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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据法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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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据法学教案.doc

    第一章 证据法在何处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四、证据法的渊源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第二章 什么是证据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三、证据都是真实的吗?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个定义六、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具备哪些特征第三章 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第四章 证据有哪些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本证与反证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二、遵守法制原则三、人权保障原则四、证据为本原则五、言词证据原则六、公平诚信原则七、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第七章 司法证明一般方法什么一、证明方法的一般发展二、逻辑推理的证明方法三、司法认知四、推定五、小结第八章 如何取证一、何为取证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第九章 如何举证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二、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章 如何质证一、质证的概念及意义二、质证的模式三、质证的主体四、质证的客体五、质证的内容六、质证的程序七、质证的方式及法律效果第十一章 法官如何认证一、认证的概念二、认证的方式三、认证原则四、认证规则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证明规则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二、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有毒吗三、“直接来自马嘴”四、文书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吗五、只有口供能够定案吗六、你有权保持沉默吗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一、举证时限制度二、证据交换制度三、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的事实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五、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规则一、 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为什么由被告承担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来自何处三、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第十五章 如何审查评断证据一、审查评断证据的内容二、审查评官证据证明力的标准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四、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第十六章 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二、证明标准的性质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五、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六、我国的证明标准证据法学教案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诉讼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况,涉及到诉讼证据法学的概述,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比较与了解。重点把握:理解诉讼证据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研究的方法,包括系统,全面研究以及比较与实践研究的方法等。 教学重点和难点:诉讼证据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中的运用证据的诉讼实践,把握诉讼证据法学的三种研究方法。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教学,课堂讨论,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第一节诉讼证据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1.1诉讼证据法学的概念 诉讼证据法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诉讼证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一起构成了当代各国的法律体系,呈“三足鼎立”之势。 1.1.2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诉讼证据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学,它和其他法学一样,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但是关于他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在学理上有多种表述,主要有: 1.研究对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有关运用证据的各项法律规范和有关诉讼证据的理论。 2.研究对象是:证据法现象和证据法一般规律。 3.研究对象是:(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和它的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以及它们的规律性。 4.研究对象是:(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5.我们认为,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诉讼证据的理论和运用证据的诉讼实践。 1.1.3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诉讼证据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这表现在它即是哲学和法学的交叉,又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交叉,关于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程序正义论等科学理论,定性和定量的自然科学的分析研究方法等,但这些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相比较,我们认为是低一层次的。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诉讼证据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我们在讨论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时,不能仅停留在唯物辩证法的高度上,而是应该以动态、发展的观点,引进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程序正义论等现代科学方法,以深入展开对诉讼法证据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的探讨,主要是指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 考核要求 第一节 诉讼证据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识记:(1)诉讼证据法学的概念;(2)诉讼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2.领会:(1)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中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学习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了解中外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把握各类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掌握我国目前实行的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运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证据制度的渊源及其特点,中外不同诉讼证据制度的比较与相互借鉴,区分各种证据制度的特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及特点的记忆。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教学,课堂讨论,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 2.1.1神示证据制度概述 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表述:是指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制度。它发端和盛行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在欧洲并延续到封建社会前期。 2.在奴隶制国家,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文化水平低下。受此制约,当时普遍实行的是弹劾式诉讼形式(accusationalsystem. 又称控告式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有两大特点:实行私人告诉制;诉讼两造的诉讼地位平等。 2.1.2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1.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种类有如下几类:物证;人证;宗教信仰的力量。 2.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明方法有下列六种:对神宣誓,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形:直接宣誓;辅助宣誓;水审,这种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冷水审;沸水审;火审,是用火或者烧热的铁器对受检验的人进行考验,显示神意;决斗,诉讼中的决斗,是由当事人双方以决斗的胜败判定是非;十字形证明,是信仰基督教的民族中采用的一种显示神意,借以确定当事人对案情陈述是否真实的证明方法;卜卦和抽签。 2.1.3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析 1.神示证据制度是当时整个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首先,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文化落后,人们普遍信奉神灵。其次,神示证据制度对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在看到神示证据制度在历史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为奴隶主阶级统治服务的;神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客观唯心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迷信;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单一,具有简单片面化的特点。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2.2.1法定证据制度概述 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由于法定证据制度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而只须符合法律预先规定的形式真实,所以,它又被称为形式证据制度。 2.欧洲封建制国家诉讼形式特点:盛行纠问式诉讼形式(inquisitionalsystem, 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在16世纪到18世纪发展到顶峰,其影响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1532年的加洛林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和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 3.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 法律是根据证据的形式对证据证明力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做出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审查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根据;体现封建等级特权内容;刑讯逼供是获取被告人自白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2.2.2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1.证据的种类:由于当时科技水平的落后,鉴定结论还不是一种证据。以下这些种类的证据是司法机关收集的对象,即:被告人供述,又称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勘验检查笔录。 2.证据的分类:法定证据制度把证据划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两大部分。 完全的证据就是法律规定能够据以认定案情的充分确实的证据。在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里,列入完全证据的有:(1)受审的人坦白;(2)书面证据(3)亲自的勘验;(4)具有专门知识人的证明;(5)与案件无关证人的证明。 不完全的证据就是法律规定其证明力还不充分,因而还不足以据其认定案情的证据。 3.证据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方法(其中有三种证明方法为:机械计算法,有罪推定法,刑讯逼供法)。 4.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针对以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有着特定规则。 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价值的和最完全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符合五条件的被告人自白,才被认为是完全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证据,有着其特有的三个规则。 书证,是否有效力要判断三个方面,而物证的判断与书证大体相同。 2.2.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析 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定证据制度及其理论是随着封建集权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与神示证据制度比较,它有以下的历史作用和历史局限性: 1.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作用主要表现为: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要求法官必须绝对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审判案件,这有利于消除在运用证据时的混乱状态;法定证据制度作为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物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它的某些规则,如证人证言和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是人类长期诉讼经验的总结。 2.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局限性,表现在:是当时历史条件的产物,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历史阶段性;是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为其理论基础的;法定证据制度重视口供的思想,导致了刑讯逼供的盛行。 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3.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作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作出结论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资产阶级国家诉讼形式特点:纠问式诉讼逐步被废除,许多国家先后采用了辩论式的诉讼形式;原告与被告都是诉讼的主体,当事人双方各自收集和提出证据,两者对立,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审理案件;控诉和审判职能分开;自由心证据制度应运而生。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萌芽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均主义派的人民约法中。 自由心证证据的理论是作为法定证据制度理论直接否定物出现的。在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从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各个角度,对封建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法学的证据领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则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法定证据制度。 2.3.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人类共同理性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2.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依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进行的,即自由地对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不受一般规则的制约。 3.关于证明原则:最重要的是以下三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包括在场原则和言词原则;法律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4.关于证明要求:要求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而形成内心信念,即“心证”。心证只有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即确信,才能依此认定案情。换言之,法官对案情的认定,必须在内心深处相信自己的判断确实是真实的情况下才能做出。 5.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形式上的主要差异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法律表现形式;法院体系;控诉形式;法庭审理程序;证据制度。 2.3.3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析 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走上历史舞台的。因此,应辩证地看待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历史进步意义。 1.进步意义表现在:推进了诉讼民主化的进程,反映了人类对诉讼民主化的共同愿望;强调法官在听取控辨双方意见的基础之上形成内心确信,使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尊重,从而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主张法官凭借自己的的“理性”和“良心”去自由地审查判断证据,这有利于法官摆脱法律规定的束缚,发挥自身能动性和积极性。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也有其局限性,主要是因为它是以主观唯心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 第四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2.4.1中国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中华民族毕竟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民族特点,这决定了中国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具有不同于西方社会神示证据制度的特点。它们构筑了中国古代奴隶社会颇具特色的证据制度。 2.4.2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有代表性的法典是:法经、秦律(现存形式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唐律疏义、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 1.中国封建社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重视口供的作用;允许刑讯逼供;实行诬告反坐;实行有罪推定 2.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证据的种类(证人证言、物证和检验、书证、被告人的口供);证据的收集(封建社会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是刑讯逼供法、证据收集的规则是诬告者反坐和伪证者罚);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依据兼备五听);证明方法(依据被告人的口供直接认定法、有罪推定法、众证定罪法)。 3.对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评析:在肯定其比奴隶制社会证据制度进步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坚持“口供中心主义”,由此又必然导致在口供的收集上刑讯逼供的盛行。 2.4.3中国清朝末年的证据立法转型 十九世纪末,清朝统治者于1902年委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清朝的现行法律。在修律过程中,晚清政府先是将大清律修订成大清现行刑律,后又制定新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并于1906年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尔后虽遭到地方将军督抚的反对未能践行,但其对后世立法具有影响。 2.4.4中华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的证据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法规中。 1.中华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禁止刑讯逼供;对证人拒绝作证权予以规定;存在大量的特殊规定使得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2.对中华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评析:中华民国时期实行的许多证据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进步性;中华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混合性、虚伪性的特点。 第五节新中国证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5.1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形成过程 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这一时期法律法规中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2.抗日战争时期,主要内容为:强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作风;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严禁刑讯、诱骗或强迫供述;规定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 3.解放战争时期,主要内容为:突出强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被告应予释放或宣告无罪。 4.建国后到“文化大革命”前时期 由于在50年代受到“左”倾法律虚无思想的干扰,一些证据制度上的正确原则和内容如独立审判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受到了错误的批判。这使我国证据制度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被破坏殆尽,因此根本谈不上证据制度的适用问题。封建社会的口供主义、刑讯逼供等又死灰复燃。 6.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进入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其主要标志是1980年的形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内容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2.5.2关于我国证据制度名称的理论探讨 诉讼法学界对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名称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有代表性的名称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综合证据制度、法定确信证据制度、循法求实的证据制度、以证求实的证据制度、科学的证据制度、鞫实主义的证据制度和客观真实证据制度等。确立“主观真实”应是我国诉讼证明努力的方向。 考核要求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1.识记:(1)神示证据制度概念;(2)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2.领会:(1)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2)奴隶制诉讼形式的特点 3.应用:(1)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1.识记:(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2)证据种类及分类; 2.领会:(1)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2)欧洲封建制国家诉讼特点;(3) 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3.应用:(1)证据的运用;(2)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识记:(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念;(2)直接言词规则;(3)无罪推定规则;(4)法律推定规则 2.领会:(1)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2)证明原则;(3)证明要求;(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 3.应用:(1)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2)对审查判断证据标准的把握 第四节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识记:(1)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种类;(2)封建社会时期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2.领会:(1)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及方法;(2)封建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 1.识记:(1)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涉及证据制度的法律法规 2.领会:(1)中华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六节 新中国证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识记:(1)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各个阶段 2.领会:(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证据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 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诉讼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诉讼认识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说 教学重点和难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同一性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教学,课堂讨论,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第一节 诉讼认识的真理性 无论从诉讼证明的过程,还是诉讼证明的目的和任务角度出发,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应该成为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它反映了诉讼认识的真理性。 第二节 诉讼认识的正当性 诉讼证明是一个在各种价值观下发现真理的过程,而不是真理本身。任何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过去的事情,而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诉讼证明的阶段性和时间性,决定了司法人员在发现事实的过程中,只能采取“实际理性的方法”,这就意味着诉讼证明中,即使再高明的司法人员也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全部事实,有时甚至根本无法再现出案件的事实。 第三节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同一性 所谓客观真实是指事实和规律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人的意识之外而独立存在,又能被人的意识所认识的一种真实,它是完整的、确定的、绝对的。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一步说,是指按法定程序收集并具有合法形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这种事实只是达到了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或者是在内心确信的程度上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盖然率。” 考核要求 第一节 诉讼认识的真理性 1.领会:(1)诉讼认识真理性表现 第二节 诉讼认识的正当性 1.领会:(1)诉讼认识的正当性 第三节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同一性 1.识记:(1)客观真实; (2)法律真实 2.领会:(1)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同一性 第二篇 证据论 第四章 诉讼证据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诉讼证据有关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包括诉讼证据的概念、论分类、法定种类的概念。把握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主证与旁证的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和难点:物证与书法、直接证据与传来证据、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与自认、视听资料的概念的理解与运用。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教学,课堂讨论,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第一节 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4.1.1诉讼证据的概念 广义的诉讼证据是指所有涉及入诉讼程序的证据及证据材料。狭义的诉讼证据仅指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事实。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经查证属实,能够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其中关于诉讼证据的概念,国内外法学家存在众多说法:原因说;方法说;结果说;证明说;事实说;信息说;多义说;综合说。 1.广义的诉讼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真假、虚实并存;在所有的广义上的证据之中,最后被用以认定案情的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有合法证据也有非法的证据。 2.狭义的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个含义:诉讼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诉讼证据能被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能用它们来推断未知的案件事实;能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 4.1.2诉讼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判处案件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具体说来,诉讼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诉讼证据是认识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 2.诉讼证据是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基础; 3.诉讼证据是制服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4.诉讼证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的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5.诉讼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第二节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4.2.1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表现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到;或能被人看,或能听到,或能触摸到等。 在认识诉讼证据客观性时,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应当认识到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是相互联系的,要把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事实区别开来。 2. 有些诉讼证据虽然内容是客观的,但它却不能离开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需要通过人的主观因素来表现。 4.2.2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关于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又叫相关性。诉讼证据是事实,但是,并非所有事实都能够成为诉讼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某种联系,这就要具有关联性。我国法学界对关联性的理解也有许多争议。归纳起来,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内在联系说;客观联系说;紧密联系说;证明需要说;内在必然联系说;综合说 4.2.3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的称之为法律性。关于诉讼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是最近证据研究领域争论最多的一个话题,也是“三性说”和“两性说”争执的焦点。在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上,主要的观点有两种:即肯定说的否定说。 我们认为,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特性。如表现形式及收集主体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的具体含义为: 1.诉讼证据形式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 2.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3.任何证据都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节 诉讼证据和一般证据的区别 1.一般证据就是在日常生活、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领域中,我们用以证明某个上事实是否存在或发生的凭据。我们这里讲的一般证据,不包括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准司法程序中使用的证据。2.一般证据和前两节讲的诉讼证据都是用已知的事实去探求未知的事实,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的区别,必须加以正确地认识。具体说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适用主体不同。 (2) 受时间限制的情况不同。 (3) 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同。 第四节 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4.1证据能力的概念和意义 1.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故证据能力又称之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与之对应的概念是证据的可采性。 2.由于诉讼结构、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关于证据能力的处理方法和立法侧重点不尽相同: (1)英美法系:刑事诉讼采取当事人主义,所有证据均由当事人提出,案件事实由陪审团认定,职业法官只负责主持诉讼进程和适用法律。 (2)大陆法系:刑事诉讼采取职权主义原则,即注重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职业法官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参与职业法官的全部审判活动。 3.我们从理论上研究证据能力的意义主要有: (1)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证据能力,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各类证据的证据能力,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地处理案件; (3)注重对证据能力的考察,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可以促使其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办案。 4.4.2证据能力的种类 1.根据诉讼证据法学的理论标准划分,我们可以将证据能力分为以下两大类:绝对无证据能力和相对无证据能力; 2.法律上的证据能力和理论上的证据能力; 4.4.3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或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明意义或影响力。 考核要求 第一节 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1.识记:(1)诉讼证据的概念;2.领会:(1)诉讼证据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识记:(1)诉讼证据的三性; 2.领会:(1)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学说 第三节 诉讼证据和一般证据的区别 1.识记:(1)一般证据;(2)诉讼证据; 2.领会:(1)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的区别点; 第四节 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1.识记:(1)证据能力;(2)证明力; 2.领会:(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证据能力处理的不同方法 3.应用:(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关系 第五章 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诉讼证据法定分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各种法定种类的概念、特点等。了解各种类的表现形式,把握各种类的区别。 教学重点和难点:三大诉讼法关于诉讼证据法定种类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教学,课堂讨论,多媒体技术的应用。 第一节 物证 5.1.1物证的概念 1.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物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 3.物证包括物体和痕迹。 (1)作为物证的物体既可以以实体性粒子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以电子、光子和场等形式存在。 (2)痕迹,是指一个物体在一定力的作用下在另一个物体的表面留下的自身反映形象。 5.1.2物证的种类 为了充分认识物证的表现形式来把握物证的实质,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物证进行分类。 1.以物证的外观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无形物证 2.以物证证明案情的方式和途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 3.以物证体积的大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巨型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 4.以发现物证的感官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5.1.3物证的特点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物证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3.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 4.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 5.1.4现行法有关物证的规定 1.最佳证据规则; 2.补强证据规则; 3.样品证据规则; 第二节 书证 5.2.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广义的书证包括录像、摄像、多媒体图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视听资料是与书证等并列的证据种类之一,所以本节中讲的书证不包括上述内容。 5.2.2书证的种类 1.根据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依其职权而制作,可以把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2.根据书证内容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 3.根据书证记载的内容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结果,可以把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4.根据书证形成的方式和来源,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缮本;正本、副本;全本、节录本;译本等。 5.2.3书证的法律特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是书证最基本的特征;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或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 4.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5.2.4现行法有关书证的规定 1.最佳证据规则; 2.专业书证的说明义务; 3.证明力大小规则; 4.补强证据规则; 第三节 证人证言 5.3.1证人的概念和资格 1.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被作广义的理解,他包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其范围不限于当事人以外的人,还包括当事人、鉴定人等。 (2)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的范围就较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范围窄,它专指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其知晓的案件情形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等。 (3)在我国,证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有关情形的人,它不包括当事人、也不包括鉴定人。 2.证人资格,也称证人能力或证人的适格性,是指作为诉讼中合格证人的法律条件。我国法律的规定,证人资格包括两个方面: (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的基本特征,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5.3.2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这种陈述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可能是书面材料,也可能是口头叙述,特殊情形下还可能是“动作”表述。例如,聋哑人以哑语手势表达。证人证言具备下列证明特征: 1.证言的提供者,是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特定人。“特定人”凭借自己的感官感知案件情况,尔后亲自向司法人员陈述这种感知,“特定人”是不可替代的。“特定人”不包括当事人; 2.证人证言的接受者,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所感知事实的客观描述; 5.3.3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主要有下列几项权利: (1)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 (2)有人身安全受切实保障的权利; (3)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5)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 2.证人的义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证人的义务源于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证人的主要义务有: (1)到场义务; (2)如实陈述的义务; (3)证人还有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并如实回答当事人提问的义务,在若干个证人陈述不一致时,证人还有接受质证的义务。此外,作为诉讼参与人,证人还应当履行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5.3.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表现为以下方面: 1.审查根据。主要是:有关证人可靠性的因素;有关证人可信性的因素; 2.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力的比较。一般而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鉴定结论、笔录、物证等; 3.不同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比较; 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补强; 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 5.4.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被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作的叙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是对犯罪分子侵害过程的事实陈述; 2.是对其所了解的犯罪分子进行检举揭发; 5.4.2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被害人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 2.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综合性; 3.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4.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倾向性; 5.4.3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价值 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种类,其特有的证明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的根据和起点; 2.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一般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过程知道得比较清楚、具体,而且感知深刻、记忆久远; 3.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是真实,比较具体的; 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 5.5.1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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