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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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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颁布时间:1991-6-26发文单位:水利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九条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第二章投资来源管理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投资借款两大部分。基本建设拨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其他拨款和单位、部门自筹资金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它投资借款。第十一条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按项目核算。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年度计划,在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内支用基本建设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的贷款总承诺额,应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各年度利用外资数额应按所签订的国外借款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分年用款数额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行总行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第十三条有多种投资来源的项目和有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投资的项目,其投资的拨付除坚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各项匹配资金或指标来源已落实的原则。年末,如本年应匹配的投资未达到应匹配的额度,则相应减少下一年度应补助的投资数额。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按下拨方式,分别采用限额管理或资金管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建设拨款年终必须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签证手续。第十五条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实行指标管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下达借款指标,建设单位接到指标后依据有关文件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据以使用资金,年终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对帐签证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来源要合法,资金要落实,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自筹资金必须贯彻专户储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对水利基本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投物)的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应设立备查帐进行核算;对未列入概算的应设立辅助帐进行核算,并应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十八条财务计划是建设单位为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取得需要的资金以及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借、还款的依据,企业反映建设资金的构成,使用方向和预期经济效益。第十九条经批准的财务计划是指导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的基本建设概(预)算、经济合同、上年结余(储备)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外收支等资料进行编制。第二十条财务计划要与基本建设计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变更调整时,年度财务计划也应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由计划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计划表格反映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内部资金动员和实际需要投资的情况;文字说明着重反映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主导思想、基本依据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两部分必须全面,缺一不可。第二十二条财务收支计划的主要表格有以下几种,(1)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额总表;(2)基本建设拨款计划表;(3)基本建设贷款计划表;(4)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计划表;(5)基本建设贷款还款计划表;(6)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还款计划表;(7)基本建设收入计划表;(8)基本建设支出计划表。第二十三条财务计划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准确、及时编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前,必须经经办建设银行审查。经批准的财务计划建设单位必须坚决执行。第二十四条凡逾期未报或不按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收支计划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投资用款的拨付和下达。第四章储备及结算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储备资金是为下年度基本建设而必须储备的资金,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库存材料和库存设备。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投资以前年度结余和储备借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的储备资金必须坚持既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又不造成积压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概 (预)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进度和设计文件中所附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编制设备材料采购定货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定货时间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先后顺序和工程进度相适应,为以后年度储备的设备、材料应与当年计划投资内设备和材料分列。设备、材料采购定货计划必须经过财会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对计划外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和材料的收、发、领、退及保管制度,不准以购作耗,以领代耗。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库存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对积压的设备和材料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的设备和材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处理。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帐面与库存相符。现金的收付和保管必须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人员兼管。库存的现金必须控制在经办建设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第三十条结算资金是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加工、定货、预收、预付等业务活动方面发生的债权、债务,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各项往来款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的要求,是否遵守财经纪律。第三十一条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按承发包形式、施工单位流动资金供应方式和施工特点,分别采用下列办法:(1)竣工一次结算:施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度施工的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可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若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可按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但分段结算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值的9095,其余部分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结算。(2)定期结算:按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部分备料款的包工包料的建设项目,在月初(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预付工程价款,月终按实际完成量的9095结算,并扣回月初(中)预付的工程价款,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包工不包料的建设项目,不实行预付,月终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结算,但应保留510的工程尾款,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算。(3)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对工期较短且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次预付、完工后一次结算,但分次预付应与工程进度大体一致,分次预付的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工程投资的9095,保留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凭工程验收单据再最后结清。(4)实行招投标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预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待工程完成到306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三个月内扣完。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应由建设单位在上述几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的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商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的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建安工作量的25以内,随着工程的进展,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和扣回的时间、次数,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扣回,工程竣工时应全部扣清。施工单位在收到备料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收回预付的备料款。第三十三条设备和材料价款的结算,必须坚持货、款两清的原则,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算)和船舶,可以在生产厂家投料生产后,根据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但应保留10的设备尾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货验收并保修期满后再结清。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避免出现坏帐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准后再作相应处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自用的各种房屋、设备、工具、仪器等,凡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3)能独立发挥作用。对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三十六条对有些不可分割使用的整套工器具,勘测试验、研究用的器械、仪器等,虽然单件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其主要设备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为工程施工在施工场所建造的各种简易房屋、建筑物等设施,均作为临时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对于少数仪器、仪表、测试等工具,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由于易损坏,更换频繁应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三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分为六大类:1.房屋及建筑物;2.施工机械;3.运输设备;4.生产动力设备;5.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6.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可按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第四十条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应以原始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或按净值进行计价。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使用、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负责。建设单位的一切固定资产都要设立固定资产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存放有专库、使用按规程、增减有手续,确保帐、物相符,家底清楚。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水利部、能源部水财198829号关于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按机械台班提取折旧的通知规定,及时、正确地计算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维修与更新,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应按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财权划分的规定,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进行办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经核实后,应按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第四十五条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进行技术鉴定,并报经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批准后方可处理。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凡未经批准报废或在审定批准之前,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处理。第六章建设成本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成本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通过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等一系列措施,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第四十七条建设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而定,要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和成本管理。大中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小型项目原则上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第四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等。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有关各项原始记录,严格成本控制,不得自行增列成本项目所规定范围内容以外的开支,对于价款中不合理部分应严格剔除。第五十条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第五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建设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要严格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各项材料消耗定额,严格计量、验收和材料收、发、领、退制度。采取承包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应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已完工程进度报表”正确计算成本,不得将未形成工程进度的预付款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各种设备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遗失,损坏。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到达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即可按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对各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计算投资完成额。第五十三条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严格控制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的范围,建设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增加项目及内容。对报废工程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亏损、器材非常损失等,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办建设银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列报。待摊投资根据各有关项目实际投资额比例进行分摊。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截留应交款项、偷税漏税,不办控购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第七章投资包干和基建收入管理第五十五条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基本建设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推行投资包干。第五十六条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全过程。第五十七条投资包干协议(合同)一经签订,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协议(合同)的内容。第五十八条对已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财务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第五十九条实现的投资包干结余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基1984200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投资包干结余除归还贷款、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外,建设单位留用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投资包干结余资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各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使用,其余部分可用作新技术开发基金、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以及其他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必要支出。第六十二条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基本建设收入,应按建设总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印发的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如实核算,严格管理。基本建设收入的分配坚持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兼顾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凡使用国家财政、银行、债券等各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建设所实现的基建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一、基建副产品收入,实行三、五、二分成。即:百分之三十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五十由建设留用,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二、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国内一般项目实行七、二、一分成。即:百分之七十上交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二十由建设单位留用,百分之十上交主管部门;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实行九、一分成,即百分之九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十由建设单位留用;引进部分国外设备与国内设备配套建设的项目,按设备投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分配比例。三、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转存款所得到的利息收入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如有结余,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四、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其所形成的基本建设收入,按各种资金来源所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配然后按上述原则处理。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应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利益并按规定比例予以分配。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留用部分,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转作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建设单位的后备基金主要用于消除设备缺陷、隐患和配套以及遗留扫尾工程,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上交主管部门的基建收入,主要用于新技术开发,优质工程奖励以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支出。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六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有专职建设机构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和留用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分成收入。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撤消,未用完的专用基金应移交生产单位作为流动资金或用于还款。第六十六条专用基金的提留比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时必须贯彻“统一计划、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分清渠道、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原则。第六十七条对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计划管理,由财务部门归口统筹安排,各项使用计划必须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或专门会议研究审定后,财务部门才能支付款项。第六十八条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基金;有偿调出固定资产价款收入;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等。更新改造基金主要用于: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和更新;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的价值在五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自制以及零星土建等。建设单位每年都必须编制更新改造基金使用计划,做到有计划合理地使用资金。第六十九条大修理基金来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计提的大修理费用。主要用于机械设备和房屋的大修工程,不得将大修理基金挪作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开支,并应在使用前编制大修理支用计划。第七十条生产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的分成。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工程投资不足;改善工程的管理设施;工程维修、改建;设备更新、新技术开发以及水利工程有关的绿化、美化环境等项支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上述用途严格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十一条企业基金主要来源于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按财政部1987财基字第887号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规定提取的基金和实行“拨改贷”建设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建设期内,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借款利息结余,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留用的基建收入等。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兴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支出以及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等。企业基金的使用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公布。建设单位计提的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时经建行经办行审查同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行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七十二条职工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和投资包干项目包干结余按比例留成部分。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食堂炊具用具添置、修理费用,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按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等。职工福利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职工的奖金、实物和其他津贴补助等。职工福利基金应量入为出,年初应制定使用计划,年终向全体职工公布支用情况。第七十三条职工分成收入来源于实行投资包干项目按规定比例留用的投资包干结余。建设单位包干结余中留作职工个人分成收入,应按照每个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九章会计报表与竣工决算第七十四条基本建设会计报表是建设单位反映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基建支出执行情况及投资使用效果的总括性文件,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年报和其他临时性报表。第七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快速月报是反映建设单位当月主要财务情况和工程进度的快报,其内容根据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规定的代号及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季报通常只报送会计总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年报(年度决算)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财务编制要求认真、及时编报,编报前要核实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额,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对计划外项目投资不得列入决算。其他临时报表是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报表,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地编报。第七十六条年度决算的内容必须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全套年度决算报表和编表说明。建设单位应对各项资金来源、支用与开户银行认真核实并办理签证手续。并附开户银行签证单及审计部门和建行审查决算签证意见。第七十七条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告是全部工程或某期工程完工后编制的反映投资使用方向、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效果的总结性文件,其编制内容、要求、报送时间按水利部水财199053号“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执行。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及时汇总各种会计报表,正确批复年度决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做好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报表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第八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财务司。第八十一条各地区、各单位凡已制定类似办法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颁发的各种新规定,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所在地区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凡制订地区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均需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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