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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doc

    • 资源ID:3820558       资源大小:32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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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doc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一、 申请条件 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3、减免税调查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扶持企业提供);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办事程序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五、咨询途径1、若有疑问,纳税人可登录珠海地税网站: 2、市地税局定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一天)开设“专家答疑日”,地点设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香洲梅华西路66号二楼),纳税人可于当天上门、或拨打12366-2热线、或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发贴咨询专家。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地税服务热线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条件及程序2008年07月10日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题:我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发生了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吉地税发200528号:    一、减免条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减免权限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减免程序(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在5月前结束。    提示: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土地的相关税金,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的减免程序来办理减免税手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33号成文日期:2003-03-21 年月日云地税三字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家对两烟实行双控政策的影响,我省地方税税源萎缩,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为确保地方税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我省暂停办理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这对完成收入任务,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然很差,困难和矛盾十分突出,纳税确有困难。根据依法治税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扶持其发展,省局决定从年起恢复我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和原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越权办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文件依据为:(一)房产税。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二)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云税一字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云税一字号)的规定执行。二、认真做好减免税基础统计工作为了规范全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报、汇总统计以及统一所需有关指标的口径,省局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减免税统计表。各地要按照统一的表式印发执行。上报省局审批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必须附纳税人填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凡纳税人两户以上的,必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同时附上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的困难减免,亦按原规定执行。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房产税减免税申请表(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统计表(略)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减免税统计表(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配合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全面贯彻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各项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报批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现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适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一)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二)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减免时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纳税人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行提供)。(三)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包括表(一)、表(二)。(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除上述资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表格。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二、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规范要求(一)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如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款分属两个以上年度的,须分年度填表。(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的填报1“纳税人基本情况”栏:纳税人据实填报。2“申请减免税事宜”栏:应据实填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其中:“申请减免税种”应填写“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期限”应填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年度,“申请减免税额(或幅度)”栏,要求填报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填列幅度;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应按表式要求简要说明申请减免理由、有关政策依据和减免税资金用途。3随同本表报送的资料应同时按要求注明。(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的填报1“生产经营情况”栏:“销售收入”、“盈亏情况”、“盈余公积”、“资产负债率”等栏,应填写申请减免的上一年年终会计核算相关经济指标,“盈亏情况”栏应填写累计亏损数。2“纳税人占地及单位税额”栏:“占地面积”、“应税面积”、“申请减免税面积”栏,应按纳税人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和申请减免情况据实填报;“单位税额”栏,应按纳税人占用土地相对应的等级地段单位税额据实填报,如土地分属不同地块的,应分别注明。3“缴税情况”栏:“上年欠税额”、“本年应缴税额”、“本年已纳税额”、“年末欠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栏,应按申请减免当年情况据实填写。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一)基层管理分局(所)受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1基层管理分局(所)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时,应当场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未按要求填报的,应通知纳税人重新按规范要求填报,资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2基层管理分局(所)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调查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提交调查核实报告。3基层管理分局(所)指派调查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应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变动、实际经营困难为主,并要求对申请减免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状况进行文字分析评估。4调查人撰写的调查核实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土地使用税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和欠税情况、困难状况分析评估结论、减免税理由是否充分等内容。(二)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1基层管理分局(所)应在受理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和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及时进行减免税申请的审核。2基层管理分局(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要求,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调查人撰写的调查核实报告进行审核。3经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和研究决定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税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三)基层管理分局(所)审核和研究决定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不论是否同意上报减免,应将决定意见和所有资料一并上报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四)基层管理分局(所)对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一)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基层管理分局(所)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审查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上报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应由税政股(科)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对同意上报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审查。2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审查,审查内容应以复核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情况为主,应对申请减免纳税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状况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减免理由是否充分、减免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减免税对税收计划任务完成的影响等问题,提出复核审查和处理意见。3税政股(科)在复核审查后,向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二)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查制度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上报,应坚持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度。研究决定减免税申请报批事宜,必须有半数以上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成员参加,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方为有效。2县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形成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是否同意上报减免和不同意上报减免等决定。3县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研究、讨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要建立专门的记录或纪要。记录或纪要应详细记载减免税研究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委员)、困难减免税主题、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最后形成的困难减免税决定等内容。记录或纪要应作为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的历史资料,妥善保管。(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1税政股(科)应根据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2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其他资料随表一并上报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批,转基层管理分局(所)通知纳税人。(四)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办理和复核审查、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五、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报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工作内容(一)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精神,对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进行审查报批1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后,税政科(处)应及时进行审查,根据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并提交报批处理意见。2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审查内容应体现贯彻执行现行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以政策适用标准和条件审查为主,对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减免政策适用依据是否恰当、准确,并结合全州市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减免税分析和平衡,研究并提出报批处理意见。3税政科(处)应在审查后,向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提交书面审查和报批处理意见。(二)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查制度1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减免税申请报批,应坚持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度。2州市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经审查、研究和讨论,应形成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决定。3州市级减免税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讨论、研究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要建立专门的记录或纪要。记录或纪要应详细记载减免税审查、研究、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委员)、困难减免税主题、参与人员发表的意见、最后形成的困难减免税决定等内容。记录或纪要应作为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的历史资料,妥善保管。(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1同意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税政科(处)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或“不同意上报减免”等意见并加盖印章。2上报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其他资料随表一并上报省局。(四)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和上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六、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一)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总体原则1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将根据困难减免税相关政策规定、行业和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益、全省困难基本面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和审查。2省局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审查,以贯彻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精神和综合平衡为主,本着公正、公开原则,鼓励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杠杆作用,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并结合全省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和收入形势要求进行平衡分析。(二)审批方式1省局收到上报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按审批总体原则,根据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和报批意见,进行分析和审查,提出审批处理意见,形成审批处理意见报告(呈批件)。2审批处理意见报告提交省局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上报局领导。3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按审批处理意见报告和局领导指示、决定办理。4审批处理意见报告作为办理减免税审批的历史资料。(三)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签批1省局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为准,按减免税文书签批程序规定办理和签章。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批后,省局备案留存一份,其余返还各地。(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批转问题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省局签批并返还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批转到基层管理分局(所)。2省局签批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留存一份,其他资料按困难减免税管理要求由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归档备案。3基层管理分局(所)接到上级批转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应根据签批注明意见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按时限规定送达纳税人,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七、审批后续管理(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办)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和报批,应按执法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和考核。(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监察室和税收执法领导小组应对本级和下级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四)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批准减免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1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台帐和减免税统计制度,登记困难减免的批准文号、时间、减免税款金额及所属年度等内容,分类或汇总进行困难减免税数据统计。2基层管理分局(所)应对纳税人批准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3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税期间,基层管理分局(所)应随时审查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情况;对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八、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优惠规定的执行和审批问题(一)除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外,国家和省单行制定出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凡未明确由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而又涉及和必须办理审批的,一律由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和执行。(二)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和执行相关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明确审批制度,加强审批管理。(三)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单行出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文件规定和减免税管理的规范要求,办理有关审批工作。九、本通知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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