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 制: 审核: 审 批:二OO六年四月一十六日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特制定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指在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事故类别包括:(一)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火灾事故。 (七)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环境污染安全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一)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市二建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安全设备处负责,相关部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二)成立市二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总公司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二建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二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二建总公司及工程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总公司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组名单、应急救援设备详见附表一、二、三。总公司指挥部设在市二建总公司,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二建总公司安全设备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五)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作;(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全公司公布。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总公司指挥部办公室,并在规定时间内电话、传真或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二)总公司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建委、市建管局和市安监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110),请求给予支援。(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五、应急处理预案(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市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市安监局。(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各单位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4)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六、其它事项(一)本预案总公司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二)总公司所属各工程处和各项目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市二建总公司备案。(三) 总公司所属各工程处和各项目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四)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总公司所属各工程处和各项目部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工程处和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附:一、 指挥部成员名单总 指 挥:朱玉明13805696869副总指挥:刘小兵13909698373 伍横生13955122198成 员:刘华忠13955161087 王 斌13955108482王道仓13805511647 朱勇健13905518073黄小兵13605690916 董国成13805691888王英俊13955140329二、 专家组名单组 长:曹介东13856958006 副组长:张建明13500505302成 员:李 昌13339102781 祝学工13866128112郭小平13955152928 姚从正13805693576 三、 应急救援设备急救车辆:皖A97481(刘:13856915454)皖A14978(王:13965039287)协助单位:建机厂5563062 吊车、挖掘机等四、 政府和社会相关方联系电话单位电话单位电话消防报警119公安报警110急救电话120市安全生产局5620006市建委2672068市建管安全站2844507市总工会2673491市卫生防疫站95120五、施工现场消防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图 应急预案编制步骤企业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有一套现场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应由企业管理部门准备并应包括对重大事故潜在后果的评估。世界卫生组织(WHO)欧洲办事处建议企业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程序如下图所示。 通常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步骤如下: (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2)收集资料并进行初始评估; (3)辨识危险源并评价风险; (4)评价能力与资源; (5)建立应急反应组织; (6)选择合适类型的应急计划方案; (7)编制各级应急计划。 美国国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NRT)建议社区(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的步骤如下图所示。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级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企业(现场)应急预案和现场外政府的应急预案组成。现场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场外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应急预案和场外应急预案应分别制定,但应协调一致。 根据可能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建立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可将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如下5种级别,见图。 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所涉及的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级(省级)应急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晶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即刻实施应急程序,如需上级援助应同时报告当地县(市)或社区政府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根据预测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需投入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逐级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事故的发展和控制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测,并将信息传送到社区级指挥中心。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将核实后的信息逐级报送上级应急机构。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向科研单位、地(市)或全国专家、数据库和实验室就事故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性能、事故控制措施等方面征求专家意见。 企业或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不断向上级机构报告事故控制的进展情况、所做出的决定与采取的行动。后者对此进行审查、批准或提出替代对策。将事故应急处理移交上一级指挥中心的决定,应由社区级指挥中心和上级政府机构共同决定。做出这种决定(升级)的依据是事故的规模、社区及企业能够提供的应急资源及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使社区范围外的地方处于风险之中。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的报警系统,且有一个标准程序,将事故发生、发展信息传递给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对事故状况的评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美国盐湖城市长办公室紧急事务管理计划将紧急事件等级划分为如下三级;一级紧急事件定义:能被一个部门正常可利用资源处理的意外事件。这里指的“正常可利用资源”,是指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响应的人力、物力。职责:正常职责范围内,是为适当地解决事件而做出决定。通知:无行动:如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当地的指挥部,而不需要整个城市采取行动。征用事务将由主管部门来处理。所需的后勤支持,增加人员或其他的资源,将是主管部门的附加职责。二级紧急事件定义:需要两个或更多的政府管理部门响应的意外事件,或需要本城市以外机构做出响应、给予援助的事件。这些事件需要合作努力,并且提供人员、设备或其他各种资源。它们干扰了部分或全部响应部门的正常工作。职责:做出主要决定的职责交给了正常管理这种情况的部门,而需要参与合作的部门,则是需要承担支持的部门。这些合作应该能够适当地解决问题。通知:市长应该得到开始行动部门关于事件情况的报告。行动:响应部门的上级机构可以建立一个当地的指挥所,并且通知地方上所有的响应部门。 响应部门还可以建立一个行政管理指挥所(通常设在它的主要机构或其调度的地区内),并且应该通知所有响应部门及当地的市长。 征用事务将由响应部门来处理。所需的后勤支持、增加人员或其他资源,是负责部门的附加职责。紧急事件所需的物资,应提交市长决定,他可以通过物资援助部门来迅速处理这些需求。三级紧急事件定义:必须利用城市所有部门及一切资源的意外事件,或者需要城市的各个部门同城市以外的机构联合起来处理各种情况。职责:做出主要决定的职责交给了紧急事务管理部门。指挥员可在现场做出保护生命和财产以及稳定局面所必需的各种决定。解决整个紧急事件的决定,应该由紧急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这一级别的紧急事件通常要由行使官方紧急事务权力的市长发布一个“紧急事件公告”。通知:将通知下列人员(当他们不在的时候,由该部门其他人员代替):市长、各部门的第一把手、警察局长、消防局长、市政工程部门的领导及市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最早行动的部门负有制定以上通知的职责。开始行动的部门在任何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得到由接到通知的警察局派遣的人员的帮助。行动: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在当地建立一个指挥所,并通知所有具有职责的部门。 警察局长应在城市紧急事务指挥中心中发挥重要作用。紧急事务管理部门的所有成员应向指挥中心报到,并尽可能随身携带一部手机。 征用事务将由指挥中心承担。进一步的人员、物资和其他资源的获得,将是紧急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所有支持人员将向消防指挥部报到。在三级紧急事件中,消防部门将承担必需的交通职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概述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员。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就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就援组长。 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院抢救。 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5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6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摘自:建筑安全2004.6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实施日期】2003/04/01【颁布单位】徐建发200356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在徐施工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将徐州市建靥卮*安全事故,现将徐州市建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三年四月一日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特制定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一、本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事故类别包括:(一)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五)房屋拆除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二)成立徐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组名单、应急救援设备详见附表一、二、三。(略)市指挥部设在市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五)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作;(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二)市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五、应急处理预案(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市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市政府。(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增援准备。(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4)自我保护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六、其它事项(一)本预案市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二)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建设局备案。(三)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五)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必须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五)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特大急性中毒安全事故。(八)特大污染安全事故。(九)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市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工作12小时后应当轮换,以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二)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三)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四)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第九条 根据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 第十条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各部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十一条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密切注视事故控制情况,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二)及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十二条 市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二十七条(六)款的规定的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特大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四章 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立即拨打 110 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110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市和当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及市指挥中心。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本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处置特大事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应急抢险救援的分工如下:(一)市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二)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市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四)广州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五)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六)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1.火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2.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负责。3.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 广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市交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4.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5.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工作分工如下:(1)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2)房屋坍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3)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支持配合。6.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8.急性中毒事故人员和各类事故伤残人员的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9.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10.其他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三)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