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毕业论文.doc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浅谈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学 号: 2009101807 学生姓名 院 部: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税务 年 级: 08-2 指导教师 姓名及职称: 完成日期: 2013年5月1日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即国民收入要按人们拥有的要素种类价格在社会成员之间加以分配。由于每个人拥有的要素种类不同,所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差距被拉大。再加上制度缺陷和腐败等因素造成的垄断性收入、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当前社会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分配格局中,高收入群体并没有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反之,由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直接导致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影响了国家职能的实现;同时促使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阻碍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公平的脚步。从而反映出我国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法制度不健全,对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掌控不到位,相关税收政策跟不上新形势下的要求,对漏税逃税的处罚力度轻,同时高收入者纳税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等。本篇论文通过对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现状研究,以此来分析我国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关键词 :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 个税流失 征管措施 目录一、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意义2(一)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2(二)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2(三)可以增加内需,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二、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3(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占 GDP 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4(二)高收入者对个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较低5(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依然严重6三、我国高收入者个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一)制度层面的原因7(二)征管层面的原因8四、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措施与建议10(一)加强纳税宣传工作,提高高收入者纳税意识10(二)加强对税源的控制,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11(三)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社会综合管理11(四)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健全和完善个税法律保障体系12(五)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个人所得税违法处罚力度12参考文献14浅谈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当今世界正处于全面快速发展时期,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不仅导致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快速发展,而且使公平正义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在我国现实社会中,高收入者逃税、漏税现象依旧严重,以此造成了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加剧,严重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无疑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点就是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缓解国民收入分配的矛盾。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也提出:“要不断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可以说,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进程中的重心,也对我国建设社会公平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非凡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开始研究对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他们的研究观点主要体现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以及法律保障、合理的税率结构设置等方面。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现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简化。而我国对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的代表性观点有:平晓峰从组织管理学角度分析税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认为设计现行税务组织机构必须权衡各种要求;董根泰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从制度构成要素方面论述了优化我国税收管理的制度选择。由于我国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大多数为财产性收入,具有一定的多元化,隐性化,加之我国的税收制度以及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这也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一、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意义高收入者并不是一个界限非常明确的群体,从个人所得税征管源头来看,达到一定收入标准的纳税人即为高收入者。我国目前所界定的高收入者包括两类:一是年薪属于高收入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人群。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于我国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个人所得税不仅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担任着我国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国家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功能,缓解我国贫富不均的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使个人所得税发挥着收入调节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一)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人均GDP不断增长,然而个人收入差距却越来越大,走向了两个极端。这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我国建设社会公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顺天应人”的重大问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二)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前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问题。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导致财富积累的差异,从而促使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在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公平建设的步伐;而对个人财富积累比重的严重失衡,则应把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纳为重点,使社会财富分配和积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可以增加内需,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激活了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群体是客观现象,但法制的不完善以及税务部门掌握的高收入者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一部分群体利用各种手段逃漏税获取高额收入。因此,加大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掌控和征管,不仅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在长期内也将促进消费的真实增长,并能增加内需,使市场经济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快速发展,同时对调整经济增长结构也是有利的。二、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数据显示,我国人数不足20%的富人占有存款80%,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不到10%,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成了纳税主体。个税调节居然使富人更富,穷人更穷。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同比下降3.9%,比上年增速回落29.1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总局和中国统计年鉴2010。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分配方式的变迁,社会分配格局中逐渐形成的不依赖劳务所得,而以投资所得、资本所得的比例显著提高的高收入群体并没有成为纳税主体,从而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从(图1)我国基尼系数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具体体现在: 图1: 1978-2005中国基尼系数变化情况(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占 GDP 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马斯格雷夫研究认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GDP 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 GDP 呈正相关。”财政部数据显示,2001 年,我国人均GDP为1000美元,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6%,工资薪金税占个税的比重为4.1%;2012 年我国人均GDP为6100 美元,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3.9%,比上年增速回落29.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而工资薪金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同比下降8%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总局和中国统计年鉴2010,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与 GDP 的关系与马斯格雷夫的研究结论严重背离,且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也大大低于许多国家(如表 1)。这说明我国在对个税的征管尤其是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存在严重的问题。表1: 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横向比较表国家或地区个税/GDP个税/税收总收入OECD12%25%美国10.17%57%中国1.23%6.4%(二)高收入者对个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较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2000年的66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5820亿元,增长8.8倍。但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6%7%之间,个税增长速度并不是太过明显(如图2)。然而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渠道和来源主要是通过财产性收入获取高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3年第一季度,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增长中,财产性收入增长11.2%,财产性收入占收入总比重仅有2%。此外,延续了2010年以来的惯性,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好于城市居民,其中财产性收入增长27%,工资性收入增长16.5%,转移性收入增长12.2%,家庭经营收入仅增长7.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总局统计发布。据中央银行发布的今年存款数据来分析,中国存款四十多万亿,百分之五的人控制了百分之六十一点六的钱。可见,我国对于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图2 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情况(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依然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加速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从而产生了一部分高收入人群。据统计显示,我国的高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 20%,但是这个群体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而国家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薪阶层。这也意味着我国的高收入群体并没有依法缴纳足额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资本、管理、技术要素取得高额收入,而与之对比,我国单一工资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主要不靠工资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却成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逃漏税的重点对象。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美国 10%的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联邦 71.22%的个人所得税,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的个税,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 。因此说,中国富人不仅是逃税的主力军,也是税收负担最轻的一个群体。 三、我国高收入者个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的产生,这本是市场规律下一个客观的现象。然而由于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和来源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导致了我国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现象的严重,不仅使我国财政收入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也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我国目前对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核定难,对于高收入者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二是监管难,掌握的高收入者信息不对称;三是稽征难,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的意识差。具体体现在:(一)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导致了所得税的结构过于复杂、征税成本的增加;加之掌握的高收入者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及时和全面的了解高收入者的收入和纳税情况,促使了我国高收入者在自行纳税申报方面的逃税行为,反映出我国在个税征管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1.分类所得税制和税率设计的不合理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按应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对于从收入渠道和收入来源所取得的不同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过于复杂,从而增加了征税的成本。同时我国在税率结构的设计上也过于复杂,有九级累计税率、五级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种,这种复杂的税率结构加重了纳税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收征管。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个人所得税逆向调节,社会财富越来越向高收入群体集中,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2.掌握的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信息不对称由于高收入者大多为财产性收入,收入来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征税机关很难掌握真实的高收入者收入信息,只有高收人者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从信息来源渠道看,高收入者既可直接从税务部门,也可间接从报刊、杂志、网络及新闻媒介、社会中介机构获取所需的信息,包括各种偷逃税技巧,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高收入者获取有关信息的渠道更趋多元化;而我国的税务部门获取高收入者的收入信息渠道非常少,主要依赖于代扣代缴单位,第三方不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这样,征税人来自第三方信息非常有限。如此一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提供的信息就大大失真,不仅不利于税务征管机关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而造成高收入者个税的流失。3.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控制高收入群体的个税流失,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但是该制度还存在一下几个问题:第一,尚未形成有利于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制环境;第二,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不自行申报或申报不实;第三,纳税人对现行法律理解不到位,将“收入”和“所得”混为一谈;第四,税收服务工作不够到位;第五,有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二)征管层面的原因 由于高收入者收入渠道的多样化,以及收入方式特有的隐蔽性,在税务部门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高收入者逃税现象的严重,并且由于我国征收手段的落后,以及执法力度处罚较轻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淡薄,给我国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造成了较大困难。具体体现在:1.监控制度不完善,监控手段落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除个体工商户外,都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执照,无须领购发票和实行帐薄、凭证管理,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失去了税务登记这个征管基础,失去了以帐薄、凭证管理为依托的征管纽带,纳税人是否申报纳税,应纳税多少,都无法确认,因此,这样的征管方法对个税的征收管理是难以奏效的。现有的信息系统难以满足征管上的迫切需求,成为制约针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发展的瓶颈。此外,税务机关未能主动定向、及时收集高收入者的收入、财产、投资等情况,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未能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协税网络,更谈不上信息资源的共享,使征收管理系统缺乏收集收入信息的有效渠道。 2.执法处罚力度不够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然而,面对过高的边际税率和较弱的处罚力度,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高收入纳税人宁愿选择逃税。目前我国税收处罚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刑法中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税收犯罪做出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有关单行税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税收违法处罚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税收执法的刚性往往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高收入者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地税部门对于查出偷逃税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3.高收入阶层主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没有纳税义务的责任感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有些高收入者纳税意识淡薄。主要原因为“非税”观念的影响和税收“逆向调节”分配的副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开支主要是通过规范化的税收渠道来获取,然而新的税收观念的树立必然会受到根深蒂固的“非税”观念的强烈抵抗。习惯了无税状态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对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缴税,从心理上便不能适应,一种本能的反应就是逃税和漏税。尤其是作为高收入者,他们视税款为一种成本。因此,纳税人从潜意识中就会对纳税或偷税的收益和成本进行心理预期,当偷税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就会选择偷税。另外,我国目前初次分配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大量存在着非法活动以及不断增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缓慢增长的农民收入使得低收入人群逐渐扩大,使得贫富收入的差距也明显拉大。这种分配上的不公平,直接导致了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低下。四、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措施与建议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就是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一)加强纳税宣传工作,提高高收入者纳税意识税收文化是从引导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出发,缓解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培养和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深入研究税收文化易于把握纳税人的税收行为,便于制定对策,完善税收制度。因此税务机关应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命脉,是现代化建设坚实的财力保障。税收也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实施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二)加强对税源的控制,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要加强对私企业主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监管,个人费用不得充入企业成本,同时要核实其从企业领取薪酬数额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以外的实物福利和一些“暗补”项目纳入个人所税征收范围。另外,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推进一些改革措施,一是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现金收付,使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减少现金流通,将纳税人的所有隐性收入显性化;二是自纳税人出生起就为其设立终身有效的个人税务登记号,并据此办理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行编码化管理,使其终身的收支和纳税情况都受到税务机关的信息监督。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电脑联网,统一进行监控。三是对个人纳税记录建档备案,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证明。此外,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的管理。(三)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社会综合管理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税务系统应实现全国联网,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尽快实行个人纳税特别是高收入者纳税信息的联网。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税务与重点消费场所、银行、保险、证券、工商、房产、出入境管理、海关、劳务管理、文化等部门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长效征管协调机制。建立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自动比对系统。税务部门根据自动比对系统查出有不实申报再进行稽查。(四)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健全和完善个税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已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经济发展和个税征管的要求,因此,应减少个人所得税级数。同时我们应该尽量控制现金的实用范围和规模,推行信用卡制度,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以期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透明性,从而方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且可以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社会保障证书号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统一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保障编码制度,建立个人信息库,以便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纳税情况及信用等级、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料。(五)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个人所得税违法处罚力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税,对于偷逃抗税行为该缴则缴、该罚则罚、该移送部门则移送,坚决制止偷逃税行为,提高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提高偷税漏税者违法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机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大税收执法保障力度,对于税务机关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按照刑法条文进行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和震慑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千千万万群众和媒体舆论是最好的监督者,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缩小差距的第一把钥匙,“提高最低收入水平,改善初次分配比例”;而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还可以提高,对高收入者提高征税比例,依法纳税。”总之,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依然严重,在我国税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研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尤其是高收入者的个税流失问题,找出现有税制及其他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弥补针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漏洞,对于国家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形式是非工资性的,因此在培养高收入者自觉纳税意识的同时,构建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立体监控模式,逐步完善高收入者的个人信息,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发挥多部门合作的优势等,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和效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参考文献1.陈志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年04期。2.卢军江.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趋向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9年03期。3.左亚.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研究D.湖南大学,2009年。4.李东,赵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年04期。5.许娟.浅议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法制完善J.当代经济,2009年21期。6.崔志坤.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年。7.陈玉清.试论现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及完善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01期。8.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01期。9.张凌竹.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年34期。10.朱艳丽.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7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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