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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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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课件.pptx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讲:xxx,专家简介,车光,1971年3月出生,山东荣成人,现任山东蓝海会计师事务所、威海永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中国注册价格鉴证师、中国注册咨询工程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在税务纵横、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等刊物发表十多篇专业论文,外商投资服务中心20042009年度企业会计制度疑难讲解与税收筹划培训班特聘讲师、外企之友财税栏目特邀顾问。,目 录,1、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2、收入的差异,前言,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威海市国税局对我的信任,让我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一些相关知识,我深感荣幸。应该说,在座的各位都是财务、税收方面的专家,并且有着多年丰富的实战经验,我在这里讲课,简直是班门弄斧。但既然各位领导看得起我,我就抛砖引玉,把我在工作中对财务和税收问题的理解和大家交流一下,如果是哪些地方我理解的不够准确,还希望大家提出来,我们一起沟通交流,也希望我们大家在探讨中学习,在沟通与辩论中提高。下面我讲第一个专题:,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要讲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呢?因为现在许多企业执行的会计核算方式五花八门,非常混乱。当我们到一个企业进行审计时,你问他执行的是什么会计政策?许多企业自己都答不上来?并且确实也不好回答,我现在可以在这个问题留给在座的各位,你们认为威海市的企业现在执行的是什么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还是混在一起执行?这个问题你不了解清楚,就没有办法进行税务检查。因为税务检查都是建立在企业账薄的基础之上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而同一个企业如果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是1000万元,按准则核算的利润是1200万元,那么你搞不清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不关注对差异的调整,而仅仅进行一些业务招待费、不规范单据的调整,那就岂不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利于我们税务检查工作的深入进行。因此,了解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先讲会计制度与准则的关系: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做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两者联系:(1)可统称会计制度。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里所讲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就是一个广义的会计制度。这一点大家要注意,不能说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就不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2)都是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3)都属于会计法规。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两者区别:(1)规范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2)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两者的统一是我国会计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在现阶段两者是不能统一的。统一无非是两种形式,制度代替准则或者准则代替制度。制度代替准则是会计水平的倒退,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不符合会计发展的规律,也无法与国际接轨,更难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因此是不可能的。准则代替制度,与国际发达国家的做法一致,但不符合我国国情。会计实务界的现状不容忽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长期习惯于制度的指引,缺乏必要的理论水平。全面推行准则取消制度势必造成混乱,会计人员难以接受,后果难以预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准则代替制度,实现两者的统一是完全可能的,也是一种必然结果。一方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的范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会计水平的提高将趋于一致,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的内容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规范程度上的详略之分。因此如果广大财务人员的会计水平提高到足以熟练的应用会计准则的程度,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必然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会计制度(包括制度与准则)与税收的关系共同点:应该说,税收会计学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而财务会计学既包括了税收的核算,也包括了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核算,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两者区别:(一)从内容上看,税法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体现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制度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二)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三)从制定目的看,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之间的关系,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增加和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和计量上的差异也在逐渐减少。我们看新的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新的税法基本上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收入的差异,下面我讲第二个专题:收入的差异:一、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上所定义的收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收入包括主营收入和利得,狭义的收入指主营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四种类型。,收入的差异,其中: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原则,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四原则。,收入的差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收入的差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收入的差异,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在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上有三种:(1)资产负债表日。这是针对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责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而言的,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收入的差异,(2)合同完工的当期,即对于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定收入、费用和利润;(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收入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形式和各类都做了规定。详见收入讲稿幻灯片而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如何确认收入,对相关的要件没有像会计准则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实施条例中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的差异,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国税函【2010】79号文有不同规定,跨年度一次性支付,按权责发生制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还对企业的一些特殊生产经营行为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的差异,(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的差异,由此可见在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法的释义中有这样的表述:“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收入的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总局发布的新法释义对会计和税法差异作出了明确的分析,他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件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收入的差异,对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只就以下几种特殊收入形式进行讲解:一、视同销售收入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三、技术转让收入四、减免返还的流转税五、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的差异,一、“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行式的收入,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都不完全一致,下面我们分别说明:一、增值税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入的差异,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收入的差异,(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入的差异,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8828号,收入的差异,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的差异,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收入的差异,3、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三、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但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遵从不同的标准,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使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做法,影响到税额计算的正确。那么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下面分别说明:,收入的差异,会计制度:早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就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收入的差异,会计准则: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像财会字199726号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所以,对于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用于捐赠两种情况,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收入的差异,同样,对于新税法下列举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其他的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下面我们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八种视同销售为例一一说明会计制度、准则、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差异: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收入的差异,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收入的差异,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明确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收入的差异,也就是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是法人所得税,企业内部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不用按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收入的差异,例1:甲企业2010年6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库存商品 60000(30002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小结: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方面的规定一致,所以年末所得税汇缴时不需做纳税调整。注意旧的所得税法要求纳税调整。,收入的差异,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企业该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存货换股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收入;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暂按成本转账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收入的差异,“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例2】甲企业用购入的原材料对乙企业投资,帐面实际成本为1000000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市场价格均为1100000元,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按会计制度 借:长期股权投资1187000 贷: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0,收入的差异,按会计准则:借:长期股权投资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0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小结:对于作为投资的原材料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制度按成本转账,年终须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会计准则已不再按成本转账,而是按收入准则处理,所以不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收入的差异,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收入;会计制度: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入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一般按会计制度执行。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收入;会计制度:按成本转账会计准则: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收入的差异,【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 x10000(1+17)=1989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 x10000 x(1+17)=351000(元),收入的差异,借:生产成本1989000管理费用35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按会计准则,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贷:库存商品 1600000,收入的差异,会计制度: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小结: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产品,会计准则已不再按成本转账,而是按收入准则处理,所以不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会计制度上按成本转账,税法上视同销售,要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40万元。,收入的差异,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收入;会计制度:按成本转账会计准则:按成本转账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属于资产内部转移,无须确认收入;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收入的差异,课后习题:1、某化妆品生产厂家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该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收入的差异,发放给职工的部分 会计准则: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收入的差异,会计制度:借:应付福利费 385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注:由于会计制度未确认收入,所以年末应纳税调整2万元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00,收入的差异,对外捐赠的部分: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一致。借:营业外支出214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应交消费税6000 注: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确认收入,所以年末应纳税调整0.8万元。,收入的差异,小结: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新准则已不再按成本转账,而是按收入准则处理,所以不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要交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样品增值税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样品增值税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样品,会计制度规定:样品按成本转账会计准则无规定,按制度执行。例:甲企业将成本为10万元,市价为12万元的产品作为样品发给客户,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会计制度和准则,分录如下:借:产品销售费用 12.04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万元(12*17%),样品,所得税方面该不该做纳税调整?应该调整。调整多少呢?这也是个知识点纳税调整增加2万元,还是12万元呢?有人说2万元,原因:视同销售收入12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万元,所以调整2万元;有人说是12万元,原因:调整视同销售收入12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不调整,因为企业在账务处理时,已将库存商品成本1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所以不能重复计费用。究竟那个说法对呢?,样品增值税所得税规定,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收入的差异,一、视同销售收入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三、技术转让收入四、减免返还的流转税五、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的差异,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收入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建工程没有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而税法规定,只要产生收入,就应计税。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收入的差异,例:某企业一条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生产产品成本20万元,销售后共取得款项280800元,账务处理如下:发生成本时: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0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80800贷:在建工程 24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0(24000017%)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销售收入240000元减除成本200000元后的4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间性差异,以后年度应转回,每年做纳税调整减少。,收入的差异,一、视同销售收入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三、技术转让收入四、减免返还的流转税五、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的差异,三、技术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技术转让收入的款项,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与转让技术相关的成本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O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因此,在申报纳税时,应将净收入50O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以上部分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的差异,一、视同销售收入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三、技术转让收入四、无须偿还的债务五、减免返还的流转税六、接受捐赠收入,无需偿还的债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其他收入征税。,无需偿还的债务,例: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B公司现已破产倒闭,A公司该欠款无需支付。A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B公司 10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无需偿还的债务,A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B公司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小结: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无需偿还债务的规定一致,所以无需做纳税调整;A公司执行会计制度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收入的差异,一、视同销售收入二、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三、技术转让收入四、无须偿还的债务五、减免返还的流转税六、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的差异,五、减免返还的流转税企业获得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会计上作为补贴收入处理,帐务处理如下: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贷:补贴收入,收入的差异,2、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对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账务处理。,收入的差异,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流转税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的处理基本相同,基本没有差异。但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老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是有差异的,主要差异在于,老税法对于直接减免的流转税作为补贴收入,而会计上只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规定计入补贴收入,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账务处理。所以按老税法的规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一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直接减免的流转税作为补贴收入,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另一方面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对直接减免的流转税不作账务处理,所以就没有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应调减)。,收入的差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在财会字1995006号文件中,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这个会计处理比较容易,但问题是补贴收入的金额按照什么来确定?例:某企业免税销售收入(含税)为1170万元,库存商品成本为800万。其进项税额同应税收入不能完全分开,经过计算为100万元。,收入的差异,如何做账:第一种做账方法:借:应收账款 117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库存商品 800万,收入的差异,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万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170万 贷:补贴收入 170万计算该业务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补贴收入 1000900170 270(万元)第一种观点是:由于该企业是免税的,所以进项税应转出。,收入的差异,第二种做账方法:借:应收账款 117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库存商品 800万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70万 贷:补贴收入 70万,收入的差异,这种做法其实同“即征即退”的做法相同。即要将免税收入的销项和进项同应税收入的销项和进项分开核算。该做法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进项税额100万抵了100万的销项税额,另外70万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的形式来抵顶。计算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补贴收入 270万结论是这种方法同第一种方法相比,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收入的差异,第三种方法:借:应收账款 117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万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万 贷:库存商品 800万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万问:这里应该有多少补贴收入呢?应该是没有补贴收入才对应纳税所得额1170(800100)270(万元),收入的差异,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免税收入就不计提销项税金。这时要注意:1、不计提销项税金,并将进项税额转出。要注意这个时候就没有补贴收入了,毛利体现在收入中去(1170万元)。2、申报表第一行销售收入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因此不计提销项税金,虽然对直接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但是加大了三项费用的基数。在稽查中应注意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结论是这种方法同第一种方法相比,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收入的差异,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收入的差异,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而补贴收入正是营业外收入。结论性意见:应该按照70万作补贴收入。即按照即征即退模式来记账和填所得税申报表。,收入的差异,问题三:出口退税是否作为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1997年苏州市地税局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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