32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真空、平板显示器及光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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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真空、平板显示器及光电.doc
发布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实施201-发布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Discharge standard of electrical industrial pollutants from electrovacuum, flat panel display and photoelectron industry(送审稿)GB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Z目 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 污染物监测要求106 标准实施与监督12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过程中水和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排放包括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相关的排放限值。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深圳市电子院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66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94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90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6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7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3199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GB/T 13896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GB/T 14204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3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7130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8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59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6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4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0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9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HJ 490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真空器件指电子热离子管、冷阴极管或光电阴极管及其他真空电子器件以及电子管零件产品。包括:电子管中的收讯放大管、锁式管、发射管、超高频管、稳定管等产品;电子束管中的黑白显像管、彩色显像管及其他电子束管、离子管、射线管、X光管、真空开关管及配件等;点光源中的高压钠灯、卤素灯、汽车用灯、日光灯、节能灯等。3.2 光电子器件指光电子器件、显示器件和组件以及其他电子器件产品。包括:电子束光电子器件中的光电管、光电倍增管、X射线图像增强管、电子倍管、摄像管、光电图像器件等;电真空光电子器件中的显示器件、发光器件、光敏器件、光电藕合器件、红外器件等;半导体光电器件中的光电转换器、光电探测器等;激光器件中的气体激光器件、半导体激光器件、固体激光器件、静电感应器件等;光通信电路及其他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等。3.3 平板显示器指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显示器件和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件等产品。包括TN/STN-LCD、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FED(场发射显示器)、VFD(真空荧光显示器)、OLED(有机发光二级管显示器)、PDP(等离子显示器件)、EL(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LED(发光二极管)等。3.4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5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建设项目。3.6 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7 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9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温度为293.15K、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时,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3.12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9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3 企业边界指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产品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3.14 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5 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高度。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SS)508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604化学需氧量(CODCr)801205石油类5.03.5企业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6氨氮15257总氮25358总磷0.51.0企业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9氟化物810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5.06.011三氯乙烯0.30.5企业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12甲苯0.10.113二甲苯0.40.214总铜0.50.5企业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15总锌2.02.016总锰2.02.017总有机碳(TOC)305018总汞0.05生产车间或装置排放口19烷基汞不得检出20总镉0.121总铬1.022六价铬0.523总砷0.224总铅1.025总镍1.026总铍0.00527总银0.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彩色显像管,m3/t(只)0.65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液晶显示面板(TFT-LCD)生产,m3/m2玻璃基板3.42)1)以21英寸彩色显像管计。2)本数据包括的工艺过程有:阵列成盒模块。4.1.2 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SS)408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604化学需氧量(CODCr)601205石油类3.53.56氨氮10207总氮20308总磷0.50.89氟化物810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3.06.011三氯乙烯0.10.5企业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12甲苯0.10.113二甲苯0.20.214总铜0.50.5企业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15总锌1.01.016总锰1.01.017总有机碳(TOC)255018总汞0.002生产车间或装置排放口19烷基汞不得检出20总镉0.0521总铬0.522六价铬0.223总砷0.124总铅0.525总镍0.526总铍0.00527总银0.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彩色显像管,m3/(只)0.65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液晶显示面板(TFT-LCD)生产,m3/m2玻璃基板3.42)1)以21英寸彩色显像管计。2)本数据包括的工艺过程有:阵列成盒模块。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电子工业电真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生产现有及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 现有及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为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悬浮物(SS)105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304化学需氧量(CODCr)50905石油类1.01.06氨氮557总氮15158总磷0.50.59氟化物88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51.011三氯乙烯0.10.112甲苯0.10.113二甲苯0.20.214总铜0.20.215总锌1.01.016总锰2.02.027总有机碳(TOC)153017总汞0.001生产车间或装置排放口18烷基汞不得检出19总镉0.0120总铬0.121六价铬0.0522总砷0.123总铅0.124总镍0.0525总铍0.00226总银0.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彩色显像管,m3/(只)0.65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液晶显示面板(TFT-LCD)生产,m3/m2玻璃基板3.42)1)以21英寸彩色显像管计。2)本数据包括的工艺过程有:阵列成盒模块。4.1.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1)式中: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排水总量,m3;第i种产品产量,t;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若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氮氧化物100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2颗粒物1003氯化氢5.04硫酸雾355氟化物(以F计)5.06氯气157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8挥发性有机物(VOCs)609氨气0.54.2.2 自2012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自2010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为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氮氧化物50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气筒2颗粒物803氯化氢3.04硫酸雾5.05氟化物(以F计)3.06氯气5.07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8挥发性有机物(VOCs)409氨气0.3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为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浓度限值1氮氧化物0.152总悬浮颗粒物0.33氯化氢0.14硫酸雾0.35氟化物(以F计)0.026氯气0.37甲苯与二甲苯合计0.68挥发性有机物(VOCs)49氨气0.1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空气中颗料物等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地予以确定。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4.2.7 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民用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2.5的规定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该建筑物3m以上。4.2.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2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3五日生化需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T 86-20024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5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8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9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7494-1987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GB/T 13199-199111三氯乙烯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12甲苯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13二甲苯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98914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2009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6-200915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6总锰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06-1989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44-200517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18烷基汞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204-199319总镉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20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6-198721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22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23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GB/T 13896-1992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24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25总铍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59-2000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58-200026总银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7-1989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HJ 489-2009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0-200927总有机碳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01-2009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执行。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2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3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8-200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20094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5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20096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0-1999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7-20097甲苯、二甲苯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19938挥发性有机物(VOCs)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3-19949氨气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2009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