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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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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建议.doc

    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莲花县地税局 朱少平【内容提要】小微企业具有保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科技创新作用。税收优惠政策能促进其发展。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落实优惠政策碰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应一一剖析,提出一些建设性对策,来解决困境,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注入发展动力。【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存在问题 落实建议小微企业在保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小微企业带有明显的草根经济特征。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题一直不能有效解决,许多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压力,特别是传统制造业,很多小微企业纷纷倒闭,甚至出现“跑路潮”,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效果并不理想。为分析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笔者对近年来县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大多数都是由基层税务机关负责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的正常发挥。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税务机关方面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干部素质问题和思想观念问题。就干部素质而言,由于干部素质不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刻,把握不准确,就可能出现不该优惠的给予优惠,该优惠的不能及时得到优惠。例如企业划型不准确,影响税收政策执行。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但在实际管理中,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划型存在以下问题:1、划型口径不统一。有的基层分局未按照划型标准进行小微企业划定;有的基层分局将征管系统中提取的20000元以下业户作为落实小微企业政策依据,存在划型口径不统一的问题。2、信息不准确导致小微企业认定难。小微企业要根据行业性质及行业特点及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主要指标进行划分。但是,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由于初始信息录入不完整,很多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填写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划型的准确性。同时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不规范等特征,存在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准确度不高,从而导致小微企业认定难。3、数据不匹配,影响划型的准确性。企业划型时的划型行业来自于征管系统。但从检查情况看,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差错率高达50%以上,直接影响划型的准确性。4应划未划型普遍存在。各基层分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应划型但未及时划型的问题。5总分机构划型不一致。按规定分支机构划型应与总机构一致,总机构划型的三项系数应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和,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局存在分支机构单独划型的现象。6划型标准不合理。在划型中,存在部分高收入、高资产但从业人数较少的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划型依据划型标准,划型明显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不论是不该优惠的给予了优惠或者是该优惠的未能得到优惠,都是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都是影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的。就干部思想观念而言,如果干部思想观念滞后或不正确,就有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阳奉阴违、变通执行等问题,影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例如在执行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工作中,有的不及时宣传,纳税人不知道,致使某些纳税人虽未达到两万元但却照常纳税、税务人员照常征收;某些税务人员为完成收入任务,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政策,收取不该征收的税款;又如,某些税源薄弱的征收单位怕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就强行调高纳税人营业额。与此相反,某些税源丰富的征收单位为了减轻工作量,就对大部分纳税人营业额情况认定为2万元以下,放任应征税款的流失。这些行为都是有悖于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初衷的,严重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二)、纳税人方面存在的问题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一是不懂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二是不论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都想争取税收优惠。作为纳税人,大多数对待缴纳税费的希望都是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少缴一分税费就可以多获一分利润。只要知道有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乐于了解并积极配合的,有的甚至托人情、找关系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都想获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违法,但却给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带来许多困难,影响税收工作效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效果。例如,某些纳税人在调整营业额期间故意减少货物或缩小门面、摊位,有的纳税人账务大做低于应税营业额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税所得额。又如,有的纳税人在获准税收优惠后,或者改变生产经营的行业、范围,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退税款等。总之是不理解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义,不论自己是否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千方百计地想办法争取税收优惠,说明大多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治税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这里的治税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纳税秩序、公民对税收的认知程度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教育力度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税收的支持配合程度、协税护税网络作用的发挥程度、行政收费负担程度等。如果治税环境好,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政府支持税收、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行政收费负担合理、协税护税网络能发挥有效作用,税收优惠的执行效果就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否则,就会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例如,有的单位为申请优惠的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有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不认真审查就随意签批,有的纳税人在获得优惠后改变了优惠条件失去享受优惠资格但仍继续享受优惠。又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地方因财政困难就从保证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可能将优惠的幅度、期限、范围等降到最小以增加税收收入,有些地方则因财政状况较好就可能从让利于民的角度出发将优惠的幅度、期限、范围放到最大。(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不是指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存在什么错误或不适合的问题,主要是指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及与其他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流转税规范性文件对于“小微企业”定义不同,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时容易产生模糊认识,也容易使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产生误解,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目前,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共有三个:一是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都可以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的(极易让人混淆为“小微企业”),并以此为标准界定企业是否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二是税收统计角度定义。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该文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企业划型,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从税收统计角度定义“小微企业”,主要为了便于国家掌握企业规模分类相关情况,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三是增值税角度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该文件标题中所指的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容易产生两大后果。一是容易使纳税人将各类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混淆。小微企业老板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缺乏税收专业知识,对根据不同定义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正确区分和运用。例如,小微企业大多知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税,超过就要缴税。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角度定义,小微企业虽然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但如果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10万元,也可以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容易使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将几种不同定义的“小微企业”混淆在一起,把不该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给了纳税人,把该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没有及时给予,给税务人员带来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二、问题存在的原因(一)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各基层局对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足。日常征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足2万元减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政策不了解,在日常申报中还处于被动减免。(二)征管基础信息录入不完整。各基层局在划型过程中审核不细致,操作随意性大,监督不到位,划型差错率高,直接造成政策执行不到位,存在多征或少征税款现象。(三)监督检查不到位。由于各基层局管户多,人手少。虽然发现企业有自行调整收入的行为或申报认定方面存在问题,但没有足够的人力对每一户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核实,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四)沟通协调机制欠缺。各级机关部门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配合,造成存在的问题长时间存在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三、更好地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建议(一)基层建议决策部门尽快统一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来划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再依据不同税种和不同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歧义,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要用好绩效管理这一重要抓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据此,省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优惠政策效应进行评估,实施抽样检查,开展绩效分析,真正用好绩效管理这一抓手,督促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的绩效管理考核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应制订工作方案,对政策宣传、申报辅导到后续管理、评估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应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质效要求,并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坚决杜绝为保收入、抓任务而不执行税收优惠,甚至收“过头税”等侵蚀小微企业利益的现象。 (三)要夯实宣传辅导这一基础工作。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和咨询辅导是一项基础工作,应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广泛、深入地宣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和申报要求,使之家喻户晓。要变“坐等”纳税人上门申请为主动提供服务,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动提醒享受优惠政策。要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多样性,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税收政策信息。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记账指导,提高财务核算水平。要按照规定,对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精简报送资料,简便办税程序,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千方百计扩大受惠面,促使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四)要突出简化申报这一关键环节。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申报手续。一是简化预缴申报流程。预缴申报时,小微企业不再需要将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行业情况等证明材料报送税务机关预先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企业如果认为自身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可直接自行申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待年度终了时,统一在年度申报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是减少年报资料报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经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等资料进行补充备案。基层税务部门可直接在CTAIS中提取年度申报表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同时将有关数据信息直接导入所得税税源风控系统中,通过风险指标筛选疑点企业,开展后续管理。三是升级完善系统。依托网上申报平台,升级完善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系统,当纳税人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符合相应条件时,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并省掉纳税人填报“减免税额”这一步骤,由系统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分类计算出减免税额,让纳税人及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五)要抓住构建长效机制这一根本。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取消了审批,并不意味着放弃或弱化管理。税务机关应通过强化数据分析监控,加强后续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度。一是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清理小微企业基础信息录入情况,将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中资产、工资、薪金、人员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于疑点企业及时进行风险管理。在预缴申报后,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清理,对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原因分析,逐户落实。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将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风险控制预警系统,增加“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分析指标,分季度和年度申报预警;将长亏不倒户作为后续管理重点,按照两级风险应对机制,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实施风险应对。三是建立部门互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合力解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申报问题,实现各部门各司其职、高效有序的内部联动。同时,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工商、统计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拓展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四是建立效应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分析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进一步放大优惠政策的综合效应。 参考文献1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张伦伦、李建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评判及政策选择,税收经济研究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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