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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阳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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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阳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

    射阳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件分级1.5工作原则2 组织结构2.1日常工作机构2.2成员单位职责2.3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与职责2.4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2.5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3 预警预防3.1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3.3预警预防措施4 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4.2响应措施5 应急终止5.1应急终止的条件5.2应急终止的程序5.3后期处理5.3.1善后处置5.3.2保险理赔6 应急保障6.1资金保障6.2通讯与信息保障6.3技术装备保障6.4人力资源保障7 监督管理7.1预案演练7.2教育与培训7.3应急能力评价8 责任与奖惩9 附则9.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9.2预案解释部门9.3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以及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射阳县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1.4 事件分级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我县实际,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四级。1.4.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 级)已经发生下列情况: (1)发生流域性污染事件,县域内沿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沿线 8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在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 (2)射阳县城 50%以上和除县城外16个镇3个农场1个盐场2个开发区80%以上出厂水水质无法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毒理学、微生物学、化学或放射性等指标严重超标,且 12 小时内无法达标; (3)因水体内毒素或供水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造成死亡 5 人以上或中毒、受伤 50 人以上。 将要发生下列情况:(1)全流域面临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性枯竭时; (2)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已威胁到水源地绝大部分水体卫生安全;(3)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主要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1.4.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 橙色预警)已经发生下列情况:(1)部分流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该流域河流沿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沿线镇村80%90%的用户无压、无水,且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2)沿线供水企业50%80%出厂水水质无法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一般化学、微生物学等指标超标,且在 12 小时内不可能恢复达标。(3)因水体内毒素或供水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造成死亡 35 人,或中毒、受伤 3049 人时。将要发生下列情况:(1)因取水口水源水质下降严重,将严重影响取水口取水量;(2)因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逐渐威胁主要水源水体卫生安全;(3)因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重要取水口。1.4.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III级)已经发生下列情况:(1)发生区域性环境污染事件,流域下游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明显下降,造成下游镇村 3080%的用户无压、无水,且 24 小时无法恢复;(2)生活饮用水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3)因水体内毒素或供水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5 人、中毒 30 人以下。将要发生下列情况:(1)因取水口水源水质下降或水源地水量不足,将影响取水口正常取水;(2)因自然灾害威胁部分水源地水体卫生安全;(3)因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将造成水源地部分水源污染,需关闭部分取水口。1.4.4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级)已经发生下列情况:(1)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供水企业制水或供水能力减少,局部片区无压、无水,且24小时无法恢复;(2)水厂生产工艺流程中发生故障或受环境等相关因素影响,使生活饮用水水质的 4 项常规检测指标超标,且 24 小时无法恢复;将要发生下列情况:因自然灾害或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严重事件(故)造成生活饮用水源地局部污染或可预知造成局部污染,或造成有人轻微中毒,需关闭个别次要取水口。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管委会、社区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 组织结构县政府成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地方海事局,县消防大队等。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如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它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应急宣传组善后处理组应急保障组事故调查组饮水保障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2.1 日常工作机构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主要职责:(1)执行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县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6)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级各有关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2.2 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县经信委:负责当出现重特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县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县级经费以及县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县交通局:负责本县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县水利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组织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参与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的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县商务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县卫生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县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县安监局:加强对全县各类工业、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情况分析和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射阳海事局:负责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县消防大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治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境内三大河流(射阳河、黄沙河、新洋河)水源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加强配合。具体工作: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2.3 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与职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和县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县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县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应急处置组: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其中县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改善饮用水源地水体水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县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饮水保障组:由县水利局负责牵头,应急期间通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净水供应。应急保障组:由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等组成。县商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应急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2.4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设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市内知名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1)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3)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4)向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2.5 镇(区)应急机构及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3 预警预防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1)县有关部门和镇(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级,特别重大)、橙色(级,重大)、黄色(级,较大)、蓝色(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级预警由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级预警由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发布。级预警由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级预警由事发地报请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 预警预防措施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镇(区)政府、县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县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县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4.2 响应措施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1)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采用调水引流、人工增雨、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受污水域的水质。(3)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4)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行为。(5)在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6)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5 应急终止5.1 应急终止的条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5.2 应急终止的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3)必要时,由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5.3 后期处理5.3.1 善后处置(1)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县有关部门。(2)应急过程评价。由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5.3.2 保险理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6.2 通讯与信息保障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6.3 技术装备保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6.4 人力资源保障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7 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全县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 教育与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7.3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8 责任与奖惩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附则9.1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备案。9.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射阳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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