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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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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前 言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小微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小微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推手,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更是国税部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为方便纳税人方便快捷地查阅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由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繁多,如有不当或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此册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现行的正式文件为准。编 者2012年3月  目 录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推进涉农小微企业结构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引导小微企业拓展对外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七、鼓励小微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八、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答  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低至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四)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五)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型微型企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352号)(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二、推进涉农小微企业结构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十)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十一)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和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十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十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五)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湖南省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十六)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十七)对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十八)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11号)四、引导小微企业拓展对外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卷烟,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二十一)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二十二)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二十三)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二十四)2011年10月1日开始,对符合如下条件的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单证。纸质单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1)、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3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外贸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连续申报4年以上,且评定属期内年平均出口额8000万美元以上;(2)、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涉税违法记录;(3)、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情况;(4)、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无欠税;(5)、评定属期内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不超过2%,且评定属期内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累计不超过60万美元;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申报未申报比例=评定属期内应申报未申报退(免)税出口总额/评定属期内应申报出口货物出口总额; (6)、评定属期内核销单逾期比例不超过2%,且评定属期内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额累计不超过60万美元;核销单逾期比例=评定属期内逾期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总额/评定属期内应申报出口货物出口总额;(7)、外贸型出口企业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信息及失控作废发票信息比例不超过2%,且评定属期内总局交叉稽核不符发票及失控作废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二十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五、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十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二十七)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二十八)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三十)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六、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三十二)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十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三十四)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十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七、鼓励小微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十六)对企业在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三十七)对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三十八)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三十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四十)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四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四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四十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八、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答(一)问: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      答: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包括以下项目: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及外聘累计实际工作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的劳务报酬。    二是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工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是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是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是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器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六是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是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咨询费、技术图书费、技术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二)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有哪些优惠政策?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地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指代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三)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哪些企业?      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四)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程序有哪些?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申报税前扣除程序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现暂按企业立项、项目备案、费用归集、申报抵扣四个程序进行操作。(五)问: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如何立项?      答: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须对研究开发的项目进行自主立项或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六)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立项后如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企业立项以后,应按如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2、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七)问:企业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后应如何归集?      答: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八)问:企业发生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如何进行加计扣除?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备案项目名称(预计)金额备案项目情况说明(可另附页)本单位(公司)所报的上述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一、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二、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三、“备案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该栏根据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选择填写附表1所列举的各项税收优惠项目,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等。四、“(预计)金额”栏的填写按优惠项目情况,填写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减免所得额等;有实际金额的,填写实际金额,没有的,填写预计金额。五、报备项目情况说明:1、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说明是否能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附件二: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 季度)                               金额单位:元序号费 用 项 目发生额1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1.材料32.燃料43.动力费用56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71.工资、薪金82.津贴、补贴93.奖金101112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31.仪器142.设备15 16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171.仪器182.设备19  20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211.软件222.专利权233.非专利技术2425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6 27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29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301.新产品设计费 31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2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4.资料翻译费34 35合计数(1+2+3···+34)36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37加计扣除额(35-36)×50% 前 言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小微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小微企业内生动力的重要推手,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区创业创新,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更是国税部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为方便纳税人方便快捷地查阅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由于政策涉及面广、条文繁多,如有不当或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此册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现行的正式文件为准。编 者2012年3月  目 录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推进涉农小微企业结构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引导小微企业拓展对外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七、鼓励小微企业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八、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答  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低至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四)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五)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型微型企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352号)(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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