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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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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doc

    第六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辅导一、纳税申报资料及纳税申报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归纳如下:(一)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期为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E)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电力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二、新申报办法主要调整内容1、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实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2、按货物劳务与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直接划分应纳税额、从而间接划分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别入库需要。3、调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申报的实际需要。4、试点地区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按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5、附表一、二相关栏次的填报不再实行报税系统,认证信息系统数据直接导入,必须由企业自己填报。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1、主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表说明增加了对货物、劳务、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等名词解释。2、“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和第20栏“本期期末留抵税额”栏全部开放。3、“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不按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填写。4、第1栏、第4栏、第5栏、第7栏、第8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5、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即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13、14行之和;本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3、14行之和。说明: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而附列资料(一)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8-14栏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6、第8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7、18行之和。7、第11栏“销项税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附表一的(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是指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附表一的(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是指销售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扣除之后)。8、第12栏“进项税额”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9、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说明:1)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不是按年内各月的“本月数”之和来填列。2)混业经营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税款所属期申报表有期末留抵税款的,在试点实施之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需将期末留抵税额从“本月数”转入“本年累计”列。3)除混业经营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填零。10、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11、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12、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其他纳税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说明: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不再按年内各月“本月数”的累计数填列。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中的较小者填报。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按照本月销项税额(11栏)减去本月实际抵扣数(18栏)的差额乘以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占总销项税额的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等于附表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的差额。其他纳税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13、第19栏“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列: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4、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说明: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与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的差额填报。15、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说明:附表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等于一般货物及劳务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附表一(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等于应税服务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16、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17、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说明:本栏本年累计数不按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填写。18、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19、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报。分解税款解读:(1)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混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按应纳税额比例划分入库(后台自动计算)。即: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00。(“本期应补(退)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比例计算出的税额属于原增值税,剩下的税额属于“营改增”增值税。)其中:一般货物及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表一第1、3行第10列之和-附表一第6行第10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其中:一般货物及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附表一第10列第8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3行;其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其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2)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征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混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要按应纳税额比例划分入库(后台自动计算)。即: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表一第10列第6行+第13行)÷(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计算出的税额属于原增值税,剩下的税额属于“营改增”增值税。)20、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21、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因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二)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配合增加了“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税率”、“6%税率”、“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免税应税服务”等项目。2、不再统计销售发票的份数,只统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3、增加了“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项目。4、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5、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6、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7、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14行“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8、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9、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10、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11、第13至14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12、第15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附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1、增加了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份数和税额栏(金额栏不开放)。2、原来按税率来分类,现在用扣税凭证种类来分类。比如5-8、30-33栏。3、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如果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不填写份数和金额栏,只填写税额栏。4、对原来“未经认证的进项税额转出”栏进行了细化,分成20、21、22、23栏。5、原来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栏”简化为“其他扣税凭证”栏。6、删除了原表“期初已征税款”相关栏次。7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辅导期纳税人填报第3、5、8栏(其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要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通知书中稽核比对相符的结果进行填写。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目前不填,备用项目)。9、逻辑关系:25栏+26栏-3栏=27栏(税额),26栏+2栏=35栏。(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均填零,以后各期按上月期末余额填列。(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1、增加了名词解释。2、申报表主表增加了应税服务“本期数”列和“本年累计”列。3、主表增加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原地税自开票纳税人税控设备未享受有关政策的,可在改征增值税后给予税款减征优惠。4、增加了附表“应税服务扣除计算表”,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本附列资料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数据。5、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第一个申报期,附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均填零,以后各期按上一期期末余额填列。6、附表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等于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四、表间勾稽关系(供参考)(一)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一逻辑关系序号主表逻辑关系附表一1“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栏“本月数”=第1、2、3、4、5行第9列之和第6、7行第9列之和2“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栏“本月数”=第6、7行第9列之和3“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4栏“本月数”=第1、2、3、4、5行第7列之和4“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5栏“本月数”第8、9、10、11、12行第9列之和第13、14行第9列之和5“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5栏“本月数”第13、14行第9列之和6“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7栏“本月数”=第15、16行第9列之和7“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8栏“本月数”=第17、18行第9列之和8“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1栏“本月数”=(第1、3行第10列之和+第2、4、5行第14列之和)(第6行第10列+第7行第14列)9“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1栏“本月数”=第6行第10列第7行第14列10“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6栏“本月数”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数据11“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1栏“本月数”=(第8、9、10、11行第10列之和+第12行第14列)(第13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12“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1栏“本月数”=第13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二)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二逻辑关系序号主表逻辑关系附表二1“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栏“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栏“本月数”=第12栏“税额”2“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栏“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栏“本月数”=第13栏“税额”(三)附表一与附表三逻辑关系序号附表一逻辑关系附表三1第2行第11列=第1栏“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第4行第11列=第1栏“11%税率的应税服务”3第5行第11列=第1栏“6%税率的应税服务”4第12行第11列=第1栏“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5第16行第11列=第1栏“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6第18行第11列=第1栏“免税的应税服务”7第2行第12列=第5栏“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8第4行第12列=第5栏“11%税率的应税服务”9第5行第12列=第5栏“6%税率的应税服务”10第12行第12列=第5栏“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11第16行第12列=第5栏“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12第18行第12列=第5栏“免税的应税服务”五、“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规定试点政策实施后,总局将对“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我局将根据总局修改内容对我省“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规定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为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顺利完成上线,在总局相关文件出台前,我省暂停“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规定(暂停时间长度待定)。 例子一、单纯货物生产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种核定为增值税) 某企业为家电销售企业,2012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假设上期留抵为0) 1、销售家电117万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105张; 2、购入家电58.5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 3、购入用于运输的货车一台,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金额为12.87万元(含税); 4、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发票59张,运费总金额为8万元;取得试点地区货运专用发票66张,票面总金额为8.88万元(含税); 5、以前购入的两台家电用于职工食堂,金额为1.17万元(含税); 2013年1月月申报表填报分析: 1、购入货车属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写12.87÷1.17×0.17=1.87万元,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填写1.87万元。 2、进项税额抵扣为11.81万(58.5÷1.17×0.17+8×0.07+8.88÷1.11×0.11+1.87);进项税额转出为0.17万元(1.17÷1.17×0.17)。 附表二第1、2栏“份数”填写73份(66+6+1),“金额栏”填写690000元(500000+80000+110000),“税额”栏填写112500元(85000+8800+18700);第8栏“份数”填写59份,“金额”填写80000元,“税额”填写5600元;第12栏“份数”填写132份(73+59),“金额栏”填写770000元(690000+80000),“税额”栏填写118100元(112500+5600);第13栏、第15栏“税额”填写1700元。 3、销项税额17万元(117÷1.17×0.17)。附表一第1栏“开具其他发票”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7000元,“合计”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7000元,“价税合计”填写1170000元。 4、本期应补(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170000元,进项税额118100元,进项税额转出为1700元,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 116400元,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 116400元,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0元,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70000-116400-0=53600元,本期应补(退)增值税额53600元。增值税入库级次、比例和原来一样不变。 主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相关栏次按上述数据填写。例子二、单纯提供应税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种核定为”营改增“增值税) 某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12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运输收入433000元(含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55张; 2、车辆加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价税合计106000元(应为212000元,6%征收率) 3、购入用于运输的货车一台,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价税合计为128700元; 4、取得分包方纳税人(该纳税人属非试点地区)开具的普通发票10张,金额100000元 5、今年以前月份接受上海市其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服务未履行,本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张,税额1000元; 2013年1月月申报表填报分析: 1、购入货车属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写128700÷1.17×0.17=18700元,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填写18700元。 2、进项税额抵扣为30700元(212000÷1.06×0.06+18700);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元。 附表二第1、2、12栏“份数”填写31份(30+1),“金额栏”填写310000元(200000+110000),“税额”栏填写30700;第13栏、第20栏“税额”填写1000元。 3、由于发生了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因此应在附表三“11%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列填写433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列“期初余额”填写0,“本期发生额”填写100000元,“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100000元,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100000元,“期末余额”填写0元。 同时对附表一第4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100000元,在“扣除后”列“应税(免税)销售”填写333000元(433000-100000=333000),“销项(应纳)税额填写33000元(3330000÷1.11×0.11=33000)。 4、本期应补(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33000元,进项税额30700元,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元,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 29700元,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29700元,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0元,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33000-29700-0=3300元,本期应补(退)增值税额3300元。 ”营改增“增值税100%入库地方。 主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相关栏次按上述数据填写。 例子三、混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种核定为增值税和”营改增“增值税) 某企业即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有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2012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假设12月底留抵税额为100000元) 1、销售电脑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00元;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60000元;出租企业以前购入自用小汽车一辆,取得租赁收入,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0元;出售职工食堂用拖车一台,取得销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600元。(出租小汽车和出售拖车(固定资产)企业选择简易征税) 2、购入电脑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585000元;购入用于运输的货车一台,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价税合计为234000元;2013年1月月申报表填报分析: 1、购入货车属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写234000÷1.17×0.17=34000元,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填写34000元。 2、进项税额抵扣为119000元(585000÷1.17×0.17+34000)。 附表二第1、2、12栏“份数”填写2份(1+1),“金额栏”填写700000元(500000+200000),“税额”栏填写119000元。 3、销项税额230000元(1170000÷1.17×0.17+1060000÷1.06×0.06)。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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