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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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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007.11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3 第一节 名词解释 . 3 第二节 责任和义务 . 3 第三节 客户开发 . 4 第四节 结算费用及营销价格 . 4 第三章 业务处理 . 6 第一节 邮件受理 . 6 第二节 邮件封发 . 7 第三节 邮件配送、收款处理 . 7 第四节 收款后处理 . 9 第五节 异常处理 . 10 第六节 撤单处理 . 13 第七节 赔偿及责任划分 . 13 第四章 货款、运费及内部费用划转处理 . 15 第一节 账户管理 . 15 第二节 款项处理 . 15 第三节 内部费用处理 . 16 第四节 客户到账确认 . 19 第五章 账务处理及清分结算 . 20 第一节 账务处理 . 20 第二节 与储汇账务核对 . 25 第三节 各省收入清分 . 25 第四节 省内清分结算 . 25 第六章 质量考评 . 27 第七章 业务统计及监控 . 28 第八章 其 他 . 29 1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业务” )是综合利用现有邮政实物流和资金流资源优势,为适应市场需要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物流增值服务项目,是邮政物流为各类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类单位提供的快速传递实物、代收货款和到付运费等服务,并代为统一结算而提供的一种物流附加服务。 第 2 条 代收业务遵循由集团公司确定基本结算费率,营销端根据结算成本、营销成本、税赋及利润,自行确定营销价格的原则。 第 3 条 代收业务实施扣除相关营销收入后返还余款原则,即:对客户,根据协议,将邮政应得收益先扣除后,返还剩余货款;对收寄局,将内部结算费用扣除后,返还剩余运费及收益。 第 4 条 代收业务实施协议管理制度。使用此项服务的客户必须与邮政物流部门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由邮政物流部门在集散网信息系统注册后纳入代收业务服务中。合作协议同时报备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物流部门。 第 5 条 代收业务的款项依托邮政储汇业务进行资金流转,款项的收取工作需在具备邮政物流代收业务交款功能的邮政储汇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第 6 条 各省邮政物流部门具有开办省际出口和省内代收业务自主权,但办理中邮快货省际进口业务的局必须开办代收业务。同时,开办代收业务的局所在地必须有邮政汇兑电子化网点。如某一中邮快货省际进口业务开办局当地没有邮政汇兑电子化营业网点,则不能开办代收业务,且须报备中邮物流公司。各省物流部门在省际出口代收业务正式运作前一个月须上报中邮物流公司,由中邮物流公司审核后在集散网信息系统内进行设置和授权;省内代收业务由各省邮政物流部门在集散网信息系统内进行设置和授权。 第 7 条 各省邮政物流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可采取加强考核、风险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 2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名词解释 第 8 条 “配送服务费”是指货物配送省(局)提供收取货款(运费)劳务所得。 第 9 条 “汇兑手续费”是指邮政储汇部门提供网点收款、资金划拨而收取的手续费。 第 10 条 “管理费”是指中邮物流公司对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统一管理而收取的管理费用。 第 11 条 “过渡期”是指邮政储汇部门获得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允许,开办企业类客 )前的时间。户资金划转等银行业务(即“对公业务” 第 12 条 “代收付分户”是指在过渡期内,储汇业务为各省开立的资金结算虚拟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各省所得收益的结算,以及企业客户货款的暂存。 第 13 条 “邮政储汇对公账户”是指以企业名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通日期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批准日期为准)开立的账户,用于企业资金的划转、结算等。 第二节 责任和义务 第 14 条 中邮物流公司和邮政储汇部门共同统筹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各代收业务。 第 15 条 各省邮政物流部门与省邮政储汇部门根据本省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并负责全省的省际和省内代收业务的经营、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工作;邮政储汇部门负责资金结算工作。双方协同定期进行账款对账工作。 第 16 条 各营销局物流部门负责客户开发、物流邮件收寄、发运以及客户维护工作。 第 17 条 各配送局物流部门负责物流邮件配送、现金收款、缴款工作;邮政储汇网点负责网点收款、缴款工作。 第 18 条 邮政物流部门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客户对其商品负全面责任,包括货物内件质量、货物规格、货到后收件人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运费。邮政物流部门应对货物配送的及时性、安全性以及按时结算货款负责。协议中还应明确邮政物流将按协议确定标准,扣除邮政应得收入后再将剩余货款划入客户的账户中。 3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节 客户开发 第 19 条 各地邮政物流部门与有代收业务需求的企业、单位进行接洽,商讨合作意向,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 20 条 在签订合作协议前,需由客户向邮政储汇部门申请邮政储汇账户,作为货款结算账户。 第 21 条 对享受到付运费服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在业务运作前向客户收取一定额度 ,用于支付因收件人可能拒付的风险抵押金(各省根据合作企业信用程度自行确定额度)运费而造成的我方损失。风险抵押金应上缴收寄局财务,并纳入财务账内管理,严禁截留在业务部门和财务体系外管理。 第 22 条 物流部门为每个客户在集散网信息系统内添加协议客户,在信息系统内设 、客户基础信息等。置客户名称、接收货款账号(非常重要) 第 23 条 各地邮政物流部门要及时把合作协议报备省邮政物流部门。 第四节 结算费用及营销价格 第 24 条 代收业务结算费用包括汇兑手续费、配送服务费、管理费。 第 25 条 汇兑手续费和配送服务费 省际代收货款:邮政储汇汇兑手续费按货款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配送局配送服务费按货款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省际到付运费:邮政储汇汇兑手续费按到付运费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配送局配送服务费按到付运费百分比加每票最低最高限额收费。 具体标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定。 省内代收货款/到付运费:除邮政储汇汇兑手续费按照以上标准收取外,其它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 26 条 管理费 省际代收货款/到付运费:按票收取。具体标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定。 省内代收货款/到付运费:暂不收取管理费 第 27 条 如需要同时办理代收货款和到付运费业务时,汇兑手续费、配送服务费和管理费均双重收取并结算。 第 28 条 代收业务营销价格由营销端根据结算费用标准、营销端成本、税赋、利润 4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期望值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但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营销价格不得低于内部结算费用; 二、计费模式应为:款额×百分比, 另附最低、最高额;其中最高额可为空。 5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邮件受理 第 29 条 代收业务物流邮件的受理方式分为上门揽收和局内受理。对于上门揽收的物流邮件,各局要指定专人或专门作业班组,按时上门服务;局内受理要指定地点、场地和人员。 第 30 条 受理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要根据物流邮件封装标准,对寄件人提出封装要求,并协助其做好此项工作。 第 31 条 受理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除按照正常业务办理,还要向寄件人说明以下几点: 一、回款时限:原则以合同约定时限为准(起算点:收件人在邮政储汇网点交款之 。但业务开办初期统一确定为省际 7 个工作日;截止点:货款划转到客户结算账户之日)日、省内 5 个工作日,待运行稳定后,另通知可按客户个性化合同约定执行。 二、代收货款每票总金额不能超过 10 万元,如超过该限制,要拆票处理。拆票原则 。如 23.5 万,按 2 票 10 万、1 票 3.5 万拆票。是“保整数,补尾数” 三、每票代收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初期确定为每票 5000 元,如有调整,以正式文 ,为了资金安全,需要请收件人到邮政储汇营业柜台交款后,凭交款凭证与配送件明确)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 32 条 受理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除执行正常物流邮件检查外,还须认真检查以下事项: ,详情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尤其 一、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邮政物流邮件详情单”是协议客户号、收件人姓名、电话、代收款金额、运费等字迹是否清晰,其中代收、到付金额不得涂改,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二、若有入网企业自备商品签收单,检查是否在物流详情单上进行备注,并将自备 。单装入带背胶的专用塑料封套粘贴于物流邮件上(与详情单同一箱且同一面) 第 33 条 受理邮件信息处理:其信息处理与正常中邮快货业务处理一样,但必须准确录入协议客户号和代收款项、款额,而且必须与详情单一致。 第 34 条 收寄局将邮件受理后,根据“详情单”录入信息生成“中邮快货代收货款 (附表 1)(到付运费)业务收寄局受理清单” ,系统上报的同时,书面存档一份。同时, 6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物流信息系统将收寄信息传送至邮政储汇信息系统,由其转发至各邮政储汇网点,储汇网点柜台可看到该票物流邮件的相关信息,如:详情单号、收寄局、配送局、应收款额、收件人姓名等。 第二节 邮件封发 第 35 条 代收业务物流邮件在集散网信息系统中以“”作明显标注,各省在封发、经转、接收时应及时处理。 第 36 条 代收业务物流邮件的出、转、进各环节实物处理和信息处理工作如本规定 、集散网信息操作标准等相关业务未涉及的内容,均按中邮物流集散网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节 邮件配送、收款处理 第 37 条 邮件的配送处理业务流程: 一、电话预约:代收业务物流邮件配送出班前应事先通过电话与收件人进行预约,再行安排配送。如联系不上或电话号码有误,也要按址组织第一次配送。如果每票代收 ,要请客户提前到邮政储汇营业柜台办理金额超过规定额度(初期确定为每票 5000 元)交款手续。 二、打印清单:物流相关操作人员从物流信息系统内打印“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 (附表 4)付运费)业务物流邮件配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交配送/收款人员,一份留存。 三、核对记录:配送人员要严格核对详情单记录与“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物流邮件配送清单”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按异常情况上报本省邮政物流部门处理,并重新打印配送清单。 四、收款处理:配送/收款人员在配送时,必须按详情单标注的“代收货款/到付运费金额”进行收取现金,核对金额无误后,将物流邮件妥交给收件人;如收件人已在邮政储汇网点办理中邮快货代收业务交款,配送/收款人员要认真检查“邮政储蓄银行交款 ,并按详情单标注的记录与交收据”真伪(样式见附表 2,盖有收款局所的日戳为有效)款凭单的打印记录核对无误后,收回交款收据原件,将物流邮件妥交给收件人。 五、签收登记:交接工作完成后,请收件人在详情单上签名、登记证件号和货物收到时间。 7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 38 条 当收件人到邮政储汇营业网点办理交款业务时,收件人需填写“中国邮政 (样式见附件 2,含到付运费,下同)储蓄银行代收业务交款单” ,储汇营业工作人员予以受理,并根据详情单单号等信息与系统记录进行核对,如无误,邮政储汇营业人员在邮政储汇业务信息系统中做收款处理,如由他人代付,应出具二人有效证件。收件人柜台交款的方式有两种: 一、收件人按照款额数可缴纳现金或绿卡划款进行支付,邮政储汇营业人员按照款额对清点现金或划款成功后,向收件人出具 (加盖本局所日戳) “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 ,作为其支付货款(运费)的凭证。 二、收件人也可提供支票支付,但邮政储汇营业人员需要向收件人说明:邮政储汇需要对支票进行核对,先向收件人出具预交款收据。如划款成功,第三个工作日收件人可到本储汇营业网点领取 “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如划款不成功,收件人凭预交款收据换取支票。 ,可到原交款邮政储汇网点补办 三、如收件人因故丢失 “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 。“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 四、如因物流信息系统和储汇信息系统异常导致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系统恢复正常后方可交款。 第 39 条 如第一次配送邮件未能投出,应在详情单上注明配送时间和未投出原因,并给收件人留 (附表 3) 第二次配送前应与收件人取得联系, “中邮快货再次配送联系单” ;约定配送时间,以保证配送效率。对多次进行投递而未能投出的,均应在详情单上注明配送时间和未投出原因。 第 40 条 对于疑难配送邮件,应按详情单注明的电话号码,选择不同的时间段设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确认后再予以配送收款;也可以与收寄局和寄件人联系,告知情况,让其协助解决,不得草率退回。 第 41 条 如收件人不在,其代收人同意交款,可凭代收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代收人付款签收,并由代收人在详情单上签名、登记证件号和货物收到时间,再将物流邮件妥交给代收人。 第 42 条 配送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配送/收款人员应按照物流邮件详情单中的“说明”条款要求,请收件人先交付货款或出示“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原件),并办妥签收手续后方能收货。如收件人 8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坚持要先开箱验视内件后付款,配送/收款人员应向收件人做出解释(邮政部门仅负责配 ,必要时可带回该物流邮件,视同收件人拒收,按无法配送物流邮件处送邮件和代收款)理。 二、如收件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收物流邮件,配送/收款人员应带回邮件,请其在“中邮快货代收业务物流邮件配送清单”上签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字样;如收件人拒绝签字,由配送/收款人员在“邮政物流邮件详情单”上签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字样。收件人拒收邮件,按无法配送邮件进行处理。 三、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投出后,如收件人要求退回货款和运费,配送/收款人员应请其与寄件人联系解决,邮政部门不负责退回收件人所交纳的货款和运费。 四、代收业务物流邮件投出后,如收件人要求退回物流邮件,应视为新票,按照正常货物受理手续进行办理,由收件人(即新票的寄件人)对物流邮件进行妥善包装,并支付费用。 第 43 条 配送/收款人员收款后不需要向收件人出具任何收款收据。如收件人索要货物发票,可请其与寄件人进行联系解决;如收件人或者寄件人索要运费发票,由配送局联系收寄局解决,运费发票统一由收寄局按全额运费开据。 第 44 条 款额超过规定额度,但客户强烈要求货物配送时交款时,为了提高客户满意率,不得强制要求客户,由配送局根据实际情况,以双人配送、配带验钞机等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满足客户需要。 第四节 收款后处理 第 45 条 配送/收款人员完成配送工作回局前,将所收取现金(指代收业务部分)到邮政储汇营业网点办理中邮快货代收业务的交款工作。按照“一票一款”原则,将详 ,逐票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业务交情单号、收件人姓名与收款金额“一一对应” ,与储汇网点营业人员办理中邮快货代收业务交款业务,并收取每票货物的、盖有款单” 。收款局所日戳的“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 第 46 条 如因物流信息系统和储汇信息系统异常,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待系统恢复后再行补办,但款项应采取当日全额上交财务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当日未交款的,次日上午必须交款,否则视同该票未交款并纳入考核指标。 第 47 条 邮政储汇信息系统将收款信息反馈至物流信息系统,物流信息根据此信息 9 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将物流邮件信息状态改为“已收款” “中邮快货代收货 第 48 条 配送/收款人员回局后,应将签收后的物流邮件详情单、 、 、未在储汇营业网点款(到付运费)业务物流邮件配送清单”“邮政储蓄银行交款收据”交款的款项和未能配送出的物流邮件按规定上交,对未投出、未交款的邮件要注明原因;因故当日未交储汇营业网点的款,第二日上午必交。 第 49 条 配送局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代收业务邮件配送信息。对妥投、未投出和退回邮件要按信息录入要求在集散网信息系统进行反馈。 第 50 条 配送局每日根据配送录入信息,打印生成“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 (附表 5)“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邮件无法投出留业务邮件妥投登记表” 、 (附表 6)“中邮快货代收货款(到付运费)业务邮件退回登记表”存登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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