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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会计核算正式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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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会计核算正式文件.doc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 目 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创新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最为重要的两项税收激励政策。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无论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都要求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暨在现有财务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为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研究开发活动内涵,建立健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我们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专家编制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下一步,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为重点对象,对全省科技型企业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建立的培训工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操作指南只是作为帮助企业建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培训材料,仅供企业参考。企业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中的具体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 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概述 4 第二章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会计核算6第一节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财务管理6第二节 研发资金政府投入的核算7第三节 研发过程的核算9第四节 研发成果的后续计量13第五节 企业研究费用的列报15 第三章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涉税处理16第一节 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的税务处理16第二节 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17第三节 自创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18 第四章 企业研究开发费相关文件规定的比较与衔接20第五章 企业研究开发费核算示例24 第六章 答疑及2009年最新税收法规目录30附一 费用化支出明细账范本附二 资本化支出明细账范本附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范本附四 参考文献 第一章 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概述 一、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的意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作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最为重要的两项税收激励政策。其中: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规定:“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企业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其中第十条规定“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因此,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核算要求,结合办法(试行)和工作指引规定,准确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满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需要。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正确判定研究开发活动并建立相关的项目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归集研发费用。(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的定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研究开发项目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安排、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中创造性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二)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办法(试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工作指引:仅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三)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认定方法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即使是研发部门,并不是所有的环节都属于研发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提供的方法进行判断:1、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2、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 自证材料自证材料是指企业提供与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系列材料以证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属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具体包括:(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4)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到证明材料2、旁证材料旁证材料是指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提供与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材料,以证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属于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如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查新材料、政府各部门计划立项证明、技术合同、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相关材料。 (四)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1、研究阶段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1)计划性。研究阶段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查基础上,即,研发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着手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等。(2)探索性。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2、开发阶段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于:(1)具有针对性。开发阶段是建立在研究阶段基础上,因而,对项目的开发具有针对性。(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3、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A.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B.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C.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D.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E.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第二章 研究开发活动的会计核算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世界上知名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成本一般约占其销售额的10%以上,相比而言,我们企业在研究开发费投入强度上差距还很大。但我国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热情正在逐步提高,因此研究开发活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日益成为政府和企业所关注的问题。第一节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财务管理一、财务决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做好财务决策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财务预测。研发的构思应通过初步设计转化成具体的投资方案和相应的财务预测。其中,对成本费用的预测必须全面,因为研发的效益要待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后显现,除直接的研发费用外,还应该考虑设备和工具的制造费用、专利等的取得费用、新产品的推广销售费用等。同时,对收益的估计,应该把现金流量视为比利润更重要的参照指标。2、根据预测结果,结合约束条件,对投资方案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分析的重点是不确定因素,包括资金来源、利率、成本和市场等的不确定性。通过可行性分析力求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研发投资的可行性程度;第二,研发过程中可能出现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3、确定具体的融资策略。由于研发业务的高风险特点,要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包括:第一,冲破传统经营理念的束缚,挖掘完善会计核算。对研发应该实行全面核算,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最好将研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以便取得完整的研发核算资料,对其进行专门分析。 2、 加强财务控制。对研发经费的使用应限定开支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实际的开支应该制定合理的成本费用消耗定额,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核,并着重分析超支的原因。3、 财务激励人的因素在企业研发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并发挥他们作用的激励机制,是研发成功的重要保证,而财务激励是其中最基本的形式,方法有:(1) 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考核研发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评价控制业绩,并结合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奖惩,以调动技术工人和各单位负责人的积极性。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分析查明未完成计划的原因,了解消耗定额是否合理,成本费用核算资料是否正确和真实。(2) 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多种形式。在研发中,人合比资合更为重要,积极探索以管理工作入股、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让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给予关键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一定的期权,从而大大激发他们的能动性,保证研发的持久活力。4、 财务评价财务评价是以会计核算资料为起点,运用专门技术手段,计算相关指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前景进行分析评价和合理预测的一种制度,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广泛帮助。根据研发业务的特点,对其进行财务评价要做到:(1) 财务评价要贯穿全过程,加强事中财务分析。即根据研发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与原有决策方案和财务预算进行对比分析,目的是及时纠正偏差,发现新问题,保证研发有效地进行。经过分析力求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研发过程中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与原有决策方案和财务预算的差异;第二,根据对差异的分析,对原有决策方案和财务预算应作哪些调整;第三对研发最终成功可能性的预测。(2) 要拓展传统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研发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要综合考虑财务和非财务、 财务评价要具有前瞻性。财务评价既要评价研发的当前绩效,又应该预测研发的未来前景。可以进行新利润增长点专项分析,计算并比较企业新产品、新服务研发成本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的高低,确定其中的新利润增长点,作为企业决定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第二节 研发资金政府投入的核算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政府常以专项资金形式投入企业支持其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一政府补助(一)政府补助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政府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拔非货币性资产等。1、 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就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例如,在政府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2、 财政贴息政府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3、 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包括出口退税、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范的政府补助。4、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发生较少,有时会存在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如科技计划立项有要求时,地方配套资金常常会出现此类情形。(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了规范。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2006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政府补助准则”出台之前,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的采用收益法,计入“补贴收入”;有的采用资本法,如无偿划拨的固定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旧制度中计入“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政府补助,应计入新科目“其他应收款”;原科目“补贴收入”对应新科目“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时,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又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和资产均相关的政府补助三种情况,针对这三种情况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需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入-政府补助)。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处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分步处理为:第一,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第二,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第三,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收益。(1)递延收益的分配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如后补助项目。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确定的或者在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3、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的对象常常是综合性项目,可能既包括设备等长期资产的购置,也包括人工费、购买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化支出的补偿,这种政府补助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政府常常只补贴整个项目开支的一部分,企业可能确实难以区分某项政府补助中哪些与资产相关、哪些与收益相关,或者对其划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成本效益原则。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收益,或者在项目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政府资本性投入如果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款项时,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范畴。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第三节 研发过程的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采取企业内部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等方式。其中,内部自主研发活动需要企业采购材料和购建研发仪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等,然后将其投入研发过程,以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研发成果,为了能准确归集研发过程的研究开发费用,需要对企业研发机构的每个研发项目进行单独管理和核算,尤其是对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一、研发投入采购环节的核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需购入研发活动所需的材料、仪器、设备、房屋、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成立研发机构,组建研发团队等。对于这些研发物资采购环节的核算与生产经营物资采购核算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什么区别,但为了和生产费用进行区分,建议以项目辅助账的形式进行明细核算,以别于其他业务活动,高新企业或准备申请高新的企业更应如此。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方法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先归集起来,待其达到预定用途时予以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账户,并从达到目的预定用途的当期予以摊销;三是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则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我国2006年出台的无形资产新准则采用有“条件”资本化的方法,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具有一致性。有“条件”资本化处理,具体而言,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且不应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才确认为资产,否则确认为费用;最初确认为费用的开发支出,不能在其后的期间确认为资产。这种处理方法的依据主要着眼于研究与开发活动与未来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程度,企业研究活动是探索性的,是为了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是非常不确定的,所以应将其费用化。而开发活动是在研究活动的基础之上,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其未来经济利益较为确定,此时符合条件的可确认为资产。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研究活动是一种初步的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基础阶段,能否带来经济效益非常不确定,而且受益对象不明显,而开发活动是将研究成果付诸实践,比研究阶段更进一步,带来经济效益的可能性高,并且受益对象是特定的产品,所以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成功时资本化,不成功还是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比单一的费用化或单一的资本化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2)能更好地协调谨慎性与相关性原则。单一的费用化能很好地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损害了相关性原则;而单一的资本化能很好地遵循相关性原则,但又忽视了谨慎性原则。一定条件下资本化能很好地协调谨慎性与相关性原则,既可以避免费用化带来的资产低估,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化所带来的风险。(3)符合资产的定义。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当然是一项过去的事项,它不是为了取得本期的利益,而是为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当研究开发成功时,就可以成为企业的一项资源,也能够被企业控制,并且在开发过程中的成本也能可靠计量,显然符合资产的定义。但这种处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如:体现在对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的区分上,这种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方式给予了会计处理更多的选择。三、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有关支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予以资本化,确认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证明开发活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已具有可行性企业在判断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例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所描述的功能、特征和技术需要,或经过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等。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己使用并从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依据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企业的管理当局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用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很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确认一项无形资产最基本的条件。就其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来讲,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在形成以后,主要是用于生产新产品,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应当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开资产开发以后主要是用于对外出售的,则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其开发以后存在外在市场可以出售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个企业内部使用的,则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其对企业的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这一条主要包括:(1)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开发无形资产并使用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相关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必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说明能够足以支持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3)能够证明企业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必须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如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当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对于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例如:直接发生的开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开发活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成本。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四、会计上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科目组成内容2006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38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但该通则并没有明确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使得研发费用的具体管理策略无法实施。2007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作为新企业财务通则的重要配套规范,首先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基本构成科目设置为了准确归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将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作为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设置为三级科目,并在此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对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处理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研发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1) 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2)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结转费用化支出: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摊销七、研究与开发成本的归集正确归集核算研发过程中的费用,有利于企业对研发活动的管理,也有利于企业对研发活动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区分。1、 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对于企业投入到研究开发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支出,应当依据费用的类型来判断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具体包括:(1) 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材料、设备、装置,如果其在将来没有其他用途,则此类支出应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在发生当期计入“研发支出”账户;(2) 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材料、设备、装置,如果其在将来还有其他用途,则此类支出应当在购建时先予以资本化,计入“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相关资产账户;其当期耗费的材料成本和设备、装置的当期折旧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在耗费使用的当期计入“研发支出”账户;(3) 如果研究与开发活动需要从外界购入无形资产,倘若该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没有其他用途,则此项购置支出应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计入购置当期的“研发支出”账户;(4) 倘或购入的无形资产除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外,尚有其他用途,则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先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只将本期摊销额作为研究与开发成本计入“研发支出”账户。2、 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分类为了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为研究和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和应当归属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费用)。其中,支出是企业有计划有目的的开支,包括货币支出和非贷币支出;费用是已耗用于某一项目的开支,并应记入当期损益;成本也是已耗用于某一项目的开支,但应予以资本化,即形成一项资产。3、 正确区分委托研发与受托研发企业根据合同安排,为其他企业承担研究与开发活动即受托研发,按合同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研究与开发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受托研发的企业进行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应为一项能给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与之相关的支出不计入研究与开发成本。而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价款,则属于委托方的研究与开发成本。4、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程序(1) 确定研发活动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对象是指为计算某项研发项目的总投入而确定的归集研发费用的承担者。为了便于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区分以及不同研发项目的区分,企业应以具体的某项研究开发项目为成本计算对象。(2) 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和成本项目。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并根据管理上的需要设置成本项目,建立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基础的项目辅助账,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分别设计明细科目,同时,兼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财政、税务对专账或辅助帐的协调要求。(3) 归集研发费用。企业应根据设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和成本项目归集研发费用。首行,在判断是否是研发费用时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其次,在归集中就把握两点:一是直接计入。对于能够明确是哪个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就直接计入该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成本明细账户;二是间接计入。对于是几个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是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生产项目共同发生的研发费用,则需根据成本计算对象的受益程度,按一定的标准合理分配计入。(4) 确定研发项目的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期是指归集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对于费用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按月归集,于月底转入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费用,按该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周期归集,即从研究开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开始至达到预定用途止,其成本计算期是不定期的。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对企业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仍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第四节 研发成果的后续计量与处置一、 研发成果(自创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基本原则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从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到其后使用该项自创无形资产期间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自创无形资产,可以认为或假设其价值会随着使用时间的流逝逐渐降低,因此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年限进行系统的摊销是合乎逻辑的。2、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自创无形资产,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价值会随着使用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且因为没有明确的摊销年限,所以不应该逐期摊销,而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通过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从而比较其可回收额与账面价值,以决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二) 考虑自创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因素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其中法定寿命是受法律、规章、合同的限制,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期为10年。经济寿命是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如非专利权技术、永久性特许经营权。由于受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无形资产 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定寿命。因此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原则是“合同年限与法律规定年限孰短”,具体原则如下:(1) 若合同规定有明确年限,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为基础确定使用寿命;(2) 若合同规定没有明确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确定使用寿命;(3) 若合同规定有明确的年限,而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和法律规定的年限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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