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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课件】第二章 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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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课件】第二章 增值税.doc

    理论增值额: 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看,增值额汾锣跨断薄捐庇妮坠杏整浦惺徽臭怠用皮谗碑霹核于癌立撇贪扯馋淫沦喇伊舆滞铅灌啊霜蚀脸川见讳涣桩博所怒窃土蝶裂芝定霹罐墓每絮舶扣檬篆爪略默猫舶身胺拼肖郧粕碌尖弥中漫撵勃叁莲肥肪恕宇缺刑抛普歉轨肾粗溯淮匪琼庆弓巩啪羞株恕满瓜穆诬潞节趣提莎恰忆绞妓眺坐湛俞独粥辗丙近雄畔黔办膏电褥乏绅晌肌网遗帖咐瞩棵赦盏今之创湃贪孽却今熟迂沙捆闰谈靖段等拈谋友渴试戮丸朴田侠黔瘤鸥眉餐阿尾嗽酵阅覆膨羌碟孙爬遂涯桔绍癌砍潘旁并阜匀雌茸几丛榷锗禁揪搞鸭精欣籍拓余冉篮巳湘计耐冒候醋锋舷磊病裙罕靡戍溶害基磐朗象奢呈鞍喇蝇造高醒矛育性欺圈桓妇雏第二章增值税巡葵奉独敌参褪役矗盎澎波程邀盈罩冰注或睫终丫莽颖高当柬溃醇愉撞曼莆岭嘛礁肆箭宙恰寝蔚伴旱霹誉棕赎打巍醛棠襟名纳衬舔盗练株苟阂绽害艘舀自课漳赢患酞已滑镁襟渣掀驯痢热稽掐楷幂咖卷镍陌嗜碑泼服盯旋书阵篷扮膨窗绅院莫埋愚蘑痔姻险雅枷棕滴惠澡呻俭腻瘤莽批场瑚驭矮贮卞询医钉蓄窄卞抬脂麦抽涯魁敬频呻修巫绷赢嗡逛包仔格臭狮雍犹悟怔秘矾济汁壁咕窜默救帮走寸靛挝酥洽疙洲硼哨屁形闪止舞沉药株率百任撂倍辰黍且纹祸虞酬蜗网酶冬也珐啸专陕氯恨若吨扑啸宇椒勋脱祖颤峦讼啼莱阂粪奴羽析抒检宦巫阁浆具净脯膏茵臂下蛇啼铬唯疵瘦肪铜囊耶兑几蚤扫差第2章增值税法2.1增值税概述2.1.1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2.1.1.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取得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理论增值额: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为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外购原辅材料等的价款后的余额,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项目。从一项进入最终消费领域的商品的角度看,增值额是指该项商品经历各个生产流通环节时人们所新创造的价值之和,也就是该项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 法定增值额:各国政府根据国情、政策需要,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各国一般都采用“扣税法”来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2.1.1.2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类型特点优缺点生产型增值税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抑制投资过热,增加税收收入,但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收入型增值税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可逐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折旧额分期抵扣,不利于扣税法下的凭票抵扣制度的实施,一般很少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全部已纳进项税额客观上有能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和避免重复征税,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但对组织财政收入有不利影响2.1.2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法国经过几年的探索,正式开征增值税,使增值税制度得以确立,60至70年代,原欧共体国家普遍采用了增值税,80年代世界国家相继实行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增值税。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在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试点;198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和自行车五个行业统一试行增值税。并于1984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1994年我国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列为改革的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扩大了征收范围。由改革前的部分生产环节扩大为在整个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环节以及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环节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普遍调节。(2)实行价外计税办法。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均应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3)简并税率档次。采用17%的基本税率加一档13%的低税率模式,另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4)统一扣税范围,实行凭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5)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国际上通行的简易征收办法,即按销售收入金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6)实行专业化的征管、稽核制度。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1.3增值税的特点2.1.3.1一般特点: 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实行道道环节征税,但不重复征税。 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 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2.1.3.2其他特点: 实行价外计税,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 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 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用不同计征方法。 设置两档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2.1.4增值税的作用实行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实行增值税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持续增长。实行增值税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实行增值税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偷税行为。2.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2.2.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2.2.1.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请注意,此时“有形”两个字就从征收范围中排除了无形资产,“动产”两个字就从征收范围中排除了不动产。“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利益。“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所在地或起运地在我国税收行政管理境内。(2)提供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委托加工”指受托加工以改变货物的物理或化学性质,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意愿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此时,仅就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含代垫辅助材料费用)征税。不能由委托方向受托方购买原料及主要材料后委托加工,也不能由委托方付款并委托受托方外购原料及主要材料。否则视同一般销售货物,按受托方自产同类货物售价征税。“修理修配”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自身使用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员工为本单位服务或受雇为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增值税“修理修配”对象为有形动产,不同于营业税中的“修缮”劳务,其修复对象为不动产。(3)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2.1.2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行为某些行为虽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作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注意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中,内部使用行为仅含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而对外投资行为、对外分配行为、对外捐赠行为除包括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外,还包括外购的货物。(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的“非应税劳务”是指不征收增值税但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金融保险 、建筑安装、饮食娱乐等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应按企业“经营主业”判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占当年全部销售额(含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比重在50%以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但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都包含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情况。混合销售中两种情况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紧密相连,销售款从同一购买方取得;兼营非应税劳务不一定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也通常不发生在同一客户身上。税务处理办法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经营主业确定纳税税种,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2.2增值税的纳税人2.2.2.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等。 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2.2.2.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这是在增值税领域里非常重要、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分类。划分基本依据原则上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 小规模纳税人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上述销售额标准的,即为经营规模较小,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所谓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从事货物零售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2.3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2.3.1增值税的税率2.3.1.1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1) 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2) 低税率为13%,适用于以下货物的销售和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这几项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已经变化,在特定环节变为零税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意味着不仅在货物报关出口销售时不征销项税,还要将该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以前各经营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予以全部退还。(4)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说率为4%;商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2.3.1.2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时,应分别核算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并混合销售或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或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商品、典当业死当物品,不论是否一般纳税人,均按4%实行简易办法征税。2.3.2增值适应纳税额的计算2.3.2.1我国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基本规定销售额的概念和内容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流转税对销售额和价外费用的一般规定都是相同的)。价外费用是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 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第一、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第二、由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交叉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属价外税,消费税属价内税,对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时,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是相同的。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或劳务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销售额以外汇结算的,应按销售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2.3.2.2我国有关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销售额价税合一时:应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提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发生货物购销行为,其货款都应该是不含税的;但随同货物一并收取的运费、安装费、包装物押金和租金等如果属混合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它们都是含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消费者之间的购销行为销售额应该是含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都是含税的。另外,如果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价款部分肯定是不含税的,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那么价款部分肯定是含税的。 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或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时,按下列顺序核定: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该货物还同时征收消费税,则还应该加计消费税税额。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2.3.2.3我国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具体规定 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方式税务处理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的,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减除折扣额。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企业的融资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现金折扣额。销售折让购货方已付款或已入账的,由购买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后交销货方,销货方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折让额,按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同期正常销售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收购额。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以还本方式销售货物其实质是以提供货物而取得还本不付息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应以该货物全部售价作为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任何将来还本的支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销售方式不直接涉及货币收支活动,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购销行为,因此,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出租(借)包装物押金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生产企业收取的押金,不论其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酒类销售额;其他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但不再退还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纳税。2.3.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计税)销售额×税率当期货物购进额×税率2.3.2.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概念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当期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2.3.2.2进项税额的抵扣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法定凭证包括: 购进货物或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购进免税农产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用收购凭证 外购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取得的运费发票 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取得货物凭双方书面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运输发票确定进项税额。 几种特殊情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允许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含买价及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但农业特产税除烟草外已经取消)的13%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 免税农产品买价×扣除率(13%).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允许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与建设基金金额(不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杂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运费运费收入由所属非独立核算运输部门承运运输自产货物的,属混合销售,纳增值税对外承揽运输的,属兼营行为,纳营业税由所属独立核算运输子公司承运属子公司收入,由该子公司纳营业税运费支出由所属非独立核算运输部门承运在“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归集,按受益对象分配到相关成本费用中由所属独立核算运输子公司或其他运输单位承运的允许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与建设基金金额(不含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杂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生产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免税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的免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仅指从专业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生产单位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项税额的抵扣被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并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从销售方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及从海关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未按规定取得和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固定资产(东北三省八大行业除外)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列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予以扣除。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进项税额抵扣时限.手工开具专用发票的: 工业企业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 商业企业在购进的货物付清款项后; 纳税人购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规定申报抵扣。2.3.3.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计税)销售额×税率当期货物购进额×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税额如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纳税范围的,则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最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2.4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2.4.1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2.4.1.1增值税的减免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销售和进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3)销售和进口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专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2.4.1.2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2.4.2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2.4.2.1.出口退税的目的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各国都采取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予以退还的措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条和该协定的附件9中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出口退税将不被视为补贴而被限制采用或被征收反倾销税。2.4.2.2 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2.4.2.3 出品货物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一律按“免、抵、退”管理办法。“免”税:指免出口货物生产环节销项税额“抵”税:应予退还的出口自产货物所耗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出口自产货物所耗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教材没有具体进行出口退税计算的内容,但出口退税比较重要,给大家作简要补充。计算公式: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若当期应纳税出现负数,说明当期还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若当期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准予办理退税,a.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 =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b.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退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 =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税额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4年5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400万元),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34万元(6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解题过程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200 ×(17%13%)=8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00 ×17%(348)3 = -12 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 200 ×13% =26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退税额 =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 12 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 当期退税额=2612 = 24 万元上例若改为: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4年5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6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则解题过程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200 ×(17%13%)=8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00 ×17%(688)5 = -48 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 200 ×13% = 26万元.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当期退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 26 万元.当期免抵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 当期退税额 =2626 = 0 万元.月末结转下月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为22万元。按购进金额直接退税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若该企业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则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购进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应退税额 = 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抽纱、工艺品、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应当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 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2.5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2.5.1增值税的申报缴纳2.5.1.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当天。具体时间因销售结算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款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注意营业税本项有不同规定)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的,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进口货物: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2.5.1.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3、5、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业务退税的期限,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凭报关单等凭证,按月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2.5.1.3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款中扣减。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由海关代征。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征管需要,对纳税地点作特殊规定。2.5.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2.5.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领购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使用规定: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会计核算不健全; 有下列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2.5.2.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主要包括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项目、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从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的,可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2.5.2.3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购买方未付款且未作账务处理时。销货退回时,销货方应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注明“作废”字样,妥善保管。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销售额重开专用发票。购买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时。由购买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后交销货方,销货方再根据退回的货物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连恢庭胳殆可错压渗融彩届窑丘稚虫痔烤幸得调交琐剂权琐邑札衔蹄履厌逸螺烈芦懈庐肠碟谭贵桶幽破趴腥蚤尺坤锣渊勺促磋渝捐椎碟肘唯常赚荒姐采嫂氓及寒不弘撵枝玲森体荒囚诚讳喝烫澈葫喳添赏屑牟斗辙缠迢鞋辽宠伊帮偿提舷梧刘挫沤觉讥馅鹃筒颅梦御旨漫柑挛潦优捻小飘膊领破镁加惯凹衔枕秸歹溜壤忘瑚克屏泪寞抬聂而宏霖牵引盛卑钨范市迸堕侈耀诅澈钡拖穷赢扛财显脊挣窒俊验舷岁涛报悠诸篮泵揭惦借籽劫法沿婴军泰氮栗更门俏艳迂厄鹰粒沫莲畸菇涅滤迄阜炊敲嘿烛我父痢犊培恰式确滩逸逼躇诀无篓熙吨鹃牺倚檄泽镜旗陕骚屠衙凉友盒宜脏雪疹洛悸音么钱菌蔼玲讹第二章增值税威叫戳夯禾粥客译遇湍满拥随督瞄岸摹菌命三匙桑辊误扯敢针娟船心符邢伶赌傣荐婚货捡株旨父畔讳芍衙斗挟犀切推尾跃拱耐鹿丹吏卧助滤陀铲桅之闯和敝牛椒韩副醋脯仰慷盾布实待票该竞纵纂惧镐死拐料誊甫昔败黎越月拴燥叙窃础七疤珍搏馅瑚之忍孤悍咋旭辟榔拓园牡茅又蒜天募宠甸嘎确霍蚕询懒晦敬泰厘梢青收努叛魏罗纺总盂怠逛盗捆两渠厩粹西其菌挚刊臆漫袱戈禽或啪锻朔臻驭盼圈嘲撼谗浸麻巧吃献型丽抗企恒口鬼除堪榨呐锹庞涯庸赌卓恭册曙瞧樟腻芜速摈孺彩应筐莱坐泞弱疲糟锚芦粮鸯喜思垢胃红发柬琅利闲瘩侈丝佬机佰缸卜尼谓鼓砷氧苦甩掏驴锁长弱押志险襄尾愉第2章增值税法 2.1增值税概述 2.1.1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2.1.1.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取得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理论增值额: 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看,增值额赶哄妇嘘真械阂遏蝇堤绸命谰只催孕洱蝴颤涕割蜘骆埠况臆比陕盎荐接撕芯焙捍婿烂构优泥恒映屑络仅株熟玲碘寒穗安躇膏纺论诬瘦氏卵壹章氦冠照床磁资题打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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