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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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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课件).doc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各位税务干部早上好,我叫陈军,是新疆金成税务师事务所一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很荣幸受市地税局的委托,与大家共同学习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相关税法知识。因为这部分内容在平时的工作中接触的比较少,总局在这方面下发的文件也较少(除了法、条例,就发了两个文件),所以大家可能感觉有些陌生。依据市局的要求,我的备课内容比较偏重实际操作,希望大家通过这次学习能对以后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下面开始我们的讲课内容。一、企业清算时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原因1、 什么叫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算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2、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清算企业进行清算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进行的,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公司解散 (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破产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3)情况以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概念“清算日”,“清算日”就是成立清算组的日子,也是公司终止经营的日子,这个概念很重要。总之,对我们税务局来讲,只要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是要进行清算的,但是也有例外,企业变更经营地址跨两个税务主管机关的,虽然在迁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是企业还在持续经营,所以不需要清算。所以,是否持续经营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应该清算的标准。3、 为什么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在进行清算时,虽然停止了经营活动,但是在清算工作中会产生变卖资产的损益,偿付债务的损益,以及和清算相关的税金及费用,最终会产生清算所得或者清算损失,当产生清算所得时,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清算时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1、 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只要进入清算,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复存在,会计核算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有可能是一年以上),会计核算的原则也由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主要体现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会计处理不同)2、 会计处理方式清算组接受清算企业财产后需要另立新账,设置科目大致与正常经营的企业相同,但也有一些例外,因为清算期间不再注重持续经营,资产、负债、损益类科目都合并成大类科目核算, 例如:(1)设置“应收款”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以外的所有应收款项,不再分类为经营用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2)设置“借款”科目,核算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3)设置“清算损益”科目, 核算企业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反应。 (4) 设置“清算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审计评估费、诉讼费用、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等。 经营期间财务核算使用的损益类科目全部停用,改用以上两个科目代替。三、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历史变化1、2008年前 2008年以前税法对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就有相关规定。1993年颁布的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4年颁布的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上述规定做出了解释: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注意:这里所指的清算所得其实是清算企业投资法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与2008年以后的概念不同) 由于在这之后国家没有出台相关实操性的文件,清算所得税的申报及征收管理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2、2008以后 2008以后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具体条款如下: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清算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第五十三条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做解释,没有限定是一年或二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一条对上述条款做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注意:如果投资方是自然人,所分得的剩余财产中属于股息红利部分的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让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申报及征收管理工作具有了可操作性。 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与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差别及处理的讨论。 讲表之前,比较一下会计与所得税法在资产的确认、计量上的差异。会计确认资产价值的方法较多: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价值、现值、重置完全价等,而税法的方法较少:主要是历史成本法。四、企业清算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处理4.1<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和审核4.1.1<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概说一、适用范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由1张主表和3张附表组成,分别为主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等3张,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二、报表结构(1)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结构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反映清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从第1行至第11行;第二部分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从第12行至第13行;第三部分反映企业清算过程中税款的应补退情况,从第14行至第18行。(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主要反映的内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情况,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主要从财务会计、法律角度核算清算过程中的损益,并关注投资者所取得的清算收益和投资损失。主表数据与附表三数据起到相互验证,增强对比,达到加强税源管理的作用。三、填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其实就是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要求来填列。四、表头项目(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五、表间栏次计算关系(1)主表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2)主表第2行=附表二第32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3)主表第3行=附表三第2行(4)主表第4行=附表三第6行(5)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7行六、表内栏次计算关系(1)主表第6行=主表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2)主表第11行=主表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3)主表第13行=主表第11行*第12行(4)主表第16行=主表第13行-第14行+第15行(5)主表第18行=主表第16行+第17行七、填报时注意问题企业清算过程中,在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关注下列事项:1、根据清算基准日正确划分正常经营期间的申报和清算期间的申报界限;2、清理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41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资产处置损益(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填报数据来源为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填报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出售的资产确认收入分为两种:按交易价格确认收入。企业重组中的清算,由于重组交易各方已同意购买或合并被重组方的资产,按照评估价或协商价格进行交易,该价格即为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收入。对于近期内难以出售的资产,按照可变现价值进行估算,后续变现或处置工作由股东负责。二、负债清偿损益(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填报数据来源为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填报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企业清算过程中,其账面记载的负债账面数额为其应承担的最大义务,实际清算过程中往往按低于账面数额的金额清偿负债,因此,企业将会产生一些收益;企业清算处置货物(存货),所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金可以抵扣留抵的进项税金,企业清算中一般不会发生大额增值税进项税金,但留抵税金未能抵扣完毕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在性质上近似于应收款项未收回,相当于对企业负债的负数的处理,可以填入本表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三、清算费用(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现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注意:填报数据来源为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确认原则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与清算业务有关,经清算组同意支付的,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就没有考虑纳税调整的问题。四、清算税金及附加(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转让房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由于会计没有对清算期间产生的以上税金单独设立损益类科目,所以“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填列要根据企业清算期间“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交款”的发生额来分析填列五、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或发生的与清算业务关联度较小的其他所得或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如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支付的赔偿金等。六、清算所得(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填报数据:第6行=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七、免税收入填报要求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填报数据来源为企业清算过程中处置对外股权投资时,从其他被清算企业取得的股息性收入、在此期间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等项目。八、不征税收入(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填报数据来源为企业在清算时取得财政部门专项拨款等。注意:清算时的处理方式与持续经营时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持续经营时扣除的是不征税所得,清算时扣除的是不征税收入。九、其他免税所得(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注意:这与公司所处的行业有关,如:农、林、牧、渔行业。举例:。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注意:五年弥补期限的计算,要把清算期间算作一个纳税年度,而不管清算期经历了几个自然年度,有疑问吗?十、应纳税所得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时,本行金额填零。4. 1 . 3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一、税率(一)填报要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二、应纳所得税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行*第12行。4 . 1 . 4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一、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我认为企业清算期间减免所得税的情况基本没有,例如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都有鼓励行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条件。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填报数据来源为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免限额后实际应补缴的所得税。具体内容和计算方法,参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类)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报和审核”三、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行-第14行+第15行。四、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负数)填列。五、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一)填报要求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6行+第17行。4. 2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的填报和审核4. 2 . 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概说一、与主表的关系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主要反映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财产)的处置损益。二、报表结构说明(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从横向反映资产项目,分为流动资产项目和非流动资产项目,具体项目列示如下:货币资金、短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纵向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列为“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第二列为“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第三列为“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第四列为“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三)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三、表内栏次关系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4)”列=附表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附表一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附表一“账面价值(1)”列第1行+.+第31行总计。附表一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附表一“计税基础(2)”列第1行+.+第31行总计。附表一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附表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行+.+第31行总计。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附表一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附表一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行+.+第31行总计。4.2.2 流动资产项目的填报和审核一、货币资金(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行“货币资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货币资金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由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会产生处置收益。(例外:外汇变现) 二、短期投资(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行“短期投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短期投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短期投资是指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四、应收票据(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4行“应收票据”: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应收票据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应收票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五、应收账款(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5行“应收账款”: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应收账款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应收账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注意: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举例:。 六、预付账款(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6行“预付账款”: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预付账款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果企业未设“预付账款”科目,还应关注“应付账款”科目。七、应收利息(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7行“应收利息”: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应收利息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应收利息”会计科目:会计制度规定,应收利息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会计准则规定,应收利息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货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八、应收股利(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8行“应收股利”: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应收股利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应收股利”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的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九、应收补贴款(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收补贴款”: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应收补贴款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核算)。“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十、其他应收款(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0行“其他应收款”: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其他应收款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注意: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十一、存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1行“存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存货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企业的存货的品种、类别、项目、型号较多,企业清算时往往分别处理,填报时需要合并申报。我分行业说明一下。“存货”填报数据来源为“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周转材料”等会计科目。原材料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装物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核算企业库存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自制半成品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并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库存商品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库或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等。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受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企业代销国外的商品也在受托代销商品核算。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材料采购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在途物资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发出商品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周转材料核算企业周围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十二、待摊费用(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2行“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待摊费用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核算)。 “待摊费用”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5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待摊费用核算。注意: 企业清算时没有摊完的待摊费用的余额,不可能有变价收入,应转入清算损益,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十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3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填报企业持有的1年内即将到期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长期对外借款等非流动资产,在会计上,对于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视同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十四、其他流动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4行“其他流动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其他流动资产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填报数据来源为:填报除本附表第1行至第13行所列举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4.2.3 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填报和审核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5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本行主要填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6行“持有至到期投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按照“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应收款(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7行“长期应收款”: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长期应收款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长期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长期应收款核算。四、长期股权投资(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8行“长期股权投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填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注意: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五、长期债权投资(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19行“长期债权投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长期债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长期债权投资的本息和溢折价摊销。六、投资性房地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0行“投资性房地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七、固定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1行“固定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包括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账面价值按折余价值填写,计税基础按固定资产的实际税收成本填写。 “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五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核算企业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固定资产原价。(会计准则没有资产单价的门槛,与税法一致)八、在建工程(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2行“在建工程”: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 “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九、工程物资(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3行“工程物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工程物资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 “工程物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可按“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十、固定资产清理(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4行“固定资产清理”: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固定资产清理”是一个过度性质的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十一、生物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5行“生物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生物资产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生物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会计和税法核算中近似于固定资产,填报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余价值;“消耗性生物资产”近似于存货,填报“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防风林、防沙林)由于取得成本较低,企业不能自由处置,会计和税法不进行折旧或摊销,清算日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原价,一旦对其进行处理,按近似于投资资产或存货资产的方法处理。举例:。十二、油气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6行“油气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油气资产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商业化生产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油气资产核算指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对于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与 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本行按照清算日油气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耗后的余额填报。十三、无形资产(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7行“无形资产”: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填报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不再填写本附表第29行“商誉”。无形资产核算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十四、开发支出(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8行“开发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开发支出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形成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由于研究阶段基本属于探索性研究,不确定性较大,为降低研发风险,研究阶段的支出采取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开发支出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本行填报企业开发支出所归集的成本。开发支出项目是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开发支出项目应当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十五、商誉(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29行“商誉”: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商誉的情况。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商誉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项内容,注意其区别。本行只填报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外购商誉,对于自创商誉,会计与税法不予反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十六、长期待摊费用(一)填报说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0行“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情况。本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均需要填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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