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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行业术语及 相关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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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贸易行业术语及 相关知识.doc

    目 录一、出厂价与市场价2二、保税区进口成本的核算方式2三、税区仓库出库价和到岸价有什么区别?哪个高?2四、佣金和折扣2五、出口退税35.1出口退税简介35.2 出口退税条件35.3 出口退税登记45.4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45.5 出口退税范围55.6 出口退税特点75.7 增值税退税率85.8 出口退税公式95.9 先征后退95.10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105.11 退税票据丢失105.12 出口退税政策11六、出口税136.1 中国出口关税146.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4七、差别关税22八、进口附加税22九、差价税23十、进口税2410.1 进口税定义2410.2 进口税征收的意义2410.3 进口税分类2410.4 中国的进口税2510.5 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2510.5.1 基本计算示例2510.5.2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事项2610.5.3 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税和海关监管手续费2710.6 进口税相关条例31一、出厂价与市场价出厂价是指某品种从钢厂卖给一级经销商的价格。市场价是一级经销商再卖给别人的价格。市场正常走势时,出厂价格一般要高于市场价格经销商才有利可图。如果出厂价高于市场价,叫价格倒挂,商家没有利润出厂价和市场价相同的话那商家是不是也没有利润啊有利润。因为有时候市场不好的时候钢厂有暗补哦,暗补是不是指相当于钢厂给商家的卖出商品的好处费啊?是每吨便宜几十块钱那是钢厂不让经销商无利可图而做的出厂价的让步吗?包括这层意思二、保税区进口成本的核算方式1.进口商品总成本=P+F1+W+Ratel x CIF x(1+A+D+V+DxV)+F2 其中:G表示出口货物的出厂价或出库价;Quota为出口配额价;A为外贸公司的出口代理费;F1是工厂(仓库)到港口或机场的运费;Ratel是外汇汇率;I是海运或空运的保险费;F是海运、空运费,V为出口退税额。例如: 假设有一批出口美国的服装,出厂价为48万元人民币,出口配额总价为1.8万元美元,外贸公司的代理费率为2%,工厂运到装运港口的运输费为1200元人民币,海运保险费为118美元,海运费为3500美元,出口退税额为69743.59人民币。解:出口商品总成本=G+Quota+F1+(I+F)x Ratel+A-V=480000+18000x8.28+1200+118+3500)x8.28+13204-69743.59=603657.41(元人民币)注意事项:1:外贸公司代理费的计算,是以出口合同的合同总价(即G+Quota+F1+(I+F)x Ratel)为依据,再乘以代理费率而得。2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退税额=销售金额(增值税发票上)x出口商品退税率=出厂价/(1+0.17)xV。国家规定各类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不同,本例中的服装退税率为17%。三、税区仓库出库价和到岸价有什么区别?哪个高?国外运过来后有个到岸价格,然后放到保税区,然后销售出去有个出库价格到岸价格:暨到保税区的价格出库价格:暨从保税区卖出去的库提价格四、佣金和折扣在商品价格中,有时会包含佣金和折扣。 A. 佣金: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 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 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 。 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纽约减5折扣。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标明折扣,并在总价中将折扣减去。 五、出口退税概述: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5.1出口退税简介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5.2 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5.3 出口退税登记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4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改变名称;· 改变企业代码;·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5.5 出口退税范围(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5.6 出口退税特点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5.7 增值税退税率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5.8 出口退税公式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悍啊薄浒婢摺街破贰参镉汀芰虾拖鸾?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5.9 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5.10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调整,像服装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现在是征17%,退11% 5.11 退税票据丢失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12 出口退税政策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次大幅调整。年和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和三档。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年月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和五档。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年月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和五档。年月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提高到;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年月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和六档。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六、出口税出口税(Export Duty/Export Tax) 概述:出口国海关根据关税税则对出口商品所征课的关税。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增加财政收入。限制重要的原材料大量输出,保证国内供应。提高以使用该国原材料为主的国外加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削弱其竞争能力。反对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低价收购初级产品。例如,1975年1月几内亚对铝矾土及其副产品征收特别出口税。征收出口关税在17、18世纪时曾是欧洲各国的重要财政来源。19世纪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后,各国认识到征收出口关税不利于本国的生产和经济发展。因为出口关税增加了出口货物的成本,会提高本国产品在国外的售价,从而降低了同外国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影响了本国产品的出口。因此,19世纪后期,各国相继取消了出口关税。但目前还有少数国家,主要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还征收出口关税。这些国家国内的税源有限,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较大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仍然是它们财政收入的一项稳定可靠的主要税源。过去有些国家曾因荒年灾害,用出口关税限制货物等出口;或在战时,用出口关税限制一些战略物资出口。目前,仍有些国家采用出口关税,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本国有大量需求而供应不足的商品出口,或为了防止本国某些有限的自然资源耗竭,或利用出口税控制和调节某种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稳定国内外市场价格,争取在国外市场保持有利价格。出于以上原因,中国只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6.1 中国出口关税中国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目前对涉及大约47个税号的商品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为单一税则制,即只使用一种税率。目前,出口关税名义税率最高为100%,最低为10%。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人出口之日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出口货物关税计算公式为:出口关税一完税价格×出口税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即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6.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理 温家宝 200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现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发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的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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