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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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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制度课件.ppt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法律制度第六节 外资投资企业法第七节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四、我国企业法体系简介,一、企业的概念、特征,所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性 第二,营利性 第三,独立性 第四,依法成立,二、企业的分类,(1)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3)以企业的经营内容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电信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4)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划分,可分为:中央直属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5)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划分,可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三、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企业法是调整国家组织管理企业以及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生产(服务)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1)、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与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2)、企业内部关系。(3)、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四、我国企业法体系简介,1、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的企业法体系(1)、国有企业立法(2)、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3)、外商投资企业法(4)、私营企业法(5)、企业联营立法 2、以资本构成和责任形式为标准的企业法律体系,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六、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企业或国有工业企业,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出资举办,资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由国家机关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出资举办方式: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国家临时性参与某些重要商品的购销或外贸活动;国家从事某些金融业务活动.第二、企业资产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第三、企业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他权制”第四、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在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对象的核心是企业的管理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的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两大层次,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兴办或组建。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和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名称应标明的内容,企业依法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所属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名称表明企业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管辖范围 字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核心所在,也是当事人唯一可以完全自主选择的内容。行业:企业的行业即企业的经营内容,如机械、电子、化工、商业、钢铁等。企业的组织形式,也称企业的种类,如“厂”、“公司”等,其中,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案例,xx市威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是1994年建厂的老企业,原名威达电子设备厂,2002年改为现名,所生产的威达牌袖珍计算机在市场上小有名气。2004年2月,市信托投资公司等几家单位共同筹备成立“xx市威达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提交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威达电脑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市工商局写出报告,要求驳回威达计算机公司的登记申请,理由是两个企业在同一行政辖区,名称极相似,很容易引起误解。市工商局在核实后,作出驳回威达计算机公司登记的决定,责令其筹备人改变名称后再申请登记。问题:市工商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对企业名称的限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等;汉语拚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法规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另外,只有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只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商号;联营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联营公司成员的字号,但不能使用联营公司成员的名称。,2.企业的变更和终止,(1)企业的变更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依法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合并,又称联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的各方均归于消灭。新设的企业接受消失企业的全部债权和债务。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几个企业并入一个存续企业的行为。在吸收合并中,吸收方存续,被吸收企业消失。,企业的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分立,即一个企业依法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分立,指一个企业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企业消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是派生分立,继续存续。在此情况下,原企业虽存续,但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企业则应办理设立登记。其他重要事项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等。企业的变更,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企业的终止,企业的终止是指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不能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企业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终止,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企业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经营权。所谓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的权利的主要 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工业产权;(15)债券发行权;(16)拒绝摊派权。,2.企业的义务,企业的义务,是指企业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四、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1.厂长(经理)负责制就是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厂长的产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厂长的职权,厂长行使下列职权:对内领导企业,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主要权限有:(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对外代表企业,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依法进行经营和法律诉讼活动。,2.职工及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法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享有以下权利:(1)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3)女职工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保险的权利。接下页,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是厂长负责制的重要保障和必要补充。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3.企业基层党组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规定,“必须发挥中国共产党的甘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这些规定,党组织不再直接指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也不意味着党组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管不问,而是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最主要的是党的政治路线的领导,在现阶段,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六、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企业及其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领导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 三 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生产资料归特定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它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要特征是:(1)、特定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3)、经营机制有突出的民主性,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指国家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0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1996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1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财产由城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1)、企业财产属于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企业是城镇投资主体在城市(含建制镇)区域内设立的企业(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企业内部的管理有突出的民主性(5)、企业利润的分配以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方式为主体,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B、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C、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不低于3万元)和从业人员;D、有明确的经营范围;E、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F、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城镇集体企业变更和终止,城镇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应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城镇集体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企业的财产对债权人清偿债务。,3、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城镇集体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就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权利有:依法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城镇集体企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与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规定,100人以下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100人-300人的企业由企业自行决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不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有权依法选举、罢免或聘用、解聘厂长、副厂长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职工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以及厂长(经理)的其他职权同国有企业。,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一般来讲,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呈多元化的来源,因而其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方式为主体。P73-74,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乡镇集体企业(50、60年代称社队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乡(镇)为单位的经济联合社;二是以村为单位的村集体组织;三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接下页,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至于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乡镇企业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乡镇企业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相同。乡镇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入伙与退伙 六、债务清偿,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方式,反映了由个体经营向联合经营发展的必然。从企业形态的发展史来看,它是处于独资型企业与公司型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态。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接下页,合伙企业属于合伙的范畴,但又与其他合伙有所区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须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第二,各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三,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法律要求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无限责任指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合伙人行使请求权,任一债务人有义务以个人的其它财产清偿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然后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债务。,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2)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于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故不适用。该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如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伙)。,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合伙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2)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申请登记。,3.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接下页,(2)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首先应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接下页,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的则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则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归于消灭。,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二个部分组成:(1)合伙人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即为合伙企业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接下页,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有财产的性质),(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指合伙企业如何构建自己的组织形式以完成经营任务(指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若发现其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接下页,2.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接下页,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实际上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了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者自然人。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限制只对合伙执行人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例如,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执行人超越授权范围与不知内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接下页,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情况。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报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是指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接下页,(2)财产处理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依法分担亏损。接下页,案例分析,刘某与钱某、王某于1994年8月合伙做生意,各自出资3万余元,当时口头约定,赚了钱按出资多少分配,其他一切没谈。到1995年年底因经营状态不算好,钱某提出退伙,要求拿回自己投入的本钱,因他要得很急,存货没清点,债权债务情况也没有清算,就退给了他2万余元,现在经盘点发现尚欠外债9千余元,刘某、王某找到他要求他承担部分债务,钱某认为自己已退伙,债务问题与他没关系。请问,钱某是不是应分担部分债务?他应分担多少?,(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末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使权利。,六、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接下页,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根据自己的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为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 五 节 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二、私营企业 三、个体经济,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P137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38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数量众多。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与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组织也不得设立独资企业。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注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企业可以这个名称从事民事活动。)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接下页,(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2.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接下页,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接下页,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三种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或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接下页,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忠实义务与禁业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接下页,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者自然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如果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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