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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doc

    • 资源ID:3854349       资源大小:21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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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指挥部讨论决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车间主任要及时向生产厂长报告,生产厂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 在本公司区域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举报。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对群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 (一)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二)特别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会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 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 挽回经济损失; (三) 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 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 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 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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