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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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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一三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6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13第四章 治理与验收16第五章 监督管理19第六章 法律责任21第七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期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3年一个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治理方案)、缴存和使用保证金,同时与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第六条 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单位,依据经采矿权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相应矿山开采设计与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治理方案。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分期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委托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下期分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原则上依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原办法实施前(2008年8月1日前)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以原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第十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治理方案,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一)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从其规定;(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三)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及其以上资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第十一条 主要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自治区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提交分期治理方案,由符合以下资质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参照治理方案要求执行,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由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除外)。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除外)。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方案及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的评审从其规定,到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治理方案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专家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或中型的5名,大型7名。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回避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评审事务。第十五条 治理方案评审、备案程序:(一)评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向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申报治理方案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附件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正文、附图、附表);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2);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5、矿业权人及编制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承诺书(附件3);6、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土地利用现状图;10、公众参与相关资料;11、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12、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件;1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2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对符合受理要求的治理方案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填写署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4)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附件5),专家组长代专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附件6。以下简称评审表),评审单位填写评审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单位应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建立评审资料档案。建立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及前两名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档案(附件7)。(二)备案完成评审并修改完成后,评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附件8)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评审专用章,一并送交评审申报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由评审申报人向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理由。治理方案备案申报材料,除包括送评审的资料外,申报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评审单位并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本人签名);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及其专家评分汇总表。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量统计表(附件9);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可参照上述要求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治理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专家组长代专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第十八条 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二)编制单位、编写人是否符合资质、资格规定要求;(三)治理方案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合理,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六)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七)其他应当评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规范、规定要求。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时,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第二十条 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备案资料齐全性进行检查,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备案过程中,审核人及有关领导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附件10)签署意见,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是否同意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评审程序是否合理;(二)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三)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四)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即具有经专家组长复核签名的评审意见修改说明资料;(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对所承担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评审专家对治理方案的主要评审结论终身负责。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额,按办法规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按就高原则一次性核定。每个分期治理方案(闭坑治理方案除外),所估算的治理费用不作为保证金缴存额核定依据。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需要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因矿山生产建设等原因,原治理方案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估算的治理费用过低时,应当修编治理方案,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但修编时间与原方案编制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个治理分期。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明显高于原核定保证金额度的,应当依据闭坑治理方案重新核定最后一期保证金缴存额,可不再修编治理方案。在一个治理期内,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矿山企业停产并未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上期缴存的保证金可直接转存,分期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也一并顺延。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保证金缴存范围跨行政区划的矿山,依据采矿权管理规定由其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减免保证金额或延缓缴存时限,不得以任何资产抵押的形式代替缴存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盟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不低于现行保证金缴存标准基础上,提出调高保证金缴存标准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但一次调整执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六条 新设采矿权保证金的缴存程序:(一)采矿权申请人,持经评审备案的治理方案到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核定保证金缴存额度,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附件11),同时领取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附件12)。(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缴存保证金。(三)采矿权申请人凭保证金缴存回执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方案和采矿登记其他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治理的,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10日内,向采矿权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附件13。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附件14。以下简称结转通知书)。采矿权人持验收意见书与结转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第二十八条 闭坑矿山,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可凭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附件15)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附件16),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建立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账,逐矿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附件17)。开户银行每月底前应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明细表(附件18)。第三十一条 2008年8月1日前已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并提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已实施治理工程效果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矿山。采矿权人申请减缴存保证金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提取证明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或社会中介组织认定);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4、前期保证金缴存证明;5、减缴保证金论证报告。6、减缴存范围不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承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与可否减缴存论证,提出书面审查与论证认定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第三十二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占采矿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手续已获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但压覆范围无法从采矿权范围内剔除的矿山,须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经评审备案后,采矿权人可申请减缴存相应范围内部分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采用先进采矿技术可有效减少压占或破坏范围的矿山,采矿权人须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矿山开采设计(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包括资源、环境可行性论证资料),并已实施。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组织专家现场认定确已有效减少压占或破坏范围,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第三十四条 准予减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因采矿活动对申请减缴存范围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追缴相应范围保证金并承担治理义务。第四章 治理与验收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并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标准进行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在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内,采矿权人必须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出本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二)治理工程及土地复垦总结报告;(三)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在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内容,限期治理完成后,采矿权人需再次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 闭坑治理验收应听取地方政府、矿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意见。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和财政财务专家库中,根据需要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土地复垦、财政财务及其它相关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专家数一致,每组不少于3人。第三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阅有关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的质量;(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初步验收还应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意见;(四)验收组成员讨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五)编写验收意见书。第四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工作情况;(二)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简述;(三)本期治理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分期或闭坑治理方案中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的效果及质量;(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提出补充治理意见书。 (六)验收意见书须加盖组织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组成人员名单(本人签名)。第四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容应符合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或闭坑治理方案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及其质量技术标准。第四十二条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闭坑矿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初步验收合格一年后,采矿权人持初步验收合格意见书,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最终验收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自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6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出具验收结论后5日内将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送达采矿权人和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最终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专门机构,并有专人负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指导。盟市财政主管部门主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存、票据的发放、本金和利息的返还等环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建立年度检查制度。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有关技术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与评审备案制度执行情况;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核定、缴存、结转、返还执行情况;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与验收制度执行情况;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效果检查;5、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四十六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实施,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责任制和年度检查制度,逐矿明确监督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第四十七条 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实行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本地区从业评审专家的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账和保证金管理制度,接受自治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保证金缴存、返还、支取、结算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并于翌年2月底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上报保证金制度年度执行情况(附报表,见附件19、附件20)。第五十条 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协调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专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级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与矿政管理执法监察的衔接机制。第五十一条 盟市或旗县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严重,甚至出现重大社会问题的地区,实行矿业权、采矿临时用地区域限批。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编制单位的,依据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责成编制单位限期整改一年,一年内暂停编制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属评审专家责任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再聘用。第五十三条 采矿权人未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并经评审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第五十四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采矿权人不按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的,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并不予受理其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相关申请。第五十五条 采矿权人不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应当申请治理工程验收而未申请,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并申请验收。逾期不治理或未申请验收的,或验收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开采;将其列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依法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矿业权申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以前执行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按本细则执行。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格式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格式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格式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格式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格式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格式7.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记录表格式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格式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统计表格式10.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格式(供参考)1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格式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格式1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格式1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格式1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格式1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格式1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格式1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明细表格式19.盟市/旗县截止××××年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表20.盟市截止××××年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表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矿山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矿山名称治理方案名称采矿许可证新申请持有变更扩大生产规模 注:在选择项打“”矿业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编制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证书编号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 )号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国土资地灾勘/设资字第( )号资质等级评估资质发证机关勘查/设计资质发证机关送评审单位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治理方案,并承诺按批准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土地复垦)工作,请予以评审。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日期: 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单位地址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文号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面积 K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本矿业权人郑重承诺: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最大限度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2.本矿业权人将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该采矿权转让时,须约定已缴存的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该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4.在矿山生产或停办、关闭/闭坑前,按照批准的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完成阶段及最终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任务,并经有管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若未按批准的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恢复,经由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管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保证金及其利息进行治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本采矿权人承担。5.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或采矿权灭失后,并不免除原(本)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本矿业权人承诺按时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按照批准的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人: (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人对报送审查的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及相关材料(详见以下资料清单)作出承诺,即保证送审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资 料 清 单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申报表件数份数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文字册数套数附图件数附表册数附件件数3.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件数份数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件数份数5.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文件件数份数6. 矿山设计批准文件(可作为编制依据时提供)件数份数7.治理方案编制合同件数份数8.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件数份数9.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件数份数10.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治理工程统计表件数份数11.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件数份数12.件数份数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方案名称企业名称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主要评审内容1.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2.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是否清楚3.评估级别与工作精度是否正确4.矿区治理分区分析是否明确5.治理工程与监测措施是否合理、可行6.治理预算标准及预算结果是否正确存在的主要问题评审结论专家签名:日期: 年 月 日评审结果评分结果(评分表另附)通过不通过附件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方案名称:序号评分内容编制要求满分评分1编制依据和适用年限任务来源、编制依据、适用年限明确、具体。适用年限应与矿山服务年限和开采计划相适应,与开发利用方案相吻合。52矿山基本情况简述矿山企业基本概况,矿区位置、范围,区位条件;矿区的自然地理与经济社会概况;开采历史与开采现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计划等。资料翔实,论述简明扼要。53矿山地质环境背景与影响分析评估详述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植被特征,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矿体(层)地质特征;明确评估范围、级别、精度;确定评估指标、标准、方法,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结论正确。10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分区原则合理,方法得当;分区评述合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和影响评估结果,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前提下,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划分为重点、次重点、一般防治区,划分合理。85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目标任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历史与现实形成划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总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8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工程部署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提出总体工作部署和本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部署合理、可行。107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监测的对象和内容,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法、措施得当,主要工作量充分、可靠。10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估算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经费估算。经费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恢复治理、监测等及勘查、设计、监理等间接费用。工程量与经费估算齐全、正确,进度安排合理、可行。129 保证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510效益分析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511附件附件齐全、清晰、规范,无涂改、伪造迹象。有公章。512附表附表齐全、清晰、规范,格式、内容、数据齐全、正确。513附图(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影响预测评估图、恢复治理部署图)工作底图应采用最新的地理底图或地形地质图、矿区基岩地质图。成果图件应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与最新调查资料,深入分析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成果图件应数字化成图,图形数据文件命名清晰,并与工程文件一起存储;成果图件应符合有关要求,表示方法合理,层次清楚,清晰直观,图示、图例、注记齐全,读图方便;成果图件比例尺不应小于矿区勘探报告图件精度,重要地段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12总计100直接通过;80以上完善后通过;80以下重编。100100 地质环境专家(签名): 年 月 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方案名称:序号评审内容评审要点分数1土地利用状况(30分)土壤重点说明对土地复垦目标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如土壤、植被等,并附图已损坏土地的现状及权属项目区内是否有已损毁土地;是否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是否分析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是否说明已损毁土地已复垦情况,包括复垦面积、范围、复垦方向及复垦效果。拟损毁土地的现状及权属是否结合拟损毁土地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土地损毁程度进行分级,是否说明拟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权属。土地利用类型重点说明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损毁类型及程度,并交代说明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情况等;结合典型土壤剖面图说明耕地、林地和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表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以及PH值等主要理化性质。土地利用现状统计数据是否与所附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一致。土地权属状况重点说明复垦责任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状况。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应具体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需要征(租)收土地的项目应说明征(租)收前权属状况。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的确定重点说明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2土地复垦适应性评价(5分)对损毁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否依据充分,评价指标是否全面、科学、合理,是否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并有完整的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应当明确复垦后地类、面积和限制因素等3水土资源平衡分析(5)土资源平衡分析结合复垦区表土情况、是否进行表土量供求平衡分析。需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的数量、来源、土源位置、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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