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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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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目 录第一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1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第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第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6第五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7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7第七节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8第八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第九节 瓦斯信息反馈制度12第十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3第十一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4第十二节 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14第十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室工作制度16第十四节 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管理制度17第十五节 监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8第十六节 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19第十七节 甲烷传感器检验制度20第十八节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20第十九节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21第二十节 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21第二十一节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22第二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3第一节 安全监控调度室岗位责任制23第二节 安全监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23第三节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24第四节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25第五节 监测工岗位责任制26第六节 安全监测班组长岗位责任制26第三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操作规程28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地面操作规程28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机房操作规程29第三节 地面检修操作规程:30第四节 监控系统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规程31第五节 井下安装操作规程32第六节 井下维护操作规程35第七节 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规程35第八节 特殊操作规程35第一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第二条 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第四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第五条 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第六条 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第七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第八条 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第九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第十条 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第十一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第十二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第二条 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第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第四条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五条 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第六条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第七条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第八条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第九条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第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一条 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1. 监控系统设备、仪表台帐2. 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 系统检修记录4. 系统巡检记录5. 中心站运行日志6. 传感器校验记录7. 安全监控日、月报表8. 断电报警记录月报表9. “三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第二条 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第三条 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第四条 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第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第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第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第五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第六条 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第七条 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第八条 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第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第十条 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第十一条 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第五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为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第二条 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第三条 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瓦斯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第四条 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要组织矿井相关安全人员利用瓦斯综合分折系统,对煤矿工作面和所需时段瓦斯具体数据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第五条 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第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第七节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 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由保德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 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三条 使用保德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六条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八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二十条 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八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第二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三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四条 瓦斯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第九节 瓦斯信息反馈制度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安全色怀念干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第二条 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向矿技术负责人、矿长进行汇报。第三条 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第四条 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第五条 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第十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第一条 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报告。第二条 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控主任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第三条 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200元。第四条 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第五条 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第十一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第一条 调度室技术员排除故障后,要及时填写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表。第二条 调度室技术员要如实报告系统故障排除情况。第三条 调度主任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制度。第四条 调度室值班员要掌握系统故障排除情况。第五条 在系统故障信息反馈链接段要切实有始有终,实行可追溯性管理,并登记建档。第十二节 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第二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是矿井瓦斯实时监测、分站和传感器定义设置、指令调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瓦斯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2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停风; 4、风门一直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探头位置图纸填充不当; 9、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1、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2、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第四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执行调度程序,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在6分钟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传真方式),报告须具有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备案,直至恢复正常。第五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半小时内消除的安全隐患,只报送处理结果。第六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异常信息处理实行安全矿长负责制,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调度、整改、上报制度负责。第七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传感器和瓦检仪对照记录、隐患审阅和处理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第十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室工作制度第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第二条 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三条 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一次罚款50元。第四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第五条 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第六条 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第七条 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重失职调离岗位。第八条 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违者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第九条 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第十四节 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每一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和故障闭锁装置。第二条 井下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且当其浓度超过0.5%时,必须切断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第三条 井下每一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当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第四条 井下每一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在距工作地点5m内和回风流距出口15m内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断电点均为0.5%,复电点0.5%,断电范围为被串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第六条 井下每一采、掘、开工作面的断电装置必须控制其工作面的总开关,并且断电装置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七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报安全调度、通防科、调度室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前必须切断本采区的全部电源。第八条 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第九条 故障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瓦斯超限闭锁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第十条 新开掘进、开拓、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所装故障闭锁、瓦电闭锁装置的型号、断电范围,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第十五节 监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第一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要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第二条 监测传感器每7天要用标准气样至少调校一次。第三条 装置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井下无法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更换,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第四条 传感器、监测分站及信号线,必须定期有专人维护,确保运行正常,杜绝各类事故及隐患。第五条 井下监测装置被砸坏或非监测人员私自拆卸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传输信号线丢失或被截断,要追查管辖范围内的区(队)长责任,并罚款。第十六节 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第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路装置的全部功能。第二条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第三条 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第四条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报表打印功能。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由监控人员、跟班电工,跟班瓦斯员共同负责,出现断电故障,要从监控室和当班井下现场逐一进行追究,对负责人依据情节进行处理。第六条 甲烷传感器的安装、使用、调试应通过监控室,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七节 甲烷传感器检验制度为了保证甲烷传感器灵敏可靠,监测数据准确无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每七天检验一次。第二条 配制甲烷标准气体的装置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有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第三条 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必须专人负责。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必须及时记录,随时监测传感器的使用情况。第十八节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第二条 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第三条 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第四条 必须遵照下列顺序进行: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第五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非工作人员不得乱动。第六条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的调试,校正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九节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第一条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与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第二条 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前必须先抽取1.5%-2.5%的甲烷标准气备用。第三条 将抽出的甲烷标准气样带至被测传感器,将甲烷标准气体对准甲烷传感器吸气口,观察甲烷传感器显示窗口的数字开至1.5%,观察工作面被控制设备是否断电。第四条 断电试验后,仔细观察传感器数字归零情况,如有误差及时调校正常后恢复系统正常监测监控。第五条 每次断电试验均应认真记录。第二十节 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第二条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第三条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第四条 任何人均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发现系统故障要立即汇报监控室。第五条 监控室要详细记录好故障地点、原因、时间。第六条 监控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作业任务单,派技术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一节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第一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第二条 井下实时数据上传标定后,经山西省煤矿瓦斯网络系统逐级上传到县、市、省局监控中心。第三条 对实时数据上传过程中的报警,系统故障,上传中断等情况,监控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处理。第四条 监控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数据无故不能及时上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条 对各种不正常情况一定及时认真记录,以备查考。第二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一节 安全监控调度室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在分管通风矿长助理的直接领导下,以安全监控调度为中心,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全面安全监控调度工作。第二条 经常学习有关生产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经常理解情况,以便指挥安全监控调度工作,及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第三条 严格执行监控调度室值班制度,对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的指示、电文、通知及时进行传达并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汇报。第四条 对安全监控系统发生的一切事故,向有关领导立即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调动公司人力、物力,组织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恢复工作,事后要组织 人员进行分析事故原因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条 负责公司通讯设备安装及维修,加强通讯设施管理。爆炸通讯畅通无阻、准确无误。第六条 负责井上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日常维护,保证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输。第二节 安全监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 值班人员在负责日常安全监控调度工作中,对一些重大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第二条 做好安全监控调度室规定的各项记录和台账。第三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解决安全监控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坚持安全监控工作的预测预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活动分析、按好业务培训和学习,达到应知应会。第五条 管好、用好本室一切安全监控及通讯设施,建立健全各种台账、记录、卡片,保持室内整洁。第六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三节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保证监测监控中心在运行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 严格执行各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三条 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维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确保煤矿监控室各项记录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及时归档。第五条 负责本矿安全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进行确定。第七条 负责组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测试、维修、校正工作。第八条 负责检查煤矿所用的监控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四节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第二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同交班人员办好交接班手续。未经监控主任允许不得私自换班。第三条 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作好一切交班准备工作,查清并交代本班的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好交班记录。第四条 监控员值班期间应做到眼勤、脑勤、口勤、手勤、脚勤,严禁懒岗、脱岗和窜岗。第五条 监控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监测监控系统的基本知识,正确使用监控设备。第六条 监控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监控平台操作流程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各煤矿监控室值班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监控员每天必须将报警煤矿的瓦斯日报表、运行日报表送分管矿长审阅。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节 监测工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热爱本矿工作,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煤矿系统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当好煤矿安全监测工。第二条 负责全矿监测设备的安装、搬迁、拆除、维护工作。第三条 监测设备的安设严格按规程施工, 第四条 每天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巡查,并做好到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监测设备的精度。第五条 对正常使用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每7天组织一次检查传感器的位置,电缆吊挂,检查牌板,设备完好,仪器的精度报警.。第六条 每10天进行一次“三闭锁”功能测试。第七条 拆除或废弃设备、电缆及时升井。第八条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加强通风安全及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六节 安全监测班组长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负责监测系统维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负责每天召开开班前会,召集监测人员开会学习,解决维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 负责监测设备的安装、回收、维护工作,进行安排和协调。 第四条 负责仪器仪表管理、维修工作。第五条 负责对监测系统的维护情况定期进行巡检。第六条 负责召集监测人员开会学习,解决维护中存在的问第七条 负责所管辖人员的劳动纪律。第三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操作规程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地面操作规程第一条 微机系统在装配过程中,主机与外部设备、外围设备、接口插件等连接,都必须在断电情况下进行,严禁带电操作,严禁热拔插。第二条 整个微机系统的接地必须合理可靠。第三条 整个微机系统已加电的情况下,严禁移动、搬动和起动,拆卸或搬运微机系统等要轻拿轻放,以防损坏机器。第四条 双回路供电系统启动要始终保持一路电源供电,另一路电源断开状态,当原工作电源突然断开时,应在半小时内启动备电源,同时断开原工作电源。当双回路电源系统都停电时,注意观察不同断电源指示灯反供情况,当处于临界值,关闭计算机系统。第五条 注意供电系统上电与关电顺序,上电时,先启动大功率设备,启动空调系统,打开微机系统的交充稳压装置,待交流稳电源装置电压稳定后,启动间断电源,加电微机系统,关电顺序相反。第六条 启动微机的硬件系统时,加电顺序办法:加电外设和外围,设备(如显示器、打印机、传输接口等),后加电主机,停止运行时,顺序则相反。第七条 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严禁修改微机操作系统设备及文件管理系统。第八条 使用打印机时,要根据打印纸厚度的改变,调节打印头位置,以免折断针头,延长的打印针的寿命,严禁折叠打印纸打印。第九条 合理使用打印机,不宜过长时间连续执行打印操作,以免过度疲劳操作打印机。第十条 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操作,造成责任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机房操作规程第一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风科、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第二条 每隔30分种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温度、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第三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第四条 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第五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第六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第七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的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试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第三节 地面检修操作规程:第一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1. 按国际“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2.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3. 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4. 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5. 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6. 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第二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1. 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2. 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第四节 监控系统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规程第一条 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第二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度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第三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第四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第五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第六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第七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吨以上拉力的固定点上。第八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第九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第五节 井下安装操作规程第一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第二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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