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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小组财会案例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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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小组财会案例分析报告.doc

    第九小组财会案例分析报告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 红光实业的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引言我们小组是第一次分析会计论文,可以说是一次新的挑战。没有以前小组分析的经验,起初做的时候的确感到有些盲目,但经过资料搜索和几次小组讨论后,形成了目前这个分析框架。其中如有不足,恳请指正。我们分析的这篇论文作者是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刘峰。文章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违法造假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以四川红光实业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文章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赘述,但值得一提的是第四部分是该文讨论的重心,是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为工具,讨论红光实业案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分布。因为我们的讨论也正是以此为主要内容展开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是对目标论文文章结构及我们从该文中总结出的财会论文的分析思路介绍,第三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整理出的以红光实业为例对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亦是本文的重点。最后是必要的总结。第二部分:文章结构分析及思路分析文章前言提出问题: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并特别指出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会计信息是具有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那么我国现有的会计法令法规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其中又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这就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同时,作者试图以震惊国内证券行业的红光实业造假事件为例做出具体分析。接着,作者引出一个分析框架: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指出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是利益。如果将每个个体都视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准则或者说他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实际上,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在分析任何一个实际案例之前,一个分析问题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框架都是必不可少的。理论支持可以使分析更有条理,反过来,实例又可以检验这种理论有效与否,二者相辅相成。接下来,是对红光的详细分析。首先是案例介绍,包括“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在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中,作者简要列举了以下几点。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3.隐瞒重大事项。更详细的介绍将在我小组案例分析报告的第二部分中。然后进入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现行的制度安排是否需要真实会计信息。 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中国证监会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它们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及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作者便以涉及到的这几个利益主体为出发点,分别介绍了在这个案例中,利益主体的行为是如何受到经济利益诱导,以及它们的行为又是怎样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最后是结论:作者分别对几个利益主体经济行为中反映出的缺陷做了概括性总结。在我们的案例报告的后面将会有更详细的介绍。介绍完这篇文章的结构,我们来一起进入红光实业探个究竟。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一)红光实业简介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也是我国第一支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1997年5月23日,为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红光实业”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市盈率15倍,募集资金总额42350万元。在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1997年盈利预测为净利润7055万元(所得税税率15),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5元。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年报中披露1997年公司实际净利润为一19840万元,每段收益一0363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相距甚远。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议宣布,鉴于“红光实业”1997年度经营严重亏损,1998年度内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表决,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附图:红光实业当年上市,当年就出现巨额亏损,并于当年进入 ST(特别处理股)行列,这在中国证券界中,是史无前例的。至此,有人不禁要问;公司上市前的报表及盈利预测怎么了?审核这些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又去哪里了?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对“红光实业”前三年审计及盈利预测审核失真为保证给投资者一个合理判断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中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前三年的经营业绩以及盈利预测的文件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现代审计特征,这种审核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承诺上市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纸指标绝对正确,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证审核过的盈利预测的实现,但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已有的法定程序来看,希望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审核提供一定的合理保证,揭示所有重大差错,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下面我们来看看注册会计师对红光实业的前三年经营业绩的审计及盈利预见是否提供了合理保证。1 红光实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审计过失的分析。认证监会的处罚通报来看,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1亿零3百万,虚报为盈利5400万。如果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的话,注册会计师能否干以揭示与披露呢?业内人士均知,在执行年报审计时,确认账面资产、负债以及业主权益的存在、完整、权利与义务、估价与分摊以及表达与披露是他们的基本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关注该公司的必要的内部控制外、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是两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也是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在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之后,所得出的经验教训。我国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亦将这两个程序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红光实业公司的前三年业绩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这两个程序的话,是决不会出现重大虚构销售及存货的现象,因为,虚构销售在账务上的处理必然是虚挂应收账款,只要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账项函证,没有发现不了的。同时,对存货的虚构也完全可以通过盘点予以揭发。由此看来,担任红光实业年报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他们起码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没有对该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以致于无法揭示上述报表中的严重错误,没有给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个合理保证,造成了投资者因信息误导而发生重大损失,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过失责任。2. .对红光实业盈利预测审核失误的分析。将盈利预测数据与1997年年度实际报告数据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导致盈利预测与实际完成业绩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项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原先预计主营业务收入为59326万元,但实际完成额为27066万元,实际完成额仅为预计额的45.62。与此同时,营业成本却并未按比例下降,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基本持平(实际发生额为36476万元,预计额为39184万元)。也就是说,收入与预计数相比减少了一半多,而成本却并没有减少,这样,主营业务利润自然与预计数产生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净利润”预计数7055万元与实际完成数-19840万元的重大出入(实际亏损超过2亿多元)。对于近2亿元的亏损,“红光实业”在事后的解释是存在两方面主要原因。其一,由于近几年因电视大幅度降价,行业内的竞争激烈,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其二,由于未能通过不断热修保证已超龄的彩管玻壳屏炉和锥炉维持正常生产状态,造成公司产品合格率降低,成本加大。众所周知,盈利预测报告是拟发行股票公司管理当局编制的,作为确定股票上市后股票走势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决定是否长期持有股票的依据。由于盈利预测是建立在某些资料及假设的基础上的,这些资料及假设因素的变化会引起财务报表及预测结果的变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应将审核的重点放在这些资料及假设上。针对上述管理当局的解释,我们认为,盈利预测审核存在以下疑点:其一、正如公司解释,行业竞争剧烈,近几年电视机售价大幅下调,这说明造成成本剧增并非突发事件,而是正如公司所说,近几年已有明显迹象。那么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证券中介机构为何在当时不将如此明显的客观因素考虑进去,而编制出如此乐观的盈利预测报告呢? 其二、关于公司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对明显已超过设计年限,行将“寿终正寝”的炉子,以所谓的“热修”为借口,将炉子这种暂时出现的“回光返照”作为上市的主要依据,寄希望于通过上市的方法,来对“奄奄一息”的公司以旧式婚姻中“冲喜”的手段予以挽救,其结果当然使众多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冲喜”后所带来的损失。种种迹象都表明,1997年“红光实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在对“红光实业”1997年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并未保持应有的足够的谨慎。从“红光实业”前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走势可以发现,1994年至1996年,“红光实业”的经营业绩是在下降的,而在1997年将面临这样多的不利因素的前提下,盈利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预计值却都是上升的。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执行业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谨慎性原则,致使盈利预测严重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盈利预测严重失真应该承担过失责任。(二)利益主体行为及现行制度的分析1、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红光实业的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特殊,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他不仅有自己的管理层,还有一个国有控股股东。而红光实业是由原来的成都红光电子管厂全额改制而成的,这样,红光实业就没有一个同名的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而是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红光实业7960万股股票,占全部股票的34.62%,成为红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他们需求什么质量的会计信息?经营业绩不好或者亏损的企业,如果希望通过上市募股来解决危机,当然就不希望企业如实披露。这也就是红光的所面临的情况。据中国证监会事后调查披露:红光公司上市前已处于破产的边缘:96年度亏损超过1亿元;上市前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经属淘汰设备;上市前业绩主要来源的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因此通过上市募集资金,上马彩色显象管生产线,是红光生存下去的最后选择。当然,这样做也使得原有公司管理层能继续保持良好就业条件,同时,其控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产也会因此而升值。而且很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如实报告损失、停业的事实,企业将不符合“上市前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30%”等的门槛要求。所以为了上市,他不得不作假。(他的大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有的近8000万股股票,缩股前为近2亿股,帐面原值为近2亿元。公司新股发行价为6.05元,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的股票市值为4.8亿元;如果按募股后新公司帐面净值的比例计算,约为3.2亿。无论如何计算,通过股票成功上市,控股股东都取得了超额的收益)以上是业绩不好或亏损的企业,那么经营良好的企业呢?我们还是来看红光实业:红光实业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表明,如果能将前三年每股收益平均值“提高”0.1元,新股发行价格将提高15元,红光公司可多募集超过1亿元的资金。原因何在?原来,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特别是新股发行,仍然处于一个卖方市场阶段,新股申购中签率长期低于3%;因此任何一种新股,其发行都将比较顺利,即便其发行价格偏高。因此,从这二者的需求来看他们所不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那么,从法制看上报虚假信息会不会犯法呢?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林舒、魏明海的研究表明,截至1997年,公司上市前都存在过度“包装”现象,黄志忠等、刘峰的研究发现,公司自上市起,利润率逐年下降。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并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0508)的市场舞弊行为。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处罚,也只是要求撤换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并未受到实质性惩罚。也就是说,在像红光实业这样一个被事后证实管理人员严重舞弊的情况下,责任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呢?股东与董事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红光公司1997年度年报公布、股价大跌后,先后有股民向上海、成都两地法院起诉红光实业原管理层,要求赔偿损失,但起诉状被当地法院驳回,无疑也证实了这一点刑事责任部分:2000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红光公司管理层的起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向市场传递的信号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风险。但是这是少数公司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公司。这种惩罚能不能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也还很难说。综上所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小几乎为零。所以,何乐而不为呢?附:从法制看: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利用法规准则中的灵活性或模糊性、不完善性及法规准则的滞后性来造假。1、利用资产剥离粉饰会计报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在新股发行额度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减少公司资产及股份数量便成为必然。资产剥离方法无疑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在股票发行额度有限,多数公司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将原的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人股。资产剥离的合法化,为公司上市前后粉饰会计报表提供了机会。公司上市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来的优质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且已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年度,并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主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主体在各会计期间的利润。这种违背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假设,人为剥离、分割资产、确认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创造了有利条件。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粉饰会计报表又提供了方便 2、利用缩股粉饰会计报表。利用缩股“增加”利润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例如,某公司缩股前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总利润为12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5元,现公司以2:1的比例缩股,则总股本变为4000万股,每股收益相应变为0.3元,公司缩股后收益及由此引起的募集资本的变化是明显的。 3、利用资产重组粉饰会计报表。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若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取消上市资格;上市一年的公司配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净资产税后收益率应在10以上。股份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或为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资产重组便成为“壳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最常用的手法。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扭亏为盈的“秘诀”在于不等价交换,以获取巨额利润。基本做法是:先由非上市的企业将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出价出售给非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2、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们注意到在文章中,作者提到“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中国证监会。”在下文中,作者也是按照各个利益方分开论述,说明在中国,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还未建立。但是,有一个利益方是作者没有展开论述的,那就是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红光事件中,投资者是主要的受害人,但进一步思考,投资者在这其中也是发挥了反作用的。制度及其执行的弊端只是给提供假的财务信息创造了外部环境,但是,事情总是由内因决定的,包装上市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普遍现象,它们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机会,就是想通过上市筹集资金,从而为企业摆脱困境创造条件。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那么那些骗取了上市机会的不合格企业,也不会得到想要的资金,上市也就是没有意义的,那么这种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但是在中国恰恰不是这种情况。中国股市投资者大都属于散户,大多数股民是投机的,投机不同于投资,韦伯词典的解释,“投机”指的是“购买股票、商品、土地等,以从预期的价格涨跌中获利”,牛津词典对“投资”的解释则是,在某一事物上花钱或花力气,得到利润和回报,在现在的用法中,尤其指购买房地产、股票等以获取利息、红利和利润。换手率来衡量股票市场的投机性有多高。在这方面,我国股票市场表现得特别突出。例如,年,美国纽约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东京是,韩国是,伦敦是,香港是,泰国是,新加坡是,台湾是,大陆呢,上海是,深圳是,相当于一年换次手。中国的股民不是依靠利息和分红来获利,而只是想依靠股价的涨跌来获利。他们并不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如何,而是在“炒”股票。索罗斯对中国股民的评价是“他们以赌博的方式来操作股票。”中国的股票投资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全民炒股,什么人都来炒股,什么钱都用来炒股。人们认为人多势众,出了事你政府不能不管。还有的人是跟着邻居走,某一个人之所以炒股票是因为看到别人在炒。他们对投资对象缺乏必要的信息,主要是听别人的介绍、推荐,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全民炒股,说好听点是投机,说白了就是博傻。比比大伙谁最傻,聪明点的跑得快,傻子最后接单。因此有人这样描述中国的股市,中国股市赌博ATM。正是由于存在股民的投机和不理性行为,在中国企业知道,只要上市就能圈到钱,企业就有转机。从红光的事件中,我们就能看到这一点,在上市初期,红光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把利润做大,但上市的第一年就亏损,可见,上市后,就不需要造假了,也就是上市后,目的就能达到,即使企业前景不好,仍会有人投钱。这正是企业对包装上市乐此不疲的原因所在。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投资公司,如成立共同基金、或设立退休金基金。同时要加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第一,应该进行投资;第二,不要奢望短期获利;第三,不要寻求“最佳时机”因为这种时机不存在;第四,不要寻求发现“准能涨的股票”因为它不存在;第五,不要试图超越市场规律;第六,严谨的投资理论;第七,战略方针至关重要;第八,不要轻信任何人。 只有这样才能帮助股民从根本上找到避免损失的方法,同时为企业造假上市切断了后路。3. 中介机构的造假现象中国的企业要想获得上市资格,需要涉及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信用度较差,与这些中介机构协同上市公司造假有很大的关系。在此,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现象。虚拟资产挂账主要是指一些公司对于不再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项目不予注销,例如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被称为中国证券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材料中隐瞒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严重事实。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实际上已经提完折旧,自1996年下半年就出现废品率上升的现象,但是红光实业隐瞒不报。案件披露后,为红光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解散。对于实物资产虚拟挂账的现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账实相对、账账相对、账证相对的方式,审查实物资产的真实价值。像红光实业这样的案子,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产量、销量和成本的异常现象,分析废品率上升的原因。而对于应收账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项目,也要采用分析性程序,关注异常项目。业内人士均知,在执行年报审计时,确认账面资产、负债以及业主权益的存在、完整、权利与义务、估价与分摊以及表达与披露是他们的基本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关注该公司的必要的内部控制外、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是两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也是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在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之后,所得出的经验教训。我国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亦将这两个程序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红光实业公司的前三年业绩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这两个程序的话,是决不会出现重大虚构销售及存货的现象。因为,虚构销售在账务上的处理必然是虚挂应收账款,只要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账项函证,没有发现不了的。同时,对存货的虚构也完全可以通过盘点予以揭发。由此看来,担任红光实业年报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他们起码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没有对该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以致于无法揭示上述报表中的严重错误,没有给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个合理保证,造成了投资者因信息误导而发生重大损失,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过失责任。我们经常将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归结为会计师的执业道德素质低,可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有其内部与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不健康的青年,先天不足,造成后天缺陷。众所周知,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从原来挂靠在各个财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脱钩而来的。中介机构原本是个寄生单位,可以说一出生就是个怪胎。这种“脱钩”从1997年底开始启动,到1999年,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从形式上开始“独立”。但是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一刀不能两断。各种挂靠的遗留问题,使得这种脱钩迄今为止仍然只停留在形式上。本质不独立,也就失去了中介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尽管目前我国拥有执业、非执业会计师超过12万人,但在这些执业会计师中,经过注册会计师正规考试的与从前考核的,比例大概是一半对一半。而考核的与经过正规考试的相比,不仅年龄偏大,业务素质也较低。目前美国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30万人,国际五大走到现在,也是历经了二十大、十六大、八大,大浪淘沙剩下来的,五大积累了100多年的发展经验,无论在执业质量控制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有各自独到的经验。与之相比,国内所不是同一个重量级。以上的原因,不能说不是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欠缺的理由。外部原因:目前,我国会计市场还不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执业质量差,对造假“睁一眼闭一眼”,甚至为虎作伥,除了主观原因外,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最突出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相压价,抢拉客户,其直接后果就是事务所对客户有“强烈依赖感”,上市公司在审计交易中掌握主动权。而在企业作假司空见惯、中介机构恶性竞争的大环境下,一般的事务所要想独善其身恐怕很难。参与银广夏案件调查的一位资深会计师说:“一般情况下,会计师到企业审计,只要程序走到了,其中的重大问题、原则问题都能发现。但许多会计师对客户有依赖感,怕把客户得罪了。现在会计审计环境很不好,你不干有人干,往往是守法经营的挣不到钱,而对作假心领神会、手下留情的,却活得很滋润。这是一种很不好的导向。如果大家都拒绝给作假公司出报告,那企业的假就做不成。” 会计事务所的执业环境不好,也是造成上市公司造假屡屡瞒天过海的重要原因。会计审计时若对公司产生疑虑,需要到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相部门以及相关公司查证。但是,这种查证实际上是有困难的。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我国对中介机构犯法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强。在美国,巨额潜在诉讼风险,迫使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稳健的假设已得到验证ix。巨额赔偿责任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签发虚假会计信息的门槛要求。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种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冒险意识。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事件,尽管事实确凿,大多最终也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已,这显然还不够。市场存在对虚假信息的巨大需求。虽然提供伪劣会计服务有风险,但如果提供者经过比较,发现“机会收益”要远远大于“败露成本”,就会去铤而走险。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后,大多只受到行政处罚,有的连行政处罚都没有,更没有一家中介机构被罚出局。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不力,将在市场上起到很坏的“示范作用”。整顿会计市场秩序,需要综合施力、内外兼治。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另一方面要净化会计执业的外部环境。社会各界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特别是在会计师查证等方面提供方便。要加大对违规违法事务所的处罚力度,增大其违规违法的成本,对处罚结果要广泛宣传,警示他人。由司法部门对相关违法案件进一步进行司法追究,使我们这个市场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此外,应进一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引入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使我国中介机构在竞争中适应国际标准,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另外,我国的中小中介机构应该实行兼并机制,通过兼并减少不规范的中介机构数,同时发展规范的竞争机制,在社会上形成会计师决不作假,提供真是可信的财务信息的良性循环。其次,我们来看看券商 (证券公司)的协同上市公司作假。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由于与发起人有着共同利益,发生侵权行为后其应承担法律责任是显而易见的。若券商均对上市公司的虚假行为等加以抵制,公司上市的现状会向良性方向发展,正是由于它们与上市公司之间为了彼此的私利而不顾一切无原则的竞争导致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之泛滥,因而它们与上市公司之间由于存在着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4. 中国证监会(1).中国证监会的角色问题:证监会的工作: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指导、督促和检查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分析证券交易行情;进行市场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波动股票。但是,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这就影响了中国证监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上市前的虚假会计信息所引发的资本市场危机,当然是其自身工作的失误,就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与美国证监会不同的是,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美国证监会是准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行政机构,与美国很不一样,美国的司法权是非常清晰的单一执法,而且自由度很大。因此中国的证监会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上市指标制度对国企有些照顾,对国企上市要进行辅导。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不论是从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是负责管理该行业的部门,首要考虑的均是通过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进行企业脱困,却并未将建立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纳入相应日程中,因此,上市公司不论从发行或者上市后各个阶段,考虑的均是如何能够不断地发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在这些环节中,企业是否有优良的经营业绩、经营能力、足够的经营历史都不重要,鉴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1998年以前总体效益低下的事实,中国证监会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角色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机制(比如,在红光实业事件中被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包括红光实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上市,都经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查),那么,它完全可以不关注会计信息是否造假,主要精力将集中在:如何更好地、更出色地履行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需要。而中国资本市场上所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术语,也表明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并没有起到过滤虚假信息的作用;公司上市前的过度包装,影响到上市后的效益。同时,我们的市场监管存在着以下问题:(1)、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明晰,同时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忽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 (2)、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正如一位小股民呼吁的:一味强调为某一投资主体服务(如国企)是极不公正、公平的!切实把中国证券市场建设成便捷、高效、安全、规范、有信用的投资场所!我们应该完善和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1)、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搞好监管部门的协调。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    (2)、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尽量避免亡羊补牢的情况。    (3)、搞好监管当局的协调,以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可以相互融通,互促发展。    (4)、加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为了强化行业自律,可以由证券业协会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好的机构,其业务经营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这样不仅证券市场的自律行为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而且维护了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重要地位。 从监管角度来讲,我说有“五部曲”,(1)制规,(2)核准、审批。就是进入市场时要给它一个门槛、要把关,先发制人。(3)监控市场。就是要及时掌握市场脉搏,如果我们一些工作做得好,对一些事情甚至可以预先知道。(4)审核。我们的政府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券商、市场中介机构是否能按法律合规办事,这要看他们的运作状况。如同做审计一样是要进行审核的,要做好这些工作需要人手,要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不能只坐在办公室里。操作时要会组织,讲究方法,要熟悉市场,要有很强的针对性,避免盲目性。做审计要有专业水平,全球发达的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都有那种专门负责审核的本事,能够发现问题。(5)执法。这五个措施是互相并行并不断优化的。(2).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方法: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事件的处罚还是较为严厉的,但有些处罚值得探讨。在上述处罚中,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就是罚广大投资者的钱。投资者在红光实业事件中,已饱受信息误导之苦,遭受了很大经济损失,但这一处罚,又使得这些无辜的投资者雪上加霜,使得他们并不多的权益净值又减少了一大块。这与国外证券管制机构处罚上市公司的做法是大相径庭的。如美国1976年发生的马蒂尔玩具公司一案,由于管理部门的欺骗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蒙受损失。为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责任人直接进行处罚,即分别对董事长及总经理个人罚款57000美元并要求他们无偿提供公益服务2500小时。 5、地方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都有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的领导班子由主管部门任命,企业的生产经营都要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挥。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管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管是否对错,企业都必须令行禁止,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确实具有权威。据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而言,最能有效监管约束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部门是上级政府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现在的问题是,有的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上市后,不是按照证券法规来监督上市公司,而是沿袭过去管国有企业的那套办法来对待上市公司。有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名义是原来的母体公司,但其实际控制权都在上级主管部门手中,政府色彩比较浓厚;一些地、市属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因属当地支柱产业,是本地的宝贝疙瘩,当地政府看得特别重,特别关心,这本来无可厚非,但其关心重视不得法,他们总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放心不下,又过于相信自己,往往直接插手公司事务,公司的高管人员由自己确定后再以公司董事会名义任命,重大事项报自己批准方可实施,公司难以跳出主管部门的如来佛的手掌心;还有极个别的主管部门,本来其属下的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实行了五分开,他们大概出于行使职权方便考虑,又下令让其合并,又回到原来五不分境地;还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下属国有企业能够从银行贷款上项目,不按法规规定,擅自指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使上市公司陷于债务纠纷之中,等等。上述做法,都影响了公司治理的顺利运作,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原因有三点:一是对上市公司的性质不了解,对证券市场缺乏认识,认为企业改制上市就是为了筹集资金,企业还是原本的企业,与国有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二是对证券法规不了解不熟悉,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较差;三是管理国有企业的旧习惯、旧观念没有转变,旧的管理方式得心应手,驾轻就熟,等等。 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不论是从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还是负责管理该行业的部门,首要考虑的均是通过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进行企业脱困,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股份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这为国企上市扫除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这一政策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合法地位和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却并未将建立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纳入相应日程中,因此,上市公司不论从发行或者上市后各个阶段,考虑的均是如何能够不断地发新股、配股、增发新股等,大肆塞进国有企业,甚至采用“搭配上市”的手段把一些国企的不良资产弄到股市来消化。一味强调筹资功能,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抛到脑后,使股市成为“扶贫”的场所。在这些环节中,企业是否有优良的经营业绩、经营能力、足够的经营历史都不重要,从而出现了红光实业的虚假包装上市典型,没有暴露的类似公司则更多。早期的上市公司其上市与否由地方决定,业绩优异的公司都不愿意上,怕上市后,公司的利润由于股东的增加而分摊,所以能上的都是一些差的企业,到后来,社会上普遍认识到公司上市可以免费圈钱的好处后,则开始刮起了上市热,一窝蜂挤这个独木桥的结果是,上市成了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给企业的特殊关照,谁的门路广、谁的公关强,就可先上市圈钱。企业到底怎么样,根本不重要。长期延续这种做法的结果,出现了中国证券市场独有的“一年优、二年平、三年亏”这种普遍现象,上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暴露,亏损队伍越来越大。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这是市场参与各方的共识。但几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却表明,片面强调为国企改制服务,并通过审批制的股票发行制度,使一批经济效益不太好、市场前景黯淡的国有企业登上了我国稚嫩的证券市场,占用大量宝贵的上市资源(额度),其结果是背负沉重包袱的国有企业改头换面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到了一笔资金,缓解了燃眉之急,但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运作模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观。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外资参股企业被证券市场拒之门外。有限的上市额度使得地方政府无法平衡、协调。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便采取包装、造假、行贿的办法,不择手段地“圈钱”。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同样视股票的发行上市为政绩,大力扶持,甚至给予公司巨大压力,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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