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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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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doc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原文发表:2011-06-22  来源:税屋)【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发表:2009-12-29  来源:税屋)【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问:单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原文发表:2011-01-07  来源:税屋)【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问:我单位购买的中型面包车(9座)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录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购入的自用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该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用于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3-03  来源:总局)【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问:增值税转型后,公司购入的客货车是否可进项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购入的车辆如符合消费税税目中“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其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如不在税目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何将取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009-1-21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10-3-22)【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那么,企业发生的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所产生的进项税究竟能否抵扣?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笔者认为,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文发表:2010-10-13  来源:税屋)【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1.外购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原文发表:2010-07-14  来源:税务总局)【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问题】我公司是制造单位,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开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3-29浙江国税局)【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我们理解应属于细则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2009-3-30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9-4-23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问:我公司新增几间办公室,购买安装了几台分体空调,请问我公司所购买的这几台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分体空调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的“02”、“03”类,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贵公司的分体空调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进项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发布时间: 2010-4-7)【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问:某企业装修一个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空调可以拆迁)。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问:我公司盖厂房购买电梯,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另外,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文发表:2010-12-09  来源:总局)【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问: 我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09年购买电梯二部用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各一部,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税前扣除,请问老师,我单位所购的电梯能在税前扣除吗?还是只能抵扣用于生产车间的那部呢?有没有具体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电梯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2009-3-12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制造企业外购自用变压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 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根据上述规定,及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表,我们可以查到,变压器分类代码为61.所以如果该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变压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金。(2011-06-13)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甲公司为扩大产能,2009年3月新建了一个生产车间,为此甲公司为该车间购进了配套的大型变压器,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公司购进的该变压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变压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61”的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贵公司购进变压器如果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日期: 2010-06-17)【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问: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分为管道收入和销售天然气收入。售气收入缴纳的是增值税,管道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企业购入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是焊接在主管道上的其中一项设备。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入货物”进行进项税转出呢,还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允许其抵扣?答:如果你公司购入的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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