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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9.25”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路鹏瑞三龙湾壹号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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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9.25”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路鹏瑞三龙湾壹号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关于“9.25”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路鹏瑞三龙湾壹号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生2023-01-092022年9月25日下午16时3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路鹏瑞三龙湾壹号项目五号楼东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及工程概况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UKJ6D;法定代表人:张*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等,君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OKDJ4U9H;法定代表人:王*飞。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通信工程;旧建筑物拆除;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唐*,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出生,系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瑞三龙湾壹号广场项目经理及在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王*飞,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系君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佛山瑞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鹏瑞三龙湾壹号广场项目3#、5#住宅楼、13号商业楼、4#(物管),裙楼及地下室;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东平路西北侧、规划十五路南侧;建设单位:佛山瑞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建诚明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君祥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5日开始施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9月25日下午16时30分许,鹏瑞三龙湾壹号广场项目二期木工班组工人许*能在5号楼东侧商业楼二层板的支模架上(距地约10米)对梁板模板进行加固作业,当未佩戴安全绳的许*能从支模架上下来过程中,不慎踏空,导致身体失衡,从支模架上距地约10米处坠落地面(坠落过程中被支模架上的钢管阻挡)。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伤者许*能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目前伤情稳定。事故调查组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伤者许*能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鉴定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4日。(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镇街道办事处、石湾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S)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许*能送往医院抢救,虽然目前未与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能积极配合医院对伤者进行治疗,暂未引发社会其它矛盾。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伤者许*能,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系君祥建设有限公司聘请的木工。(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5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君祥建设有限公司聘请的木工许*能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临边作业,从支模架上(距地约10米)下来过程中,不慎踏空,导致身体失衡,坠落地面,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L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同步建设好安全设施,未完善临边单排钢管脚手架防护就安排木工工人穿插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没有安装安全网、脚手架等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君祥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L君祥建设有限公司聘请的木工许*能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临边作业,从支模架上(距地约10米)下来过程中,不慎踏空,导致身体失衡,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J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 .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同步建设好安全设施,未完善临边单排钢管脚手架防护就安排木工工人穿插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没有安装安全网、脚手架等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J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 .君祥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J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 .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瑞三龙湾壹号广场项目经理及在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唐*未尽到督促、检查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涉及高处临边作业时,可能导致人员失足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 .君祥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王*飞未尽到督促、检查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涉及高处临边作业时,可能导致人员失足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二)处理建议由于此次事故发生以来,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君祥建设有限公司及时将伤者许*能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积极配合医院对伤者进行治疗,并表示治疗完成后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了所有作业,对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组织人员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同步整改。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二综上:L建议对相关责任主体不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罚款处罚。6 .建议君祥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木工许*能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7 建议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君祥建设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再交底,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二)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加强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三)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在建的建筑工地开展宣贯事故防范工作和专项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者善后工作,避免引发其它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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