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销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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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销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doc
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销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调整指南序 言第一章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调整概述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相关性分析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协调第二章 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第一节 收入差异概述第二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第三节 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和调整第四节 利息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第五节 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第六节 其他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第三章 支出扣除的差异及调整第一节 支出扣除的差异及调整概述第二节 成本差异及调整第三节 职工薪酬差异及调整第四节 期间费用差异及调整第五节 损失的差异及调整第六节 其他扣除项目的差异及调整第四章 资产的差异及调整第一节 资产差异概述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差异及调整第三节 生物资产的差异及调整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差异及调整第五节 投资资产差异及调整第六节 存货的差异及调整第五章 特殊税务事项的差异及调整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及调整第二节 企业重组的差异及调整第三节 弥补亏损的差异及调整第四节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处理第五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售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第六章 企业会计制度特别规定的差异及调整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收入特别规定的差异及调整第三节 资产特别规定的差异及调整第四节 支出特别规定的差异及调整第五节 准备金特别规定的差异及调整后 记 前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两项核心业务,也是现代税收最基本、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主体税种之一,同时也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最为复杂的的一个税种。特别是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后,会计准则、会计核算方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调整变化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产生了较大影响。如何正确解读会计信息,充分理解税法精神,准确把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厘清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差异性,满足会计和税法核算原则要求,降低征纳成本,规避税收风险,助推征纳和谐共赢,已成为我们加强税收征管和提高纳税服务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新课题。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国税部门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聚财为国,为民收税,是国税部门依法行政的天职。需求决定“市场”,决策源于“目标”。正是基于征纳双方迫切的需求,湖北省国税局组织编写了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调整指南一书。本书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立足税收征管的实际,系统地描述了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为征纳双方提供了一个学习、理解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捷径,对于规范税务管理、防范纳税风险,提高业内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阅览全书,可谓案例典型,分析精辟,直指本质,入木三分,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操作性强。古人云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以铜为镜可正衣冠。我认为以此书为指南,征纳双方可按图索骥进行差异分析和纳税调整,便捷高效、轻松自如。总体感觉有三个特点:一、中心内容突出,务实创新。该书改变了同类书籍大都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研究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做法,从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入手,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主线,以税法要素为研究对象,全面细致地描述了税法与会计的政策性差异,突出两者差异的调整方法,重点明确,切合实际。二、逻辑结构清晰,层次分明。本书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点按照会计规定、税法规定、差异分析、实务举例、后续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解析,征纳双方通过“会计规定”、“税法规定”能够掌握税法与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并能查找相关的文件;通过“差异分析”、“实务举例”能够正确理解二者之间差异的内容和调整办法;通过“后续管理”能够获取差异管理的措施。全书脉络清楚,层次分明,分析透彻,一目了然。三、表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立足于实务操作,并且将汇算调整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中进行验证,回避了深奥的理论探讨,化繁为简。进而将复杂的政策性问题通过系统地比较分析,采取实务举例的形式,直白地表述出来,让会计或税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同志均能够学会、弄懂和运用,适读人员广泛。与此同时,本书基本涵盖了目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事项,是一本指导纳税人正确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务人员加强税收监管的工具书,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人员学习会计与税收知识的辅助教材。付梓之际,我备感欣慰,特作序祝贺。同时希望广大读者通过对本书的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税收事业的科学、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调整概述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相关性分析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所得税法,仅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广义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没有特别提示,本书使用广义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无法做到对所有企业、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进行规定。为此,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二十多年的税收立法实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解释,税收征管规定、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框架,成为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体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涉及税收程序、税收处罚、税收争诉的法律规范也是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法律地位不同,其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二、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在企业,会计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会计制度,就是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会计制度是指全部有关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会计制度一般只是指会计核算制度。我国会计制度体系非常繁杂,一直处于改革、探索和完善之中。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此后,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新颁布22项具体会计准则),并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运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同年,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在修订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以下内容:最高层次,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个层次,会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第三个层次,会计行政规章,由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工作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分行业财务制度和特殊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第四个层次,会计规范性文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会计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现行规定,所有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中央国有企业、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旧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考虑到企业的规模、经济性质和会计人员水平等因素,国家允许其他非上市公司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不包括以下三类小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安排,我国将全面实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在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在小型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尽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还将并存一段时间,但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广和当前会计标准改革的方向,本书重点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调整工作。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收遵从成本的需要,小企业绝大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采用了税法规定,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因此本书未专门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和调整,只是另设一章简要介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规定存在的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及调整事项。会计准则又称会计标准,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技术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着严密的结构和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它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为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二是具体准则。我国的具体准则有38项,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报告类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三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的操作性规定,同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了156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作为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使会计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四是会计准则解释,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而对准则作出的解答,以便于会计准则体系全面准确地落实。这四项内容即相互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三、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联系(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同属经济法范畴会计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的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此,通过会计法律制度来规制会计行为是我国会计监管的重要特征,会计制度属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特点。我国会计制度作为法规体系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公认会计原则,要求有关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西方公认会计原则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取决于企业和会计中介机构的职业判断。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在企业所得税征纳上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会计制度主要是调整国家与相关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事项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面提供决策信息。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同属于经济管理法,会计直接面向并连接整个经济运行,立足于微观层次又影响到宏观领域;税收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作用于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保证经济组织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达到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目的。(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相互影响会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会计解决的本质问题即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而企业所得税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认识到广泛采用会计原则计算税金是十分便利的,自然模拟了会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在计算期间利润时,企业所得税促进其与会计协调一致,使两者的差异尽可能降低到最低。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对促进会计理论研究和丰富实践运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税法的发布和实施是保证新会计方法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手段,有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改善会计实务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相互影响重点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法大量沿用会计要素的定义和会计方法。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法是借助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的,并在不断吸收、采取新的会计技术方法的过程中趋向成熟,比如企业所得税的核心概念“所得”就由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概念、原则、方法大量以会计制度的标准为基础,如收入、费用、存货、公允价值、商业目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借款费用、货币交易、权责发生制等都是直接引入的会计概念,虽然有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有所差别,但仍然是建立在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的基础之上,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是借助了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并且实践反复证明,会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对企业所得税都产生过极大的影响。2、会计核算是企业所得税计征的基础。由于没有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之外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税法对应纳税额的计算离不开会计的支持,在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弟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完全建立在企业会计信息基础之上的,它需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会计利润的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了会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扩大了会计的业务范围,显示出会计决策和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成为推动会计标准、会计方法、会计技术不断改进和发展的主要动力,并激发人们对会计理论的探讨。同时,会计利用税法的影响,不断完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并借助税法去推广,加快了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可以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与实现以会计制度为基础并随会计制度发展而发展,会计制度受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在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二者相互影响,互相促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三)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发展趋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联系更多地表现为两者的趋同。尽管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的目标不同,他们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但为了降低因差异造成的诸如税收征纳成本增加、税收制度性流失等不利影响,各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度层面为尽可能地缩少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做出了较大的努力,我国也不例外。一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制设计上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制度协调。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冲突时,总的原则是通过充分协调,尽可能地减少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冲突,税法与会计处理一致的,税法不另行规定;税法与会计制度必须保持差异的,税法单独作出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本着积极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以前的有些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保持与会计制度的一致。比如:与会计准则同样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取消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机构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规定;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规定;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下限的规定,这些规定取消后适用会计制度。当然,考虑到企业所得有赖于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硬、管理水平高的会计队伍。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现行税法仍然保留了一些差异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处理应遵循税法优先原则。另一方面,我国会计制度除了遵循国际通行的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贯彻会计目的所要求的稳健性原则外,也在寻求与税法的协调。特别是现行会计准则表现为谨慎性作用趋减,并通过修改与税法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等措施,缩小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此外,会计准则还修改了部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会计处理办法,比如适度、谨慎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债务重组收益由过去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达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致性。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必然性由于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标不同,决定了税法与会计的形式特征、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存在较大的差别。此外,税法从计税原理出发,在税制设计上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别规定,与会计制度中相应的要素有所区别,使两者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应转变为政府部门;(一)税法和会计的目标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表明会计目标主要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有助于股东、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估或预测。会计准则将会计信息质量对决策有用性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与他们作出经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的目的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税法和会计的目标不同,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获利的可能性、偿债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层虚夸利润;而税法必须具有防范功能,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制定大量的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硬性规定,以避免企业利用税法的漏洞逃税或避税。如果税法不对企业的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作出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纳税,可能会导致税负不公平,甚至可能出现漏洞,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层面,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就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体现资本性与收益性相匹配的原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只能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殊行业除外)以内税前扣除,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同时,依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此外,税法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法体现国家公共政策的导向,具有保障经济安全,促进公序良俗的功能,对违法性支出和违法经营活动受到法律制裁形成的支出实行严格的税法控制,不允许税前扣除,会计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际一般作损失列支,在这方面也会造成永久性差异。(二)税法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存在差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不尽相同。1、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反映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才能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会计主体不限于一个经营单位,一个企业也未必只有一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扩大至专业公司和控股企业集团,也可以是一个企业内部的责任单位。因此,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坚持以法人或者说以法律主体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当然,为了管理需要也有特殊规定,例如对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就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由此可见,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不能一一对应的,比如母子公司分别都是会计主体,同时整个集团也是一个会计主体,但税法一般规定母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纳税人;又如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但可以是会计主体。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准则体系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加以制定和规范的,涵盖了企业从成立到整个正常经营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当一个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等风险不能持续经营时就应当停止使用这个假设,从而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否则如仍按持续经营基本假设选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与方法,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原则上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又如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的规定等都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基本前提的。但从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实际出发也有一些特别规定改变了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比如当企业判断不能持续经营而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时,税法必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的规定;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开办费用不得在筹办活动期间计算为当期亏损,等等这些规定与企业会计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是有差异的。3、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企业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一个企业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但是,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还是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决策都需要及时的信息,需要将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期间,分期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了分期,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就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了便于税款的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与会计年度相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在会计分期上,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导致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如会计上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据实列支。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会计制度与税法都规定以货币计量,如果会计采取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其所得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三)税法和会计遵循的原则存在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标所遵循的原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税法和会计在原则上无法协调时,在税收事项处理上应当遵循税法优先原则。因为税法所体现的公共利益高于会计制度所体现的个体或部门利益,会计更多的是考虑企业在不同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下的经营风险,由于国家已赋予了经营实体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对经营风险不予承担,所以会计上的原则不能作为彻底界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适当工具,并且税法的法律级次高于会计制度。原则上的差异会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解决冲突的办法就是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原则表述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根据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尽管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收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上有所背离。1、可靠性原则比较。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企业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遵循可靠性原则。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因此,会计信息可靠、内容完整,是我国会计管理和税收管理的共同要求。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的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确定性,使会计与税法的目标有所偏离。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可靠性原则上的差别,在于税法对某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出于税法目的的考虑而进行限制或特殊处理。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费用的50%;再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受法定性原则修正,可靠性原则中的客观真实性在税收中并未完全贯彻。2、相关性原则比较。会计基本准则规定:“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那些与不征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申报扣除。比如会计制度要求对停用的设备要计提折旧,但税法认为已停用的设备与取得的收入无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基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收入与成本配比,但考虑到交易的真实性,税法强调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会计制度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因为有些经济业务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不能仅仅根据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而要反映其经济实质,如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也是税法的基本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此同时,税法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主要运用于一般反避税条款和有关企业改组等特殊税收规制之中。但是由于税收的法定性,在征税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必须对体现立法精神的经济实质明确界定清楚,以防止滥用。因为,如果税法不强调法律形式,而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较多的职业判断,会造成大量的税收问题。由此可见,会计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据以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否合理可靠,而税法主要是根据此项原则制定非常明确的具体规定,由税务人员依据法律依据进行税务处理。4、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强调法定性原则。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法要素确定,不需要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个别企业为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所有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款,并进行税款缴纳。据此,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所以,只要是应税收入或不能扣除的费用,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规定计算所得。5、谨慎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比如会计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患潜在的风险就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税法坚持确定性原则,立足于税收收入的及时和确定,而对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标准和范围进行限制,并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并在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申报扣除。比如,税法对会计上根据谨慎原则提取各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税法除金融保险等高风险行业外原则上都不承认,因为提取准备金时资产减值并没有实际发生,资产市场价值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它强调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性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准备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此外,会计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依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一定幅度内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不确定性,也可能造成与税法确定性原则相背离。(四)税法和会计基础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基于不同时期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可能不同地考虑,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确认的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但是,从国家征税的角度来看,仅有权责发生制是不够的,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现实支付能力,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当纳税人无现实支付能力或不具有纳税必要资金时,即使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所得,税法上也暂不予确认。所以,会计对收入、利得、费用和损失的判断标准是对等的,而税法不对等,应税收入侧重于已收或应收、支出侧重于实际支付、损失侧重于实际发生。例如,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实现,税法坚持收付实现制,而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对跨纳税年度的长期合同(包括工程或劳务),会计上不能准确应用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时允许采取完成合同法,而税法一般只允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准确运用以上两原则核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历史情况或一定的计划指标确定纳税额等。另外,税法对禁止扣除条款、限制扣除条款也没有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适用的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配比原则和反避税原则等税法原则。(五)税法和会计计量属性存在差异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要素确认的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的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对计量属性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随意变更。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采用现值、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非现金资产除发生永久实质性损害外,在未处置前,无论其增值还是减值,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支出按历史成本计量,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税收入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法逃避税收,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