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制度课件.ppt
第六章 保险法律制度,6.1 保险法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活动。,商业保险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2.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3.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的业务。(1)财产损失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2)责任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3)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或者履约能力提供担保而从事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1)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从事的保险业务。(2)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又称为疾病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起的残废、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开展的保险业务。(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开展的保险业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不同保费不同 50万元1315元,责任不同免赔额不同,(二)保险法的概念二、我国的保险立法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有两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6.3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投保人的义务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2)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故意,包括隐瞒和故意误告。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且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重大过失,包括不申报和非故意误告两种情况。上述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根据该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以下两项义务:(1)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的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3年1月12日,刘某雇佣船舶运送95吨重型废钢,并到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向刘某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刘某,被保险人为刘某,保险的货物为95吨重型废钢,保险金额为99750元。(未询问是否超载)保单生效后,该船舶行驶途中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无法认定沉船原因,刘某向保险公司报告并请求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雇佣的船舶的核定吨位仅为60吨,货物严重超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刘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违章超载运输,有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拒绝理赔。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1、本案是有关投保人在投保时如何确定自己的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这一款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确立的投保人告知方法是询问告知的方法,而不是无限告知的方法,所以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即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是重要事项,投保人也没有告知义务,所以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本案被告向原告询问了货物的数量、船舶名称,原告已经作了如实告知,至于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船舶是否超载问题,原告则没有告知义务,故被告不可以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来进行抗辩。,2、被告以原告超载运输货物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为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从原告提供的书证(投保单)来看,双方对免责事由没有约定。即便被告签发给原告的投保单上有关于因超载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以此为由作出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3、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合法地转移其在经营中的风险,保险人承保时应对承保范围内的各种风险作出合理估计与预见,作为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出险系数较大,其中船舶超载是重要原因之一,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对这一重要事实未进行询问或作出免责约定,视为愿意承担该风险。如果保险人事先与投保人约定不得超载或明确将超载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投保人就不能侥幸得到赔偿了。,(2)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通常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如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而言的。禁止反言 也称禁止抗辩,是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作出某种意思表示,而使相对人基于善意而信赖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基于某种权利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案例:199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在保险行业中,因“代签名”产生的纠纷较为普遍。此案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公司默示就视为弃权,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欺诈和误导投保人,对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二)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货币计量的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财产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如所有权利益、抵押权利益、责任利益等。保险利益人:(1)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2)委托人或保管人(3)财产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或承包人,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案例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概念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须于合同订立时存在。,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案例:甲(男)和乙(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乙生日快到了,约好到甲那里相聚。乙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甲。谁知在甲赶往乙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乙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要求支付保险金。,(三)损失补偿原则1、概念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教材p101),案例: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何赔付:,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120/40060=18(万元),40/40060=6(万元)160/40060=24(万元)。,3、不足额保险 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数额=(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的价值)x损失数额教材案例:p100,(四)近因原则1、近因的概念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单一原因认定较简单。,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例如: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虽然是事出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成立多因间断。,(3)多因并存发生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立近因。,案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3)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常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如某城市居民甲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题: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案例:赵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案例:2008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决定:,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赔偿10万元。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6.3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3、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4、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构成1、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2、客体:即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这就是保险利益。3、内容:即保险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或者投保、承保。(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2、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3、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三)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情况有两种:1、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2、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生效。如保险合同往往会约定,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合同才生效。,(四)保险合同的无效1、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2、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情形)(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以非法取得的财产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3)保险合同违反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保险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险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如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等,则整个保险合同无效;而对于超额保险来说,仅超额部分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2、通知义务危险增加及出险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3、缴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二)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说明义务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含义,明确告知不予赔偿的情形。2、赔付义务(三)保险赔偿的处理程序(1)索赔(2)理赔(3)代位求偿权,四、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还可以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等。(二)解除 1、投保人解除一般地,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保险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解除 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告知、通知义务等(三)终止 即保险合同完全消灭,如已经得到履行、保险标的灭失(不是因为保险事故灭失)、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等,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是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二)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三)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四)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六)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七)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六、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一)补偿原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实际赔偿时,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损失的数额。(二)分摊原则在财产保险复保险的情形下,若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三)代位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案例:200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汽车毁损。卡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后来肇事司机被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肇事司机一次性支付王某10万元,即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问:本案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第三节 保险业法一、保险业法的基本概念二、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申请核准登记,(二)保险公司的变更即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章程等发生改变,也就是登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应当经过保监会批准,并且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三)保险公司的终止即保险公司消灭、丧失经营主体资格。一般有以下几种终止的原因:解散;被撤销;破产。,三、保险中介人(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另外还有个人代理人。,(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三)保险公估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四、保险经营规则(一)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三)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所以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的偿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提取相应的基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二)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三)保证金保证金是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资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四)保险公积金保险公司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储备基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其自身的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而依法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提取准备金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五)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人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基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中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六)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或者自由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六、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一)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二)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三)再保险的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0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七、保险监管机构(一)监管机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监管的内容1、对保险人的监管 对保险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人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我国对保险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资格的规定、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保险人的整顿、保险人的接管等方面。2、对费率和险种的监管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查、批准。等3、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对各种准备金的提存情况进行监管等。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如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取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管。,本章讨论案例: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柑橘,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全部赔偿损失,为什么?(注:根据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被盗属于保险责任,而被冻则不属于。),、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莎士比亚2、书籍使人变得思想奔放。革拉特珂夫3、书籍是造就灵魂的工具雨果4、经验丰富的人读书用两只眼睛,一只眼睛看到纸面上的话,另一只眼睛看到纸的背面。歌德5、我扑在书籍上,就好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6、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7、书人类发出的最美妙的声音。莱文8、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里,不读书就完全不可能了解人。高尔基9、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10、书是良药,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11、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12、在你渴望时,它前来给予详细指教,但是从不纠缠不休。比切13、书籍是少年的食物,它使老年人快乐,也是繁荣的装饰和危难的避难所,慰人心灵。在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14、过去一切时代的精华尽在书中。卡莱尔15、书籍并不是没有生命的东西,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与作者同样地活跃。不仅如此,它还像一个宝瓶,把作者生机勃勃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弥尔顿16、每一本书都是一个用黑字印在白纸上的灵魂,只要我的眼睛、我的理智接触了它,它就活起来了。高尔基17、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尔18、读书之于头脑,好比运动之于身体。爱迪生19、书籍乃世人积累智慧之长明灯寇第斯20、光阴给我们经验,读书给我们知识。奥斯特洛夫斯基21、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22、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命伴侣和导师。高尔基23、和书籍生活在一起,永远不会叹气。罗曼罗兰24、书籍是最好的朋友。当生活中遇到任何困难的时候,你都可以向它求助,它永远不会背弃你都德25、书籍通过心灵观察世界的窗口。住宅里没有书,犹如房间没有窗户。威尔逊26、读一本好书,象交了一个益友。臧克家27、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15)时间一天天过去,有时觉得它漫长难熬,有时却又感到那么短促;有时愉快幸福,有时又悲伤惆怅。一天与一天不同,一日和一日有别,仿佛一昼夜之间也有春夏秋冬之分。;阿;巴巴耶娃16)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容易被人忽视,而又最令人后悔的就是时间。;高尔基17)在人类生活中,时间刹那而过,它的本体是处于一个流动状态中,知觉是昏钝的,整个肉体的构成是易腐朽的,灵魂是一个疾转之物,运气是很难预料的,名望是缺乏见识的东西。;马尔库;奥勒留18)时间就是金钱,而且对用它来计算利益的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金额。;狄更斯19)时间会刺破青春表面的彩饰,会在美人的额上掘深沟浅槽;会吃掉稀世之珍!天生丽质,什么都逃不过他那横扫的镰刀。;莎士比亚20)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是谋财害命,浪费自己的时间等于是慢性自杀。;列宁关于描写时间的名人名言1)时间是衡量事业的标准。;培根2)生命是短促的,然而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有时间讲究礼仪。;爱献生3)历史孕育了真理,它能和时间抗衡,把遗闻旧事保藏下来。它是往昔的迹象,当代的鉴戒,后世的教训。;塞万提斯4)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华罗庚5)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马克思6)在无限的时间的河流里,人生仅仅是微小又微小的波浪。;郭小川7)重复言说多半是一种时间上的损失。;培根8)开诚布公与否和友情的深浅,不应该用时间的长短来衡量。;巴尔扎克9)真正的敏捷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因为时间是衡量事业的标准,如金钱是衡量货物的标准。;弗;培根10)正当利用时间!你要理解什么,不要舍近求远。;歌德11)人的全部本领无非是耐心和时间的混合物。;巴尔扎克12)生命的长短以时间来计算,生命的价值以贡献来计算。;裴多菲13)敢于浪费哪怕一个钟头时间的人,说明他还不懂得珍惜生命的全部价值。;达尔文14)有了朋友,生命才显出它全部的价值;一个人活着是为了朋友;保持自己生命的完整,不受时间侵蚀,也是为了朋友。友谊要像爱情一样才温暖人心,爱情要像友谊一样才牢不可破。;穆尔;约翰15)从不浪费时间的人,没有工夫抱怨时间不够。;杰弗逊16)不善于利用时间的人,总是首先抱怨没有时间,因为他把时间都耗费在穿吃睡和聊天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