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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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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1[1].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浅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学 院: 管 理 学 院 专 业: 会 计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 words.引言.11 税收筹划概述.21.1 税收筹划的定义21.2 税收筹划的特征21.2.1 行为的合法性21.2.2 时间的事前性21.2.3 现实的目的性21.2.4 行为主体为纳税人22 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现状及误区42.1 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42.2 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误区42.2.1 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的风险42.2.2 把税收筹划同避税甚至偷税混为一谈43 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收筹划的方法63.1 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现状63.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概述63.2.1 税率式税收筹划63.2.2 税额式税收筹划73.2.3 税基式税收筹划84 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94.1 收入的税收筹划94.1.1 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94.1.2 收入确认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94.2 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104.2.1 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104.2.2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114.3 费用分摊的税收筹划124.3.1 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其细则规定124.3.2 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134.4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144.4.1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法规定144.4.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154.5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筹划164.6 利用亏损弥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18总结 20参考文献 21致谢22摘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由于企业所得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重,而且由于其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本文第一章对税收筹划及企业所得税筹划进行了较全面的理论阐述,着重分析了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第二章,首先分析了税收筹划的现状,为后文详细论述的展开作了逻辑上铺垫。第三章,分析论述了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并从方法论的角度,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三种基本方法:税率式筹划、税额式筹划和税基式筹划。第四章是本文重点。由于税基式筹划涉及的内容多,情况复杂,而且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成效显著,本章主要从涉及税基的多方面内容着手,展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分析。本文通过重点、详细论述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为纳税人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操作提供了指南。通过对具体税收筹划实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对税收筹划理论的认识,并对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ON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REVENUE PLANAbstract Taxation planning is defined as an economic activity that taxpayers or their agents initiatively employ legal approaches based on knowledge of taxation, accounting, law and finance etc., to minimize taxation cost and maximize enterprise value. Although taxation planning has come into being for a long time in western developed market economies, it has only a decade history in China. Along with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fierce competi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enterprises are placing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taxation planning.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WTO, the in-burst of foreign companies and consulting firms entails immediate action in taxation planning for domestic enterprises.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one of the main parts of taxation planning. 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can hardly be passed along and occupies a relatively large part in total taxes, and as it enjoys considerable room for planning for its big elasticity,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begin to plan their income taxes. Chapter One expounds taxation planning and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from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mainly analys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axation planning. The following chapter firstly demonstrates present status of taxation planning, and then it summarizes the mis-understanding in present taxation planning in detail, which lays logical base for the unfolding in the latter part of this paper. Chapter Three exposits present Law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China, and divides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to three basic approaches by methodology: planning by tax ratio, planning by tax volume, and planning by tax base. Chapter Four is the core part of this thesis. As the approach of planning by tax base involves extensive contents and thus is complicated,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expected to receive notable results. Beginning with several aspects concerning tax base, the paper unfolds analysis of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the last two sections of this chapter, it adds approaches of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by long-term share investment accounting and by loss carry-forward. The thesis provides guidelines for taxpayers to implement concrete taxation planning through explaining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detail. Furthermore, specific examples concerning taxation planning facilit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tax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are instructive for tax payers' taxation planning practice.Key words: Taxation Planning; Taxation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引言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量的外资企业涌入国门,它们不仅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提供大量的紧缺资金,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些税收理论研究者开始将研究目光转向税收筹划领域,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还没有确定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独立经济利益没有得到体现,内资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动力不足,税收征管部门也一度将税收筹划为异域怪物。我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来降低税收成本,以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本文主要在归纳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发现前人在该领域研究中存在的缺陷,并及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对税收筹划概念、特征、积极意义及其误区进行详细具体的介绍、分析和研究后,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从六个方面分析论述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式方法和操作技能。1 税收筹划概述1.1 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1.2 税收筹划的特征1.2.1 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一切税收欺诈行为的根本标志。所谓合法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只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不仅在行为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其结果上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1.2.2 时间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如企业实现销售后,才有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纳税义务;收益实现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这样,从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一种纳税行为产生后并对应一种纳税义务,如果事后想改变这样纳税行为,大都是税收违法行为。1.2.3 现实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成本,取得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着眼于长期利益的稳定增长,并不能局限于某个具体的税种利益得失。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税收成本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要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方面因素,权衡轻重,趋利避害,以达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1.2.4 行为主体为纳税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代理人将其所掌握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自觉地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经营行为中,其目的就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将其税收成本最小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根本不同于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征税机关是服务于税收收入最大化目标。因而,纳税人和征税人行为所服务的目标函数不一样。2 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现状及误区2.1 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所看好,不少中介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其发展势头很猛,这反映了社会对税收筹划的迫切需求。 税收筹划作为合法地为纳税人节税的业务,作为中国法制完善的助推器,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开展的潜力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入世后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肯定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更全面而理性的认识。但从目前看,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短,虽然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不少,但我国税收筹划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如对税收筹划范畴的界定、系统研究方法的形成、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的成果等;税收筹划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还没有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因此,对税收筹划的理论体系及实践都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2.2 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误区2.2.1 税收筹划只重视税负,不考虑筹划的风险 从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目的应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直接减少税收负担;二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三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四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五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是税收筹划的两个目的。如果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税收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税收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2.2.2 把税收筹划同避税甚至偷税混为一谈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对税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现行税制的漏洞利用相关知识对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做出周密安排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避税形式上不是违法行为,但利用税法漏洞与缺陷,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税收筹划是建立在以税法为准绳的基础上,是一种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为,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行为违反我国的立法精神,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要受到税法与刑法的限制和制裁。而纳税筹划强调合法性、事先性、综合性,是一种合法和超前的涉税行为,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可见,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化。3 企业所得税及其税收筹划的方法3.1 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存所得税体系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占据最重要的地位。1994年税制改革中,我国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并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需要,为了维护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和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也为了减小改革的难度,对原有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采取了分两步走的方案,即首先合并原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然后在适当的时机统一现行的内外两套所得税制。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两种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既不利于内外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我国加入WTO以后,所得税法改革己是大势所趋。对现行所得税法改革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中外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和对现有税收优惠清理完善等。企业所得税法面临的这些改革必将对企业所得税筹划产生一定的影响。3.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概述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从实践看,通常是围绕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义务所采用手段(结合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研究,主要有:税率式税收筹划、税额式税收筹划和税基式税收筹划。3.2.1 税率式税收筹划税率式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向变化,税率式筹划正是有效地运用了这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原理。具体包括价格转移筹划技术、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和纳税等筹划方法。1转让定价筹划策略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依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劳务价格转让。转让定价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及有利益联系的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实施一般通过货物、劳务、资金、有形和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的互惠定价等途径来实现。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就可以利用转让定价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通过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减轻所得税负即为转让定价实施的重要目标之一。2低税率筹划策略低税率筹划法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使其所拥有的课税对象直接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计税,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国家和各地政府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对特殊行业、地区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的投资方向。3.2.2 税额式税收筹划税额式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税额式筹划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征收相联系,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地域广阔,地区、部门发展极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促进高新技术发展,鼓励事关国民生计的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制定了一系列减免税额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免征额,优惠退税和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等。1设立新企业的税额筹划策略我国对不同的新设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减免税的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区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一些企业在开办时,采取与学校合办的形式,因此享受到优惠政策。但也有企业仅为避税而挂靠在学校名下,或者象征性的招聘残疾职工而申请为福利企业。企业只有真正具备特殊企业的资格,才可以说是正确运用了这一筹划策略。税收征管机关应严格控制投机行为的发生。2企业分立降低税额的筹划策略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也可以是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但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至10万(包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这种规定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节税提供了可能。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和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整体税负得以减轻。3.2.3 税基式税收筹划 税基式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由于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式筹划主要应用于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费用等支出的差额。故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降低税基的途径可以从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方面着手进行筹划。4 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会计核算中所涉及税收筹划的内容多,方面广,我根据其重要性及税收筹划的效果选择从下面方面进行讨论。4.1 收入的税收筹划4.1.1 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处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如租赁期超过1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4.1.2 收入确认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 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 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4.2 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4.2.1 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而在2006年2月2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4.2.2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税收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上文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而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国家则采用比例税率。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市场物价变化因素自2007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故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可见,纳税人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就总体而言,物价总水平一般是呈上涨趋势或保持平衡,因而,对于普通材料而言,选择加权平均法比较稳妥,而对于一些技术更新快、供给不断增加的材料,价格可能呈下降趋势,这里就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同样,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可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短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短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2企业税负期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就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而言,它总是上下波动变化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总是有限的,企业应该也必须用这种差异与变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存货计入成本这一点而言,企业究竟采用哪一种存货计价方法,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后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身“成本扩张”的存货计价方案。这是税收筹划中常见行为,合情合理而且合法。4.3 费用分摊的税收筹划4.3.1 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其细则规定 费用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修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4.3.2 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我们知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期间费用,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而对于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期间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应注意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 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 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上述两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分摊决非是简单地将有关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就行了。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分摊方法。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方法将对利润和纳税产生影响,企业在分摊费用时就必然面临如何选择分摊方法的问题。详细分析论证及大量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从事某一个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躲避。4.4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4.4.1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提计提折旧;(9)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4)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外,一般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短于税法规定的年限。4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和管理(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机器设备。(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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