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doc
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2013.5.3)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预算原则。经批准后的预算,对学校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不得随意追加或调剂。2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各级项目负责人对本级项目负责,对下级项目有管理权和监督权。3审批“一支笔”原则。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二、机关处室经费的审批1机关处室经费包括各机关处室的行政经费、小车费及所管理的专项经费等。2各机关处室负责人即为机关处室经费一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的专项经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预算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3各级经费报销需由相应级别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内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长期外出时,可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负责人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授权委托书需经主管校领导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出具撤销授权通知书,撤销授权通知书需经主管校领导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三、学院经费的审批1学院经费包括学院行政办公经费、学生经费、教学经费、后勤保障经费、人员经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内涵建设专项经费、创收经费等。2各学院院长即为一级项目负责人。一级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分工和业务需要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3各级经费报销需由相应级别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内审核批准。学院变更项目负责人时,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学院项目负责人长期外出时,可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负责人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授权委托书需经院长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回校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出具撤销授权通知书,撤销授权通知书需经院长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四、科研经费的审批1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配套的科研经费和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等。2科研经费负责人即为一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3各级经费报销需由相应级别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或上一级项目负责人批准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负责人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出具撤销授权通知书,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五、项目负责人的责与权1一级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级授权管理,审核批准下级项目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控制指标。2项目负责人可实时对下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查看和监管,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项目经费进行调整或收回。3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于大额发票(金额5000元),项目负责人应查询发票真伪,打印发票查询单,并在上面签字。4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对报批业务进行审核,同意报销的,应在报销审批表中相应位置明确签署审批意见、经费支出项目名称及编码。对于报销票据不合格、报销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的,项目负责人应拒签。5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各级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报销事项,经费报销时一般应由上级项目负责人审批,没有上级项目负责人的,可由所在单位内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六、经费审批的其他相关规定1关于现金支付的规定根据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现金使用作如下规定:(1)工资、津贴、各种酬金、各种劳保福利、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付现金(现金支付包括:直接领取现金、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通过支付渠道直接发至个人银行账户)。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及结算起点的,不允许支付现金。(2)凡是对个人发放的酬金、奖金,学生的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包干实习经费等支出采用实名制,由领款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按规定纳税后直接发至个人银行账户。2关于教职工借款的规定教职工可根据业务需要事先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教职工省内出差借款每人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省外出差借款每人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教职工购买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等不允许借现金。需预付款项的,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处对于市内采购业务,可办理转账支票支付;对于本市以外地区的采购业务,可通过银行以电汇、汇票等方式支付。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对于逾期不报账的,不能再办理借款业务,且暂停项目报账。(1)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在7天内办理报账手续。(2)采购材料及物品者,从购物发票开出或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完验收报账手续。(3)购置仪器、设备者,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3关于报销票据的规定(1)到企业、商店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索取套印税务章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需填写完整。定额发票需附清单,清单应盖有发票或财务专用章)。(2)到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要索取印有省级财政部门套印章的行政事业性基金收费专用收据。(3)发票和收据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的(含10000元),应附合同或相关文件。4关于财务处工作人员的审核职责财务处工作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审核报销内容和票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报销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对于报销内容和票据不合理、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财务处工作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七、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按河南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财20082号)执行。八、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自己的财务审批制度,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九、其它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校财200816号)同时废止。2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遇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制度发生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5.9)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办行2012667号)精神,本着简化手续、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计算方法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标准内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第二条 出差人员交通费开支标准(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 别火 车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二等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教授、正处级及以上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但若出差路途较远(1000公里以上),并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购票乘机。(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道路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分职务和地区(不含焦作市区),按每人每天30元计发给个人(由学校派专车、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不再报销市内公交车票和出租车票。(五)有关城市间交通费差额补助的有关规定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补助。2.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第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级 别限额标准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300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200其余人员150(二)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三)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住宿。若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须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在超标票据上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四)开会住宿,应按相应的标准选择住宿档次;若确属事先由会议安排而不便调整的,可凭会议通知单(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或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实报实销。会议通知是外文的,应自行翻译成中文。(五)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完整的往返车票和住宿费发票,若车票丢失或缺失的,必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按普通快车硬座计算报销,不再发给无卧补助费。若住宿票发票丢失或缺失的,则只能报销票面金额,不再发给相关补助。(六)出差人员住宿费和机票费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第四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不分住勤和途中,不分省内和省外,一律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不乘坐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出差途中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不包括汽车、轮船等其他交通工具)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三)为鼓励提高办事效率,教职工到焦作、济源、新乡、晋城、郑州、洛阳等以外地区出差,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且当天往返无住宿票据的,凭当日往返城市间交通票据,一次性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一)工作人员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单位挂职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二)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焦作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焦作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焦作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或工作现场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15天以内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没有住宿费或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部分,按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三)在焦作市内办理业务或带实习等,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费补助。需乘坐公交车或出租车时,可凭市内公交车票或出租车票,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的“市内公共交通费报销单”报销,其中,公交车票在该单位经费中列支,出租车票在该单位小车费中列支。(四)学生实习的规定学生实习的差旅费指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注:其他费用按规定凭原始凭证报销),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考虑到各专业性质差异、实习地点不同等因素,实习住宿、交通费标准不要求各学院统一,但原则上掌握在下列标准内:1住宿标准学生每人每天30元;2城市间交通费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核定;3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6元。(五)科研项目交通费的规定科研项目报销的交通费,应是与项目业务有关的自有车辆实际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若因项目研究需要租用其他车辆的,须提供货运或客运专用发票。第六条 职工探亲和外地就医的有关规定(一)职工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硬座票,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并连续乘车在24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票。(二)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者,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的往返路费。对病情严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处批准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以上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第七条 出差报销的有关要求(一)工作人员出差应走最短路线,绕道、超站车费、站台票、罚款等开支不予报销。(二)因特殊原因发生的退票费,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销。(三)出差期间的会务费、电话费、邮寄费、行李寄存费等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四)报账时,要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列项目(火车票、长途汽车票、住宿票、住勤天数及金额等),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在出差结束后10天内办完验收报账手续。(五)各级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时,应由上级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内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报销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八条 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关于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校财200710号)同时废止。河南理工大学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2013.5.3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分析、监督与考核等。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五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 学院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第八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学院根据学校经费执行计划,结合创收情况编制学院预算草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第九条 学院预算由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组成。第十条 预算收入指学院年度可支配经费,包括学校拨款、学院创收和上年结余三部分。学校拨款指学院从学校取得的各类经费;学院创收指学院通过教学服务、科研、资源使用等取得的学校拨款之外的经费;上年结余指预算年度上一年年末学院累计结余的经费。第十一条 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后勤保障经费、人才引进经费、内涵建设经费、中外合作办学经费、创收经费等。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附加费,其他津贴补贴,特支费,劳务费,办公用品,本专科生实习实训费,复印、印刷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培训费,材料费,资料、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维修(护)费,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本专科生困难补助等。第三章 预算执行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在院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负责组织执行。第十四条 预算具有严格约束力,学院要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指标、开支范围及标准认真执行,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第十五条 学院经费支出坚持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对超出预算、无预算和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财务人员不予办理。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提高预算执行力度,经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序时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 预算调整第十七条 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学院预算具有强制性,不得随意变动。因上级政策调整或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教代会审查,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控制额度和授权范围内,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用途或授权设立下一级经费项目并明确项目负责人。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对下一级项目经费有分配、监督、收回等管理权限。第十九条 学院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引进人才情况进行调整。第五章 决算分析第二十条 年终各学院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第二十一条 学院决算分析报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具体事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第二十二条 学院决算分析报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教代会审查通过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备案。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学习贯彻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经济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安全有效运行。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国资、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学院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12月13日印发的河南理工大学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11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2013.6.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院、系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多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机制。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对财务制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或预审。学校各处(部)、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会人员亦承担相应等级的经济责任。第七条 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各项收支项目、标准及票据等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负责起草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校财务处的意见。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校财务处应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在正式签订前,应征询校财务处意见。第八条 各级项目负责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负责审批,并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负责,承担直接经济责任。第九条 对学校的全资公司、校内非独立法人但独立核算的单位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接受委派单位不再另设财务负责人)。接受委派单位的财务工作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接受委派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财会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校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学校一级预算和各级项目明细预算构成。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校、院、系等各级收支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程序。“一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经费需求申请报校财务处汇总;“一下”是指校财务处将校长签发的学校一级预算书面通知各经费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二上”是指各经费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一级预算指标和项目负责人,依据规定程序,按用途编制明细预算,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二下”是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后的明细预算下达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依据。第十五条 学校一级预算程序:校财务处汇总各经费使用单位提交的需求申请,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代会审议,最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年度一级预算于3月底之前下达。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校长预备金,以满足预算年度不可预见事项所需。预备金一般不直接支出,主要用于调增年初预算项目指标或新设项目。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按财经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认真编制经费明细预算,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安全有效运行。第十八条 学院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国资、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控制额度和授权范围内,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预算用途或授权设立下一级经费项目并明确项目负责人。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对下一级项目经费有分配、监督、收回等管理权限。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按规定程序进行。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其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审批;2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收入。办学收入、科研收入、产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创收收入按学校创收分配办法结算,分别纳入校、院、系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学校各项收费管理统一由校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 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小金库”。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校属各单位的大额支出和特殊商品采购应严格事前申报论证、审批等程序,具体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如下:单体工程或设备一次购置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项目实行归口申报论证,其中:教学业务、学科建设、维修与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教务处、发规处、社科处、后勤处和基建处组织论证;其他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组织论证。单体工程、单台设备(或成套仪器设备)一次购置费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论证后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论证后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年度的基本建设、教学设备、学科设备、图书资料、大型维修与改造等大额投入方案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对一次购置费虽不超过1万元,但属于特殊商品,如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铁皮柜、家俱等,采购单位要充分论证,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审批。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凡是国家规章制度规定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经费支出坚持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46%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管理费等的资金。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和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1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以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校财务处要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3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绩效考核、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2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3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设置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4学校要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