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办法0000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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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办法0000001.doc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监20082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总部有关部门、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股份公司监察部报告。二八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的监督,规避经营风险,降低销售成本,防止效益流失,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销售业务重点监督环节主要包括产品销售计划、客户信用审核、产品销售价格、合同审批与履行、货款结算和产品仓储运输等6个环节。第三条 产品销售计划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计划编制。通过查阅编制销售计划的依据,检查编制销售计划的客户采购意向、生产计划、销售建议计划等是否齐全,编制销售计划的程序是否合规。(二)计划调整。通过查阅调整销售计划的相关资料,检查销售计划调整原因是否明确属实,是否按程序进行报批。(三)计划执行。通过查阅销售月计划和月报表,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销售计划的情况。第四条 客户信用审核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通过查阅客户信用管理资料,检查是否建立客户信用动态档案,客户信用等级是否经过集体审议并按规定报批,信用主数据是否按规定程序维护。第五条 产品销售价格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定价及调整价格审批。通过查阅销售定价政策和价格政策调整的审批资料,检查制定销售价格政策及价格政策调整的依据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价格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程序是否合规。(二)价格浮动权限。通过查阅销售价格政策及价格浮动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规定了价格浮动权限,价格浮动是否按权限和程序进行授权,是否存在擅自突破价格浮动范围的行为。(三)价格政策执行。通过查阅销售台账资料,检查在销售活动中是否执行价格政策,在价格调整前后是否存在销售量的异常变化。第六条 合同审批与履行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合同审批。通过查阅合同及授权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签订的合同是否经相关法律事务部门审核。(二)合同履行。通过查阅合同、销售台账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具销售订单,合同变更是否按规定审批。(三)赊销合同管理。通过查阅赊销合同、客户信用限额和时限资料,检查区域分公司相应责任人或授权人是否在客户信用限额和时限内签订赊销合同,是否按规定签订货款回笼责任书。第七条 货款结算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催收账款及往来对账。通过查阅财务预收款、赊销合同、货款回笼责任书、对账单等相关资料,检查赊销货款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收回,是否与客户、银行和企业按规定定期核对账款。(二)承兑汇票管理。通过查阅合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等相关资料,检查承兑汇票是否经财务人员审查或查询,是否按规定收取承兑汇票和贴息。(三)应收账款管理。通过查阅合同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货款,应收款催收责任是否落实,是否采取了加强和改进应收款管理措施。(四)欠款与呆坏账处理。通过查阅欠款与呆坏账处理的相关材料,检查形成欠款与呆坏账的原因是否查明,相关责任人是否受到责任追究,追收欠款是否落实,呆坏账处理是否按规定和程序报批。第八条 产品仓储运输监督环节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运输管理。通过查阅客户资信、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对运输客户的资信进行了审查,是否按规定公开选择,是否签订运输合同,是否对运输客户进行动态考核管理。(二)仓储管理。通过查阅租用库房合同、风险评估、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对租用库房进行风险评估,是否签订仓储合同,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产品,是否对库存产品按规定定期盘存。(三)数量损耗与质量变异处理。通过查阅损耗处理资料,检查产品数量损耗与质量变异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与审核处理,是否存在虚列产品损耗或不按规定处理质量变异产品。第九条 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职责分工如下:(一)化工销售分公司作为日常工作监督主体,负责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股份公司监察部通报重要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二)总部业务关联部门(单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业务环节实施日常监督。(三)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对化工产品销售业务重点环节实施监督。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一般问题责成自行整改,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一条 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一)擅自赊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产品销售价格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违规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虚列成本或隐瞒、截留、挪用销售收入的。(五)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虚增损耗或违规处理变异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监督工作流程图主题词:印发 销售 监督 办法 通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