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执勤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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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执勤规范.doc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执勤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队员应急救援执勤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员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以下称为执勤)和进行应急救援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员执勤、应急救援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文明服务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执勤、应急救援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依法参加甘肃省全省高速公路路网内的事故抢险救援、道路保畅执勤等活动。主要包括:参加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事故人员救助及其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和道路保通保畅执勤任务。 第五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必须遵循“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快速调派力量,正确判断,科学决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第二章 执勤、应急救援用语 第六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执勤、应急救援、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 执勤过程中,如需与司乘人员交流,使用规范用语是:你好!请(以具体谈话内容为准)。 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清障救援大队队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 如有司乘人员问路或询问路况等内容时,应耐心、礼貌、正确地解答,不得敷衍或态度恶劣。第十条 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应急救援队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发生了交通事故或其他无法正常通行事由),请你绕行XXX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或者耐心等候)。第十一条 对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清障作业前,应征询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同意,使用规范用语:你好!你所驾驶的车辆因XX原因无法行使,是否需要我们的帮助? 第十二条 事故、故障车辆驾驶人员同意进行清障作业时,应出示作业证,解释清障作业相关规定与收费标准,与驾驶人员签订相关清障救援协议后,提醒驾驶人带好车内贵重物品,准备进行清障救援作业。 第十三条 清障救援结束后,告知驾驶员具体费用,开据相关票据,使用规范用语是:清障救援作业完毕,需缴纳XX元清障服务费;请收好清障救援收费凭证;如有疑问,请拨打96969高速服务热线或XXXXXXX(单位值班电话)。第三章 执勤、应急救援行为举止第十四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道路上执勤或清障作业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十六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十七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第四章 着装、道路执勤第十九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高速公路上执勤、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工作证等。第二十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高速公路上执勤、作业时应当配备反光背心、交通示意牌、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第二十一条 执勤、巡逻车辆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灭火器、急救箱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强光手电筒、头盔、破拆工具等装备。第二十二条 驾驶带有警灯的车辆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员、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清障救援队员组成。需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或其他要求的警示标志,在执勤点后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第二十四条 在执勤过程中,巡逻车辆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报器,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第二十五条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第二十六条 进行现场勘查时,应着反光背心等防护装备,勘查完毕后选择安全地带进行工作汇报或联络。第二十七条 进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选择离事发地200米的地方摆放锥筒和道路警示牌。第二十八条 用锥筒隔离作业范围,放置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或其他要求的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需派人员进行现场交通疏导,以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三十条 清障救援队员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联系高速交警部门;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 第三十一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清障救援队员发现高速公路上有停留车辆,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提醒驾驶人员做好道路警示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第五章 清障救援作业第三十四条 接警出动。迅速准确受理求助,根据具体情况,集中调集所需人员、装备,并视情报请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联动力量,安全、迅速地赶赴现场。 第三十五条 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掌握车辆事故(故障)的特性、规模、危险程度,确定不同区域的危险等级;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查明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了解事发现场及其周边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设置警戒。根据事故(故障)类型,依据勘查结果,科学、合理设置警戒区域。 第三十七条 安全防护。进入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设立现场安全员,全程观察潜在危险及相关迹象。第三十八条 清障救援。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如果无受伤、被困人员,则采取车辆清障服务标准流程进行清障服务作业。第三十九条 清场撤离。处置结束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迅速恢复备勤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