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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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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doc

    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篇一: 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 1、税务师事务所经理岗位职责 1、接待客户,回答客户关于代理记账、及税务方面的咨询,并针对客户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公司的财务记账人员进行培训,并指导财务人员工作。 3、对公司下属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4、组织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完成代理记账业务并开拓市场。 2、税务师事务所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助理经理、经理等高级别同事完成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顾问、税务筹划、内控建设、国际税收等方面的税务专业服务; 2、在高级别同事的指导下,搜集工作所需的各类法规; 3、完成涉税鉴证工作中的凭证抽查、资料收集、数据计算等工作; 4、完成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使其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最新税务相关法规的搜集和学习。 6、完成高级别同事交办的其它工作。 3、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带领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全面税务专业服务; 2、知道如何布置工作、准备工作、开展工作、总结工作; 3、带队完成涉税鉴证、健康检查等涉税服务; 4、提出服务方案的设计、意见和建议,撰写咨询报告; 5、培养和指导低级别同事完成工作,帮助低级别同事业务进步; 6、保持和发展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 7、就公司的内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负责为外部客户提供财税方面的规划和指导意见。 1、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根据客户企业需求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2、独立负责或指导队员撰写企业财税方面的报告与方案; 3、独立或带团做好客户财税顾问咨询执行工作; 4、负责对客户进行专业财税方面指导,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5、税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专员岗位职责 1、对税务师事务所行业有一定了解; 2、能与新客户进行初步洽谈,有一定新客户开发能力; 3、对市场营销工作有系统性了解,能规范的开展市场营销工作; 4、能在压力下开展新客户开发工作,工作主动积极; 5、立志于在税务师事务所长期工作下去; 6、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调能力; 7、爱岗敬业,有工作责任心。 篇二: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 税务师事务所岗位职责说明书 所长岗位职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确立开展的业务项目,制订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具体规定、办法、操作程序。 2、制定各项工作目标,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3、做好全所的管理工作,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提出工作质量标准,检查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 4、加强全所人员政治、业务教育,拟定教育计划,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5、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 6、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注重和兄弟事务所之间的横向交流,积极拓展税务代理业务。 7、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使税务代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服务。 综合事务部岗位职责 1.协助所长工作并完成分工的工作任务。 2. 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 负责中心日常办公工作,部门通知、文件、信函等的传达工作,做好部门办公电话接听和电话记录; 4. 协助领导组织拟定中心管理制度、规章、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5. 协调各岗位之间的协同工作。 6. 负责财务报帐以及部门设备及其耗材的使用、消耗、报废等的登记与申购。 7. 负责用户网络故障申报记录,安排维护人员处理。 8. 负责网络信息中心各种业务的办理与外勤工作。 9. 负责部门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 10. 认真完成值班任务和中心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 税务师业务部岗位职责 1、负责培训项目的策划、运作,组织开展培训业务; 2、负责与合作方的业务洽谈,合同起草,业务往来等。 3、根据社会、市场的不同需求,设计灵活多样的培训项目; 4、力争中心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代理业务部岗位职责 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税务代理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以及税务咨询工作。 1、负责管理所属各分部税务代理工作。做好税务代理各个业务项目操作程序的制订、修改、实施以及辅导方面工作,督促推动各分部业务工作的开展。 2、负责全所重点顾问户走访及税收筹划、纳税审查等业务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事务所的社会声誉。 3、制订税务代理业务开展计划,提出保证业务开展的必要措施,检查各分部税务代理业务 开展情况,组织交流业务工作经验,推动代理业务的开展。 4、负责事务所及各分部税务咨询业务的开展,检查督促和帮助各分部执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总结业务成果。 5、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托人的要求,协调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6、积极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代账业务部岗位职责 1、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业务教材,负责企业财会人员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 2、负责建账建制工作。辅导代账人员,提高代账人员业务工作水平,对代账人员工作经常检查督促。 3、检查代理记账协议的签订、履行以及收费情况。帮助代账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注重与业主的沟通,对代理记账协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宣传解释。 4、定期对代账质量进行抽查,督促代账人员做好互查工作,指导代账人员排查代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的解决。 5、督促代账人员加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保密,指导代账人员做好年度会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涉税审计部岗位职责 1. 2. 3. 4. 5. 6. 1. 2. 3. 4. 5. 主持审计全面工作 负责代理企业的财务审计 负责组织完成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负责组织做好转向工程的审计工作 汇算清缴鉴证 领导交付办理的其他事项 拓展部岗位职责 与委托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不同的委托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拓展工作 与委托方进行业务洽谈 负责公司的品牌推广工作 负责对委托方进行管理咨询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所会计业务工作,抓好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和推动业务工作的开展。 2、协调好与各职能部门关系,使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3、制订税务代理业务收入计划,检查和推动分部各项收入计划的实现,按月统计和分析收入完成情况。 4、负责制订年度各项收支计划,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支出标准。搞好本所经费管理。 5、承担各项收入资料数据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检查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各类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部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与实施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 2.负责公司计算机设备维护、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3. 负责信息技术部人员的考核和规范化管理工 4. 负责指挥、监督信息部人员完成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5.指挥信息部共同完成系统的升级、调整、清理工作; 6.负责确认电脑系统修改意见、建议; 8.负责定期检查、监控总部系统,财务系统,配送中心系统的系统运行情况,并将运行问题以及改进意见提交公司领导。 9.监控所有硬件设备的使用情况; 10.关注信息的收集及发放 三好税务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分工明细表 篇三: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合法权益,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 地名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事务所住所: 所在地全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六条 事务所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具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起人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事务所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所长)担任。 第八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事务所成立后,应申请成为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营宗旨: 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作用,以税法及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循自愿委托,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目标: 发展成为知识密集、高智能、具有较高执业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的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税务行政等部门规定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及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涉税服务。 第三章 股东出资 第十四条 发起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为: 第十五条 事务所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事务所可约定单个股东出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 事务所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事务所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事务所盖章。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备;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备。 第四章 股东及其股权转让与加入、退出 第十八条 事务所的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与本所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且不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兼职、取得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执业经历条件。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资格后, 在事务所专职独立从事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而被税务机关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税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条件。已成立的事务所股东年龄在70周岁以下,新成立事务所股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其他条件。各事务所可根据自身要求约定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其他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购买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吸收新股东须经股东会同意。入股必须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或在入股协议书上确定,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事务所新股东,并遵守新的章程。 第二十二条 新股东应同时具备本章程第十八条约定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股东加入,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所长)应向其告知原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以决定新股东的出资额及其出资比 例。 事务所可约定新股东的出资额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 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按相关的特殊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指发起设立时)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3年内,不得退出事务所或转让股权。 第二十六条 在章程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退出时间在退股协议中确定)。 (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 (三)同其他股东在事务所管理及股东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出股权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 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擅自退出股权,因此给事务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特定情形之一时,股东丧失事务所股东资格,所持股权不得继承,其股权应当无条件转让,特定情形发生之日为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股东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股东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第十八条第 (一)、 (二)、 (三)款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二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被除名的股东的表决权不计算在内)的股东书面同意,篇四: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章程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英文名为: 事务所法定地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第三条 事务所由下列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 姓名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年 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 事务所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现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负。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 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税务代理及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 (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事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税务师事务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发起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比例出资人签字一般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比例出资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均以现金方式投入,各方出资额应在 第十三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须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发起人不得继承、转让、馈赠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只能退股,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本所的其他发起人决定。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出资人分为发起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发起出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出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事务所的权益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第十七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不能成为其他事务所的出资人,出资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们经营与事务所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有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出资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出资人共有并为事务所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 一般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席出资人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有权查阅出资人大会会议记录; (三)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事务所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第二十条 发起出资人除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以外,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事务所财务会计报表; (二)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事务所所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一般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事务所章程; (二)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亏损和债务; (四)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随意抽回现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执行出资人大会决议;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起出资人除履行一般出资人的义务外,承担以下义务: (一)集出资人大会; (二)办理事务所注册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内部机构的设备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出资人大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出资人大会设管理委员会,由发起出资人组成,出资人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必须经2/3以上出资人出席方可举行。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提议,可以由管理委员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大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所长可以拥有两票表决权,出资人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下事项须经全体出资人表决通过: (一)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形式; (二)事务所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资人退出或加入; (五)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提请出资人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工作规则; (二)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六)决定对外签定合同、协议或贷款。 第二十八条 事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办公室、等业务执行机构,并配置相应各类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出资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出资人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事务所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对出资人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出资人,并向出资人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大会决议; (三)决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四)制定事务所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九)聘任或解聘事务所所长,根据所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所副所长,决定所长和副所长的报酬; (十)出资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管理委员会中产生,负责事务所日常工作,是事务所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业务活动,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副所长,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五)召集主持所务会议; (六)签署本所的重要文件; (七)章程和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并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薪酬与奖金、福利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批与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月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申报和其他需要资料。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会费、劳保及其他款项。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上年度亏损所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剩余利润为可供分配利润; (四) 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分配办法由管理委员会提出分配议案,经出资人大会表决批准摆事实施; (五)发生年度亏损时,可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不足部门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 时,未弥补的亏损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章 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定业务协议书。事务所对注册税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事务所全体注册税务师及助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各项工作规定: (一)严格遵循我国法律、法规;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积极参与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建立下列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事务所管理运作的基本准则; (一)业务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资管理制度; (六)其它管理制度; 第八章 合并、分立及出资人变动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合并或分立,应当由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出资人大会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事务所进行合并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事务所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事务所或者新设的事务所按合并协议继承。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增补新的出资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出资人条件; (二)事务所出资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出资人一般在出资两年后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出资人大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退股处理。 (一)出资人死亡; (二)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吊销注册税务师资格; (三)出资人在出资中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执行; (四)出资人不在事务所工作或被除名; (五) 出资人没有实行履行事务所出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涉及合并和分立时,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依法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出资人的权益比例。 第四十八条 出资人退股时,退股人应分享的权益可经过协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全部以现金弥补,出资人退股后,对后续发生的退股前与其本人直接有关的事务所赔偿事项仍负有责任。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出资人大会决议予以解散; (二)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事务所因不能清偿或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条 事务所因第四十九条第 一、二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并由出资人大会以普通表决的方式确定其人选。 事务所因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出资人、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事务所因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出资人、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出资人大会或者经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事务所登记,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事务所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服 务 内 容 税务咨询顾问 办税实务指导 最新财税政策解释,结合企业实际 纳税审核业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篇五: 税务师事务所薪酬管理制度 第1部分案例 1.1 ABC税务师事务所简介 ABC税务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哈尔滨的同时兼具税务代理、税务鉴证、 税务咨询和涉税司法鉴证的执业中介机构。该事务所成立于201X年,拥有较 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一支较高素质的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初、中、 高级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才在内的共18人的专业团队,建立了一整套集税务 代理、管理咨询、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税务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司法鉴 定等各项业务于一体的服务体系。 1. 1.1 ABC税务师事务所成立背景 201X年以来,哈尔滨市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伴随市场经济发展 的深入,哈尔滨市的企业发展走上了快速、稳定、健康的轨道,特别是在振 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推动下,哈尔滨作为东北地区重要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中心,吸引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先进文化的传播,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刺 激了哈尔滨经济的发展。自1999年开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哈尔滨市开始 了税收征管的改革。伴随着哈尔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涉及的税种 较多,如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不仅包括地税,还要与国税机构发生 联系,这样一来企业的纳税风险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相应提高,企业对 税务代理的需求不断提高;男一方面,由于税种及纳税群体的迅速增加,政 府的税收征管难度加大也迫切需要出现一些专业机构和专门人才来处理一些 业务。ABC税务师事务所就是在哈尔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 制不断完善,第三产业发展较快的背景下,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而成立 起来的。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 公E、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丰富 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职业素养,能够熟练承担税务代理等涉税业务。1】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 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 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 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税务代 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有公正性、资源性、有偿性、独立 性、确定性等特点。3】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执业准则,遵循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 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可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 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2- 我国的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在经历了国家税收改革以及脱钩改制后,已经 成为我国税收工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税务师事务所 为国家税收改革得以顺利实行提供了保障,减轻了税务部门的工作,使得税 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另一方面,税务师事务所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 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税务师事务所行业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1.2 ABC税务师事务所发展历程 I.ABC税务师事务所的创业期 ABC税务师事务所是张所长于201X年成立的,张所长1999年当时就职 于哈尔滨开发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项目经理,对中介行业的发展运行 有着较深的理解和认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中国税务报上,报道了国 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与人事部将于近期开展新的职业资格认定考 试。张所长敏锐地意识到一种全新的职业即将诞生中国注册税务师。一 个新兴的职业一定会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因为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 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其最终 目的是要建立起“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 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为此,社会上对税务代理需求增大。当时据 全国就税务代理进行的专题抽样问卷调查显示,60.91%的纳税人有委托税务 代理的愿望及要求,而潜在的需求则更大。我国当时有登记在册的各类纳税 户1364万多个(尚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 企业,这些中小企业是税务代理的主要对象。他从黑龙江省国、地税局两家 了解到情况大致相同。倍感欣喜的张所长马上冷静地分析自己客观条件和广 泛收集行业动态信息。他发现马上把其付与行动在经济落后的龙江省不可行, 便于当年辞职成立了一家财税咨询公司。他为实现成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梦想, 以财税公司为平台,从客户开发、业务流程到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做好准备。 经过两年的准备,在黑龙江省开始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时候,终于在201X 年顺利拿到职业资质,在工商登记部门领取执照。 ABC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只有4名员工,且都是自己的家人和朋友。 有两个员工较具有代表性。一名是位退休的审计师,尽管他在审计机关工作 了几十年,但毕竟更多经验是改革初期财税知识,甚至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工 作经验和思路。由于当时资金等原因加上他有退休保障金,也就不太计较报 酬。鉴于当时业务范围较窄,只能做一些常规审计业务,例如每年常规工商 企业年检审计和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外汇报表审计。该类审计业务属于常规流程性的业务,基本没有什么创新,该同质无差异化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同行的 低价位的无序竞争。尽管是这种状况该类审计业务也不是事务所的主流业务。 比较而言另一位年轻的中专毕业生员工所从事的工商企业登记代理和税务登 记代理则是当时的业务主体。此类业务简而言之就是帮助各种企业去工商管 理局和税务局协调设立及变更登记工作。鉴于这种程序化较强和两局协调工 作更多由张所长完成,没有必要聘请较高水平的员工。由于事务所尚未树立 自己的形象,只能靠张所长以前因工作原因所结识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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