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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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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doc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申报的具体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纳税人提供帮助。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一)差额征税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三)跨年度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三)销售额的确定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四)申报规定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二、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明确:试点纳税人9月1日前提供试点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9月1日以后取得扣除凭证的,不得抵减增值税,而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三、江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四、安徽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21712号规定: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纳税人在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差额征税的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五、厦门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之前,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六、广东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2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2.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七、深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八、天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税2011111号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2.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九、宁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12233号规定:对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各地要在CTAIS“增值税备案事项录入”模块做好差额征税备案文书。十、湖北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差额征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对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扣除内容及凭证要求、备案管理进行较详细的规定。(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和扣除内容1.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支付给其他单位运输或个人运输费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2.部分现代服务业(1)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但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3)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服务试点物流企业(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的仓储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4)包机业务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并负责向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其支付给非试点航空运输企业的固定包机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5)广告代理业务试点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6)代理报关业务试点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无船承运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其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费以及其他单位的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二)备案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在首笔业务发生后的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按差额征税。(三)扣除凭证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四)不得扣除的情形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1.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2.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3.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申报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附列资料报送。(六)销售额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当期销售额(含税):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含税)。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七)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1月30日(含)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试点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当期未扣完金额,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扣除。(八)兼营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核算销售额(含税)和扣除项目金额。(九)对税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日常管理,定期对试点纳税人报送的清单与纳税人扣除凭证内容、相关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重点审核以下方面内容:1.扣除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与清单所列内容是否一致;2.扣除凭证内容与对应的付款凭证、合同(协议)是否相符;3.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是否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4.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各地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涉及备案管理及纳税申报规定。其中北京、安徽、厦门、天津、宁波、湖北规定报税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备案表格式不同,具体详见各法规附件)。其中北京市国税明确:9月1日前提供试点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9月1日以后取得扣除凭证的,不得抵减增值税,而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其中湖北国税对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和扣除内容、政策衔接、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项目的核算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其他关于申报资料的规定各地基本一致,不同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可根据上述政策进行资料准备及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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