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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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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事件分级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2.4 专家组职责3 应急准备3.1 预案准备3.2 值守准备3.3 联动机制3.4 应急救援队伍3.5 科技准备3.6 物资装备准备3.7 应急资金准备3.8 安全防护4 监测预警4.1 监测监控4.2 预警信息4.3 预警措施4.4 预警支持系统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信息报送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5.4 应急监测5.5 污染处置5.6 应急终止6 善后处置与恢复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7.1 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练8 附则8.1 责任与奖惩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以上、以下的含义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1.5.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5.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跨省(直辖市)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地市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5.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2.1.1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保厅建议,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应急指挥中心在业务上指导各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2.1.2 成员单位职责(1)省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2)省发展改革委: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4)省公安厅: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5)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6)省财政厅: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7)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9)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内河航道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10)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11)省水利厅: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12)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13)省广电局: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14)省安监局: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15)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16)省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17)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江苏段以及江苏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18)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2.1.3省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1)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6)加强与毗邻省(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7)建立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对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国家有关部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环保厅负责。(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负责。(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5)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江苏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和省环保厅负责。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监测预警组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事故调查组由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2.4 专家组职责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聘请国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3 应急准备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3.1 预案准备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省辖市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3.2 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3.3 联动机制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省(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4 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5 科技准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1)建立完善的省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省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3.6 物资装备准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3.7 应急资金准备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省财政在现有省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省级经费。3.8 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4 监测预警4.1 监测监控(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2)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4.2 预警信息4.2.1 预警分级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橙色(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红色(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4.2.2 预警信息处理省环保厅应通过省有关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保厅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负责。(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5)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江苏海事局负责。(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4.2.3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送省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长签发,同时向国务院报告;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相关省、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应由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4.3 预警措施4.3.1 、级预警措施发布、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4.3.2 、级预警措施发布、级预警后,在采取、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4.4 预警支持系统(1)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保厅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2)环境应急资料库。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3)环境应急平台系统。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省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信息报送(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2)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4)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5)接到确认属于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经确认是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立即上报国务院。5.2 先期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3 分级响应本预案主要负责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恶化,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省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国务院,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和支持。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5.3.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5.3.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中心对所在地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5.3.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5.3.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的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如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中心将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4 应急监测省环保厅负责组织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5.5 污染处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6 应急终止5.6.1 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5.6.2 应急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6 善后处置与恢复6.1 善后处置(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省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2)省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省环保厅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6.2 调查评估(1)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中心。(2)应急过程评价。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7.1 宣传教育省环保厅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7.2 培训省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7.3 演练省环保厅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省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8 附则8.1 责任与奖惩为保障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应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2 预案管理与更新省环保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3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环境保护部。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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