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财产资料课件.ppt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施行細則及填表說明,一、應申報標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至15條、填表說明),基本資料欄:,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 華民國居留證號)。二、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與交件 日不同)。三、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 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基本資料欄(續):,四、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 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五、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 用。六、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 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 之財產。,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 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或上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 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 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續):,一、土地(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 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 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 值或市價。,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 項),(一)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 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 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 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 本。(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 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三)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填載建 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 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二、建物(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 項)(續),(四)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 土地欄。(五)建物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 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 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三、汽車(本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一)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二)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三)汽車所有人之認定,主要以監理機關登記資料 為準(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或其配偶名義買 車仍要申報)。(四)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 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 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 者,則以市價申報。,四、存款(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一)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不論新 台幣或外幣存款均屬之。(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 款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由公職 人員逐筆申報。(三)外幣(匯)存款須折合為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 匯率計算。(四)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 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 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 券。(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 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 應逐筆申報。(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 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 構或發行公司查詢。,五、有價證券(續):(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五)申報基準:1、股票:票面價額。2、債券:票面價額。3、基金: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4、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 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 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 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二)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 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一)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 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 筆申報。(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債權或 債務餘額申報之。,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四)應特別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至事業 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 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 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五)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Q:連動債?A:無庸申報,Q:保險?A:無庸申報,Q:合會?A:與其他債權、債務累計達100萬元者,須申報,Q:高爾夫球證?A:每(項)件達20萬元者,須申報,八、其他特殊財產:,九、備註:,(一)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 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二)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然受理申 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施行細則第10條1項)。(三)公職人員僅擔任一種職務,而該當本法第2條第1項數 款申報身分時,如涉應由監察院受理時,應向監察院 申報(請參照法務部法84政字第010785號函)。,九、備註(續):,(四)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 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並於備註 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五)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 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二、應申報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9條、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一、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1項),(一)政務人員(施行細則第2條)(二)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及戰略顧問(施行細則第3 條)(三)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幕僚長(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四)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4條第3 項、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五)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相當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一、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1項)(續),(七)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施行細則第5條)(八)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施 行細則第6條、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九)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施行細則第7條 第1項)(十)18種業務主管人員(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Q:主管人員範圍?A: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副主管人 員(本條第1項第5款、第7款、第11款主管及主管 人員亦比照適用之)。,二、代理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2項)三、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3 項)四、指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4項)五、兼任申報義務人(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三、應申報時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施行細則第9條),(三)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申報,(二)定期申報,(一)就(到)職申報、代理及兼任申報,(四)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一)就(到)職申報時間:就(到)職起3個月內(本法 第3條第1項)。(二)代理及兼任申報時間: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 予3個月時間申報(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三)定期申報時間: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行細則 第9條第4項)。,一、申報時間:,一、申報時間(續):,(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時 間:卸(離)職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 2個月內(本法第3條第2項)(五)新法申報: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本法第18 條)。(六)強制信託:就(到)職起3個月內(本法第7條)。(七)變動申報:定期申報時一併辦理(施行細則第 19條)。,(一)申報期間之始日不算入(行政程序法第48條)。(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 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 48條)。Q:定期申報期間因星期日延至翌年1月2日,得否以1 月2日為申報日?A:不可以,因申報期間係至12月31日,僅因期限末 日為假日,交件日始延至1月初,並不代表因此得 以1月初為申報基準日。(三)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自擇申 報期間內某一日為申報日;然卸(離)職或解除代 理、解除兼任申報,則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 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日為申報日。,二、注意事項:,二、注意事項(續):,(四)就(到)職申報與卸(離)職申報之擇一申報(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五)Q:於12月31日退休,應為何種申報 A:若已為定期申報,則無庸另為卸(離)職 申報,然倘未為定期申報,則應另為卸(離)職申報。(六)Q:新法申報與定期申報得否擇一辦理?A:依據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8條規 定,所有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均應於本法 施行後3個月內申報財產,並免當年度之 定期申報。,四、受理申報之機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施行細則第10條),(一)Q:鄉鎮市民代表向何機關(構)申報財產?A: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二)Q:申報人所屬機關(構)內無政風機關(構)者,如 何申報財產?A: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 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 無上級機(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 之單位受理。(三)Q: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向何機關(構)申報財產?A: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五、裁罰態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3條),注意事項:(一)罰鍰額度提高數倍(本法第12條)。(二)裁罰確定後,公布姓名及處罰事由(本法第12條第6項、第13條第4項)(三)裁處權為5年(本法第15條)(四)查核方法,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