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2月.doc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培训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注意】该行数据是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金额=附表一第13行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利润,需要纳税调增。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额;调减金额不填。1、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为应税收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或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仅将折扣额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1)现金折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2)商业折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3)销售折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因此,如果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税收规定,应在此处做纳税调整;如果符合税收规定,无需填列。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取自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数。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在会计上正商誉不予确认;负商誉进当期损益。2、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即税法上不确认商誉。举例:G公司对H公司投资,H公司经评估:资产10,000万元,负债6,000万元,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G公司占H公司的30%股份,第一种情况G公司支付1,500万元;第二情况,G公司支付1,000万元。会计处理:第一种情况,G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500万元取得该项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成本)1,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会计成本第二种情况,G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取得该项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成本)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成本)2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会计成本所得税处理:第一种情况,G公司投资H公司,投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第二种情况,G公司投资H公司,投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且不确认200万元的当期损益。税会差异:第一种情况:税会无差异。第二种情况:投资当年,纳税调减200万元。汇算清缴表填报:第一种情况:附表十一第5列不填第二种情况:附表十一第5列填200万,同时附表三第6行纳税调减200万。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此行不需考虑该项投资收益是否是免税的,免税的投资收益在附表五填列,在本表第15行反映。金额根据附表十一第10列分析填列:大于0,纳税调减;小于0,纳税调增。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2)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应收股利等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损益调整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应收股利等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应收款(备查账)(5)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备查账)借: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1)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3)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4)撤回或减少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有关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税务处理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转让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举例:G公司对H公司投资,H公司经评估:资产10,000万元,负债6,000万元,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G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H公司30%的股权。2010年H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11年3月25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宣告分配股利,G公司能分得1,700万元;2011年4月2日,H公司做股利分配的账务处理;2011年6月5日,G公司实际取得股利。会计处理:201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15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损益调整) 1500万贷:投资收益 1500万2011年3月25日:减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应收股利 17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损益调整) 1500万 H公司(成本) 1500万此时,G公司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11年6月5日:收到股利借:银行存款 1700万贷:应收股利 1700万所得税处理:2010年不确认投资收益。2011年3月25日确认投资收益1700万元。此时,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税会差异:2010年:纳税调减1500万元;2011年:纳税调增1700万元。汇算清缴表填报:2010年:附表十一第7列填报1500万;附表三第7行纳税调减1500万。2011年:附表十一第8列填报1700万;附表三第7行纳税调增1700万。附表五第3行填报1700万;附表三第15行纳税调减1700万。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借: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借: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2、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会计与税法主要差异(1)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存在时间性差异。(2)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第14行:不征税收入目前,不征税收入包括四种: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企业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1、财政性资金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2、财政性资金应符合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3、填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4、超过规定时间未使用完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19行:其他(一)应确认而未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例如:(1)企业接受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一般扣留一部分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段时间内如果工程质量完好,则退还保证金,所扣的质保金通常在“其他应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科目核算。质保金长期挂账(三年以上)的原因是许多客户已放弃质量保证金。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2)“三代”手续费返还,未全额使用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二)递延所得一次性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公告 2010-11-1)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执行这一政策时,要注意“除另有规定外”这一条件,目前“另有规定”的是,重组业务中的债务重组确认的所得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主要是因为管理中漏登漏记,其实际支出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盘盈是管理中发现的“浮财”,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盘盈固定资产属于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此,存在税会差异,应通过附表三第19行“其他”做纳税调增处理。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附表二第12行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的差额调减金额一般不填;对于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以前年度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已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本年度将其工资结余实际发放时应予纳税调减。1、工资薪金发放对象(1)是否为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规定: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2)是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有些地市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才能税前扣除。例如青岛市地税局曾下发青地税函20102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2、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1)“三项经费、五险一金、两项补充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出明确: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会计上要求作为工资总额核算,但税法要求作为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例如:会计上将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职工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作为工资总额核算;但税法上要求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3)国有性质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出明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在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通常是计提数)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调增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税法和会计都认定为职工福利费的项目(1)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2)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4)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5)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6)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7)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8)职工困难补助;(9)丧葬补助费;(10)抚恤费;(11)职工异地安家费;(12)探亲假路费。2、会计上认定为职工福利费,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1)职工疗养费用;(2)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3)集体宿舍的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4)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5)独生子女费;(6)非现金通讯补贴;(7)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财企2009242号文件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3、会计上认定为职工福利费,但税法不予认可的项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4、职工福利费的核算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注意】目前有些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税金,通常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其他”科目下核算,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通常为计提数);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调增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印发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适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调增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减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 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属于业务招待性质,但是被调剂计入其他会计科目(宣传费、办公费、管理费用/其他、低值易耗品、职工福利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的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比较填列,当年销售收入的5(附表一第1行×5)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孰低调增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可能出现调减金额。【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取自附表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6)赞助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举例:M公司2011年为宣传推广新产品做了大量的策划和宣传,发生以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计100万元,其中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共计20万元,本年销售收入合计10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万元。第28行: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如会计税法,差额填入“调增金额”;如会计税法,“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不填。1、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2、公益性捐赠的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