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修订本)鞠齐著(可编辑) .doc
经济法(修订本)-鞠齐著 经济法(修订本)鞠齐著四川大学出版社书名经济法(修订本)作者:鞠齐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书号:?原价:元出版日期:年月前 言经济法是建立在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学科基础上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应用学科。经济法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 , 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促进经济繁荣 , 明确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追究违法行为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置身于激烈变动的市场环境下 , 所有的主体都在努力于寻求新的定位 , 探索在经济法规范范围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 主体们越来越深切地感到对经济法的认识和掌握 , 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帮助自己寻求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 ,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构成的方法制度和实务已成为主体普遍关注的重点之一。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力求结合国内外经济法的发展理论、调整关系、立法技巧 , 特别是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经济法的科学原理 , 力求深刻、精练、准确地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 反映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方法和面临的新问题 , 突出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书既能作为大专院校非法律类专业本科学生的教材 , 又能作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各行各业不同层次人员自学的参考书。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大学网络学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 ,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采纳吸收了国内外同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观点 , 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感谢 !本教材前言、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十四章由鞠齐执笔 ; 第一章、第三章、第五章由董权执笔 ; 第二章、第四章由米德超执笔 ; 第七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由王平安执笔 ; 第八章由姜国强执笔 ; 第九章由杜正武执笔 ; 第十章由唐丽蓉执笔 ; 第十二章由黄幼陵执笔 ; 第十三章由姜国强、杜正武执笔 ; 第十七章由吕建平执1经 济 法笔。主编鞠齐负责确定全书的大纲以及修改和统稿工作 , 副主编米德超协助主编进行了大纲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尽管我们在写作过程中不敢有丝毫懈怠 , 但由于资料及研究范围的局限 ,书中难免有欠妥之处 , 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2004 年 12 月 2 ?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原则和构成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经济法律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效经济行为及其责任? 第四章 代理制度 第一节 代理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 代理的种类及其产生与终止 第三节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第五章 时效制度 第一节 时效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计算及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第六章 物权制度 第一节 物权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1经 济 法第七章 债权制度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 债的履行、变更和消灭 第八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四节 私营企业法? 第五节 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和分类?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节破产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第五节 违约责任 2目 录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四节 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的种类?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十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四节 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的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现行税种 第四节 所得税法 第五节 税收管理与法律责任 3经 济 法第十七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经济纠纷概述 第二节 经济纠纷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经济纠纷仲裁 第四节 经济纠纷诉讼 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本章学习要点 : 通过本章学习 , 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 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经济法的原则 ; 经济法的构成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最年轻的一个“法种” , 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们的产生和形成 , 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 也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和人类社会一起产生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 , 它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 , 存在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条件 , 发展的基础。所以 , 自有法之日起 , 它便是各个社会和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 诸如关于土地、手工业、环境、税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过 ,这些法律规范往往都被规定在一些综合法典之中 , 而且“刑民不分、以刑为主” , 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尚未形成 , 许多经济关系都采用刑罚手段处理。这与我们要讲的经济法相距甚远 , 我们不能把古代历史上的那些有关经济内容的法律规范认为是经济法。资本主义社会里 , 商品经济广泛发展 , 经济关系大量发生 , 而且复杂多变 , 是以往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 , 法律调整的重点开始向经济领域转移 ; 再加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影响 , 法律、法学已进入多向分化和空1经 济 法前繁荣时期 , 调整财产关系的大法?民法终于分化出来 , 进而来又出现了商法。民法的本质、原则和主要制度、调整方法 , 都是最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的个体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换、自由竞争等客观要求的。所以 , 民法成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大法 , 这是民法史上最辉煌、最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 , 由于垄断集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 资本主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竞争等原则和机制手段被削弱、被扭曲 , 保持资本主义经济活力生机的基础在动摇 , 各种矛盾激化 , 经济危机频繁发生 , 这些都从根本上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 , 完全靠自发的市场调节已不可能 , 放任横向经济关系盲目运行实际上是容许垄断资本家为所欲为 , 而广大中小企业家却实际上享受不到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 , 不能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在危机面前 , 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改变“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 , 改变不干预经济的政策方针。资本主义各国在恢复和保持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的同时 , 伸出有形的国家调节之手 , 通过设置各种纵向经济关系 , 对经济生活进行了直接、具体的干预和参与 , 大力限制垄断 , 力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 , 保持资本主义稳定协调发展。其具体表现如下 : 1 实行资产阶级国有化。将有关国计民生的和为所有资本家企业供应物资或服务的重要产业部门、重要企业收归国有 , 以避免垄断集团的操纵和垄断。2 通过国家计划引导经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连续制定了中长期计划 , 指导经济发展 , 虽为意向性计划 , 但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 制定“标准合同” , 限制扭曲的“契约自由”。 4 通过公司法规 , 规定资本家企业公司的内部构成 , 使“后院变前院” , 避免垄断集团控制。 5 以通过立法手段和行政措施 , 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进程。例如 , 日本通过各种“振兴法”、“促进法”、“助长法” , 促进薄弱行业的发展和短缺产品的生产。 6 在国际上设立组织 , 实行联合干预。例如 , 巴黎统筹委员会 , 即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针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设立的一种共同联合干预的组织。7 通过双边、多边国际协定 , 设立贸易区 , 以保护本区经济 , 并共同一致地调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 , 等等。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来实现的。一大批以经济内容为主 , 并直接体现着国家干预、参与经济生活意志的法律、法规的出现 , 标志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由此可见 ,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是在生产力进一步社会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 由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 , 直接参与和强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 , 以及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一种法律科学而进 2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行的独立、系统的研究 , 开始于 20 世纪初的德国。最初的经济法是与战备、战争等特殊经济政治需要相联而生 , 并谓之经济统制法。20 世纪 30 年代发生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 , 美国根据凯恩斯经济思想 , 推行新政 , 国家运用经济立法手段 , 克服危机 , 恢复经济 , 其他国家也有相同举措 , 这类经济法规可称之为危机对策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日本为消除战时经济危机 ,采取解散垄断财团、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等措施恢复国民经济 , 并大力运用经济立法扶持经济发展。由此 ,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群形成 , 形成了更加科学、成熟的 , 可称之为复兴经济法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 , 与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实施相联而产生的。但是 , 由于社会主义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 所以 , 在那种体制下所施行的经济法规 , 其性质多属经济行政法。严格地说 , 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转轨 , 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后才开始形成的。现代经济法本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但是 , 由于经济法所特有的国家的直接意志和宏观调控机能 , 使经济法在我们这些虽然经济落后 , 但正在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 , 也完全有必要、有可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在我国 , 发展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 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的基本目标和建成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但是 , 在建立市场经济时 , 我们又不能重复资本主义发展的老路。我们必须走一条既具有时代特色 , 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立新型的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这就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 , 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条件下 , 在保持必要的宏观管理情况下 , 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 大力推进横向经济关系 , 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功能 , 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一改革过程中 , 我们必须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 , 必须将国家的意志、利益与企业的意志、利益协调结合起来 , 才能既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焕发我们社会、经济的生机活力 , 又避免和减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社会动荡、经济危机、严重两极分化的代价 , 保证我国能够尽快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 ,能够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 协调各方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必然产生。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的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3经 济 法法有如下特征 : 1 立法主体的唯一性。这里的立法主体是指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各类机构。2 以管理与被管理为手段的国家干预 , 这一特征是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等区别的重要标志。3 以管理与被管理为补充的协调运行 , 这一特征表明作为经济法除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外 ,还存在着对平等主体间形成的经济运行的协调。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对我国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在现行立法体制中 , 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 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 , 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其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 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 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它包括 : 1 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 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 3 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 4 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 5 经济监督关系。国家都有着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它与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一致的性质 , 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 , 合理部署生产建设 , 实现经济战略目标。但是 , 在旧体制下 , 我们对政府组织经济的职能 , 从性质、范围到方式、手段都缺乏科学的认识 , 因此逐渐形成了一种依靠行政体制和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在这种体制下 , 国家与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 , 政企职责不分 , 即国家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同企业的经营权、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同行政管理权都没有明确划分 , 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也没有分开。其结果造成企业缺乏活力 , 经济效益不高。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改革 , 理顺国家与企业组织的关系。经济法不是调整以往的那种行政管理关系 , 而是调整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所形成的新型管理关系 , 即在国家与企业等组织之间形成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经济管理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发育的完善以及现代企业体制的建立 , 上述各类经济管理关系还会继续变化。二 经营协调关系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关系。它包括 : 1 经济联合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各组织体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重点是调整根据国家总体规划和长远部署而组织设 4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立的全国性的公司、企业 , 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体时发生的经济关系。2 经济协作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这类关系 , 两相交错 , 很难绝对分清。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范围内的 , 跨地区、跨部门的 , 以及涉及经济全局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关系。3 经济竞争关系。它包括有关保护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主要的横向经济关系 , 因此可以说 , 民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 , 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的横向经济关系。基于社会利益需要 , 经济法不可能不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 , 或对之施加影响。那种仍然将经济关系分为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主张是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法制现实的。三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 如有关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等方面发生的关系。它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 也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在法的历史上 ,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 , 即只调整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外部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法仍然是将劳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对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调整内部关系的 , 真正对传统理论造成突破的是经济法。经济法不仅调整组织的外部关系 , 而且还调整其内部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包括了一系列有关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法规 ,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的条例 , 有关财务、成本、经济核算制、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 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它们也应属上述第 一、二 类关系 , 但因其发生领域特殊 , 且多由国家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调整 , 故单列之。此类关系包括企业组织与涉外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 以及外贸组织、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等相互之间的经营协调关系。现阶段 , 我国是将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关系作为特殊的经济关系 , 以专门的涉外法律、法规调整的。五 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调整上述各类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组成了各个部门经济法 , 并进而组合成为一个有层次、有序列的统一体系 , 这就是经济法。中国的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5经 济 法第三节 经济法的原则和构成体系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 , 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一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最一般的原则。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 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 集中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在现代社会中 , 社会经济的发展 , 从根本上说 , 要取决于资源的配置状态。综观当今世界 , 资源配置的方式大体上有两种 : 一种是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权力因素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它的典型形式就是通过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其主要出发点是企图通过国家的计划干预 , 解决经济短缺问题。另一种是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其显著特点是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它的典型形式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出发点是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 , 解决供需矛盾。中外历史都已经证明 , 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优于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而我国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这种体制下 , 我们不能在计划和市场这两者之间走极端。这就是说 , 我们在强调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时候 , 也不能忽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通过科学化的计划 , 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 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 , 规范市场行为 ; 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 , 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制定经济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 另一方面也必须把计划的制定、市场的各种行为以及政府的职能行为纳入经济法制的轨道。二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 , 国家在多大程度上用什么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 各国有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就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 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范围和方法也是不相同的。概括说来有三种情况 : 一是“过多”干预 , 就通常来讲 , 国家经济状况比较紧缩的时候 , 容易出现这种势头 ; 二是“过少”干预 , 一般来讲 , 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宽松的时候 , 6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 三是国家从过多或过少干预的教训中走出来 , 寻求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我国大体上也经过了相似的历程 , 但总的趋势仍然没有走出过多干预的轨迹。在我国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 一方面表明国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干预 ; 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不能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 同样也要寻求一种适度干预。这里所指的适度 , 既包括干预范围的适度 , 又包括干预手段的适度。前者是指国家干预所涉及的领域 , 后者是指干预的方法。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又表现为两种集中的形式 , 一是以行政手段的方式为之 , 二是以法律手段的方法为之。对这两种方法 , 我们都不能采取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态度 , 而应当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所谓静态考虑 , 是指国家要从总的政策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 ; 所谓动态考虑 ,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政府官员在特定的时候和特定的情况下 , 可以运用行政的办法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但是 , 从主导方面来讲 , 应当强调干预范围和方法的法制化。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必须首先把适度干预作为自己的一个原则 ,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干预的随意性。三 社会本位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范围的定位 , 或者说 ,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有限的。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 , 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 , 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 , 或者说“本位思想” , 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外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就法律调整的本位思想而言 , 我们认为有三种情况 : 一是“国家本位”。一般来讲 , 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个体本位”。一般来讲 ,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向的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社会本位”。一般来讲 , 这是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 , 它们彼此相辅相成 , 但又不能相互代替。社会公共利益 , 顾名思义就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关系 , 显然不适合用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行政法进行调整 , 更不适合用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民法对其调整 , 而最为适当的是由以国家适度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对其调整。然而 , 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紧密相关的 ,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又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的调整而实现的。四 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效益是国家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 , 同时也是检验上述原则是否有效的客观尺度。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7经 济 法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 , 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应当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 而社会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总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国家为提高经济效益已采取了许多措施 ,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 由于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致使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 , 亏损成倍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 , 既有外部的原因 , 又有内部的原因。就前者来讲 , 主要是指客观环境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 就后者来讲 , 是企业自我运行机制不健全。面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 经济法是大有作为的。首先 , 经济法要通过建立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 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 使企业的生产符合社会的需要 ; 否则 , 宏观失控 , 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 更重要的是要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其次 , 企业要在国家宏观指导下 ,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 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为社会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总之 , 无论是宏观经济法、经济个体法 , 还是市场干预法 , 都要把促进、保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 , 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 按照宪法原则所形成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的有机整体。它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 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指阐明经济法的最一般的原理及其相互联系的体系。它包括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律思想、经济法与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的关系、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律关系等一系列范畴。二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经济法的立法体系是指由经济立法权限和经济立法等级层次所构成的体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 经济立法权限划分为两级 , 即中央的经济立法和地方的经济立法。前者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 ; 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特别授权的特区的权力机关的立法。一般认为 , 我国经济立法等级应当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基本经济法。它是处于最高层次 , 并统帅其他经济法律和法规的法律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二层次是经济法律。它既可以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法律 , 又可以是调整部门和行业经济和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也可以 8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层次是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规。它可以是条例、细则 , 也可以是规定。前者由国务院制定 , 后者由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授权的权力机关制定。三 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所构成的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一般认为 , 这是由经济组织法、市场秩序法、宏观经济调控法以及社会分配法所组成。四 经济法的实施体系经济法的实施体系是指为保证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而建立的体系。经济法学是以研究经济实体法为己任的。因此 ,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实施体系 ,并不着眼于解决经济法律和法规实施中的程序问题 , 而是着眼于研究如何建立一套能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经济执法体系。它包括经济行政执法体系和经济司法执法体系。经济法的实施体系可以切实保障经济法主体依法干预经济事务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 , 保证我国各项经济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的概念2什么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什么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4什么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什么是资源优化配置原则6什么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 9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本章学习要点 : 通过本章的学习 , 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 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 ; 理解经济法律事实及其分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人类生活在地球上 , 除了要与自然界发生关系外 ,人与人之间也要发生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等。所谓法律关系 ,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一种意志关系 , 属上层建筑范畴。在法律关系中 , 由于各自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的不同 , 又分为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本章所要讲述的只是经济法律关系。所谓经济法律关系 , 就是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者说 ,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民经济协调运行过程中 , 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 , 其特点如下。一 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经济法律关系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 必然产生复杂的经济关系, 这就要求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一系列 10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准则以规范社会经济活动。这其中包括用经济法把各个当事人在经济管理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关系的形式确定下来 ,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协调发展。由此可见 ,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对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予以调整的结果, 因而这种关系着重表现为一种纵向的经济关系 , 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经济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本质的特征。二 体现国家意志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 体现了国家意志 , 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 具有稳定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 , 其主体一方一般是国家机关 , 特别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机关依法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直接体现了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经济的职能 , 因而这种权利或义务不能随意转让 , 也不能随意放弃 , 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三 具有较严格的要求经济法律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较严格的要求。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与国民经济协调运行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 因此 , 为了维护经济法律的严肃性 , 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 法律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将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地记载下来 , 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 如签章、审批、备案等。只有这样 , 才能保证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四 具有强制性经济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强制性。从严格意义上讲 , 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 , 这种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必须以相应的强制力作为它的保障措施 , 从而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否则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就落不到实处 , 就是一句空话。所以 ,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强制性。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 , 对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一 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与横向经济法律关系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性质为标准 , 可将经济法律关系划分为纵向经济法律关系和横向经济法律关系。所谓纵向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实现经济管理活动中依法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所谓横向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 ,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纵向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横向法律关系 , 而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纵向和横向法律关系相统一的特征。 11经 济 法二 外部经济法律关系与内部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独立的主体之间或是在独立的主体内部为标准 , 可将经济法律关系划分为外部经济法律关系和内部经济法律关系。所谓外部经济法律关系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或授权资格的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 所谓内部经济法律关系 , 则是指法人组织内部因经济管理或生产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都可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三 单一经济法律关系与复合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为标准 , 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经济法律关系与复合经济法律关系。所谓单一经济法律关系 , 是指一方仅享有权利 , 而另一方只负有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 ; 而所谓复合的经济法律关系 , 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 , 都必须同时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部分 , 缺一不可。因而 , 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也称为经济法主体 , 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有资格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所以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其中 , 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 , 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 , 因此 , 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具备的。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才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不合格而无效 , 进而达不到当事人预期的经济目的。一般而言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它必须有进行经济管理及其相应经济活动的法定资格。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定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方式 : 依法律设立 , 并因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或上级政府的批准成立。依照法定程序 ,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成立。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 , 领取执照 , 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2 它必须有进行经济管理及其相应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这是指经济法 12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活动及其相应经济活动时 , 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权力以及从事生产、交换和参与流通所必需的 , 属于自己的 , 并能依自己的意志加以支配的财产。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经济管理活动及其相应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只有具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 才能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3 它必须具有进行经济管理及其相应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 经济行为能力则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 , 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能力。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在我国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1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