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四章-保险合同-课件.ppt
第四章 保险合同,本章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保险合同的特征,诚信性/保障性补偿性合同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有偿性合同双务性合同射幸性合同附和性合同,双务性合同,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ack,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back,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附合为主,约定为辅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back,保险合同分类,同保险的分类相似1、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 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2、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3、根据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4、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价值赔款。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定赔款时,保险人才去确定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本章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再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图,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公估,再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insurer)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如财产保险中的承租者类别: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的利益主体;人身保险中:以其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 在责任保险中:依法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受益人beneficiary,广义而言,受益人是指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期满生存时领取保险金的人。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 or 受益人?狭义而言,受益人仅指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享有保险金的人。(我国,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受益人特点:(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注:受益权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是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受益人的更换或撤销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3)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4)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5)没有指定受益人,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案例1: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解析: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back,案例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王某投保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死亡,王妹也在其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5万元。1、保险关系中的主体分别是哪些人?2、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3、如果可以获赔,而王某生前曾负债1万元,获赔的人是否可以拿到全额赔偿金?,他们的关系有哪几种?,总结: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其间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1)均为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2)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 另一人。例:A以其妻之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注意问题),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为受益人。(4)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例:雇主以雇员生命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再保险人(后面详述),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分类基本条款P49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强制性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意性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现金,实物免赔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Application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承保条保险单Policy 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批单,保险凭证,本章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承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成立 与 生效通常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保险合同特约起保日或约定事件的发生(如须交纳全部保险费)而生效。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李某于2003年6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郭某处购买了保额为20万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并向郭某预缴了保险费200元,同时郭某向其开出了保险费暂收收据一张,6月8日,郭某携李某的投保单与保险费暂收收据到保险公司交单,但是,当天保险公司由于电脑系统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出单,公司核保人员只在投保单上盖了核保章,表示同意承保。,6月9日,李某出行时不幸车祸身亡,但此时保险公司仍未出具正式保单。于是,郭某的妻子高某凭保险费暂收收据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出具正式保单所以保单并未生效为由拒赔,但同意退还暂缴保险费100元,高某不服,遂起诉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分 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李某在郭某的建议下填写投保单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而核保人员在投保单上的盖章行为即为承诺,即愿意按照投保单上的内容接受李某的投保要求,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双方就某一问题达成协议即可,而合同的生效除需达成协议外,如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作为生效条件的,还需要约定的条件或期限成立方可。该案中,只满足了前两个条件,所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通知义务(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维护保险 标的安全),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此而遭受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主要内容赔偿或给付金额施救费用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的义务,本章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四节 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不包括保险人的变更。故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单的转让人身保险:投保人、受益人保单转让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第十六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案例:甲经中介所转让获得乙公司货车一辆,由于距该车商业保险到期仅剩10多天,甲便没有与乙公司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4天后,甲在驾驶该车行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总计损失达20多万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后对方将甲、乙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费。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的无效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同的复效Reinstate 保险合同失效以后又重新开始,法定解除,投保人的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须以法律或者合同无另外规定者为限制.如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权与投保人的解除权相反,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原则上,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1.达到约定保险金额,但保险期限未届满,合约终止2.在机动车辆和船舶保险中,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金额未进行累加,只要某一次事故的赔偿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才终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本章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单一的而且明确的含义意图解释原则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资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只适合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大雨”不保“暴雨”保,某纸业公司的仓库时常有大量的纸品进出、存放,而纸品最怕的就是水与火。因此早早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造成的损失;因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因洪水、台风造成损失等等。,后一场长达 1个小时的大雨却倾盆而降,雨水涌进了仓库,库内积水约 10厘米深,几百卷纸品被浸在水里。等雨止水退后,公司组织人员清点损失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核实有关损失,并委托一家公估公司对损失财产进行了公估。最后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纸业公司六十几万元的损失。几个月后,纸业公司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基本意见是:“从本市气象局录得的 24小时降雨量来看,事发当天的降雨量尚没有达到暴雨的程度。故本次因雨水浸湿纸品所造成的损失,不属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无法依保险合同给予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暴雨”是指“24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99.9毫米”,而事故发生当日的降雨量只有39毫米,未达到暴雨标准。因此不构成保险责任。纸业公司认为: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关于暴雨、洪水或者台风的概念,一般老百姓并没有按照专业标准去理解,所以我们在投保时也仅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或者说是比较大的水。经法院审理: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和尊重保险惯例原则,暴雨与降雨意义区分明显,保险公司胜诉。,back,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也为使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做到文字清楚,含义明确。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三点:其一,对于没有发生争议的条款以及不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条款,不适用这一解释原则。其二,这项原则只在法院或仲裁机关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作解释时适用。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的词语既可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又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例3:1997年6月15日,周先生与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投保书,购买重大疾病保险5份。投保书中,周先生对“过去五年内曾否患有下列疾病?”一题选择为“无”。此后,历年周先生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2002年2月,周先生查出患有肝癌,2002年4月17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公司一直未予书面答复。2002年6月,因周先生未继续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向周先生发出了保单停效通知单。周先生于是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全额给付保险金5万元的义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与健康损伤给予10万元的补偿性赔偿;给付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在1997年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小三阳及肝功能异常的事实,按双方所签订的投保书的要求,原告所患疾病是应该加费投保的。诉讼中,法医认为,仅根据被告所举原告1994年的病历所载的住院记录及化验结果,无法诊断出原告患有健康财务告知书中第四条“过去五年内曾否患有下列疾病”中第四项所列“肝炎、肝炎带原、脂肪肝、肝肿大、肝硬化、肝肌能异常”等疾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寿保险投保书为格式合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理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的义务。,back,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Arbitration公断 诉讼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