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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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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doc

    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响应机制2.1 地震灾害分级2.2 分级响应3 组织体系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 应急响应4.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5 恢复重建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6.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6.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6.3 邻省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7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7.1 监测预报7.2 预防措施8 应急保障8.1 资金与物资8.2 救援队伍8.3 指挥平台8.4 避难场所8.5 基础设施8.6 宣传、培训与演练9 附 则9.1 奖励与责任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监督检查9.4 以上、以下的含义9.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包括近海海域、邻省(市)交界附近发生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2 响应机制2.1 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1.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2.1.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2.1.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2.2 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 组织体系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震情监测预报、震灾预防与应急准备、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 级响应时由省长担任;、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部长、省军区负责同志和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和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和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民防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无线电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苏安监局、江苏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江苏保监局、团省委、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和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第十二集团军司令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及专家组,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3.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地震应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进行抢险救灾;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3.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应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职责: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附后。3.1.5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组长:省地震局专家成员: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保、安监、民防、通信、电力、煤炭、地震、气象等行业及高校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的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4 应急响应4.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1.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4.1.2 应急响应启动(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南京军区司令部、第十二集团军司令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2)根据省政府指示,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3)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4.1.3 灾情收集与报送(1)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3)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5)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利用航空遥感、卫星遥感等技术系统,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4.1.4 指挥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2)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水上搜索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苏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3)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4)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5)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8)组织省有关部门和非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9)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4.1.5 应急处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1)搜救人员。南京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第十二集团军司令部、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水上搜索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协调驻苏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2)医疗卫生。省卫生厅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3)人员安置。省民政厅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省教育厅立即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红十字会组织提供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通讯保障。省通讯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应急通讯指挥车,省民防局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省地震局组织卫星通信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5)交通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民航江苏安监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6)能源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7)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8)灾害监测。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省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力量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省水利厅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省安监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工矿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沿海海洋环境观测,开展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评估,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省民防局、省环保厅等部门加强对我省核电站、核设施的安全监管,严密监视和预防核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外核应急工作。(9)治安维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10)社会动员。团省委、省民防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11)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省外办、省台办、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省外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省外办、省委宣传部、省台办、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民航江苏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苏事宜,办理和安排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12)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13)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质灾害调查等。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4.1.6 应急结束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4.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4.2.1 应急处置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地震部门;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按规定发布灾区交通管制等救灾命令,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高效有序;组织派遣市综合救援队、公安消防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4.2.2 应急响应启动(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2)经省政府同意,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4.2.3 灾情报送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4.2.4 应急处置震情监测。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损失评估。省民政厅、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市、县(市、区)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4.2.5 应急结束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灾区所在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报省政府。灾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信息发布等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省应急办和省地震局。灾区所在的市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5 恢复重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江苏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学校、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6.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等工作。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共同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6.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6.3 邻省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与我省相邻的省(市)或近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省,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7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7.1 监测预报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全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7.2 预防措施省政府组织各方力量,督促预报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1)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2)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3)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4)检查、督导预报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省军区协调预报区的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报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8 应急保障8.1 资金与物资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与供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对达到级、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8.2 救援队伍省有关部门,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核事故应急救援、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构)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应急救援任务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人员抢救社区志愿者队伍地方救援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当地驻军及武警、消防部队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伍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当地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邻近地区抢险队伍次生灾害救援消防部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医疗救护当地医疗卫生队伍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当地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省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华东协作区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8.3 指挥平台省地震局负责省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并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建立专线链接,形成省、市、县三级以及军地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各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8.4 避难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并组织演练。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8.5 基础设施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多路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民航江苏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8.6 宣传、培训与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9 附则9.1 奖励与责任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省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9.3 监督检查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4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9.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序号工作组牵头部门参加部门主要职责1抢险救援组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省气象局、第十二集团军司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水运、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2通信保障组省通信管理局和省军区司令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局、省民防局、省地震局等制定实施灾区军地联动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组织协调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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