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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会计事务处理相关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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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会计事务处理相关规定课件.ppt

    第2章 商業會計事務處理相關規定,本章大綱,2.1 商業範圍2.2 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2.3 主管機關2.4 會計年度2.5 記帳本位與文字2.6 商業之支出2.7 本章摘要,2.1 商業範圍(1/7),2.1.1 商業之規範商業會計法之適用對象包括:1.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參照公司法第一條),計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公司法第二條)2.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參照公司法第四條)3.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二條)。,商業範圍(2/7),4.依其他法律規定者,包括:(1)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2)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則若其具有營利目的者,亦須適用商業會計法(3)銀行業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2.1.2 公營事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探討政府機關依會計法可分為公有營業機關(公營事業)及公有事業機關將公營事業納入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之目的:引入現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升公、民營事業各項財務報表之比較性結合公、民營事業會計資訊,建立全國完整之財務會計資訊系統,商業範圍(3/7),公營事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營利性質之程度公營事業只要其設立目的中包括營利一項,其即具營利性質 法律位階商業會計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故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若其他法律(例如,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有規定者則優先適用;前開相關法規未規定者,始適用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商業範圍(4/7),對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而言,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係屬其特別法,而商業會計法則屬普通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故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仍須適用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且須優先於商業會計法適用之 2.1.3 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事業1.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1)公有事業機關(政府公務機關)。(2)非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與中間社團法人)。(3)財團法人。,商業範圍(5/7),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除外)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之判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小規模商業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所規範者,只限於合夥或獨資商業,故公司組織之商業不論其規模多狹小,均須適用商業會計法,商業範圍(6/7),惟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其所有權者通常亦是經營者,故其對會計資訊之掌握係極其明確;另因該小規模合夥或獨資之營運行為極為狹小,故施以商業會計法之適用,恐不符成本效益原則 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若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主動採用商業會計法為其會計處理之依據,仍符商業會計法立法意旨,商業範圍(7/7),小規模商業例外情況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凡合夥或獨資之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無論其營業額若干,均不屬小規模營業人 適用商業會計法之對象:營利社團法人(公司、商號、銀行、合作社)經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公有營業機關(公營事業)非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 無論其規模或營業額大小的典當業及特種飲食業,均不屬小規模營業人,適用商業會計法,2.2 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13),商業會計事務之二項重要工作:其一係會計資訊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與溝通;其二係會計資訊之審核、揭露及表達 2.2.1 法律、準則之範圍規範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法律、準則計分三類:第一類為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第二類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三類為其他有關法令 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2/13),1.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會計法第13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商業會計法第40條)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商業會計法第12條)2.一般公認會計原則(1)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及適用順序(經濟部解釋函):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3/13),(2)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納入法律範圍之適切性反對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之理由 經濟環境與交易活動複雜迭變,若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納入法律範圍,則:立法程序冗長,新的會計原則、理論無法及時適用 法條日久落伍,反而會阻礙會計發展,造成會計實務之落後、僵化欲以有限條文規範複雜之經濟活動,不無掛漏僵硬之處,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4/13),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涉及專門知識之探討,致主管機關對於研討、立法、審議均有所不便,故應授權權威機構對會計原則做規範與解釋 部分贊成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者,主張將較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之會計原則納入法條。惟何項會計原則具永久性、不易變動特性,其區分誠屬不易 贊成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之理由 商業會計法為規範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準繩,其內容應力求完備,不宜輕言刪除,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5/1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等;僅是委任立法之行政命令,若憑此行政命令而處商業之行政責任,恐有爭議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乃針對較具永久性、不易變動且影響財務報表較巨者,應加以規範,以利執行 現行商業會計法之做法(結論):為求我國商業會計處理之健全,仍決議將商業會計法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算)納入。若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未有規定者,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之,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6/13),(3)法律位階:參閱次頁PPT3.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處理。其所稱之有關法令係指涉及會計資訊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審核、揭露及表達之相關法令。依我國現行規定而言,其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營事業適用之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及銀行業適用之銀行法等。,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7/13),2.2.2 會計法律、準則之適用順序1.會計法律、準則之範圍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他有關法令,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8/13),2.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判定原則我國現行會計法律、準則制定方式有三種:法律行政命令民間專業團體發布 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判定原則:(1)按制定機關判定(2)按商業組織型態判定(3)按普通法、特別法判定(4)依指定順序判定,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9/13),(1)按制定機關判定按制定機關判定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及適用順序依次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如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銀行法等)、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機關之授權而制定之行政命令(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等)、民間專業團體制定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0/13),(2)按商業組織型態判定商業組織型態之差異亦會影響其適用會計法律、準則之順序: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等係因應公營事業之組織型態而制定者,其適用乃優先於商業會計法 銀行法係因應銀行業之組織型態而制定者,其適用亦優先於商業會計法 證券交易法係因應公開發行公司之組織型態而制定者,故其適用優先於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1/13),(3)普通法、特別法判定依法理而言,凡特別法係優於普通法,會計法律、準則之法律位階判定上亦存在此原則之運用。例如,若以會計資訊之處理與揭露、表達而言,商業會計法屬普通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則屬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優先於商業會計法之適用(4)依指定順序判定 部分會計法律、準則之適用順序係依主管機關所指定者,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2/13),3.釋例一公開發行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例,就其有關會計資訊之處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其適用之會計法律、準則之次序列示如下: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會計事務之意義(13/1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2.3 主管機關,商業會計法之各級主管機關: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其劃分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2.4 會計年度(1/4),2.4.1 會計年度規範之修正原第六條條文之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現行商會計法第六條修正為: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說明如次頁。,會計年度(2/4),放寬採用非曆年制之條件原商業會計法(原第六條)規定商業採用非曆年制之條件,係指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現將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修正為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而擴大其適用範圍,以符實務上之需求 免除採用非曆年制之申報現依修正後第六條規定,已免除採用非曆年制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手續,以簡政便民,會計年度(3/4),2.4.2 會計年度之變更變更會計年度之申報規定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採用非曆年制、變更會計年度,均不須申報 變更會計年度之決算辦理規定商業於變更會計年度時,其改制前過渡期間仍須單獨辦理決算及編製營業報告,惟該期間之決算書表得與下一會計年度之決算書表,於下次股東常會一起提請承認之,會計年度(4/4),2.4.3 商業會計法與所得稅法對會計年度規定之差異按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此與商業會計法第六條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即可採用非曆年制,有所不同所得稅法對採用非曆年制之商業,其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須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方得變更;而商業會計法則無此報准之規定,2.5 記帳本位與文字(1/4),2.5.1 記帳本位商業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折合之時點商業會計法第七條之立法意旨而言,其雖考量商業因業務需要可以外國貨幣記帳,然其決算報表之表達必須用新臺幣,故其規範重點在於決算報表之表達上須用新臺幣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規範重點,在於認列外幣交易之兌換損益,記帳本位與文字(2/4),商業若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規定辦理,除其結果不違商業會計法第七條立法意旨,並得認列兌換損益,故商業對以外國貨幣為基準之交易,應於交易發生日、資產負債表日折合為新臺幣 決算書表之表達商業之決算書表、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均須以國幣表達,惟其亦可採新臺幣與外幣併列方式編製 罰則依商業會計法第79條第1款規定,商業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記帳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商業會計法第80條之規定,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相同違反情事者,亦處以相同之罰鍰,記帳本位與文字(3/4),2.5.2 記帳文字依商業會計法第八條之規定: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我國商業之商業會計記載,凡記載數字者須用阿拉伯字,不得為國字(即不可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或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等)凡記載使用之文字,則須以我國文字為之,外國文字或分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當地通用文字僅能供加註或併用等輔助記錄之用,記帳本位與文字(4/4),決算書表之表達商業除決算書表外,其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亦均應以我國文字為之 罰則依商業會計法第79條第1款規定,商業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記帳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商業會計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相同違反情事者,亦處以相同之罰鍰,2.6 商業之支出(1/12),2.6.1 規範商業資金流程之相關法令我國現行規範商業資金流程之重要法令,計有洗錢防制法及商業會計法第九條之規定,其規範重點有三:其一為資金來源之合法性;其二為資金流程之合法性;其三為商業支出工具之合法性 2.6.2 合法資金流程之構成要件合法交易實體之存在交易實體流程與資金流程之相符合法憑證之存在憑證流程與資金流程之相符合法之支付工具或方法,商業之支出(2/12),2.6.3 商業支出之工具立法之目的商業會計法第九條係於商業會計法第三次(84.5.19)修正時,新增設之條文,其立法之目的有二:其一乃嚴格要求商業支出達一定金額者,禁用現金以留下審計軌跡,以利查核;其二乃基於貨幣市場機能之考量。其立法目的綜述如下: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防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配合商業交易資訊化、電腦化發展趨勢,商業之支出(3/12),保留審計軌跡,改善國內商業普遍存在之二套帳不正常現象防杜商業蓄意隱匿其資金來源與運用,以規避查核而達不法之目的防止商業虛偽增資及股東挪用款項,以規避查核而達不法之目的加速建立我國貨幣市場之信用制度以建立我國貨幣供給量控制之機制,商業之支出(4/12),合法支付工具之構成要件按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合法支付工具或方法之要件有二: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載明受款人2.6.4 禁用現金限額及實施日期商業之支出達新臺幣壹佰萬元者,禁用現金,其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商業之支出(5/12),2.6.5 罰則商業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商業會計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相同違反情事者,亦處以相同之罰鍰2.6.6 商業合法支出工具或方法之釋例以一公司之支出為例(以所舉之A公司為判定依據),說明各情況下,該公司之支出工具或方法之適法性:情況一:A公司向B公司進貨新臺幣200萬元,於民國86年12月31日以現金支付。解析:違法,商業之支出(6/12),情況二:A公司向C公司進貨新臺幣150萬元,A公司於民國88年10月1日以其於華南銀行之活期存款戶轉帳支付予C公司於臺灣銀行之活期存款戶解析:合法情況三:A公司向D公司進貨新臺幣170萬元,並於民國86年1月1日以其於臺灣銀行之活期存款戶轉帳支付予D公司於臺灣銀行之活期存款戶解析:合法情況四:A公司向土地銀行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於民國88年11月14日借款期限屆滿時,開立其於土地銀行之活期存款取款條以為清償解析:合法,商業之支出(7/12),情況五:A公司於民國87年5月1日支付現金新臺幣110萬元予其經理陳君之績效獎金解析:商業會計法對此類內部事項未有明文規定,故尚待經濟部進一步釐清之情況六:A公司於民國86年10月1日支付現金新臺幣170萬元予其股東林君,以償還向其之借款,以結清股東往來帳解析:商業會計法對此類問題未有明文規定,故尚待經濟部進一步釐清之。,商業之支出(8/12),情況七:A公司於民國86年10月間共向E公司進貨三批,貨款共新臺幣180萬元(其中10月1日60萬元,10月12日70萬元,10月20日50萬元)。A公司於10月31日月結支付E公司現金新臺幣180萬元解析:結清期間內雖各筆交易之交易額未達限額,惟於月結或定期結清之付現數已達該限額,應否受本條文規範,尚待經濟部進一步釐清之情況八:A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15日以現金支付予F公司貨款新臺幣120萬元。A公司之會計王君入帳時開立二紙傳票(分別為新臺幣70萬元與50萬元)解析:違法,商業之支出(9/12),情況九:A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1日向G公司進貨新臺幣120萬元,於民國88年12月5日付款時,A公司分別於當日上午及下午各支付現金新臺幣60萬元解析:違法情況十:A公司於民國87年7月1日支付H公司之貨款新臺幣180萬元,其中新臺幣120萬元開立銀行保付支票支付,新臺幣60萬元以現金支付之解析:有待經濟部進一步釐清之情況十一:A公司於民國88年4月5日向I公司進貨新臺幣500萬元,並開立信用狀,委由臺灣銀行承兌、付款。解析:合法,商業之支出(10/12),情況十二:A建設公司於民國86年7月1日支付J營造公司工程款新臺幣240萬元,其中J營造公司以工程款中新臺幣150萬元部分係為支付組工之工資,而組工工資按國內業界付款習慣,係以現金支付,故要求A公司以現金支付之,A公司亦應其要求支付現金新臺幣150萬元解析:違法情況十三:A公司負責人於民國88年11月2日向汽車代理商購車,以現金支付車款新臺幣105萬元解析:合法,商業之支出(11/12),情況十四:A公司於民國84年12月31日以現金支付予K公司之貨款新臺幣150萬元解析:合法情況十五:A公司銷貨予L公司,於民國88年10月1日收到貨款現金新臺幣200萬元解析:合法 情況十六:A公司向H公司購買一套價格為新臺幣210萬元之設備,並於民國93年12月18日以電匯支付解析:合法,商業之支出(12/12),情況十七:A公司向M公司進貨新臺幣180萬元,並於民國93年12月19日開立A公司負責人私人支票支付解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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