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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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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doc

    (二一二年六月 摘 要伴随着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2009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通知中特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述事实表明,当前高校教师已被视为高收入群体,是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对象之一,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发展,原则,特点,筹划的意义;介绍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调整,纳税临界点和税负平衡点的税收筹划的方法。第二章从国家宏观调控,高校环境,高校教师三个角度分析了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从行为动因,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发展还有我国税制及高校教师收入多样化角度分析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第三、四章介绍了高校教师税收筹划的方法,将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调整,纳税临界点和税负平衡点的税收筹划方法应用到实际的税收筹划案例中。第五章通过前四章理论实例分析,明确了进行高校教师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未来发展空间的广阔。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AbstractAccompanied by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nd wage adjustments and university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reform in recent years, the income levels of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have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In May 2009,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ssued a notice which specifically pointed out that localiti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income in part time besides wage of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and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of visiting lecturers. These facts indicate that college teachers have been regarded as high-income groups, which is one of the focuses of concern by the tax department. It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universal concern for the majority of university teachers to plan scientifically, save tax reasonably, seek minimized tax burden to improve the actual disposable income.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the development, principles, 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principles; description of the use of tax incentives, cost adjustments and tax planning approach of the critical point and the equilibrium point of tax burden The second chapter is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tax planning from three angles- the national macro-control, the university environment and the university teachers: the possibilities of tax planning from behavioral motiv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planning, China's tax system and diversifica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 income.The third and fourth chapters introduce methods of tax planning of university teachers and application preferential policies, cost adjustments and tax planning methods of the critical point and the equilibrium point of tax burden to the actual tax planning cases. The fifth Chapter makes ?clear the necessity and big developmental space in the future of tax planning of university teachers through the first four chapters of the theoretic instance analysis. Keyword:university teacher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tax planning 目 录1 引 言2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概述2 1.1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2 1.1.1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背景4 1.1.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5 1.1.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6 1.1.4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7 1.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7 1.2.1 优惠型税收筹划,也可称为优惠政策筹划法7 1.2.2 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7 1.2.3 纳税临界点和税负平衡点筹划法8 第二章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8 2.1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8 2.1.1 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8 2.1.2 对于现高校环境的必要性9 2.1.3 对于高校教师个人的必要性9 2.2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行性分析9 2.2.1 行为动因10 2.2.2 对税收观念理解的改变为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10 2.2.3 税收制度的完善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10 2.2.4 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10 2.2.5 高校教师收入多样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12 第三章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12 3.1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筹划12 3.1.1 工资薪金概述12 3.1.2 工资薪金筹划的具体方法14 3.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筹划14 3.2.1 劳务报酬所得概述14 3.2.2 劳务报酬筹划方法16 3.3 高校教师稿酬所得筹划16 3.3.1 稿酬概述16 3.3.2 稿酬所得筹划方法18 3.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8 3.4.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概述18 3.4.2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筹划20 第四章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实例分析20 4.1 案例介绍20 4.2 案例分析25 结 论26 参考文献28 谢 辞 引 言中国古代赋税历史上,先秦时期公田纳税,私田不纳税,于是奴隶主强迫奴隶私田,这就是古代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典型案例。到20世纪年代初,纳税筹划初入我国。刚开始的时候很难被政府接受,认为纳税筹划有偷税之嫌,如果鼓励和发展纳税筹划,容易助长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气焰,结果会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因此对纳税筹划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税制的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活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茁壮成长。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十分重视纳税筹划在经营管理和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高校教师在2007年已成为我国十大高薪职业之一,是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对象之一,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高校的教师收入情况,就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作一探讨。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概述1.1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1.1.1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背景1.1.1.1税收筹划的概念也称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有关税收筹划的概念有很多种,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南加州 W.B.梅格斯博士的会计学中记载:“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使自己可以缴纳最低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印度税务专家 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高金平则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涉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盖地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认准则(惯例)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减缓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筹划或安排”。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权威的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认为:“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1.1.2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发展中国古代赋税历史上,先秦时期公田纳税,私田不纳税,于是奴隶主强迫奴隶私田,这就是古代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典型案例。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家和企业的分配采用利润上缴的方式,个人收入普遍比较低,几乎没有纳税形纳税筹划鲜为人知。直到20世纪年代初,纳税筹划才初入我国。刚开始的时候很难被政府接受,认为纳税筹划有偷税之嫌,如果鼓励和发展纳税筹划,容易助长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气焰,结果会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因此对纳税筹划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税制的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活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茁壮成长。如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十分重视纳税筹划在经营管理和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1.1.1.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内涵要理清纳税筹划的内涵,先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节税:简而言之,就是符合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是符合逻辑的“合法而合理”的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济事项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结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我认为,纳税筹划应当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减少税收负担的对经济行为进行的预先安排。即纳税筹划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的。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是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对涉税行为进行事先安排,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表1-1 节税与避税的区别节税避税等偷税抗税等不受处罚的减少税负行为(税务筹划)受处罚的减少税务行为1.1.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1.1.2.1 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形成之前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 ,对纳税人理财活动进行预先安排 ,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 ,降低纳税人的税收 ,才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1.1.2.2 守法性原则守法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表现在 :第一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不能违背税法。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 ,作为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必须按税法来征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 ,逃避税收负担 ,属于偷、漏税。第二 ,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范围之内。第三,刑法中也有对偷税罪的界定,一旦纳税人选择了错误的税务筹划方案很有可能就会触犯刑法,导致不可估量的后果第四 ,税收筹划要求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制的变更。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一定时间下 ,以一定的涉税行为为背景来制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 ,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 ,纳税人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1.1.2.3 时效性原则近几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税法变动大,微调也比较多,因此某一税收方案以前可能是有效的,但因税制改革可能失去效果,甚至可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纳税人或者税收筹划的策划者密切关注税制改革,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例如:在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案中,对个人一次性取得全年奖金的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缴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是累进税率,税负可能比较重,较常见的方法是将其均匀的分解到每月降低适用税率档次以减轻税负,姑且不论这种方法的制约条件即使该方法有效,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后,此筹划方案的效果已经不明显,因为此通知已经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改成:按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得出的商数适用的税率的速算扣除数,以此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税款。该方法使得原税收筹划方案所要达到的降低适用税率的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通过税收筹划已经可以实现。1.1.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1.1.3.1 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合法性,一方面是指税务筹划不能违反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筹划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税务筹划不但不违法,而且应该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1.1.3.2 风险性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由于事先无法预计的各种因素的存在,纳税人所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存在使纳税人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1.1.3.3 筹划性税收规定是有征对性的,因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向纳税人显示出可选择低税负的机会。另外在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实现筹划的可能性。1.1.3.4 专业性专业性主要不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需要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是指面临社会大生产,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国际贸易业务的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而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紧靠纳税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是不可能的,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便应运而生。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说明税收筹划向专业化发展的特点。1.1.4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1.1.4.1 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的状况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商品课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不高。2010 年,我国实现个税收入4 837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22.5%,但是仅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的6.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应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 15%。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和国际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1.1.4.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促进法制健全,有利于改善税收环境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规,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法律、法规的健全有着必然的联系,对于税法来说,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使自身利润最大化;政府部门同样通过税收筹划方案不断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不断完善。在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中,纳税人利润最大化,国家法律、法制不断健全,市场经济得以发展。1.1.4.3 税务筹划有利于提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依法纳税意识包括三个逐次提高的层次;第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神圣的义务。第二,依法纳税还要依法接受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三,依法纳税就是该缴的一分也不少,不该缴的一分也不能多,在守法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促使纳税人在寻求合法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法,或咨询专业人员,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不违背和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从而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1.1.4.4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保证通过比较各种税收筹划方案并选择最优方案,纳税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现金流出,又能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高校整体税收负担,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为广大高校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操作性、事先性和综合性很强的业务,其内容涉及税收法律法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并且具有很大的针对性,离开特定的实际情况谈论税务筹划,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大体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费用转移型税务筹划、纳税临界点和税负平衡点筹划法等等。1.2.1 优惠型税收筹划,也可称为优惠政策筹划法是利用国家税法中鼓励性条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筹划方法。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首先需要充分熟悉和了解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取得优惠政策规定的必要条件。1.2.2 费用转移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法是通过对个人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抵减收益,使当期成本费用最大化、利润最小化,从而规避纳税义务,少缴税的税务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在具体运用时,应在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制度,会计准则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属于技术处理的范畴。1.2.3税负平衡点筹划法和纳税临界点所谓税负平衡点筹划方法,不同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收负担相同,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参照自身实际税负,从而制定选择有效的筹划方案。纳税临界点是指各税种纳税与否,适用高税率或者低税率,纳多纳少的一个分界点。在全年一次性奖的筹划中,要特别重视纳税临界点的运用。 第二章 高校教师个人所盟八笆粘锘谋匾院涂尚行苑治?2.1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2.1.1 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利用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筹划国家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通过纳税人与政府的博弈,可以使政府的政策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达到国家税收宏观调控的目的。税收优惠是各个国家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它具有调整经济结构、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各个产业平衡发展,降低贫富差距等作用。 纳税人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的税收筹划实质上实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税收优惠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宣传等手段,这些手段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和功效。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2.1.2 对于现高校环境的必要性2.1.2.1 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地认为就是少交税,有些人甚至会和逃税,偷税结合起来,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野蛮者抗税,无知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范围之内,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收益最大化的方案,即纳税人通过合理合法的节税是非常有必要的。2.1.2.2 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许多高校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这项任务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不科学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来制定高校的各项收入发放标准,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财务部门作为一个执行的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所以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既有助于国家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不断改进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长远来看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总量,又能降低高校整体的税负,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为高校广大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进而实现自觉的纳税遵从。2.1.3 对于高校教师个人的必要性虽然,伴随着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2009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在通知中特别强调,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述事实表明,当前高校教师已被视为高收入群体,是国家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对象之一,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自身利益最大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2.2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行性分析2.2.1 行为动因目前,世界各国的财政收入一般都包括税收收入和规费收入(指符合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两大类。对纳税人来说,自身所负担的“税”与“费”是有差别的:(1) 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其“支出”与“受益”是间接的对应关系,规费则是针对特定受益者,具有支出与其收益的直接对应性; (2) 税收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规费具有对“个人服务”付费的性质,例如:事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都是有准确的支付目的;(3)税收是政府的集中性收入,一般不具有特定用途,而规费一般具有特定用途。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和外在环境两方面分析经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由于“税”与“费”的上述差异,纳税人一般更乐意支付与收益直接相对应的有关的收费,或认为缴纳规费是不能避免的,但认为享受的公共服务、公共物品是抽象的、人人可享的(这在财政学上称之为“搭便车”的行为),与其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纳税人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2.2.2 对税收观念理解的改变为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把纳税看作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应有的贡献, 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人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纳税人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片面从征税主体国家的角度强调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特别强调了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全球化、信息化、专业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 ,财务管理者认识到税收筹划在现代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也对逃税偷税的内含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减少涉税风险,税收筹划提上了日程。2.2.3 税收制度的完善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衡量征纳双方行为是否得当,是否存在错误,只有一个标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不断再更改和完善,因此纳税人制定和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筹划方案变成为一个最差劲的筹划方案。随着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收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税收制度朝着相对稳定化、系统化、法制化、全面化的方向发展,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走向国际提供了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有关人员和财务管理者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时间。2.2.4 不同涉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为了体现不同产业的不同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扛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涉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优惠政策差别、税率差别和税种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作了肯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当的调整每个月的收入,使每个月的收入适用降低的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提高高校教师的的可支配收入。2.2.5 高校教师收入多样化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早在2000年,高校教师就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高收入群体”,成为各地税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待遇也得到非常大的提高。根据最新资料统计,近年来高校教师的平均收入成倍增加,人月均收入达到5 000元以上,高校教师在2007年已成为我国十大高薪职业之一。再加上高校教师收入多样化,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而且这些所得都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和可能性,如何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就变得尤为重要。第三章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3.1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筹划3.1.1 工资薪金概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受雇或任职而取得的工资、奖金、薪金、津贴、劳动分红、补贴、年终加薪以及与受雇或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套用到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内容可包括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教学酬金、其他津贴、加班费、各类补贴、奖金、科研奖励等。至2011年9月1号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改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表3-1 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1500元30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超过9000至35000元251005超过35000至55000元302755超过55000至80000元355505超过80000元4513505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3500元3.1.2 工资薪金筹划的具体方法3.1.2.1 工资薪金福利化高校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时,可以把超过3500元免征额以外的个人所得适当福利化,提高高校教师的福利化水平,从而降低名义工资薪金收入。现在随着高校扩招,许多高校建立了新的校区,甚至部分城市建立了大学城,这样高校可以将薪酬的一部分直接以交通费和伙食费实报实销。还可以以提供住房,通信、学术会议、培训等费用以达到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目的。例如:某高校张教师2012年每月工资为7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每天往返新旧校区交通费60元(每月往返10次),每月房租为1500元,这时张老师每月个人所得税是多少?(7000-3500)×10%-105=245(元)如果高校为张老师提供免费住宿,并支付交通费用,将工资降到4900元,那么应纳税额为:(4900-3500)×3%=42(元)这样进行税务筹划:张老师可节省203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学校也没有增加支出。3.1.2.2 工资薪金劳务化(一)当“第一份”应税所得在20888元以上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高,因此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更有利于节税。例如:李老师在一个培训机构担任讲师,2012年5月获得了工资类收入53500元,如果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则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为:(53500-3500)×30%-2755=12245(元) 如果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此时为: (53500-53500*20%)×30%-2000=10840(元)因此如果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节省1405元。(二)但是,当已经签订了一份工作,并且工资超过扣除标准3500元,第二份应税所得在11166元以上时,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例如:马教授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工资为4000元,在另一所学校担任讲师,每月工资为12000,如果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则按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0×25%-1005=1995(元)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1-20%)×20%=1920(元)节省个人所得税75元。因此在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的时候,要重点考虑是否为第一份收入,是否扣除了基本扣除标准。3.1.2.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高校为教师缴付的基本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险一金)允许在税前扣除。比如采用最高标准计提公积金等方法,以达到提高工资中免税收部分的比例,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金额。在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多渠道、深入挖掘信息来源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并注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3.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筹划3.2.1 劳务报酬所得概述3.2.1.1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审稿、装潢、化验、测试、医疗、制图、安装、录音、法律、咨询、会计、翻译、讲学、新闻、影视、广播、书画、演出、雕刻、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经纪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其他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套用到高校就是教师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包括评审费、审稿费、讲学费、设计费、咨询费、翻译费、技术服务费等收入。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取得一次性极高的,可以实行加十成征收,因此劳务报酬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计税率(见表) 表3-2 劳务报酬视玫娜冻罾劢奥?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没超过4000元的时候20%04000元-20000元的部分20%0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30%200050000元以上的部分40%70003.2.1.2 对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每次收入额-800)×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次收入额*(1-20%)×20%(3)每次收入额超过20000元的: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2 劳务报酬筹划方法3.2.2.1 分项计算筹划法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分别减除各项劳务报酬的费用,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王老师某月给几家单位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工程设计一幅图纸,获得设计费1万元,给某公司员工进行了十天的培训,获得了2万元的报酬,给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的报酬,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则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0+30000)×(1-20%)=48000(元)48000×30%-2000=12400(元)如果分项计算:10000×(1-20%)×20%=1600(元) 20000×(1-20%)×20%=3200(元) 30000×(1-20%)×30%-2000=5200(元)节省了2400元的税负。3.2.2.2 合理设计劳动合同,实行费用转移法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个人,考虑让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自己在提供劳务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对方提供,从而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例如提供住宿,餐饮,报销交通开销等。如某教授为某物流企业培训员工,按照原合同规定企业应支付劳务报酬40000元,其他费用如食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10000元由该教授自理,在这种状况下其应纳税:40000×(1-20%)×30%-2000=7600(元) 若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修改为“企业向教授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往返机票、食宿费资料费10000元全部由甲方负责”,此时甲方没有增加任何支出,而乙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0%)×30%-2000=5200(元),从而节税2400元。3.2.2.3 分摊劳务报酬所得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可以采用均衡分摊收入等方法,分多次发放,将每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如某教授为另一高校的兼职教授,每学期4个月中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共计32000元。若该校一次性支付该教授32000元酬金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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