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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doc

    • 资源ID:3861500       资源大小:165.50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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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doc

    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民爆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张利洪联系电话:010-88581349审批程序:一、受理 申请企业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2、具有国防科工委正式批准的生产民爆器材的资格;3、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4、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与测试手段;6、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培训的生产工人、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3、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4、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5、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6、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7、工艺流程图(分别按产品绘制);8、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9、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 标准: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提交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审验申请材料,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转相关审查人员;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 二、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审查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三、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四、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作出批准发放或不予批准发放的决定。五、告知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初审机构和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Copyright © 200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审批及凭照核发项目名称: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审批及凭照核发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审批对象:申请新建、改扩建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 牟宗庆联系电话:010-88581350审批程序:一、受理 申请企业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2、具有足够的建设资金;3、拟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能够满足供需总量平衡的要求;4、具有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5、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人条件;2、书面申请报告;3、项目建议书;4、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标准: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二、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 三、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四、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作出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的决定。五、告知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Copyright © 200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核发审批项目名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核发审批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张利洪联系电话:010-88581349审批程序:一、受理 申请企业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法定代表人及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无犯罪记录;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3、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并通过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4、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5、具有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 标准: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规范并满足申请企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进行受理审验,通过审验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二、审查 标准:符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以及行业总体布局。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对申请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所附资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三、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四、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准的决定。 五、告知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加盖公章的凭照申请表及经营企业凭照交给(或寄给)申请企业;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Copyright © 200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定点审批项目名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定点审批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审批对象: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张利洪联系电话:010-88581349审批程序:一、受理 申请企业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2、具有足够的建设及经营资金;3、符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及行业总体布局。4、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5、企业法人条件;6、书面申请报告;7、项目建议书;8、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标准: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规范并满足申请企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进行受理审验,通过审验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企业。二、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对申请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所附资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审定人员。三、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四、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参照审定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准的决定。五、告知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国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企业,予以批准的,将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Copyright © 200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民爆器材进出口审批项目名称:民爆器材进出口审批审批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29845号)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审批对象:民爆器材进出口企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联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姚佳联系电话:010-88581162审批程序:一、受理 申请企业条件:具有民爆器材进出口经营资质。 申请产品出口需要提交的材料:1、出口单位的申请函;2、填写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口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出口合同(应先出示原件后,再留存复印件);4、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准许进口证明;5、因对外经济援助或在境外承包工程所需从国内携带民爆器材产品出境的,还需要出具在境外从事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 申请产品进口需要提交的材料:1、进口单位的申请函;2、填写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3、进口合同(应先出示原件审验后,再留存复印件); 标准: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规范并满足申请企业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标准进行受理审验,通过审验的,受理并进入审查程序;未通过审验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企业的相关权利告知申请单位。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对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及所附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批准人员。三、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与权限:依照标准,参照审查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并提交批准人员。四、批准(一)出口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国际合作司军贸办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参照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口的决定。(二)进口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参照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进口的决定。五、告知 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2、制发文本完整准确、有效;3、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出口为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军贸办审查人员;进口为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批准出口的,由国防科工委军贸办审查人员制作军品出口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批准进口的,由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民爆处审查人员在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审批表上盖印公章,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不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分别由上述相关审查人员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相关权利及救济办法。  Copyright © 200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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