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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文莱法律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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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文莱法律概论.doc

    第九章 文莱法律概论文莱简介 国名文莱达鲁萨兰国 Brunei Darussalam,代码BN独立日1984年1月1日 国庆日1984年2月23日7月15日是现任文莱苏丹穆达·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 HAJI HASSANAL BOLKIAH)的生日。文莱为穆斯林国家,开斋节是其最盛大的节日,每年的日期根据回历均有变化。文莱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由黄、白、黑、红四色组成。黄色的旗地上横斜着黑、白宽条,中央绘有红色的国徽。1906年,当文莱还是英国的保护国时,就制作了文莱第一面国旗呈长方形的黄色旗帜。旗帜上的黄色代表苏丹至高无上。后来为了纪念两位有功的亲王,苏丹决定在国旗上加了黑、白两条斜条。1959年文莱实现自治时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把文莱的国徽图案绘制在国旗中央。1984年1月1日,文莱宣布完全独立,国旗沿用至今。 文莱国徽呈红色。一弯新月环抱着一根棕榈树干,其上为展开的双翼,双翼之上为一顶华盖和一面旗帜,这象征文莱信奉伊斯兰教和苏丹至高无上。在新月中央用马来文写着“永远在真主指导下,万事如意。”中心图案两侧有两只手臂,表示人民向真主祈求,人民对苏丹和政府的拥护。国徽底部的饰带上写着“和平之城文莱”。国歌真主保佑文莱     主要宗教     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国家政要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 Haji Hassanal Bolkiah,1967年10月继承王位。王储穆赫塔迪·比拉 Al-Muhtadee Billah,1998年8月册封为王储。 自然地理文莱地图国土面积5765平方公里。文莱达鲁萨兰国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北濒南中国海,东南西三面与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州接壤,并被沙捞越州的林梦分隔为不相连的东西两部分。海岸线长约161公里,沿海为平原,内地多山地,有33个岛屿。东部地势较高,西部多沼泽地。属热带雨林气候,炎热多雨。年均气温28 。 人口总人口约38万(2007年),其中马来人占67%,华人占15%,其他种族占18%。文莱的国语为马来语,通用英语,国教是伊斯兰教,其他还有佛教、基督教、拜物教等。 首都斯里巴加湾市 Bandar Seri Begawan ,位于文莱穆阿拉区,面积16平方公里,人口约7万。原称文莱市,从十七世纪起即成为文莱首都,1970年10月4日改为现名。 为主要海港和旅游胜地。时差比格林尼治时间早8小时;与北京时间相同 。国际电话码 673 新闻出版文莱新闻社是文唯一官方新闻机构,创建于1959年。主要报纸:婆罗洲公报,日报(英、马来文);文莱灯塔,周报(马来文)。文莱广播电视台创建于1957年5月,是文莱唯一的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拥有两个广播网,一个用马来语和方言,一个用英语、华语和廓尔喀语广播,现每天播音超过30小时。电视台从1975年起开设彩色电视频道,播放马来文和英文节目。 王朝 文莱王朝(博尔基亚氏王室)直到1993年为止文莱王朝是亚洲王朝中除日本菊花王朝外国祚最长的现王朝,1993年柬埔寨王朝复辟,现存最长的亚洲王朝才被有七百多年历史的柬埔寨王朝代替,现任文莱苏丹是第29世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文莱王朝从1363年开始传到现在已经有六百余年。而且文莱王朝君主制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束的迹象。 文莱从8世纪开始有人定居,在元代史籍中称“渤泥”,明代史籍中称“文莱”。文莱长期受中国文化影响,13世纪 后伊斯兰化。其国王麻那惹加那乃曾于1408年访问中国,后逝世并安葬于南京。14世纪,文莱伊斯兰教君主国从爪哇的控制下摆脱出来,在14世纪至16世纪非常强大,国土包括菲律宾南部以及沙捞越和沙巴。16世纪中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相继入侵这个国家。1888年,文莱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41年文莱被日本占领,1946年英国恢复对文莱的控制。1959年,文莱与英国签订协定,规定国防、治安和外交事务由英国管理,其他事务由文莱苏丹政府管理。1971年,文莱与英国重新签约,规定除外交事务和部分国防事务外,文莱恢复行使其他所有内部自治权。1978年,文莱苏丹赴伦敦就主权独立问题同英国政府谈判,并缔结了友好合作条约。根据条约,英国于1984年1月1日放弃了其掌握的文莱外交和国防权力,文莱宣布完全独立。独立以后,苏丹政府大力推行“马来化、伊斯兰化和君主制”政策,巩固王室统治,重点扶持马来族等土著人的经济,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严格维护伊斯兰教义。文莱目前仍为英联邦成员国。 简史 文莱古称浡泥。自古为酋长统治。15世纪伊斯兰教传入,建立苏丹国。16世纪中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相继入侵这个国家。1888年,文莱沦为英国的保护国。1941年,文莱被日本占领,1946年英国恢复对文莱的控制。1959年,文莱与英国签订协定,规定国防、治安和外交事务由英国管理,其他事务由文莱苏丹政府管理。1971年,文莱与英国重新签约,规定除外交事务和部分国防事务外,文莱恢复行使其他所有内部自治权。1978年,文莱苏丹赴伦敦就主权独立问题同英国政府谈判,并缔结了友好合作条约。根据条约,英国于1984年1月1日放弃了其掌握的文莱外交和国防权力,文莱宣布完全独立。独立以后,苏丹政府大力推行“马来化、伊斯兰化和君主制”政策,巩固王室统治,重点扶持马来族等土著人的经济,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严格维护伊斯兰教义。 政治 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经济 文莱是东南亚第三大产油国和世界第四大液化天然气生产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出口是文莱的经济支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6%和出口总收入的95%。石油储量和产量仅次于印度尼西亚,年采原油1200万吨,居东南亚第二,液化天然气的出口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5.1万美元(2007年数据),是世界最富有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文莱政府大力推行经济多元化和私营化政策,力图改变过分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的单一经济结构。 对外关系 文莱奉行不结盟和同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主张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相互尊重。1984年2月24日加入联合国,重视联合国作用。1984年1月7日成为东盟第六个成员国,与东盟各国关系密切。视东盟为外交基石,主张通过东盟实现地区稳定、繁荣与团结。系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亚欧会议成员(ASEM),重视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对区域性经济合作持积极态度,主张各国实行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认为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联合国和地区组织应在维护和平、保持稳定和促进发展中发挥作用。支持联合国改革,希望通过改革加强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提高联合国的效率和活力,认为安理会改革应多倾听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重视同中国、美国、日本等大国关系。积极发展同伊斯兰国家间的关系,是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此外,还是英联邦和不结盟运动等国际组织成员国。1993年12月9日加入关贸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近年来,文莱积极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2000年,成功主办了第八次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1年,成功主办了第七次东盟领导人会议和第五次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领导人会议。2002年,成功主办了第九次东盟地区论坛(ARF)外长会。目前,文莱共与143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在32个国家设有使馆或高级专员署(英联邦国家对使馆的称谓)。同中国的关系1、双边政治关系与重要往来中国和文莱于1991年9月30日建立外交关系,双边关系发展顺利,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逐步展开。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1992年),罗干国务委员(1995年),谢非副委员长(1998年)、江泽民主席(2000年)、李鹏委员长(2001年)先后访文。2004年11月,温总理在老挝万象出席103、101会议期间会见文莱苏丹哈桑纳尔·博尔基亚。2005年4月,胡锦涛主席对文莱进行了国事访问。9月吴副总理访文。文莱苏丹哈桑纳尔·博尔基亚先后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访华,2001年5月和10月先后来华出席APEC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和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6年10月来华出席中国-东盟纪念峰会。文王储比拉、外交大臣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及苏丹胞妹、外交和贸易部无任所大使玛斯娜公主均曾访华。文莱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在涉台问题上态度谨慎,政府明令不与台进行官方往来。目前文莱实际控制着曾母暗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拥有其主权。1993年两国外交部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迄已举行13次磋商。2、经贸关系建交初期,两国经贸合作进展缓慢。自2000年起,由于我国开始从文莱大量进口原油,双边贸易额大幅上升。2005年两国贸易额为2.61亿美元,同比增长-12.7%。其中我出口0.53亿美元,增长11%,进口2.08亿美元,增长-17.3%。2006年双边贸易额为3.15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其中我出口1亿美元,增长87.5%,进口2.15亿美元,增长3.7%。我从文莱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原油。向文出口的商品主要为纺织品、建材和塑料制品等。2000年和2003年,中石化和中石油分别与文莱壳牌石油公司签订长期购油合同,我从文莱年进口原油量达130万吨以上,约占文总产量20。因文莱油价较国际市场价格高(价差每桶约3美元),我从文莱进口原油数量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有所下降,2004年进口量为88万吨,2005年进口量50万吨。2003年8月,华为公司与文莱电信局签订价值2000多万美元的文莱固定电话网合同,成为两国最大技术合作项目。2005年初,华为公司再度获得总价约1670万美元的文莱第三代移动通讯网设备合同。此外,中兴公司参与了文莱第三代移动通讯网全国性覆盖和应用项目。两国在投资、承包劳务等方面合作成效显著。2005年文来华投资项目255个,合同外资7.57亿美元,同比增长38%,实际利用外资1.6亿美元,同比增长67%。我在文承包劳务新签合同13份,合同额为1473万美元,完成营业额982万美元。2006年文来华合同投资项目259个,实际投资金额2.94亿美元。我在文承包劳务新签合同11个,合同额为182万美元,完成营业额951万美元。两国签有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0年)、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4年)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3、其它领域交流与合作两国在民航、卫生、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军事、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展开。先后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协定(1993年)、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1996年)、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1999年)、中国公民自费赴文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2000年)、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2002年1月,文莱皇家航空公司开通了斯里巴加湾至上海航线。两国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总检察署合作协议和最高法院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检察长访文。2003年9月,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梁光烈访文,双方签署了关于开展军事交流的谅解备忘录。11月,中国海军舰艇编队首次访文。2004年9月,文莱武装部队司令哈比少将访华。2005年10月,文莱国防部副部长亚斯敏访华。2006年7至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赴文参加文莱苏丹60岁诞辰国际军乐节庆典活动。2007年内,中文两国有望互设武官处。2003年7月起,我对持普通护照来华旅游、经商的文莱公民给予免签证15天的待遇。2005年6月,两国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协定生效。2004、2005年分别成立中国文莱友好协会和文莱中国友好协会。4、重要双边文件1991年9月,钱其琛外长和文莱外交大臣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在纽约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99年8月,文莱苏丹对华进行工作访问期间,双方发表关于两国关系未来发展方向的联合公报。在台湾问题上,文莱政府坚持一个中国政策。2006年3月,台曾关闭驻文办事处,2007年3月重开。2005年文莱与台湾贸易额约为1457万美元。中国驻文莱大使:佟晓玲。馆址: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 Simpang 462, Kampung Sungai Hanching Baru, Jalan Muara, BC 2115,Negara Brunei Darussalam.电话:673-2-341034、6732336077(商务)。传真:673-2-2344703、6732335163(商务)。文莱驻华大使:阿卜杜勒·哈密德(Abdul Hamid)。馆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北街1号,邮编:100600。电话:65329773,65329776,65324093。传真:65324097。同英国的关系文莱独立前长期为英国的保护国,至今两国仍保持着密切的政治、军事、经济、司法联系。英国帮助文莱培训高级军官,并供应武器装备。1995年1月,文、英双方签署新的司法安排协议,规定自1995年1月31日起,文上诉法庭将成为刑事案件的终审庭,但仍将允许民事案件上诉到英国枢密院。2005年3月,两国国防合作第5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在文举行。2006年10月,英国“威斯敏斯特号”巡洋舰访问文莱。2007年2月,苏丹接见来访的英国陆军总参谋长理查德·达纳特。同美国的关系文莱重视与美国的关系,1984年独立后即与美建交,并于同年2月9日派出首任驻美大使。两国关系良好,1994年开始互免签证。双方军事关系密切。1984年两国海军开始联合演习。1994年11月,双方签订国防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年12月,文莱苏丹访美,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并签署双边贸易投资框架协定。美是文第四大贸易国,2004年贸易额为5.3亿美元。文向美出口少量石油和天然气,从美国进口汽车、电器等。2006年2月,美国太平洋战区司令威廉·法伦访问文莱。6月,美国“爱国者”号扫雷舰对文莱进行为期4天的友好访问。9月,文国防部副部长亚斯敏率团访问美国。同日本的关系两国于1984年4月建交,双边关系密切。日本是文莱的最大经贸合作伙伴,是文莱石油和天然气的主要出口市场。2004年两国贸易额为21亿美元。日向文出口汽车与机械产品,文向日出口石油和天然气。日军舰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3年和2005年访文。2005年12月,苏丹在出席第九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期间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会晤,双方同意2006年启动文日双边经济伙伴关系(EPA)谈判。2006年6月,文、日两国在东京开始首轮自由贸易谈判。同澳大利亚的关系1984年建交,两国关系良好。澳系文第三大贸易国,2004年贸易总额达6.5亿美元。澳主要向文出口汽车、电器和建筑材料、食品、牛羊肉、加工肉食品、水果、蔬菜,文莱向澳出口石油、天然气。两国在军事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1985年,两国签订防务合作协议。1998年9月,签署联合军事演习备忘录。1999年5月,澳武装部队司令访文,与文签署国防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年10月,文澳国防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文莱举行。2005年2月,苏丹对澳进行国事访问,签署“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合作谅解备忘录”。目前大约有1000名文莱学生在澳学习。同韩国的关系1983年韩在文设立领事馆,1984年文独立后设使馆。韩是文第二大贸易国和油气出口国,2004年贸易额为7.1亿美元。同俄罗斯的关系两国于1991年建交,关系发展平稳。1998年4月两国签署航空协定。1998年12月13日文在莫斯科开设使馆。2005年6月,苏丹访俄,两国元首一致表示要加强在能源、贸易、投资和军事上的合作。同东盟各国关系文莱系东盟成员国,与东盟其他各国均互设大使馆或高专署,关系密切,来往甚多。与新加坡联系最为密切,两国货币等值流通。文为新提供军事训练基地,新帮助文训练军官。与马来西亚和印尼同文同种同宗教,经济、文化往来密切,印尼、马两国还帮助文莱训练行政和军事人员。与马在林梦主权归属上存在争议,两国同意通过协商解决。与菲律宾和泰国保持友好往来,关系良好。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东盟新成员的来往和交流逐渐增多。2006年2月,印尼总统苏西洛对文莱进行国事访问。3月,文莱王储比拉对越南、老挝进行国事访问;印尼国会议长阿贡访问文莱。5月,王储比拉对新加坡进行国事访问。6月,苏丹偕苏丹后出席泰王普密蓬登基60周年庆典。7月,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访文,并出席苏丹60华诞庆典。8月,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西拉杰丁率政府官员代表团访文;苏丹对马来西亚进行工作访问。11月,王储比拉对菲律宾进行官方访问;泰国首相素拉育访问文莱。2007年1月,苏丹出席在菲律宾宿务举行的第十二届东盟系列峰会和第二届东亚峰会;老挝首相蓬宋率领老挝国家投资计划委员会主席、教育部长、工贸部长访文莱。2月,苏丹接见来访的马来西亚下议院议长拉姆利。同其他国家关系2006年2月,文莱与萨摩亚建交。3月,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对文莱进行工作访问;阿塞拜疆外长梅德亚罗夫访问文莱。4月,苏丹访问卡塔尔和阿联酋。6月,王储比拉正式访问法国;文莱皇家海军与印度海军举行第二次联合军事演习。9月,苏丹赴芬兰出席第六届亚欧峰会并会见芬兰总统哈洛宁。12月,苏丹、王储比拉会见来访的沙特王子穆林。2007年1月,乌克兰第一副总理兼财长阿扎罗夫访问文莱。2月,德国国会议员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文莱;文莱与阿富汗建交。 一、文莱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文莱是东南亚一个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又独立较晚的国家。早在公元5世纪中叶,中国史籍就有“婆黎”的记载,指的就是文莱,当时其控制范围相当于现在的加里曼丹岛(原称婆罗州)西北部的沙捞越、沙巴及现在的文莱本土。婆黎国多次遣使来华访问,中国两人也频繁前往从事贸易活动。自唐代末年以后,中国的史籍改称婆黎为渤泥。9世纪初,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接管了文莱,随后又把版图扩展到北婆罗洲和菲律宾。从15世纪到17世纪,文莱完全控制了整个北婆罗洲以及现在菲律宾的部分地区,从而达到它的鼎盛时期。1888年,文莱成为英国政府的保护国。国王仍行使其国内统治权,但其外部事务则掌握在英国政府手里。在1984年文莱获得独立之前,苏丹没有最高行政权,对于一些重要职位如留察部门的政治保安处(情报机构)、首脑、国家卫生官员、国家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任命,苏丹必须与代表英国利益的驻扎官共同批准才可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南亚国家纷纷掀起了争取独立的声势浩大的斗争。在周围这些国家的影响下,文莱人民也开始觉醒,他们要求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重新恢复文莱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经过文莱人民坚持不懈的斗争,1979年1月7日,文莱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了一项新的协定,规定文莱将于1983年12月独立。1983年5月,文莱官方宣布,独立的实际时间是1984年1月1日。这样在经过了95年的英国殖民统治之后,文莱终于取得了独立。 文莱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例文莱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法律的主要渊源是立法和以案例法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文莱法院普遍都采用“照章办事”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或有法律拘束力的判例。(二)苏丹颁布的法律(三)沙里亚伊斯兰法律(Islamic Sharia Law) 沙里亚伊斯兰法律不适用于非穆斯林。对于穆斯林而言,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在一系列领域如离婚、继承和某些性犯罪方而则取代了文莱有关普通的民法和刑法,而成为这些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在一些道德犯罪方面,如通奸、乱伦、饮酒及背叛教义等,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些犯罪都属于“hudud”犯罪,属于对真主“阿拉”的不敬,包括偷窃、抢劫、通奸、乱伦、饮酒及背叛教义等。如果犯抢劫罪,罪犯的双手就要被砍掉;未婚者通奸及饮酒要挨鞭刑;已婚者通奸则要被乱石打死。同时,对其他的罪比如谋杀及斗殴的惩处也非常严厉。谋杀是死刑之罪,而对斗殴的处理则是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 但是,沙里亚伊斯兰法律允许在伊斯兰教法庭通过谈判的形式,给予被害人物质上的赔偿,从而避免上述严厉的制裁。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文莱的政治制度有两大支柱:一个是其成文宪法,另一个是马来西亚伊斯兰教式的君主制。文莱的政治生活和治理理念无不反映出这两大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英国的殖民统治,其法治思想体现了英国普通法系的传统。 文莱的第一部宪法是1959年问世的,其后在1971年和1984年分别对1959年的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1959年的宪法规定,苏丹是国家元首,拥有完全的行政权力。同时成立了五个委员会,即宗教委员会、枢密院、部长会议(内阁)、立法委员会和王位继承委员会,协助和辅佐苏丹。1959年的宪法规定,首相为部长会议员高长官。除了伊斯兰教的宗教事务和马来西亚的风俗习馈外,英国大使是所有政府事务的顾问。但是,文莱实际上在内部事务和财政事务方面还是获得了比较有效的自治权。 1971年,英国对文莱的影响进一步削弱,除还保留外交事务的决定权外,国防事务已由英国和文莱共同管理。1984年文莱取得了完全的政治独立,恢复了对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充分主权。 1984年文莱获得完全独立以后,宣布继续执行1959年的宪法,但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宪法规定,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宪国。”国家机构由苏丹、内阁、枢密院、立法会议、宗教委员会、王位继承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司法机构组成。 宪法规定,苏丹是国家元首、内阁首相、军队统帅、枢密院与王位继承委员会主席。他有权任命各级官员及议员、批准法律实施、最终审理上诉案件和决定苏丹继承人。因此,苏丹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文莱实际上奉行的是二元君主立宪制,也就是君主和议会同时存在,但君主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权力于一身。 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由7人组成。 枢密院的职能是在修改、补充和取消宪法条文、赦免罪犯、封赐称号方面为苏丹提供咨询意见。 立法会议是全国性的立法机构,由3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8名是当然委员,6名是由苏丹指定的官员,3名是由苏丹推荐的委员,另外16名是由各区议会选出的委员。经苏丹批准,立法会议可以通过维护治安和管理国家的法律;事先未取得苏丹的同意,立法会议不得讨论财政、王室经费等问题的法案、建议和要求;立法会议未通过政府提出的某些法案和建议时,苏丹可以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宣布这些法案或建议成为法律。 宗教委员会负责伊斯兰教的教务工作。 王位继承委员会的全部成员都是核心贵族,其职能主要是讨论和决定苏丹的继承人问题。 公共服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小遴选、考察和任命政府官员方面为苏丹提供咨询。 在司法方面,巾央政府没有司法会议,其主要职能是代表苏丹执行主管司法上的一切权力,审判机关实行审判独立原则,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地方法院组成。此外还有相应的宗教法庭负责审理有关伊斯兰教的案件。各级法院法官都由苏丹任命。 文莱全国的行政区划分成区、乡和村三级。全国划分为4个区:文莱一穆阿拉、马来弈、都东、淡布隆。区以下设穆金(相当于乡),行政长官是乡长,由政府任命;穆金以下设村,村长由村民选举产生。第二节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一、审判制度 文莱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此外还没有伊斯兰教法院审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 高等法院受理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受理中级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是文莱刑事案件最高的上诉法院,而文莱的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 二、检察制度 文莱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组成。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文莱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司法建议,井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时还负责法案的起草。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起草法案的过程中要与其他政府部门通力合作。 根据宪法,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刑事案件的提起和进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以公诉人的名义提起的。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检察官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影响与控制。 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对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 除了上述职责以外,总检察长办公室为公众提供下达注册登记服务工作:(1)公司;(2)企业名称;(3)商标;(4)工业设计;(5)发明;(6)委托书;(7)结婚;(8)抵押证券。 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民事、国际事务、刑事、法律起草和注册登记5个部门组成。 三、律师制度 文莱于2003年通过了律师职业令 Legal Profession (Law Society ofBrunei Darussalam) Order,决定成立文莱法学会(Law Society of BruneiDarussalam)。该学会的目的主要是代表、保护和协助从事法律职业的会员,促进法律职业的利益。同时,征得首席大法官的批准,该学会还可以制定有关律师执业道德、行为的规则。 四、诉讼和仲裁制度 (一)刑事诉讼 文莱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51年制定的,期间经历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编 序言;第二编 刑事法院的构成与权力,第2章普通刑事法院。文莱的刑事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种。刑事审判一般是公开审理,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予公开审理。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1)全部或部分在文莱的犯罪;(2)文莱籍船舶上的犯罪;(3)文莱籍航空器上的犯罪;(4)公海上根据国际法属于海盗犯罪的行为;(5)在文莱境外煽动或阴谋实施在文莱境内的犯罪;(6)文莱国民的犯罪,不论其犯罪是在文莱国内还是国外。地方法院只能审理刑期不超过3年或罚金不超过5000文莱元的案件。经授权,也可审理刑期为7年或罚金为10000文莱元的案件。其余的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 第三编一般规定对地方法官、警察和执行逮捕的帮助和报告 本章规定了公众对地方法官、警察和其他人行使有关职能时提供帮助的义务,公众就某些事情进行报告的义务,公共官员报告某些事情的义务等规定。 第4章逮捕、逃跑和再次抓获 本章对逮捕罪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本章对为维持秩序和良好行为之目的,需要罪犯、犯罪嫌疑人等提供担保的情况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五编 对犯罪的报告及警察调查的权力;第十编 上诉法院的管辖(二)仲裁制度1仲裁制度简介 文莱有关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习惯法、有法律拘束力的案例以及1994年的紧急情况(仲裁)令The Emergency(Arbitration)Order。 由于文莱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外国的仲裁裁决是能够在文莱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文莱的紧急情况(仲裁)令就是一部融合了纽约公约有关条款的仲裁法律,但该法没有以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立法的基础。由于运用仲裁来解决纠纷在文莱还是近些年的实践,其关于适用紧急情况(仲裁)令)的案例还不是很多。 2紧急情况(仲裁)令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内仲裁和国际性质的仲裁。紧急情况(仲裁)令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进行了区分。国内性质的仲裁和国际性质的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2)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Arbitrability)。紧急情况(仲裁)令没有对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不起作用或无法履行,或者纠纷根本就不是当事双方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法院就有可能驳回仲裁裁决,从而使得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执行。 (3)仲裁的程序和仲裁员的确定。紧急情况(仲裁)令对当事人选择进行仲裁的规定没有进行任何的限制。该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就有关仲裁程序进行选择的话,仲裁员有权进行决定。 根据紧急情况(仲裁)令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任命仲裁员或填补仲裁员的空缺达成一致,法院有权任命仲裁员或调解员。非经法院的允许,仲裁员的任命是不能取消的。同时,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先期有仲裁协议,就会中止一方在法院提起的诉讼。 紧急情况(仲裁)令规定了一些仲裁的程序规则,但允许当事人可以自主修改这些规则以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个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者选择联合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规则。 对于仲裁员的人选问题,除了法官和地方治安官作为仲裁员要取得首席大法官同意以外,法律对此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务员作为仲裁员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4)语言及法律的适用。紧急情况(仲裁)令对仲裁中使用的语言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在文莱,在法院和法律诉讼中习惯使用英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中所适用的实体法规则。 (5)仲裁裁决的决定及形式。该法规定,除非另有相反的约定仲裁系指独任仲裁员所进行的仲裁。如果协议指明两名仲裁员,则必须确定一位仲裁员拥有最后决定权。如果是三位仲裁员的话,任何两位仲裁员的决定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三位仲裁员彼此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主席的仲裁员拥有最后决定权。 紧急情况(仲裁)令没有对裁决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关于仲裁保密事宜的条款。 (6)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干预。除下述规定外,法院不能以存在法律或事实的错误驳回或免除仲裁裁决:第一,当事各方同意就某一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第二,考虑到各方因素,法院认为某一法律问题的决定将根本性地影响一方或多方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排除条款”排除法院的管辖。 (7)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采取与法院判决一样的方式进行。 3仲裁机构 目前,除了法院以外,文莱还没有通过特别仲裁或私人的“备用争议解决方式”(ADR)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机构。 (三)时效法 1991年通过的时效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该法对提起诉讼的时效限制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侵权行为的时效为6年,从侵权行为产生之日算起。但该期限不适用于侮辱或诽谤行为,侮辱或诽谤行为的时效为3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简单合同的实效为6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判决执行的时效为6年,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 盖印的特殊书面合同的时效为12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根据法律可以取得的赔偿的时效为6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索赔的时效为2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 人身伤害的时效为3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或从知道受伤害时算起;如果受害人死亡则从受害人死亡之日算起或从受害人的个人代表知道之日算起。 对由于疏忽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时效为6年,从诉讼事由产生之日算起;如果受害人死亡,时效为3年,从受害人死亡之日算起或从受害人的个人代表知道之日算起。 收回土地的时效为12年,从权利产生之日算起。 收回租金的时效为6年,从欠款开始之日算起。 收回保证金或出售土地的收益的时效为12年,从权利产生之日算起。信托财产的时效为6年,从权利产生之日算起。死者不动产的时效为12年,从有权获得相关利益之日算起。第三节 民商法与经济法 一、公司法 文莱的公司法是1956年通过的,期间经过了多次修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类型 在文莱,企业可以来取以下几种类型: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3)私人公司;(4)公营公司;(5)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一般来说,文莱对于可以建立的公司类型没有什么特殊的限制。但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如银行、信贷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放款公司及旅游公司,须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律师、审计师、医师和专业服务人员开设的公司也需得到政府的批准。 1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文莱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用上税,需向企业名称注册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一般情况下,外国人不能建立此类企业。合伙企业可由个人、当地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组成,但合伙人不能超过20个。 2 公司 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2)没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3)有股份资本的保证有限公司;(4)有股份资本的无限公司。 上述公司既可以是私营公司,也可以是公营公司。私营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位,股份转让也受到了限制,不能邀请公众认购其股票或债券。所有公司至少要有两位董事,公司董事至少要有一半人是文莱公民。公营公司至少要有7名股东,私营公司至少要有2名股东。股东须是文莱公民或居民。母公司可以持有子公司的股票。 3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在文莱设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如果不是与当地公司建立公司,需要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分公司的权力和地位与文莱公司一样。 (二)建立程序 建立公司的程序主要包括:批准公司名称、提交相关文件、缴纳资本注册费用等。整个程序需要一两个月才能完成。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建立程序与文莱公民建立公司的程序一样,但注册费用相对低一点。 (三)法定登记簿 根据公司法,文莱的公司须保持下达有关记录文件:(1)股东会议的记录簿;(2)董事会议的记录簿;(3)经理会议记录簿;(4)股东登记簿;(5)董事和经理登记簿;(6)收费登记簿。 除了上述法定登记簿以外,文莱的公司还是保持完善的财务账簿和审计账簿。 二、知识产权法 文莱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近几年来,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文莱对其原殖民地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于1999年通过了专利紧急法令Emrgency (Patents) Order,1999、外观设计紧急法令Emergency (Industrial Designs) Order,1999、著作权紧急法令Emergency (Copyright) Order,1999,2000年又通过了布图设计紧急法令Emergency (Layout Design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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