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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税法》辅导教材(新)第03章消费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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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税法》辅导教材(新)第03章消费税法.doc

    第三章  消费税法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一、消费税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后者主要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二、消费税的发展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允许各地的地主、商人自行酿酒卖酒,每升酒缴税款四文,纳税环节在酒销售之后,而不是在出坊(酒坊)时缴纳税款,这可以说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一税种包含娱乐、筵席、冷食、旅馆4个税目,在发生特种消费行为时征收。其中“筵席、冷食、旅馆三种有关食住方面的消费行为,其消费额在一般日常生活水平限度以内者,不算特种消费,不应负税”,即规定有起征点。至于娱乐方面的消费,则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的绝对需要,所以不规定起征点。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费现象开征了筵席税。1989年2月1日,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此外,我国1984年9月18日颁布开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大部分消费品,也具有一定的消费税性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主要是新增值税的推行,1993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在增值税进行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5个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后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合于我国的客观实际。从国际上看,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尽管世界上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但在一般做法方面差异并不大。 (一)征税范围从征税范围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费品,大多数国家只选择一部分消费品课以较重的消费税,旨在课税面小而收入多,大部分国家对烟、酒、化妆品、金银饰品征收消费税,如美国、法国、英国和我国等。有少部分国家虽然形式上对全部消费品课税,但同时又对若干消费品规定免税,实质上与有选择的消费税并无不同。(二)计税方法从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而言,各国采用的计税方法基本相同。一般都是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也对少数应税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又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在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法下,如果物价基本稳定时,税负差异不大,只是在征管手续上有繁简之别而已;但在物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对国家税收收入和消费者的负担则有很大不同。从价定率计征,税收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对消费者表现为税收负担的或重或轻;从量定额计征,单位税额固定,不随物价变化而变化,对国家表现为货币收入的相对稳定,对消费者则表现为税负相对稳定。(三)征收目的从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国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其他税种一定的情况下,征收消费税无疑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感。二是调节收入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收入差异较大,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也是辅助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的一种较好做法。四、消费税计税方法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征收消费税的其他国家,消费税计税方法基本相同。主要采用三种计税方法:(一)从价定率征收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同的是,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不含消费税税额;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税额。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增加,相反,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下降而减少。(二)从量定额征收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情况下,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只不过是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如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4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采用正列举,征税界限清晰,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但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收,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有效体现国家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同增值税相互配合而设置的。这种办法在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一种交叉调节的间接税体系。(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目前,对烟和酒两类消费品既采用从价征收,又同时采用从量征收。(五)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因此,税负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产制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六、消费税的作用(一)调节消费结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只限于国家限制的少数商品,而对列入其征税范围的商品,国家还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消费政策,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意图。由于消费税负担的轻重,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消费者在选择其消费方向和内容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能够通过消费税课征范围的选择和税目、税率的设计、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其消费活动的方向和内容,进而调节整个社会消费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由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又会对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发生影响。(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由于消费税通常采用较高的税率,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其征收对象又多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如烟、酒,焰火、贵重首饰等。对消费者来说,这些商品的消费有较大的弹性,为避免较重的税收负担,人们可能会改变原来的想法,不再购买这些商品,从而有利于纠正某些对环境或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良消费习惯,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因此,征收消费税不仅会改变一些人的消费方向,而且也会起到压缩消费规模的作用。这对于平衡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物价,以及增加投资和储蓄,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及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税额会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长,同时只要消费品实现销售,也就产生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因此,消费税对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由于个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体现在其支付能力上,因此,通过对某些奢侈品或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立足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间接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体现收入多者多缴税的政策精神,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第三节 征税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一、税目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6年3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子目。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1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二)酒及酒精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三)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五)鞭炮、焰火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六)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1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凝点或倾点在-50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4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像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6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甚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七)汽车轮胎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八)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九)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商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十一)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十二)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十四)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家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二、税率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清况。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例如,粮食白酒税率为20%,摩托车税率为3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经整理汇总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见表31。表31 消费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45%加0.003元/支30%加0.003元/支25%30%二、酒及酒精1白酒2黄酒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4其他洒5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250元/吨220元/吨10%5%三、化妆品30%四、贵重首饰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15%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2柴油3舰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燃料油1.4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0.8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1.00元/升0.80元/升七、汽车轮胎3%八、摩托车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2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3%10%九、小汽车1乘用车(1)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汽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汽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汽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汽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汽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汽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2中轻型商用客车1%3%5%9%12%25%40%5%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第五节 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从价计征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3的征收率。二、从量计征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索。(一)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表32。表32 吨、升换算序号名称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1黄酒1吨=962升2啤酒1吨=988升3汽油1吨=1 388升4柴油1吨=1 176升5航空煤油1吨=1 246升6石脑油1吨=1 385升7溶剂油1吨=1 282升8润滑油1吨=1 126升9燃料油1吨=1 015升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45%)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就是兼营行为。由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税法就要针对其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规定税务处理办法,以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解释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如汽酒、药酒等。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该厂应分别核算白酒与其他酒的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如不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其他酒也按白酒的税率计算纳税。如果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就是税法所指的成套消费品,应按全部销售额以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了。对未分别核算的销售额按高税率计税,意在督促企业对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准确计算纳税。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1从价定率计算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汝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2从量定额计算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例32】某啤酒厂2009年4月份销售乙类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 800元;计算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400×220=88 000(元)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例3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2)应纳税额=50×2 000×0.00005+150×20%=35(万元)(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1用于连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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