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单项竞赛单项竞赛仲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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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单项竞赛单项竞赛仲裁办法.docx
附件7江苏省第二届智力运动会单项竞赛仲裁办法第一条本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均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本项比赛的仲裁机构,在竞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人选由项目负责人和资深裁判专家组成,3人或5人,人选由组委会确定并公布。第三条仲裁委员会负责裁决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及抗议申诉,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不受理按竞赛规则、规程规定应由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以及竞委会各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第四条仲裁委员须参加竞委会相关会议,了解竞赛的日程安排,制定详细的仲裁办法和工作流程,并在领队会上向运动队和裁判组宣布仲裁办法、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中有关抗议与申诉条款规定,对裁判长裁决不服的运动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条运动队决定申诉后,应由领队将签名的书面申诉材料和申诉费(人民币2000元)交仲裁委员会。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材料,组织当场执行裁判员、裁判长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权表决),增补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判组判决不正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情况下重新作出裁决。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立即生效。相关仲裁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报组委会竞赛部备案。第九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如裁判员判罚正确,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所交申诉费不退回;如裁判员判罚不正确,运动队所交申诉费全额退回。第十条仲裁工作要坚持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及所属单位有关系问题的讨论和裁决。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仍不服判决、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客观评价裁判员执裁情况。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可向本项目竞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给予表扬;对于判罚出现严重错误的,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执裁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可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或单项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直至终身禁止执裁。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规处理。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对于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颁奖。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