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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程(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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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程(试行)》 .doc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技术管理规程(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编 基本要求2第一章 一般规定2第二章 运营和设备管理3第三章 新线建设配合与运营筹备9第二编 技术设备11第四章 线路设备及桥隧涵设施11第五章 房屋建筑15第六章 供电系统16第七章 综合监控系统(ISCS)20第八章 信号设备24第九章 通信设备28第十章 乘客信息系统(PIS)34第十一章 自动售检票(AFC)系统36第十二章 门禁系统(ACS)39第十三章 安全检查设备41第十四章 机电系统设备42第十五章 车辆及检修设备设施53第十六章 车站设施57第十七章 人防设施57第十八章 地铁商业资源58第三编 行车组织60第十九章 基本要求60第二十章 行车闭塞法63第二十一章 列车运行66第二十二章 调车作业70第二十三章 施工计划管理71第四编 信号显示77第二十四章 基本要求77第二十五章 车载信号77第二十六章 地面信号77第二十七章 手信号81第二十八章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86第二十九章 听觉信号90第五编 对员工的要求92注释93附图95附图1 A型车限界图95附图2B1型车限界图101附录3 B2型车限界图113附件119附件一 调度命令登记薄119附件二 调度命令119附件三 行车日志120附件四 路票121附件五 电话电报记录簿121附件六 绿色许可证122附件七 旬施工计划申请表123附件八 旬施工计划表124附件九 计表维修计划表125计量单位符号126总 则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现代化公共交通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北京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城市轨道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作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骨干企业,以“安全、准确、高效、服务”为宗旨,热诚为广大乘客服务,提出了建设“平安型、人文型、高效型、节约型、便捷型、创新型”地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地铁运营具有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地铁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员工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满足北京地铁网络化运营及运营管理模式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活动,提升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北京地铁全路网运营安全、正点、优质服务,特制定地铁技术管理规程(试行)。地铁技术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地铁各运营线路在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地铁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各专业在从事运营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工作模式和相互关系等。地铁技术管理规程(试行)是指导企业安全生产、运营服务、设备设施管理、新线运营筹备及技术改造等技术管理纲领性文件,是地铁公司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地铁公司其它技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须符合本规程及国家、行业、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地铁公司全体员工对地铁技术管理规程(试行)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地铁公司没有明令修改以前,各部门、各单位、各员工均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地铁技术管理规程(试行)的批准、修订与终止权利单位为地铁公司。第一编 基本要求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条 地铁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开展新线建设配合和运营接收、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含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改造等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地铁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据本规程,结合设备设施技术水平情况及运营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第3条 车辆段(停车场)内与运营线路相同的设备设施系统,如:供电、通信、信号、线路、机电等及车载乘客信息系统原则上参照运营线路相关设备设施系统管理标准执行。车辆段(停车场)内的通用设备(采暖通风、污水处理、电梯等)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第4条 地铁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新线建设配合、新线运营筹备及技术改造等工作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应遵照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地铁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重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技术要求;公共交通客运标志;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更新改造技术标准;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技术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办法(试行)(北京市交通委);关于加强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营前验收与移交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第二章 运营和设备管理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一、工作原则第5条 以人为本、迅速反应、减少损失、确保运营。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应急力量,迅速恢复地铁安全运营,努力打造“平安型地铁”。第6条 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在地铁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地铁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所辖运营线路和管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并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有关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第7条 加强建设,协同救援。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从实战出发,加强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守人员和兼、专职三支抢险队伍的协同作用, 形成以岗位自救和兼、专职抢险救援队伍互补的应急系统。第8条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二、预案及要求第9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及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构建地铁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公司组织机构和管理特点,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附件构成。第10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和等级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运营事故、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第11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信息报告具体内容及响应程序,并对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应急扩大或结束、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后期处置等内容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责任到具体负责单位、部门及岗位。第12条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报告程序、救援程序、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保证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的措施。第13条 现场处置方案要具体、易操作、针对性强。各运营分公司要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明确车站值班站长为中心的现场应急指挥体系及各岗位人员应急职责。第14条 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现场总指挥确定救援方案后,在布置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要提出对安全作业的要求。 三、预防预警第15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对安全运营形势及风险进行研判,对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办法进行修订及完善。第16条 各单位应及时关注天气变化,提前做好防汛、防暑、防寒、防沙尘、恶劣天气(包括风、雨、雪、雾、雷电等)以及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等的防灾准备工作,确保安全运营。第17条 进入汛期、暑运及冬运期间,各单位、各部门应提前组织设备、设施专项检查,加强对车辆、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的检查,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储备相应物资。第18条 把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及时发布及传达预警信息,并做好预案演练,有效控制危机。四、组织体系及职责第19条 各单位要在公司综合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及其相应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第20条 各单位应组建岗位值守人员和兼职、专职三位一体的应急抢险队伍,明确抢险救援队伍应急抢险职责及分工,制定并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及协调联动机制。第21条 各单位抢险救援组织应立足实战。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岗位值守人员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迅速查明现场情况并报告,抑制险情;同时兼职抢险队伍就近赶往事故现场;专职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值守人员和兼、专职三支抢险队伍的协同作用, 形成以岗位自救和兼、专职抢险救援队伍互补的应急系统。第22条 各单位在接到应急救援命令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要在统一指挥下,各尽职责、严格纪律、协同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五、应急处置第23条 应急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视事件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按照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向公司内部、上级领导及协作单位请示、通报。第24条 应急响应要求。现场在岗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车站综控员、行车调度员;兼职抢险队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专业抢险队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第25条 现场应急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依据职责分工,遵守应急作业纪律,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第26条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相关部门要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市交通委相关规定,坚持准确、真实的发布信息,积极、主动、正确的引导社会舆论。第27条 后期处置。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见注释)原则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积极、稳妥的做好善后处置、保险理赔、事故调查处理等事项。六、应急保障第28条 各单位应制订针对性教育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方法和技能。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基础知识教育培训。第29条 地铁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应按照程序纳入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各运营分公司应保证应急经费及时投入,及时到位。第30条 各单位应落实防灾和抢险抢修专用工具、应急物资、备品及必备的防护用具(呼吸器等)等应急保障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齐全、有效。第31条 专职抢险救援队装备的配备,除满足本专业应急抢险任务外,还应适应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水灾、火灾、爆炸、地震、泥石流及恐怖袭击等灾害初期处置或因车辆、设备故障和损坏、恶劣天气等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正常情况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第32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灾害事故类型及实际需要,优先配备多发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工具,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配必备的抢险救援车辆装备。第33条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有关制度和记录:(1)物资清单;(2)物资使用管理制度;(3)物资测试检修制度;(4)物资租用制度;(5)资料管理制度;(6)物资调用和使用记录;(7)物资检查维护、报废及更新记录;(8)其他。第34条 应急救援物资应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有完整的书面及存档备案;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固定场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摆放、挪作他用。第35条 应急救援物资应保持完好,随时处于备战状态;物资若有损坏或影响安全使用的,应及时修理、更换或报废。第36条 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装备的用途、技术性能及有关使用说明资料,并遵守操作规程。第37条 建立地铁与公交、医疗、公安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北京市地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署,确保相关措施保障。七、监督检查第38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检查要有计划、有总结、有改进、有复核,检查结果要予以通报。第39条 地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做好各级预案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岗位值守人员和专、兼职抢险人员三个层次的培训制度,要求员工培训覆盖面100%。第40条 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演练。演练要有计划、有总结、有效果评价。第41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抢险救援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抢险救援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抢险救援能力和科技水平。八、奖惩第42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要制定相关奖惩制度。对于在应急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应急抢险工作相关规定或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个人或单位予以通报或处罚。设备设施的运行、保养及维修第43条 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及与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运营分公司及设备公司应保证各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功能和使用功能完整有效,使其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设备设施的各项技术指标、技术参数、设备完好率保持在标准范围内,满足安全运营及优质服务的要求。第44条 地铁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规程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充分发挥设备设施功能,科学、合理、有序地组织地铁列车运行,不断提高安全运营和乘客服务水平,做到安全、正点、高效、优质服务,努力建设 “平安型、人文型、高效型、节约型、便捷型、创新型”六型地铁。第45条 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完善检测手段,开展标准化作业。第46条 地铁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设备设施运行、保养和维修规则等相关技术标准。第47条 运营分公司及设备公司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设备设施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方案、检修作业程序、检修作业标准、检修工艺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48条 运营分公司及设备公司应按照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规则的相关内容,合理安排设备设施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第49条 运营分公司及设备公司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工作责任制和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第50条 运营分公司及设备公司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设备设施技术状态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同时应建立设备设施维修技术档案,保证记录及时、正确、完整。第51条 设备公司应按照相关的维修规则和作业标准对设备设施进行自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52条 运营分公司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53条 地铁公司各设备主管部门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设备设施的保养及维修情况例行监督检查。信息网络第54条 地铁公司信息网络定位于非生产型网络,覆盖地铁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机关,各条线路的车辆段、车站,信息网络总体设计采用IP数据网络构建信息网络。第55条 地铁公司信息网络承载着公司各管理信息系统,如办公自动化、财务、人力资源、调度管理、项目管理、资产/设备维护管理系统等。第56条 地铁公司信息网络由网络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网络负载均衡设备、信息系统服务器、网管设备、客户终端及综合布线系统组成。第57条 信息网络结构应考虑各层级组织结构分布、信息系统特点、地铁建设特点以及今后新线接入的使用需求。网络容量应满足既有线路和2020年之前接入线路,以及各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第58条 信息网络按照网络层次及管理划分成五个不同的管理区域,利用各区域管理单位设置的网管终端,实现信息网络内各设备的功能管理。第59条 信息网络内全部IP地址由地铁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配。第60条 信息网络总体结构采用三层结构,自上而下分为:骨干层、汇聚层、接入层。第61条 公司本部、太平湖车辆段、惠新西街南口站设置为信息网络骨干层节点,用于汇聚层节点用户之间的互联,并选取公司本部和太平湖车辆段作为与互联网的接口。第62条 各车辆段与各二级单位设置为信息网络汇聚层节点,实现接入层节点用户与骨干层的互联。第63条 各车站用户及各单位楼宇办公场所设置为接入层节点,实现终端计算机及其他网络终端设备通过该节点接入信息网络。第64条 信息网络相关配套设施(如电源、机房、光缆等)尽可能利用公司既有资源。 第65条 骨干层节点、汇聚层节点及各自所含设备,由地铁公司指定的责任主体进行集中维护管理;接入层节点及所含设备,按该设备所处位置实行属地维护管理。第66条 汇聚层与骨干层之间应加装防计算机病毒设备,用以保证网络系统安全。第67条 各客户端设备应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用以保证网络系统安全。第68条 在网络基础建设项目中,涉及到使用运营线正线光纤资源的,应由地铁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配。第69条 信息网络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管理信息系统第70条 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指服务于本企业财务、人力资源、物资、办公等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不与生产设备直接相关。公司管理系统包括财务、人力资源、物资、办公自动化、地铁网站等系统。管理系统分为公司级管理系统和各单位级管理系统。第71条 管理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地铁公司编码体系和接口规范。第72条 公司级管理系统服务器统一在地铁公司网络机房托管。第73条 公司级管理系统的系统软、硬件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维护管理。第74条 各单位管理系统由各单位自行维护管理。第75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须制定所辖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第76条 各管理系统在建设、升级改造时,其专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将软、硬件需求及技术方案交地铁公司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77条 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78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理。第79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按照受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损害的程度,划分为五级。1、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2、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3、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5、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第80条 地铁公司信息系统分为生产设备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1、生产系统是指与地铁安全运营、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系统。生产系统包括综合监控、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售检票、信号、通信系统等。2、管理信息系统是指服务于公司财务、人力资源、资产、办公等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不与生产设备直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财务、人力资源、物资、办公自动化、网站等系统。第81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国家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评估、整改、测评和备案工作。第82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GB/T21028-2007)、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第83条 信息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运营使用单位的要求,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作。各系统应按相应的级别进行设计,增加软硬件设备,在新线交接前通过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的测评机构的测评,并且提供测评报告。第84条 既有运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改建工作。第85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从系统层面、应用层面、网络层面、数据备份与恢复、物理层面、管理层面进行管理。 第86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87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88条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限 界第89条 限界是限定车辆运行及轨道周围构筑物超越的轮廓线。第90条 一切建筑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地铁的建筑限界;地铁设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任何车辆运行时均不得超出车辆限界。第91条 在设计建筑物或布置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钢轨等)。第92条 不符合车辆轮廓限界规定的任何车辆,不准进入线路运行。第93条 限界图(见附图)(符合GB 50157-2003地铁设计规范)。既有线技术改造第94条 地铁既有线技术改造是指为提高既有线运输能力及安全服务水平,对既有地铁线路中服务于运营生产的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进行的相关技术范畴的改造。第95条 地铁公司及各运营分公司、设备公司应按照改造工程实际,编制各单位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第96条 当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发生可靠性严重下降、不能保证乘客安全、不能满足运力需求、需要提高服务水平、需要低耗环保、需要提高劳动保护等情况时,应对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运行环境、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既有线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的更新改造。当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时,应经过技术鉴定后使用。第97条 在进行大规模、多系统更新改造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从技术、新增能力、运营成本以及工程造价、建设周期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选择安全可行、经济合理、性价比较高、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的方案。第98条 既有线技术改造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改造工程各项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工程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运营分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廉洁从业,负主体责任;由设备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项目,设备公司依据委托协议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廉洁从业,负直接责任。各单位需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首位,特别要处理好安全运营与改造工程之间的关系,做到改造工程与安全运营两不误。当工程改造与安全运营发生矛盾时,改造工程要服从于安全运营。第99条 改造后的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其安全性或可靠度应达到本规程及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标准,低耗环保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应能够消除原有车辆、设备系统及设施存在的弊端,达到更新改造预期的性能和经济效益。保护区管理第100条 根据建设部140号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置控制保护区。第101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减少安全隐患,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围一定范围内对影响其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空间区域。第102条 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第103条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运营公司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区内施工管理办法,确需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由专门部门对保护区内的作业进行监管及方案审核。方案审核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第104条 经许可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第105条 经许可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作业须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第106条 保护区内作业的前评估、前加固、第三方监测、后评估、后加固等要满足穿越既有交通基础设施技术要求(DB11/T716-2010)的技术要求。第107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的作业应满足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京路法制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以及运营单位的相关文件要求。第108条 评估前应对既有建筑和线路进行结构检测,检测成果作为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的重要依据。第109条 穿越工程结束,经后评估,既有建筑及线路确已稳定、安全后,方可解除临时防护措施。第110条 在连通工程中有设备系统与地铁既有设备相连接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集成商提供安全认证。第111条 各运营分公司为外部工程技术配合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外部工程开展技术配合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应就管理范围内的外部工程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措施和配合方案。第三章 新线建设配合与运营筹备新线建设配合第112条 公司各部室、各单位应按照专业分工及线路管辖权分配开展新线建设配合工作。第113条 在新线建设前期,应参照北京轨道交通运营需求与设计指导书,从乘客需求、运营安全、运营管理和设备功能等方面提出地铁运营用户需求。第114条 在新线规划、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运营单位的意见与建议。第115条 在新线建设实施阶段,跟踪运营需求、意见及建议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第116条 在新线试运行及试运营阶段,总结新线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反馈至新线建设管理单位。新线运营筹备第117条 运营分公司为所属新线接收实施主体单位,牵头组织各设备公司开展新线的运营筹备工作。组织各专业提前介入、进驻、临管(见注释)、冷热滑试验、新线设备功能的确认、尾工整改配合、资料交接以及实施空载试运行等相关工作。第118条 在试运营前,应制定试运营计划及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相应的演练。第119条 在试运营前,应有运行、操作、保养、维修等规章和保证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符合岗位要求,方可开始进行设备的运行、操作。第120条 试运营期间,新线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及记录,按正式运营的标准做好设备设施故障处理、维修保养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第121条 地铁公司各单位、各部室应充分发挥四级协调机制(见注释),解决新线接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第122条 在新线竣工验收过程中,地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完整、齐全的新线竣工验收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第二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线路设备及桥隧涵设施一般规定第123条 线路设备设施主要包括轨道及附属设备设施、接触轨系统设备、感应板系统设备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第124条 维修单位应结合线路具体情况,按照地铁公司线路设备相关维修规则制定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钢轨探伤计划、大型机械作业计划,大修方案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125条 维修单位或相关单位在运营线路上进行新设备铺设、安装、试验、拆除等施工作业,须经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线路第126条 线路分为正线、辅助线和车场线。1、正线是指载客列车运营的贯通线路;2、辅助线包括联络线、渡线、折返线、车辆基地出入线、停车线、安全线等;3、车场线包括试车线、库线、回转线、牵出线、材料线等。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第127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1、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平纵断面变动时,须经运营公司批准。2、新建线路正线最小曲线半径300m,困难地段最小曲线半径250m,车场最小曲线半径150m。3、新建线路正线纵断面最大坡度30;车辆基地出入线最大坡度30,困难地段最大坡度35。4、机场线线路纵断面:正线最大坡度34,联络线最大坡度34;第128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设计标准状态。线路变动时,须经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公司批准,且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涉及其它非线路设备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第129条 凡变更运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施工,将变动情况标记于竣工图内,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130条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第131条 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每10年应复测一次。轨道第132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钢轨连接零件、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防爬设备及附属设备等组成。第133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最大轨距不得大于1456mm。1、直线地段标准轨距为1435mm。2、道岔地段轨距应按道岔标准图规定执行。3、曲线地段轨距加宽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号线、2号线、13号线、八通线曲线轨距加宽按表1规定执行。表1 曲线轨距加宽标准 曲线半径(m)轨距加宽(mm)R2500250>R1955195>R15010R<150155号线、10号线、8号线、15号线、房山线、亦庄线、昌平线和新建线曲线轨距加宽按表2规定执行。表2 曲线轨距加宽标准 曲线半径(m)轨距加宽值(mm)200以上0200R>1505150R>10010允许地面铁路机车、车辆进入的线路,曲线轨距加宽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曲线轨距加宽标准 曲线半径(m)轨距加宽(mm)R3500350>R3005R<30015第134条 既有运营线钢轨类型按既有设计图纸执行。新建正线及辅助线采用的钢轨不得低于60kg/m钢轨,车场线采用的钢轨不得低于50kg/m。第135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计算确定。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第136条 正线和辅助线上的线路轨道应设置轨底坡,但在无轨底坡的两道岔间不足50m的地段不宜设置轨底坡。第137条 钢轨更新改造周期:1、43kg/m钢轨通过总重为250Mtkm/km;2、50kg/m钢轨通过总重为350Mtkm/km;3、60kg/m钢轨通过总重:普通线路为500Mtkm/km,无缝线路为 600Mtkm/km。第138条 温度应力式无缝线路,一般由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构成。固定区长度不得短于50m。伸缩区长度根据年轨温差幅值、道床纵向阻力、钢轨接头阻力等参数计算确定,一般为50-100m。缓冲区一般由2-4节标准轨(含厂制缩短轨)组成,普通绝缘接头为4节,采用胶接绝缘接头时,可将胶接绝缘钢轨插在2节或4节标准轨中间,缓冲区钢轨接头必须使用10.9级螺栓,扭矩应保持在700-900Nm。无缝线路维修管理以一次铺设锁定的轨条长度为管理单元,变更无缝线路原设计结构或部分拆除时,应报地铁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139条 钢轨伸缩调节器分单向和双向两种,由尖轨和基本轨组成,尖轨与基本轨要保持密贴,缝隙不得大于1mm,且经常保持尖轨对基本轨伸缩滑动的灵活;尖轨与道岔钢轨连接采用冻结或焊接;在设计锁定轨温下铺设时,预留伸缩量为500mm。第140条 50kg/m钢轨正线每年探伤周期不少于12周期(每周期30天),60kg/m钢轨正线每年探伤周期不少于10周期(每周期36天);车场线每年不少于两次探伤,具体时间与春秋季维修同步进行。第141条 轨道检查车对正线线路每两个月动态监测不少于遍,钢轨探伤车对正线线路每两个月探伤检查不少于遍。道岔第142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正线道岔钢轨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道岔辙岔号数,正线不得小于9号。第143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病害之一,禁止使用: 1、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5、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上超过6mm,在车场线超过8mm,在其它线上超过10mm;6、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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