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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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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doc

    第一节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1.卫生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1)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管理和工作规范。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包括指挥决策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技术方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情况。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制订国家卫生应急药品和生物制品等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目录和计划;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国家救灾防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依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预防控制、调查处理。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鼠疫等重大急性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预测、预报、预警;对其暴发、流行组织实施控制措施及紧急处置。组织协调对灾害、恐怖、中毒、核和辐射事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2)办公厅负责卫生部总值班和卫生应急工作的政务协调,将值班室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并纳入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将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设纳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整体建设规划中;负责新闻宣传和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其工作进展。(3)人事司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落实,研究拟订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津贴等政策,开展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应急知识培训,负责相关部门卫生应急工作职能的协调。(4)规划财务司负责协调和落实卫生应急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做好卫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监管。(5)政策法规司协调和组织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工作。(6)农村卫生管理司参与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卫生应急知识的培训,落实卫生应急相关工作措施。(7)卫生监督局依法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执法监督工作,参与组织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8)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参与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社区卫生人员应急培训工作,落实卫生应急相关工作措施。(9)医政司参与组建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协助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相关临床诊治技术方案的制订;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参与制订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务人员卫生应急、医疗救援培训和演练。(10)疾病控制局参与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参与组织各类预案的制订、培训和演练;参与组织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和疾控体系应急能力评估工作。(11)科技教育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科研管理、重大课题立项工作;协助组织制订和实施卫生应急培训规划,协助组织编写卫生应急培训教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2)国际合作司负责卫生应急工作中涉及国(境)外工作联系、协调;协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籍人员的应急救治、信息通报、身份确认等涉外事件的处置;协助收集、整理、通报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卫生应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3)统计信息中心协助建设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负责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正常运转;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相关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为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计分析和评估。2.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利用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积极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病人的救治康复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制订有关方案。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制度和措施。组建与完善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制订和完善本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指导地方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督导检查各相关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情况。组织本辖区内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制订本省级卫生应急药品和生物制品等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目录和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救灾防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管理本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依法组织调度本省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鼠疫等重大急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预防控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对灾害、恐怖、中毒、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救援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中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结合本省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4.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和完善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根据国家有关预案制订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本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落实卫生应急工作措施;组织协调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对灾害、恐怖、中毒、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紧急的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开展卫生应急相关工作。(二)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1.医疗救治机构负责传染病、中毒、群体性药物伤害、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的采集;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包括病人隔离);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负责收治传染病、核和辐射损伤病人以及中毒病人等;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健康教育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与演练、相应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开展病原学、病因鉴定,承担辖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置,常见病原微生物和理化危险因素检测。市(地)级及其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立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落实卫生应急工作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包括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国家、省、地(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应设专人统一协调卫生监督应急工作。4.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各级医学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应用基础研究和教学培训,帮助提高卫生应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5.采供血机构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卫生应急需要。二、组织指挥(一)组织指挥体系1.应急处理指挥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按照“统一指挥 反应灵敏 协调有序 运转高效”的原则,依据事件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需要,建议成立同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分工,应按各级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2.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事件性质指挥部可下设若干组,建立协调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应由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人担任。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建议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包括:(1)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部门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2)建立定期或每日例会制度,掌握工作进展、落实各项措施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问题与困难,研究部署应对策略和措施,合理调整各部门分工和职责;(3)综合判断事件性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4)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沟通情况,并向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通报情况;(5)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进行综合评估;(6)提交现场工作总结报告。3.日常工作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作为同级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下设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4.专家咨询委员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指挥协调机制1.应急指挥决策平台建设与管理(1)构成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设卫生应急平台要与电子政务系统相结合,在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平台的支持下,建立监测、早期预警与高效处置一体化的卫生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集成。(该平台一般包含信息报告子系统、组织指挥子系统、有线/无线综合信息交换子系统、数字录音管理子系统、图像监控及显示子系统、GIS和GPS集成地理信息子系统、大型数据库子系统、数据服务和辅助决策子系统以及智能训练模拟子系统等,能实现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信息的同网传输,所有有线/无线用户之间都可以直接对话,并实现调度指挥的图形化)。(2)功能整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知识库、信息库、预案库、专家库和资源库,在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平台的支持下,综合分析各专业数据与实时信息,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预警,提供通讯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调集可利用资源,确保指挥命令的通畅下达,具有电话、视频会议功能,逐步实现卫生应急联动管理、智能化辅助决策和可视化的科学决策与指挥功能。 (3)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构筑网络安全屏障,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2.部门协调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铁道、交通、水利、农业、质检、民航、安全生产、林业、食品药品、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联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1)信息通报与交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需要,与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密配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3)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需要,与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相互协作,依法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4)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与其他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掌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信息,根据重大活动的种类、规模和时间,科学评估可能造成威胁的公共卫生危险因素,制订预案和采取相关防控措施。三、卫生应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预案、方案、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卫生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与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卫生应急机构、岗位的职责,实行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化管理。(一)卫生应急管理制度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准备、预警系统、决策指挥、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定点收治、新闻发布、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执法监督、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奖励惩处等管理制度。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储备、信息报告、应急队伍、现场处置、检验检测、生物安全、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考核评估、奖励惩处等各类应急管理制度。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准备、伤病检诊、现场抢救、信息报告、院内会诊、院内救治、运送转诊、消毒隔离、院感控制、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考核评估、奖励惩处等各类应急管理制度。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卫生监督、执法稽查等管理制度。5.其他各类卫生机构也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相关管理制度。(二)卫生应急工作制度1.应急保障:主要有各种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队伍、装备、物资、信息和经费保障,培训、演练等工作制度。2.监测预警与报告: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预警、信息报告与网络管理等工作制度。3.现场处置:主要有现场专业医疗救援、现场检伤分类、现场调查和处理、个人防护、现场卫生学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4.实验室检测: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检测、报告、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安全等工作制度。5.信息发布与通报: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6.风险沟通与健康教育:主要有风险沟通、公众的心理干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制度。7.卫生评估:主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各阶段进行评估。四、监测预警(一)监测1.制定监测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各项监测计划和方案。2.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公共卫生监督等监测网络系统,以及同农业、林业、气象、水利、交通、口岸等部门的相关信息交流机制,构建监测信息平台。3.开展监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按监测计划和方案,培训监测专业人员,开展各项监测工作,及时总结、分析、上报和反馈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适时组织专家召开疫情分析和评估监测会议,及时将结果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二)预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预测的信息,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适时发布预警信息。1.预警事件(1)发生或者极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3)发生传染病菌(毒)种等丢失;(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与化学中毒、核和辐射损伤事件;(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6)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等预警级别,并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3.预警实施(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预警指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3)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5)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预警级别的防控措施。五、信息报告与发布(一) 信息报告1.事件报告单位与报告人(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险因素,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2.报告事件的界定(1)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业机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有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资料。(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共卫生、流行病、检验、医疗等领域的专家,结合当地的历史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的情况、类别和性质、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及其发展的趋势进行评估,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级别。(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专家讨论的结果,按有关规定对报告事件类型和级别进行界定。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1)获得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当在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信息。(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3)接到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敦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4)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事件性质、波及范围等情况,及时与临近省、市、县之间互通信息。4.报告类别与内容(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2)首次报告尚未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存在隐患的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波及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及拟采取的措施。(3)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分布)、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分别填写基本信息报表和相应类别的事件分类信息报表逐级上报。(4)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及规律。5.监督、检查和指导(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6)依法查处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违法行为。(二)信息发布与通报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经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3.发布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预案的规定执行。4.发布可采取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六、现场处置坚持控制优先、实验室和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一)早期处置1.初步确认与报告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按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现场处置工作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性质和应对需求,现场指挥部下设各专业工作组,包括现场流调与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检验检测组、信息组、消毒杀虫组、后勤保障组等,各组指定工作组组长。3.指派专家工作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发生或发展情况,可派出由不同专业领域组成的专家工作组,并指定专家工作组组长。专家工作组主要工作内容见附件。4.提供后勤保障派出机构应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交通工具、设备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适时调集、调整人员和物资,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提供后勤保障。(二)医疗救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医疗救治需求,按照预案的要求,制订医疗救援方案,统一指挥调动医疗资源,迅速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根据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级、分区急救处理和转运。危险化学品、核和辐射事件的伤员应及时转运到专业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救援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与防护,不做任何不科学的冒险救治,避免造成更多人员伤亡。(三)现场调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核实事件,确定病例定义,搜索和鉴别病例,收集整理事件相关信息,确定事件高危地区和波及人群范围,对事态进行分析,提出、实施和不断补充完善控制措施,并对现场调查工作进行评估。(四)样本采集与检测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业机构拟定标本采集检测计划,协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配合、协助采集相关标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测。在标本采集、运输、储存、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循安全的原则,做好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污染源的扩散。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尸检的规定,指定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开展尸体解剖查验工作。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五)防控措施1.拟定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所获悉疾病的传染源或事件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事件特征,确定控制和预防措施,拟订现场控制方案。2.措施选择根据事件类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应急控制措施。在事发现场和可能波及的区域开展主动监测,必要时启动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争取当地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控制措施的落实;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控制方案。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时,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事件处置终止建议,及时终止控制措施。3.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现场控制措施(1)积极组织救治病人,隔离传染源;(2)追踪密切接触者,根据需要分别进行隔离、留验、医学观察和健康随访;(3)根据疫情规模和危害程度,确定疫点、划分疫区;(4)采取消杀灭等卫生处理方法,切断传播途径;(5)根据疾病的特点,采取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宣传教育等方法保护易感人群。4.食物中毒事故的现场控制(1)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病人;(2)调查可能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3)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理;(4)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应依法采取相应控制措施;(5)调查被污染食物的流向,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5.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控制(1)协助开展现场人员疏散;(2)组织人员检伤分类;(3)开展现场中毒患者急救和医学观察;(4)进行人群健康危害的卫生学评价;(5)提出控制毒物危害措施的建议;(6)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及心理干预。6.核和辐射事件的现场医学救援(1)判定和救治伤员;(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对伤员进行分类处理; (3)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在专家指导下发放和服用稳定性碘;(4)协助解决核和辐射事件造成的社会心理学问题;(5)协助做好可能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放射性监测和控制。7.监督执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七、应急实验室网络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和各学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包括国家、省(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和县4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实验室支持,全面提高病原微生物、化学、物理、放射危害因素的实验室检测、监测、鉴定水平和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采用二级管理的模式,即建立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管理办公室,分别对国家及省、市、县级实验室网络成员进行管理。应急实验室网络的运行采用平急结合的方式,平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监测,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调动资源,快速有效应对。所有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认可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均可申请加入应急实验室网络。经过国家卫生应急管理部门认可批准的实验室网络成员,根据协议要求开展工作。八、应急队伍(一)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以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以现场应急处置为主要任务,其工作内容包括核实确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与样品采集、人群健康评价、控制措施制定、医疗救援、监督执法等。1.队伍组成(1)根据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组建应急队伍。(2)队伍成员应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和军队等相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应急管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及相关保障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3)队伍人员组成应确保专业结构合理。2.队伍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应急专家库)建立卫生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或定期更新信息资料,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应急成员资料库。(二)卫生应急专家库1.应急专家条件为有效掌握和利用卫生专家资源,实现部门和地区间技术能力的互补,卫生部在统一网络平台上建立应急专家库。在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灾害管理学、法学等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学术地位或影响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验并具备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经推荐审核后可作为应急专家,入选应急专家库。2.应急专家推荐与审核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所需相关专业进行推荐,包括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危机管理、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专业专家。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它相关单位(部门)中根据卫生应急专家入库条件和推荐原则推荐应急专家,并按照应急专家库软件系统的要求组织推荐专家个人信息的填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遴选,建立辖区内的卫生应急专家库。3.应急专家库的调用与调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即时从应急专家库调用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的卫生应急专家库的更新,根据推荐、审核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录入专家库。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原审核单位要及时调整。4.应急专家库管理(1)应急专家库按权限逐步实现国家、省、地三级分级管理使用、动态维护、实时更新。(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专家库网络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国家级卫生应急专家的审核、遴选、调用、考评、调整等管理工作及指导省级专家库系统管理。(3)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维护,按要求推荐国家级专家,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及指导省级以下应急专家库管理。九、装备储备(一)卫生应急装备1.卫生应急装备配置(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应急队伍的类型和职能制订本级的卫生应急装备标准。(2)各级卫生应急工作队伍应急装备的配备,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卫生应急工作,遵循“统一组织、明确职责、平急结合、依法管理、科学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3)卫生应急装备和物品可按用途分为通用性保障类和专业工作类。通用性保障装备和物品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用品(携行)、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专业类工作装备和物品,根据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事件类别配备,主要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类装备,药品器材等。2.应急装备管理(1)应急装备的管理,实行三定岗位责任制:定主管领导、定管理单位、定使用保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和卫生应急队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装备的配备、仓储、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2)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应急装备管理办法和制度,制订应急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急队伍的装备目录、装备标准和配置方案;负责应急装备标准和规范的制订;负责应急装备的统一调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3)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作为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应急装备的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办理使用手续;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4)卫生应急队伍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储备、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储备原则,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1.储备类别(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剂、快速检测检验设备、器材和试剂;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器材和物资。(2)用于现场水质、大气环境检验检测的监测车,有毒有害化学品/核辐射侦检车等。(3)对传染病病人隔离、个人卫生防护的用品和设施等;(4)医疗救护、现场处置所需的有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和器械。2.储备形式(1)实物储备:适合于市场供应量少,生产、研发成本高,生产储备不足或较为稀缺的或经常使用的,事件发生时需立即调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如食物和职业中毒特效解毒药品、核和辐射损伤防治特效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疾病特异性诊断试剂等。(2)计划储备: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与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签订储备合同的形式储备应急物资。(3)资金储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预留一定金额的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采购所需应急物资。(4)信息储备:根据卫生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各级卫生行政应急部门组织动态收集所需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建立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生产企业、供应商的名录等信息库。3.储备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级储备,制订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物资储备目录和标准,形成以省级储备为重点,国家储备作为补充和支持,地(市)、县级储备主要满足应对日常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四级物资储备。 (2)根据当地应急物资的生产、市场供应、储备条件和应急需求实际决定实物、资金、计划和信息四种储备形式的比例,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3)建立分布合理的国家级公共卫生类应急物资储备库点。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医疗卫生单位应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预案的要求,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制订应急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补充、更新、安全等管理制度,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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