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税收征管基础知识.doc

    • 资源ID:3821194       资源大小:86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税收征管基础知识.doc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及义务一、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享有如下权利:1、知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要求保密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申请减税、免税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税。4、申请退税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5、陈述、申辩权: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进行陈述权、申辩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6、复议和诉讼权: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请求国家赔偿权: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控告、检举权:有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9、请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0、举报权: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11、申请延期申报权: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12、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1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4、索取完税凭证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15、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16、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17、委托税务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二、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9、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12、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13、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14、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5、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16、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17、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有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8、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全部银行账号,合并、分立情况;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第二章 税务登记一、开业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表内容项目变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一)变更税务登记表(跨区迁移的迁出时填写使用税务登记变更表(跨区迁移用)(一式二份),迁入时填写使用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三)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三)除上述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1、变更经营地址 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注册类型4、变更企业名称5、变更法定代表人6、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7、变更核算形式、投资方8、变更银行账户9、变更经营范围10、变更分支机构11、变更纳税人识别号12、除上述内容外的变更,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二、个体户办理停业必须是双定户才能申请停业,非双定户不能受理停业。停业期限到期,系统会自动恢复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义务。若需延期复业,请在停业期满前十日内办理延期复业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停业登记表;(二)工商部门核准停业的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三、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税务登记注销表;(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办理注销受理前应先到发票发售岗缴销所结存的发票,如一般纳税人还要到金税工程岗缴销IC卡、金税卡,有进出口权的还要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登记证,最后到文书受理岗进行受理。同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四、办理跨区迁移一般纳税人办理跨区迁出前,应先到发票发售岗缴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和普通票,然后再到金税工程岗缴销IC卡和金税卡,最后到文书登记岗受理跨区迁出。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现行的做法:规模较小的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人先自行申报三个月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核定征收,在税务机关未出具核定通知书之前,纳税人仍应自行进行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二、发票管理(一)首次领购发票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发票,可以直接持有以下资料到发票供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票: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二)以税控票根据2007年8月20日优化上线的“(以税控票)”新流程,新开业户系统将自动核定商品销售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百元版1本。自动实施“以税控票”的时间:小规模纳税人为开业登记3个月后,双定户为纳税人定额生效后。新认定一般纳税人6个月内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不列入“以税控票”管理,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仍走申请审批流程。购票须知:每次购票及更换购票员需带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将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在背面,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验原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领购本和填写验旧供新表。保管须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本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超限量购买发票当本月可领购发票数量已开具完毕但不够用时,可申请超限量购买发票,但必须把已开具的发票验旧完毕,再填写申请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把本月的数据抄报税后,做金税数据恢复,再填写申请表。(四)普通发票的填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国税发票专用章,票面项目填写应完整;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开票须知:发票应按位填写,例如:千位不能开百位,百位不能开拾位等;商销发票不能开加工修理业务;加工修理发票不能开销售货物等;顾客名称、开票人都要填写全称; 发票合计金额栏必须要填写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发票验旧:纳税人持已开具普通发票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验旧供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发票领购本、购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如非领购发票本人须附加填写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将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在背面,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验原件)、验旧发票,通过发票验旧岗发票交旧验旧。(五)发票丢失被盗纳税人丢失发票,需填写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然后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丢失、被盗业务,接受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没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磁条式发票领购簿及密码管理(深国税函2008210号)为进一步完善发票供售管理,保障发票供售安全,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推广实施磁条式发票领购簿及购票密码系统。一、纳税人购买千元版商品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数量超过5本、或购买万元版以上商品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需经科长审核确认,并刷授权卡后方可完成发票供售手续。对于CTAIS系统提示“申报异常”的纳税人,要求经税源管理科审核,确认没有异常情况的,才能正常供售发票。二、纳税人丢失旧发票领购簿的,同样应填制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办理挂失手续,经办税服务厅审核确认, 5个工作日后方可新发票领购簿的领取手续,不得办理任何特批手续。(七)代开发票首先到国税网站的“我的办税大厅”进行网上代开发票预审,填写提交完毕将表格打印加盖公章到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进行代开发票,如果没办理银税联网的纳税人可通过刷银联卡交纳税款后才能代开发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3)网上预审后打印的代开发票情况表一份或手工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报表一份,表格要求加盖公章,除公司外的纳税人如无公章可以加盖其它章代替。2、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1)前来代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由购货方或委托加工方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上主要注明:购货方(委托加工方)和销货方(受托加工方)名称、货物名称、金额、数量、计量单位,证明要求加盖购货方或委托加工方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其它章不可替代;也可用购货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代替,但合同上同样要求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3)网上预审后打印的代开发票情况表一份或手工填写的表格一份。表格要求加盖公章,除公司外的纳税人如无公章可以加盖其它章代替。代开发票种类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代开免税发票、个人名义代开)。代开发票网上录入步骤:登陆进入办税区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代开发票申请录入保存提交申请代开表打印查询功能(修改、删除、作废) 见网上代开发票流程截图代开发票的一般步骤:网上录入代开发票信息并保存提交携带打印出的代开表(若无打印机另手工填代开表)及相关资料到代开发票窗口扣税打印发票代开发票开具红字(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741号文:“在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3.纳税人因之前所购设备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因管理科查账,被通知需要重新以个人的名义补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应该按照企业向个人购买货物的程序进行发票代开的申请!应该提供的资料包括:(1)、销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2)、由购方提供的购销证明的原件(需注明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或者劳务名称、金额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并加盖公章);(3)、按规定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注:应扣税款需要通过刷“银联卡”进行支付!)。代开各类发票需提供资料:A: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用的资料1.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的原件、公章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2.若第一次开票给对方,需提供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的印件;3.由购货方提供的准确的开票资料(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4.请在网上录入相关的开票信息,直接打印代开发票网上申请表或到“表格发放处”领取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需填写申请文书序号),并加盖销售方公章;5. 属第一次前来代开专用发票的,需要提供销售方银行基本帐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B: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需用的资料1.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销售方法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购货方提供的购销证明的原件(需加盖公章)、购销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订购单的原件(或复印件)、送货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上各项需注明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或者劳务名称、金额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购销双方相应的印章一定要清晰 (注:印章的名称应以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名称全称为准) (以上四项,任选一项即可);4.请在网上录入相关的开票信息,直接打印代开发票网上申请表或到“表格发放处”领取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需填写申请文书序号)并加盖销售方公章。C: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所需资料:(1)、销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2)、由购方提供的购销证明的原件(需注明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或者劳务名称、金额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并加盖公章);(3)、按规定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注:应扣税款需要通过刷“银联卡”进行支付!)。D:销售固定资产申请代开免税发票所需资料:(纳税人先到文书受理窗口做减免税登记备案)1.与当次代开相关的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固定资产账本(原件、复印件);3.购进该批货物时的发票(第一次买入时)(原件、复印件);4.销售该批旧货时的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5.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以上资料都需要盖公章)。E:申请其它类别的免税发票(纳税人先到文书受理窗口做减免税登记备案)1、与当次代开相关的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请人身份证明: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当次代开相关的书面申请材料;4、销售该免税货物时的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5、销售方为个人时,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当地村委或居委会的经营情况证明;6、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注意: 1、如果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即无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只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且不用先到深圳国税务网上进行预审,直接到代开发票窗口申请代开。2、代开发票要求先预交税款后才能开具,目前预交税款方式可采用两种方式,银行扣款和刷银联卡。银行扣款的纳税人可以在开具发票的同时直接从已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上扣除税款,刷银联卡的纳税人则刷卡交纳税款后再代开发票。特别注意事项:v停业、注销、迁出通知书打印完退出后无法补打印;v发票补税纳税人须填纳税申报表;v逾期申报问题:逾期申报户需先存钱在账上或带银行银联卡来前台补申报。前台人员不收取现金;v更正申请表问题:不论任何税种申报表更正,只能作一次更正;v纳税人申报错误(多申报),经更正申报后,对多缴税款的确认,须通过CTAIS系统“退税审批”环节审批确认后才能产生多缴税款,在确认审批过程中,可选择是否直接退纳税人账户或作留抵税款。第四章 申报征收一、申报方式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实行的申报方式有四种:直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及储蓄扣税(个体双定户实行储蓄扣税)。纳税申报实行全市通。二、申报期限增值税、消费税按月申报,月终了后10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季度终了后15天内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所有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第一个月无论是否经营都要报税,即:必须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下个月10号前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会被处以税务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如何办理申报及缴款1、申报: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网上申报或者到前台申报,目前基本推行网上申报。如果在网上申报,申报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扣款,申报后无需提供申报表给前台,方便、快捷;在办税大厅设有自助报税区。如果在前台申报,需填写申报表,到前台受理。2、缴款方式:现行税款缴纳方式一般是现金、转账、POS机、银税联网四种。(1)银税联网是目前最方便、快捷的缴款方式,也是全市推广的方式,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必须到有银联业务的银行开户签订国税扣缴税款协议书,但个体双定户只能在工商银行开户签订扣缴税款协议书,因双定户是计统处在规定时间统一发指令扣税(每月在纳税期内扣两次,一次在5日,一次在10日,纳税期后天天扣款)。纳税人要保证每月10日前账户上有足额的款项扣款,并应定期到银行查询余额。否则纳税期后扣款的属于逾期纳税,需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没办理银税联网的可以使用POS机进行刷卡缴款,基本不收取现金。附:各税种的详细操作流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先,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证下月起开始申报, 如办证日期为2008-05-29,应在2008-06-10之前进行所属期为2008-05-01至2008-05-31的纳税申报。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纳税申报,每个月10号之前在国税网站上进行申报。征收率为6%,按不含税销售额进行申报,不含税销售额为当月实际销售收入/1.06。个体户起征点为3000元,当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应纳税额为0,网上申报的时候系统会自动进行减免。从事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个体户起征点为5000元。计算方法和上面的一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都应于每月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后,将税控IC卡(有申请税控机企业)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局纳税申报窗口进行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先在申报窗口取得税务机关的比对结果,再到管理科找税收管理员审核签名,再将税控IC卡和申报表送到申报窗口进行申报。抄税:已购买防伪税控机的纳税人应在每月10日前先在企业端电脑进行抄税,在报送申报表的时候持IC卡一起递交申报窗口进行抄税、申报。在抄税、申报、比对完成后,前台会对IC卡解锁后退回纳税人,如出现比对不符或是申报后不能缴纳税款的情况,窗口将暂扣IC卡,等相应问题处理完毕后才能退回。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前到税务局进行抄税,如逾期将进行锁卡、停止供票、罚款等处罚。认证: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进行认证后才能申请抵扣,认证期限为开票日期之日起90天内,认证当月申报抵扣,纳税人应注意时间。认证方式可以是在前台认证,也可以办理网上认证,一般要求进行网上认证。四小票:一般纳税人抵扣凭证除专用发票外还涉及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统称“四小票”。纳税人取得公路货物运输发票要到税务机关认证系统认证后才可以申请抵扣,其他类型的运输发票以及另外三种抵扣凭证都要从国税网站上下载“四小票”采集软件,用软盘做成电子数据,在申报的时候与申报表一起报送到申报窗口进行数据采集,如纳税人采取了网上申报方式,可以直接在网上采信,不用另外报盘。比对不符:一般纳税人申报如果出现申报销售额与开具发票金额不一致,或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与认证发票金额不一致,要走比对不符申报流程,由申报窗口受理申报后打印比对不符清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持清单到管理检查科进行审核,纳税人将审批后的清单交回申报窗口,申报窗口根据清单进行相应处理。(三)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已经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申报分自行申报和核定征收两种。自行申报时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是根据纳税人的财务进行填报, “利润总额”即“实际利润额”,是指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四)、财务报表报送:根据深国税告200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自2008年4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3月)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均需按我局规定的报送范围和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全部实行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除月报、年报外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按年统一整体装订后,在下一年度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四、个体户办理定期定额征收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即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深圳定额执行期为1年)。发生下列情形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重新核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但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从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纳税人;3、其他账册健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的纳税人。4、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第五章 一般纳税人认定一、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一)工业企业1、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3、新办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二)商贸企业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

    注意事项

    本文(税收征管基础知识.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