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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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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处.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各部门,浦口、小行校区管委会:现将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备,物尽其用。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健全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是: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方式购置、建造、调入及受赠的固定资产,均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院与二级院(系、部)、所(中心、室)、部门、校区管委会两级管理体制。1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簿记和系统管理;(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3)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和使用效益检查;(4)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登记、编号、验收、入库管理,办理签字领用手续,检查标签粘贴情况,并负责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统计、年度报表等管理工作;(5)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处理工作;(6)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各二级院(系、部)、所(中心、室)、部门、校区管委会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和使用的管理,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2)申报物资采购计划,选派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参与组织实物验收;(3)在规定的权限内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拨,对本单位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4)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的登录,标签粘贴、系统管理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根据要求开展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协助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通用设备200-500元、教学科研专用设备200-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建立账册管理。3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除了对新增、调拨、报废的固定资产单独登记、入库、记账外,并及时将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处理,纳入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分类要求,我院固定资产共分为15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音像制品(含计算机应用软件);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含附加费等所有支出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与变动第十一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充分利用资产、防止积压、防止重复购置的前提下提出配置计划(含目录清单),经职能部门审核、经费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凭申购单办理入库手续。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标准验收:3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的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前一周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使用人、验收人、资产管理员签字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员要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联系,办理退货、更换或索赔等手续。若超期验收,对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和交接手续,按照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领用手续。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重新估价:1.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2.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4.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六条 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管理处牵头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安装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由基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合格后向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对于利用基本建设资金购入的与房屋建筑物永久联为一体、无法搬运的设备,依据相关设备清单与房屋建筑物一起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对于利用基本建设资产购入的能够独立搬运、独立使用的设备,购入时由基建管理处按照单价5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且不改变设备形态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库登记。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与财务处联系对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且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仪器设备对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和先进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运行后维修费的测算和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院内、外资源共享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第二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及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在尽量节约经费的前提下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到货时间、售后服务等。第二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1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及时提供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购置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论证报告、采购合同、随机资料、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等)须存入院档案室。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尽量使用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重复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院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4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时,必须经职能部门和院分管领导审批。5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实行“持证上机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我院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合格或颁发上机证)。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第二十三条 可根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院内列入教学计划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仪器设备对外服务要按规定收费,所收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每年年终要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效益考核。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对所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方向及性质、用途进行分口管理。具体分口管理单位如下:1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院资产的权属和簿记、系统管理;负责设备购置、处置;使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和一般设备的预算编制、维护保养;负责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的常规管理工作。2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监督固定资产入库;办理固定资产财务报销手续。3后勤管理处负责全院公用房屋(含附属设备、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教职工生活福利设施设备)、未出售给教职工的住宅房屋和校园道路(含地下管网)、室外构筑物以及植物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家具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4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和教学用教室、仪器设备的预算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及使用效益考核工作,并定期考核教学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5科研管理处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预算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及使用效益考核工作,并定期考核科研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6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图书馆大型设备添置的计划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7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财务处凭设备购置发票和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固定资产随机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人或各单位专人保管,大型贵重设备的技术资料存入院档案室,使用人留存复印件。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借出或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带离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或调拨手续。院内单位借用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外单位借用,按其使用方向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借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第二十九条 凡调出、离退休及长期出国的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办理自己使用、借用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否则,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或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第三十条 对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对未经批准利用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及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资产取得的收入,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转为经营性资产,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手续齐全的资料分别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和转账工作。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因机构分设、合并或撤消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卡、物移交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主动申报,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清产核资。第三十三条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资产管理信息、固定资产存量数据和闲置资产调剂使用信息等。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及报损、报废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确定具体清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各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通过清查,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资产清查的内容:查清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实物状况、资产完好情况、资产变动状况、账物是否相符等。资产清查的方法:清查应按固定资产保管账的期末账面结存数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不论是全部清查还是部分清查,资产使用单位应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报废、闲置等问题,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报告表,经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或调拨处理。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应定期对账,双方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事项,调拨、处置资产必须次月进行账务处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清理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1-2年内需进行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每年应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内部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调整账目。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包括校办企业)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1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固定资产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或是否具有维修价值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2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程序:各单位如需报废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鉴定小组技术鉴定,报院分管领导审批,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3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1)对于已到使用年限(参照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审批或上报处理。(2)对于未到使用年限、属于非正常范围的固定资产报废,经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并签署同意报废意见后,方可报废。其中:报废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处理;报废资产单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经纪监审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资产部门的院领导批准后核销处理;报废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经上述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核销处理。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遗失、损毁处理。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情况报告单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遗失、损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资产遗失、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 资产遗失、损毁赔偿标准:应赔偿金额=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注:原值=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净残值=报废后出售该固定资产所得的价值(在丢失、被盗的情况下净残值等于零)。第四十条 经审批同意报失、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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