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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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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以下简称核安全事故),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核安全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与生态安全。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重庆市核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1.3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及时,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1.4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下列情况发生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中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2)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一般辐射事故;(3)射线装置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4)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5)发现无主放射源及公共环境放射性污染;(6)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的境外核事故;(7)其他核事故和辐射事故。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核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2.2.核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县一般核安全应急事故处置工作,组织较大以上核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工作。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卫生局、监察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1 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2.2.2 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环保局设立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组 长:县环保局局长。副组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成 员: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综合科、规划发展科、办公室负责人。2.2.3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办公室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核安全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应急的日常工作。主 任: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办公室主任。成 员: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从事辐射监管的工作人员。县核安全应急办设立环境应急监测组、后果评价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后援单位、专家咨询组。2.2.4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图图1: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较大、重特大事故县政府应急委较大、重特大事故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调武警驻垫部队县政府应急办启动有关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社会救援力量县核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较大、重特别大事故县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安全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委综合协调组:县政府应急办牵头,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监察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散后处理组:县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后勤保障组:县人民政府牵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安全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乡镇派出所和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组: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安全技术专家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图2: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机构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实施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县核安全应急办急处置市核安全应急办公室急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核事故专家咨讯组技术后援单位后勤保障组后果评价组应急监测组2.2.5 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审议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一般核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和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及其他措施。(3)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并决定采取一般或较大应急处置措施;向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一般核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命令。(4)在紧急情况下,报请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委批准,统一调用县内各种辐射防护安全资源,协调其他部门,做好核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工作。(5)协调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协调相关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6)开展全县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检查工作。(7)按照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办的要求开展工作。2.2.6 县核安全应急办职责(1)执行国家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县政府应急委与市环保局的指令。(2)建立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负责修订、更新县核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完成各项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4)当发生一般或较大核安全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5)按照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核指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拟定核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报告。(6)组织实施全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核演练。(7)完成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2.7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应急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尽快控制事故蔓延,消除事故后果,全力降低事故损失。(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交通秩序及现场治安稳定。(4)后勤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器材)。(5)善后处理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受损伤人员的赔付及安抚等工作。2.2.8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事故定性级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委和市环保局。并协助市环保局负责核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提出防止事故蔓延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根据县政府应急委和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2)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工作;负责核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县卫生局:参与和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核安全事故伤病人员救治;根据预警级别垫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对受超剂量照射人员进行剂量重建等工作。(4)县监察局: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牵头开展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处置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2.3 技术支持单位与应急专家组和技术后援单位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2.4 县人民政府职责成立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一般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一般核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工作,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2.5 核安全事故单位职责贯彻执行县核安全应急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起草、修订本单位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核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核处理,负责事故损失赔偿。3 预防、预测与预警3.1 预防及预警3.1.1 坚持树立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3.1.2 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类核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向县政府提出改进核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工作的建议,强化预测、预警系统资源整合。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3.1.3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核安全应急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处置的原则,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核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3.1.4 组织监测,严密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核安全应急办和当地政府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核安全事故及时跟踪,实行24小时监控,并由市辐射站等有关单位对现场实施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有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核安全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2 预警分级与信息发布3.2.1 预警分级按照核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级(一级)、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1)蓝色预警(级)针对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2)黄色预警(级)针对丢失、被盗、失控类放射源、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的。(3) 橙色预警(级)针对丢失、被盗、失控类、类放射源;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截肢等)的。(4)红色预警(级)针对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2.2 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级由市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级)由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级)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委确认并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 应急监测及评价3.3.1 应急监测系统由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建立核安全事故应急监测系统,核安全应急监测力量和监测设备主要依托市辐射站,形成以市辐射站为主,市内技术后援单位为辅,县监测站参与的全市核安全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市核安全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图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信息来源(市环保局指令)市核安全应急办拟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专家经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处置组(由市、县环保局牵头,市县公安局、市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监测评价部门技术后援单位市统一组织派遣辐射防护组剂量检测评价组分析试验组现场监测及采样组3.3.2 事故应急监测及评价3.3.2.1 事故应急监测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3.3.2.2 事故后果评价按照以下内容开展核安全事故后果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1)应急状态期间环境介质的放射性水平及变化趋势;(2)不同类型辐射设施周围的放射水平、放射性污染状况;(3)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4)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处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5)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6)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7)受照射和污染人员的外照射及内照射剂量估算,以及对人体危害影响的评价。3.4 事故报告3.4.1 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部门。(2)责任报告人: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责任人、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责任人。(3)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知情单位和个人。3.4.2 报告方式报告方式分为: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传真报告、一般书面报告和正式文件报告等各种形式。3.4.3 报告内容主要报告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信息来源;(2)事故的名称、类型及简要经过,主要环境介质的污染水平及污染范围,人员受照射剂量的估算;(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4)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辐射防护、污染控制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潜在危险、危险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评估。3.4.4 报告程序(1)发生或发现核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口头或电话向县应急管理机构或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2小时内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 县应急管理机构和环保、公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立即向市核安全应急办和市环保、市公安等部门报告。(3)核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核安全应急办到事故现场进一步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并就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情况向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县环保局报告。(4)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书面写出报告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和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并附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等。4 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4.1.1 分级响应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一般核安全事故由垫江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处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核安全事故,由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负责指挥、组织处置。4.1.2 先期应急处置核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县核安全应急机构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核安全事故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连锁反应;严密保护事故现场。4.1.3 扩大应急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核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4.1.4 后期支援我县应急机构不能处理一般核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4.1.5 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将已掌握的信息及时向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全面掌握有关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到信息共享。4.2 响应程序4.2.1 报警、接警和处警4.2.1.1 报警发生或将要发生核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拨打以下电话报警:县环保局报警及投诉电话:74512165 74688819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县核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环保、公安24小时值班电话。报警内容包括:(1)核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2)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环境污染、人员受照射和伤亡等情况。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事业单位对违章操作使用、贮存、运输各类放射性物质以及核恐怖袭击等信息进行举报,避免或减少核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对报警及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4.2.1.2 接警县核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县环保局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其任务是:对核安全事故统一接警,迅速向县政府应急办,县核安全应急办等部门和单位报告。4.2.1.3 处警县核安全应急办接到报警后,迅速报告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并立即调阅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为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4.2.2 启动预案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报警的有关信息确定事故等级,迅速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启动本预案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4.2.3 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针对我县一般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应急人员和应急装备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并向市核安全应急办报告。同时,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分别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较大、重大核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县环保局、公安局分别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请求支援。4.3 应急处置措施(1)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必要时可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实行拘留和审讯;(2)加强现场警戒:设置警戒线和警戒范围,封闭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实行管制。(3)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性损伤伤病员送市级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性损伤伤员报市卫生局送国家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4)控制放射源工作由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5)现场辐射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6)受照射剂量估算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7)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由县环保局、卫生局、水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禁止食用(8)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检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5 后期处置核信息发布5.1 应急结束命令发布一般核安全事故、核恐怖袭击事件应急结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结束命令。由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县核安全应急办发布应急结束命令。5.1.2 应急结束后的恢复应急终止后,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后果评价,修改或补充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向县政府应急办提交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5.2 善后处置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事故伤亡给予赔付救治,并承担事故调查和处置的全部费用。5.3 社会救助一般核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核安全事故影响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县政府捐赠办公室和县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5.4 保险理赔一般核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及时做好参保理赔工作。5.5 调查与总结5.5.1 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县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调查组,主要调查核安全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的处理情况,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复结案,必要时,可由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5.5.2 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市政府应急委负责。事故调查程序示意图核安全事故现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务院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结案市政府应急委牵头成立调查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负责起草调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查找事故原因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查找管理责任按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起草调查报告保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复结案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结案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5.5.3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3)事故调查经过;(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6)事故性质;(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5.6 情况通报在处置核安全事故中,现场指挥部应按规定迅速将事故情况及应急响应、事故控制等情况向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报告,并通报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5.7 事故通报一般核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应有县核安全应急办及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5.8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国家及县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公众信息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核安全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及通信联络指挥系统,保持与市核应急管理机构的通信联络。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响应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6.2 应急保障能力事故应急处置力量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在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高效快捷处理核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当处置力量有限时,应立即报告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6.3 资金保障县政府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专项资金,确保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6.4 技术与物资装备保障6.4.1 技术研究与储备由重庆市环保局负责技术研究与储备。6.4.2 设施设备、救援物资装备参加应急处置的单位应配备应急设施、设备以及辐射剂量检测仪器(包括数字式个人剂量仪、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检测仪等)。同时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医学应急用药箱(包括稳定性碘片、放射性损伤防治药和放射性核素阻吸收药)、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并适时更新,保证应急处置需要。6.5 奖励与责任追究6.5.1 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6.5.2 责任追究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对发生核安全事故信息不按规定上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2)故意发布虚假事故信息造成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3)拒不执行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事故抢险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7 培训、演习和监督检查7.1 安全宣传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传媒、互联网等宣传和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知识,组织编写核安全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里健康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核安全防护能力。7.2 预案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并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7.3 演习由县核安全应急办制定核实施应急演习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每次演习均要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7.4 监督检查制度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核安全应急办定期或不定期分别对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措施进行检查,其检查主要内容有:(1)核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2)核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落实情况;(3)核安全应急指挥、调度和通信值班等部门责任落实情况;(4)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5)核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情况;(6)核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情况;(7)核安全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器材的储备情况;(8)核安全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和责任确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核安全、辐射防范措施整改落实等情况。8 附则8.1 放射源分类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5类: 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分钟就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就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8.2 名词术语解释(1)辐射事故除核设施事故外,放射性物资丢失、被盗、失控、或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2)辐射后果指放射性物资释放到环境中引起的结果或影响,用以度量的量是预计的或实际引起的剂量或剂量率。(3)应急辐射监测在核与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核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4)放射损伤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5)碘防护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6)去污利用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7)干预水平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行动。8.3 预案管理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负有的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8.4 预案更新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尤其是在重大或特别重大核安全事故发生以及演习结束后。县核安全应急办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原则上每2年修改一次。8.5 预案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和解释。8.6 公布实施本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9 附录9.1 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联系电话序号单 位负责人电 话联系人电 话1县应急办程 秩13609475583李必树135094651662县环保局刘金国7468300813709465516赵春生7451216519968962683县公安局徐玉伦7451767313709465281陈云峰74511050139836339064县卫生局程思旭7451230613709465002古成发74666436139967741185县监察局余文豪7451117713709479155龙昌达7451117713709479156县气象局饶德华7451879813896665961韩 强74516383158262266217县贸易委黄增明7451773113340365376吴小宏74517691159236568088县安全监督局陈宇跃13908255899李雪冰74619373139967061659.2 县环保局应急响应力量9.2.1 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办成员联系电话姓名应急办职务单位及职务电 话章华荣主任县环保局局长13709470136刘金国副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13709465516张国栋副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13372784299赵春生成员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13996896268冯佳富成员县环保局综合科科长13594580008彭小平成员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13896782866王洪宪成员县环保局规划发展科长13996807798赵友明成员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13896543866贾 斌成员县环境监测站站长13896570666曹 伟成员县环境监测站站副站长1390825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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