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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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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oc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摘 要: 在全球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为更好地促进养老年金市场的发展,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个税递延优惠政策。由此,首先介绍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情况,并通过对年金市场的国际比较指出中国年金市场规模较小,发展滞后,单纯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税递延难以有效发挥税收优惠对企业年金的促进作用。然后介绍了美国以及日本的企业年金计划,旨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最后根据中国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年金;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200-02 2013年12月6日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用T和E分别表示政府对年金运营计划的缴费阶段、投资阶段、领取阶段征税与否,那么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实行EET模式,即递延纳税。 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某些个别国家的问题,它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面临的挑战,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妥善的解决好养老问题将为解决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做出巨大贡献。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纳税递延目的是促进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年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作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数发达国家均实行的EET模式,通知的出台表明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EET的税收优惠模式,能否有效的促进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发展,还取决于我国年金市场的现实国情。在我国第二支柱尚未形成,年金整体覆盖率低的背景下,单纯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将加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有悖公平。要真正促进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使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全体国民。 1 年金市场现状 1.1 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 图1 我国年金市场基本发展情况(2007-2013年) 资料来源:2013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2004年新的企业年金制度确立,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进入了实际运营阶段,虽然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了近十年的时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处于起步阶段。从图1我国企业年金基本发展情况表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呈直线增长,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从2007年的3.2万家增长到2013年的6.61万家,参与职工人数从2007的9百多万翻倍到2013年的两千多万,与2007年相比,2013年的基金积累额更是增长了3倍多。上述各项数据表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参与职工人数、基金积累值都保持稳定的增长,已具有一定的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企业年金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但距离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还相差甚远。截止到2013年底,中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只有6.61万户,占全国一千多万户企业不到1%,覆盖职工人数2056万人,仅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5%,年金覆盖率极低。 1.2 年金市场规模的国际比较 表1 2010年OECD国家和其他主要国家 企业年金资产规模及其占GDP的比重 国家年金资产 (百万美元)占GDP 比重(%)国家年金资产 (百万美元)占GDP 比重(%) OECD成员国 澳大利亚1,089,72390.9新西兰19,57213.8 奥地利19,7515.3挪威32,1237.8 比利时17,6273.8波兰73,98015.8 加拿大1,017,67264.7葡萄牙26,12511.4 智利136,25467.0斯洛伐克共和国6,4667.4 捷克共和国12,1826.3斯洛文尼亚1,4372.5 丹麦154,38049.7西班牙111,2427.9 爱沙尼亚1,4197.4瑞典43,9049.6 芬兰196,10182.1瑞士595,793113.8 法国5,2980.2土耳其17,2422.3 德国171,3525.2英国1,990,93588.7 希腊700.0美国10,597,64572.7 匈牙利19,08214.6OECD3419,239,816 冰岛15,606123.9 爱尔兰100,00049.0其他主要经济体 以色列106,37648.9阿根廷. 意大利93,7884.6巴西306,47714.7 日本1,388,32925.2中国41,4920.7 韩国40,1464.0印度. 卢森堡1,0581.9印度尼西亚. 墨西哥130,36212.6俄罗斯联邦51,3063.4 荷兰1,006,775134.9南非. 资料来源: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2-OECD 2012。 企业年金的发展及其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如何,其能否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还有赖于一国企业年金的资产规模及其占GDP的比重,这涉及到企业年金对一国经济的影响作用。从上表可以看出,2010年OECD国家企业年金总资产高达19.2万亿美元,其中最高的是美国10.6万亿美元,占GDP的12.7%,其次是英国,2010年企业年金资产2万亿美元,占GDP的88.7%,日本居第三位,企业年金资产规模达1.4万亿,占GDP的25.2%。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这三个国家2010年企业年金资产规模也均超过1万亿美元,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也相对较高,分别为90.9%、64.7%、134.9%,尼德兰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甚至超过了其国内生产总值。 除了上述不论是企业年金资产规模还是占GDP比重都很高的六个国家之外,一些国家虽然年金资产的规模不算大,但其占GDP的比重却相当高,比如智利、芬兰、冰岛、瑞士,他们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都在60%以上,其中冰岛的企业年金占GDP的123.9%,瑞士的企业年金占GDP的113.8%,智利67.0%,芬兰82.1%。这些国家几乎都引入了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积累了大规模的养老金资产。此外,丹麦、爱尔兰、以色列这三国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也较高,分别有49.7%、49.0%、489%,几乎占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 与上述企业年金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还相对滞后,2010年企业年金资产规模近400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也仅为0.7%,还不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参保人数仅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5%,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到全国一千多万户企业的1%。在此背景下,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纳税递延一方面有悖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难以有效发挥税收优惠对我国养老保险的促进作用。我国目前有一千多万家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只有5万多家,而且多是效益较好的国企、央企,一旦实行企业年金的纳税递延,获益的只有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99%以上的企业职工并不能通过企业年金的形式延迟纳税,反而只能加大贫富之间的差距。而且,要发挥延迟纳税对养老保险的促进作用,就必须以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已经有相当的地位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影响作用。 2 国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401(k)s计划是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的养老金计划,最早出现的是1978年开始实施的传统401(k),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美国随后又推出了简易401(k)计划,相较之下,简易401(k)计划在设立、年检、程序等方面少了很多限制,除企业年金计划之外,美国还设有IRAs-个人储蓄账户。 传统401(k)和简易401(k)都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参加401(k)计划的个人必须是受雇于有401(k)s计划的企业;而IRAs是个人储蓄账户,任何满足条件的个人都可以参加。上述三种养老计划的缴费都是税前列支,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延迟纳税的性质。由于401(k)s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雇主通常会有一定比例的匹配缴费,但不超过一定限制;IRAs只有个人缴费。在最高缴费限制方面,传统401(k)计划个人每年的最高缴费为17,500美元(2013和2014年),50岁及以上的老人可以选择每年多缴5,500美元(2013和2014年)。 2001年10月,日本国内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并于2002年4月生效。日本DC型企业年金计划与美国的401(k)计划有很大的类似性,计划管理同样采取信托模式,雇员可以参与养老金投资决策,缴费税前列支等。但日本年金计划与美国401(k)计划又不完全相同,日本版年金计划分为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年金计划两种。企业年金计划主要面向受雇雇员,个人年金计划主要面向20到60岁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受雇人群,两者在资金来源、缴费上限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3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建议 首先,设立简易企业年金计划。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欠发达、年金覆盖率低、第二支柱尚未形成的实际情况,要真正发挥税收优惠对年金市场的促进作用,必须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可参考借鉴美国,推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简易企业年金计划,简化设立程序、降低准入门槛,以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设立简易企业年金计划。 其次,开设可延迟纳税的个人储蓄账户。为使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全体国民,可借鉴日本的经验,为非企业职工设立可延迟纳税的个人储蓄账户,即个人向该账户的缴费可以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并且,对于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其缴费限额尚未达到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开设自己的个人储蓄账户,在全年的缴费限额内免税。这不仅能满足全体国民对养老年金的需求,还可避免少部分获益、大部分无法享受导致的差距拉大。 最后,提高延迟纳税的限额。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且,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考虑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收入差距,4%的缴费限额依旧很低,应该适当提高这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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