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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收费员收费业务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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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收费员收费业务复习资料.doc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1998年1月1日实施(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公路法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3、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4、公路法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5、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6、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7、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8、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自2009年 1 月 1日起施行。1、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 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规范设置。2、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示警标志灯和喷涂标志,执行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3、第五章 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4、第三十九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以按照联网内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一)无通行卡(券)的;(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三)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5、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1、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2、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 50公里。 3、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4、第十八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三)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 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 米以上。 5、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6、第二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7、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 23。 8、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9、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10、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11、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有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12、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3、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1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自2004年11 月 1 日起施行1、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2、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3、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自年月日起施行1、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 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 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 公里。同方向有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 公里;同方向有3 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 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 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2、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 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3、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 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 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4、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5、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六、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 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 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 千克以上;2、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3、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通行费发票分为省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和地方性公路通行费发票。省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名称为“××公司××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地方性公路通行费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地、州、县)××单位(公司)××路段(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发票”。3、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联网收费发票名称为“××公司××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联网收费发票”。八、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自2004 年3 月1 日起施行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25000-55000 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45000-80000 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 -100000 辆2、高速公路和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应按20 年预测;具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以及二、三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应按15 年预测;四级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交通量预测的起算年应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3、公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并符合以下规定:公路环境保护应贯彻“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公路建设应根据自然条件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4、公路分期修建必须遵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5、公路建设应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确定公路用地范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 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 、二级公路不小于2m 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6、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 位小时交通量,也可根据公路功能采用当地的年第20-40 位小时之间最为经济合理时位的小时交通量7、单孔跨径小于5米的称为涵洞。单孔跨径大于5米的称为桥梁。特大桥是指单孔跨径大于150米或多孔跨径大于1000米的桥梁。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长隧道,必须配置报警设施、警报设施、消防设施、救助设施等。8、隧道分类隧道分类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隧道长度(米)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大于1000米小于或等于3000米大于500米小于或等于1000米小于或等于500米9、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隧道其长度大于100m 时应设置照明设施10、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11、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12、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 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 型转弯”设施13、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14、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三种。15、A 级应设置服务区停车区和公共汽车停靠站,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公路设计交通量、交通组成等计算确定。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场 、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修理所、餐饮与小卖部等设施,平均间距应为 50km;停车区应提供公共厕所、长凳等设施和少量停车车位。停车区与服务区或停车区之间的间距宜为15- 25km16、A 级应设置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实时收集交通流信息并及时发布,迅速采取相应对策,疏导交通,保障行车安全。管理所 、监控分中心和养护工区应根据公路管理业务需求设置,平均间距宜为50km九、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由交通部于2007年7月3日发布命名规则1、 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及联络线名称由路线起讫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XXXX高速公路路线简称采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表示,也可以采用起讫点所在省(市)的简称表示,格式为“××高速”。2、.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地区环线名称,全称为“××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为“××环线高速”。3、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绕城高速”。4、北南纵向路线以路线北端为起点,以路线南端为终点;东西横向路线以路线东端为起点,以路线西端为终点。放射线的起点为北京。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国家高速公路是国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G”表示。5、数字及数字与字母编号 首都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9。 纵向路线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189。 横向路线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为1090。地区环线的编号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列,编号区间为9199。6、联络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数字“1”+联络线顺序号组成。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数字“0”+城市绕城环线顺序号组成。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规则1、 台湾环线编号为G99,取意九九归一。2、 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一般为阿拉伯数字,其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立交中心里程桩号的整数值;桩号值超过千位时,仅保留后三位的数值3、省级高速公路的命名规则,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命名规则一致,编号由字母标识符汉语拼音“S”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如“上海市区嘉定高速公路”,简称“沪嘉高速”,编号“S5”。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采用放射线与纵横网格相结合的布局方案,形成由中心城市向外放射以及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大通道,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和18条东西横向线组成,简称为“7918网”,总规模约8.5万公里,其中:主线6.8万公里,地区环线、联络线等其他路线约1.7万公里。要实现这个规划目标,预计需要30年的时间。到2010年末,实现“东网、中联、西通”的目标,建成55.5万公里,完成西部开发八条公路干线中的高速公路,基本贯通“7918网”中的“五射两纵七横”14条路。十、我省制定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适用法律规定 自2010年10月20日起实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意见所称的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但达到其他罪追诉标准的,按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或车辆号牌、藏匿超时卡等方法减少交费里程的;采用垫钢(木)板等欺骗手段减轻实际计费重量的;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非法使用军警车牌或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军警车牌或证件的;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不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2、意见规定: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偷逃的车辆通行费确定,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未经处理的,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累计计算。行为人事前通谋,倒卖车辆通行卡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偷逃车辆通行费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诈骗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意见规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组织多人强行冲卡或者聚众堵塞公路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损坏收费站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拒交车辆通行费,采用持刀、持枪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冲卡,造成人员伤亡(轻伤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4、意见规定:行为人与路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勾结,利用路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部份 收费管理一、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1、第三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的原则。2、第九条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在有条件的大区域经济区内的省应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实现跨省联网收费。3、第十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站(点)的设置除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跨省的高速公路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时,其位置应设置在省际交界处附近,并由相邻两省联合建设。具体位置由相邻两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二)当高速公路封闭式收费站与其连接线的开放式收费站间的距离小于50公里时,应合建收费站(点),不得各自建站;4、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主干通信网等公用部分的设施宜统一建设,通信网络应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联网收费各层局域网应选用高速网络技术,服务器、电源、网络等关键设备,宜采用热备份工作方式。5、第十六条 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除下列部分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测试外,其余应经过管理中心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车道控制机、电子标签、读写天线等关键设备;(二)收费应用软件;(三)其他需要检测的关键设备。6、第十九条 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通常选用可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IC 通行卡、一次性纸质磁性通行券和纸质二维条形码通行券。7、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通常采用封闭式。收费方式可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或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当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时,其系统应与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相兼容。8、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准确、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路段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额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收费公路网多义性路径情况,制定拆分和结算的协议或约定,并对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结算。9、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在下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的拆分和结算。 (一)现金通行费的结算周期为三个法定工作日; (二)非现金和电子付费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 在拆分和结算完成后,管理中心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清算银行提交通行费划款指令。 联网收费清算银行的选择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10、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信息进行安全稽核,严防信息被非法增加、删改或复制;对系统信息中的敏感数据单元应采取特殊加密措施,确保收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可靠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11、第三十八条 收费站与管理中心间的数据传送一般采用直传模式,其通信系统应满足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要求。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接。12、第四十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纳入规定的联网收费区域;(2)侵占、挪用通行费;(3)截留、删除、伪造、篡改通行费收费数据;(4)擅自发行免费凭证或减免车辆通行费; 13、收费站收费系统和车道收费及控制系统一般同处于收费站计算机局域网内。14、联网收费公路收费方式主要有:人工收费方式、人工半自动收费方式和电子收费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对货车施行计重收费方式。15、省内联网收费总体框架一般由管理中心、路段收费分中心(或区域收费分中心)、收费站三级组成。省内实行区域联网收费的 ,其总体框架由管理中心、区域收费分中心、路段收费分中心、收费站四级组成。16、电子收费方式 (1)电子收费(ETC)是公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建设和发展电子收费系统的目的在于:减少停车缴费次数,改善收费广场和道路通行能力;减少现金付款,方便用户,防止作弊;降低收费广场建设规模,减少征地;减轻因停车付费带来的环境污染;降低运营成本等。 (2)、一般来说,电子收费方式适用于: 重交通量的路线或路网,采用半自动收费方式已造成较严重的交通延误(增扩收费车道已不经济或不可能) ; 路线或路网内的经常性用户比例较高; 地区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工作和生活节奏较快,普遍的时间价值观念较强,对公路的服务水平要求较高,较容易接受电子收费方式;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交通量、社会需求等因素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确定高速公路是否实施电子收费系统。(3)封闭式入口车道基本构成封闭式入口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机(含车道计算机)、收费员终端(显示器、收费专用键盘)、通行券发券装置、车辆检测器及车检线圈、车道通行信号灯、车道摄像机、雨棚信号灯、雾灯、对讲分机和手动栏杆等组成。可选车道外设亭内摄像机、车牌识别设备、声光报警器、车辆分离器、自动收发卡机和紧急报警系统等。(4)封闭式出口车道基本构成:闭式出口车道系统由车道控制机(含车道计算机)、收费员终端(显示器、收费专用键盘)、通行券读写装置、车辆检测器及车检线圈、车道通行信号灯、车道摄像机、雨棚信号灯、雾灯、对讲分机、自动栏杆、费额显示器、收据打印机、语音报价器、亭内摄像机和手动栏杆等组成。可选车道外设:牌识别设备、声光报警器、紧急报警系统、自动收发卡机、车型判别仪、称重控制器、称重平台、车辆分离器、车辆检测线圈、轮胎识别器等。17、拆分结算模式的分类根据通行费资金的上缴和划拨方式,通行费拆分结算模式可分为全额划拨、差额划拨等两种模式。资金拆分结算流程:一般情况下,建议当日8:00 至次日8:00 前后为联网收费的一个结算日。联网收费通行费的资金拆分、结算流程以结算日为基础进行。18、安全体系框架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联网收费网络、通信链路、存储系统以及其他设备;数据管理安全的保障措施联网收费系统应设有多级操作权限,分别是业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授权操作员3个级别,操作权限与管理权限分离。19、收费制式:根据收费公路条件划分的不同路段作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路段内按统一费额收费)的制度及相应的收费模式。收费制式分为:均一式、开放式、封闭式、混合式等。20、收费处理:对普通(交费)车辆按规定在收费车道收取通行费的处理。收费处理按付款方式分为现金收费、非现金收费两种;按处理方式又可分为正常处理和特殊处理两大类。正常处理指收费操作中没有任何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处理指收费操作中出现一种及一种以上特殊情况的处理。21、非接触式IC卡:以封装在塑料卡基内的集成电路芯片(IC)为入口信息载体,并以近距离(10cm以内)非接触(无线通信)方式进行信息读写的通行卡,其类型包括通行卡、身份卡、公务卡和月票卡。22、记账卡:卡中记有用户ID等基本信息,用户可用此卡在收费车道先行记账,其消费的金额将从用户预付的帐户中扣除(预付方式)或之后一并结算(后付方式)。23、身份卡: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发给负责收费系统操作、管理、维护的有关工作人员,用于身份鉴别的卡。22、收费车道宽度:人工半自动收费内侧车道标准值3.2米,一般值3.0或3.5米;超宽车道标准值4.0米,一般值4.0米和4.5米。ETC内侧车道标准值3.5米,一般值3.2或3.75米;超宽车道标准值4.0米,一般值3.5米和4.5米。23、轴重:车辆的一个轴上的所有轮子传递到称重平台上的全部载荷。24、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轴重)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货及质量限制(GB 1589)的要求,如果车辆轴重、车货总重超过此两个标准对轴重、车货总重的限定范围,则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25、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26、计重收费系统:计重收费系统是由一组安装好的传感器和软件的电子装置所组成的独立系统,用以测量动态车辆轮胎力和车辆通过时间,并提供计算轴数、轴重、整车重以及其他诸如速度、轴距等参数数据,按照既定收费标准进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一种收费方式。27、车辆分离器:车辆分离器由发射器好接收器组成,相向分置计重收费车道两旁,负责判断车辆是否完整通过车道。28、车辆检测线圈:在计重收费车道敷设四边形检测线圈,用来完成测速、倒车、收尾的检测,并与车辆分离器一起对非车辆以外的物体或人通过时进行判断。29、费额显示器:接受车道控制器的控制,显示车辆的车型、费额、总轴重、超限重、余额等。30、称重平台:计重收费系统承载轮胎压力的部分,由称体、框架、限位装置、传感器装置、称重控制器、信号电缆等组成。31、与收费处理有关系的通行费付款方式有:现金收费、记账卡收费、储值卡收费、银行卡收费。目前,四川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与收费处理有关的付款方式有现金收费、记账卡收费、储值卡收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89-2003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表1-1类 别车 型 及 规 格客 车货 车第1类7座2t第2类8座19座2t5t(含5t)第3类20座39座5t10t(含10t)第4类40座10t15t(含15t)20英尺集装箱车第5类>15t40英尺集装箱车注:当单车拖拽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三、四川高速建设开发总公司转发交通部关于畅通“绿色通道”限期落实省内外无差别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1、限期消除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信费减免优惠省内外差别政策;绿色通道2008年1月20日前全部实现对省内外车辆实行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2、一线交通执法人员坚决执行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 “三不”政策。四、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转发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转发<2008年三绿工程工作思路>的通知的通知三绿工程的主要内容为“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重点工作为:继续推进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加强绿色市场培育与监督;规范“绿色信道”管理;加大食品安全消费宣传。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1、对以下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3)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5)我省及与我省互通绿色通道省市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2、从2007年7月1日起,取消省、市(州)有关部门办理的“公务卡”、“优惠卡”、“临时通行证”等。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出台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3、司法机关非制式警车从2007年7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六、关于国安“特别通行”标志车辆免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1、国家安全机关“特别通行”标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统一制发、全国使用的法定标志,四川省共120枚。对于持有“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按制式警车纳入免缴公路通行费范围。2、制式警车执行公务免缴车辆通行费的行政区域为全省范围,即制式警车执行公务在全省范围内免缴公路车辆通行费。七、关于防汛指挥车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防汛指挥车,实行一车一证,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省级防汛指挥车通行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必须卡、证、车相符方为有效,免费通行;通行证、工作卡有效期限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省级防汛指挥车共78辆。市、州级防汛指挥车在各自行辖区内的收费公路免费通行,在辖区外行驶时,需正常缴纳车辆通行费。八、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批复全省联网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时间从2007年4月1日零时起试行。计重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四车道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2、高速公路六车道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5元.吨.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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